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廉租住房保障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統計局令第 162 號2007 年 11 月 8 日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促進廉租住房制度建設, 逐步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zhèn)范圍內, 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guī)定條件的家庭。第三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發(fā)展規(guī)劃
2、及年度計劃中,明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標、措施,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和住房建設規(guī)劃。第四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指導和監(jiān)督全國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 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體工作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實施機構承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fā)展改革(價格) 、監(jiān)察、民政、財政、國土資源、金融管理、稅務、統計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第二章保障方式第五條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等相結合。 貨幣補貼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fā)放租賃住房補貼, 由其自
3、行承租住房。 實物配租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規(guī)定標準收取租金。實施廉租住房保障, 主要通過發(fā)放租賃補貼, 增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緊缺的城市,應當通過新建和收購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房源。第六條市、 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 財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數量、結構等因素,以戶為單位確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第七條采取貨幣補貼方式的, 補貼額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確定。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fā)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其中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當地市場平均租金確定租賃住房補貼標準; 對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可以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