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云浮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一章第一章 總總 則則第一條第一條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 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350號) 、 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府辦201143 號)和云浮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推進我市住房公積金制度擴面工作的實施意見 (云府辦201420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包括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賬戶設立、注銷、變更、轉移等。第三條第三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負責本市范圍內的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工作
2、。第四條第四條市公積金中心可按規定委托銀行(金融機構,以下統稱受托銀行) 辦理住房公積金的賬戶設立、 注銷、 變更、 轉移、結算等業務, 并加強對受托銀行承辦公積金繳存業務的監督和考核管理。第五條第五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下列單位(企業)及職工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一)國家機關;(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2(三)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及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或經濟組織;(四)外國及港、澳、臺地區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常駐本市代表機構。上述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建立或形成勞動關系的從業人員。第二章第二章 登記登記、賬戶設立賬戶設立及注銷及注銷第六條第六條新
3、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 30 日內,持設立批準文件或者統一信用代碼證等材料,到市公積金中心(或受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并在 3 個工作日內為符合條件的單位及職工開設住房公積金賬戶。第七條第七條單位錄用或者新調入職工, 應當自錄用或者調入之日起 30 日內,到市公積金中心(或受托銀行)辦理賬戶設立或轉移手續。第八條第八條每個單位和職工只能在一家受托銀行開設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在多個賬戶的職工,應當辦理賬戶合并手續。第九條第九條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 30 日內由原單位或清算組織辦理變更或注銷手續。第三章第三章繳繳存存第第十十條條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為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3資,工資構成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新錄用或者新調入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為職工本人首月應發工資。 在錄用或者調入年度內遇全市住房公積金年度調整時,繳存基數為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