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高新區產業人才共有產權住房管理實施辦法(6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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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高新區產業人才共有產權住房管理實施辦法(6頁).docx
1、珠海高新區產業人才共有產權住房管理實施辦法(試行)(修訂)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高新區產業人才政策,加快構建多層次產業人才住房供給體系,吸引優秀人才立足高新區創業發展, 做大做強高新區主導產業, 進一步推動高新區產城融合,根據國家、省、市關于加強人才工作的精神,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 高新區產業人才共有產權住房(下稱:共有產權住房)是指個人與區管委會委托的住房管理單位按一定比例共同擁有產權的住房。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的產業人才,是指在高新區主園區內主導產業企業工作,符合本實施辦法規定條件的人才。第四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高新區主園區產業人才共有產權住房的配售與管理。第二章 住房售價及
2、產權第五條 共有產權住房售價按照區內同區域相同建設標準商品住房的市場價格確定,在同片區沒有同類商品住房價格參考的情況下,高新區管委會保留價格核準權。第六條 共有產權住房的產權由個人與住房管理單位按份共有,個人持 70%份額產權,住房管理單位持 30%份額產權。個人購買共有產權住房支付住房總價款的 70%,擁有 100%使用權。第七條 申請人購買共有產權住房后在高新區主導產業企業內連續工作滿 10 年的,住房管理單位將 30%共有產權無償轉讓給共有人,個人獲得 100%產權,且產權可以上市交易。產權轉讓產生的稅費由受讓人支付。第三章 房源及用地第八條 共有產權住房采取“政府主導、市場化運作、適度
3、保障”的原則由企業開發建設,必要時也可由政府籌集。第九條 每年配售的共有產權住房總面積原則不超過區內上一年度商品住房市場銷售總面積的 10%。第十條 單套共有產權住房配售建筑面積不超過 100 平方米。第十一條 共有產權住房項目開發企業應通過土地招拍掛的方式取得項目建設用地。第四章 申請與分配第十二條 共有產權住房的配售實行總量控制、個人申請、合理分配原則。第十三條 購買共有產權住房的申請人所在企業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高新技術企業;2、雙軟認證企業;3、集成電路設計企業;4、入選珠海市“三高一特”產業目錄企業;5、經區管委會認定的其他企業。第十四條 上述企業中購買共有產權住房的申請人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1、企業急需緊缺專業的中級職稱以上人才;2、急需緊缺專業的中、高級技師人才;3、 能力突出、 業績顯著、 作用貢獻大并在企業擔任中層或以上職務的營銷或管理人才;4、符合珠海市青年優秀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