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廣東海洋大學公用住房管理辦法廣東海洋大學公用住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第一章第一章總則總則第一條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學校公用住房的管理,有效合理的使用學校公用住房, 保障學校和使用人員的合法權益, 根據住建部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 湛江市深化市區住房制度改革的實施辦法 、湛江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以及湛江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等文件,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條本辦法公用住房是指學校擁有產權的自有住房、租賃的住房以及自有或租賃的經改造后適宜于教職工生活居住的房屋。第三條第三條公用住房的調配堅持依法依規、公開公平、以人為本和人性關懷的原則。第四條第四條學校
2、對公用住房實施合同管理。第五條第五條公用住房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體制。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是學校公用住房管理的職能部門,其職責主要是受理申請、審核、報批、配置等。第二章第二章申請條件與配置標準申請條件與配置標準第六條第六條公用住房作為教職工臨時過渡住房,原則上只安排給未在湛江市區購買商品住房或無住房的教職工使用,申請人或其配偶名下已有住房的不再安排公用住房。第七條第七條公用住房配置標準(一)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教職工可申請租用主校區二房一廳住2房或霞山校區改造的公用住房一套:1、被聘為副高以上職稱;2、具有博士學位;3、六級以上管理人員;4、在校工作滿 8 年以上的已婚教職工;5、單親教
3、職工;6、經學校批準的特殊人群。(二)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教職工可申請租用主校區一房一廳或霞山校區單間公用住房:1、被聘為中級職稱;2、具有碩士研究生學歷;3、七級管理人員;4、在校工作滿 5 年以上的已婚教職工。(三) 不符合(一)、(二)項條件的其他教職工可申請租用主校區單間或合租一房一廳公用住房。(四) 在學校市區房源許可的情況下, 居住主校區公用住房的教職工子女滿三周歲的,可申請調配到市區居住,但必須同時退回主校區住房。第三章第三章調配辦法與程序調配辦法與程序第八條第八條教職工個別申請租用公用住房的,按照廣東海洋大學公共用房申請流程和本辦法進行審核、辦理。第九條第九條因學校規劃等需要批量調整公用住房的教職工,由學校另行制定調整方案。第四章第四章租金標準租金標準3第十條第十條公用住房的市場租金價格參照湛江市公布的當年度市區房屋租賃市場指導性租金一類一級地段框架結構住房租金標準,并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