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鄂地稅發(2008)207號(9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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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鄂地稅發(2008)207號(9頁).docx
1、1 / 10湖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湖北省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的通知(xx 地稅發2008207 號)各市、州、林區、縣(市、區)地方稅務局:現將湖北省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各地遵照執行。湖北省地方稅務局二八年九月十二日湖北省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進一步規范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
2、7 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范圍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企業,凡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應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其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均適用本辦法。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已自用(包括出租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再出售的房地產項目,應按照轉讓舊房及建筑物的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第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是土地增值稅的清算主體,房地產項目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土地增值稅清算的受理和審核。第四條土地增值稅以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為單位進行清算。對于成片受讓土地使用權后,分期分批開發、轉讓房地產的,以分期開發項目為2 / 10單位清算。開發項目中既有普通標準
3、住宅又有非普通標準住宅等其他開發產品的,其土地增值額應分別計算。第二章清算條件第五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一)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二)整體轉讓未竣工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三)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四)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符合上述規定條件之一而未提出清算申請的,應責令其限期辦理清算手續。納稅人超過規定期限仍未清算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進行查賬征收。第六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一)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并進行項目決算,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 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 85%,但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與已經出租或自用的建筑面積之和達到可銷建筑面積的比例在 85%(含)以上的;(二)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