1、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出租房屋管理辦法(試行)新社綜辦新社綜辦201220121717 號號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公安部房屋租賃治安管理規定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為加強出租房屋管理,規范房屋租賃行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出租房屋,是指旅館業以外以營利為目的,公民私有和單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第三條 出租房屋管理應堅持“統一領導、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管理與服務相融合、行業管理與綜合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實行社區(村)登記、鄉鎮(街道)核驗、建設(房地產)部門備案制度。第四條 各級綜治、公
2、安、建設(房地產)、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組織和領導。 鄉鎮(街道)綜治維穩中心和社區(村)綜治工作站(以下統稱為出租房屋綜合管理機構)對轄區所有房屋租賃和治安實行統一管理。第二章 租賃管理第五條 出租房屋業主或管理人(單位)應當向出租房屋綜合管理機構申報出租房屋相關信息。出租房屋綜合管理機構對符合規定的出租房屋,應當及時向其業主或管理人發放出租房屋登記表、 編碼卡和房屋租賃合同。第六條 出租房屋實行出租房屋編碼卡制度。編碼卡應以縣(市、區)為單位統一制作和編號(編碼卡主要記載出租房屋的面積、戶型、等級和業主的基本情況等)。出租房屋綜合管理相關信息應當與其他有關部門的相關
3、管理信息互聯互通, 并納入自治區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務管理信息平臺。第七條 出租房屋業主或者管理人(單位)、物業管理公司、房地產經紀組織等需要出租房屋的,應通過書面方式,向出租房屋所在地社區(村)綜治工作站領取、填寫出租房屋編碼卡,并附居民身份證、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或單位證明進行申報登記,經鄉鎮(街道)綜治維穩中心核驗蓋章后,辦理相關出租、承租手續,并報縣(市、區)建設(房地產)部門備案。第八條 出租房屋實行綜合管理責任制。出租人、承租人應當與出租房屋所在地社區(村)綜治工作站簽訂出租房屋綜合管理責任書 。第九條 在出租人辦理登記手續時,應審驗出租房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標準、有關證件是否齊全和合法、是否簽訂綜合管理責任書等。其他相關部門可根據出租房屋綜合管理機構提供的承租房屋人員信息辦理有關事務。第十條 本地常住戶口居民在本縣(市、 區)內承租房屋不需申領居住證,但要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和出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