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1997 年 10 月 27 日建設部令第 57 號發布,2001 年 8 月 15 日根據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房地產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目目錄:錄:第一章第一章 總則總則第二章第二章 房屋權屬登記房屋權屬登記第三章第三章房屋權屬證書房屋權屬證書第四章第四章法律責任法律責任第五章第五章附附 則則第一章第一章 總總 則則第一條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權屬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的房屋權屬登記。第三條第三條 本辦法
2、所稱房屋權屬登記, 是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表政府對房屋所有權以及由上述權利產生的抵押權、典權等房屋他項權利進行登記,并依法確認房屋產權歸屬關系的行為。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利人(以下簡稱權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房地產他項權利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利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是指已獲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記申請,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第四條第四條 國家實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以下簡稱登記機關) 申請房屋權屬登記,領取房屋權屬證書。第五條第五條 房
3、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并對房屋行使占有、 使用、 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第六條第六條 房屋權屬登記應當遵循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第七條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房產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變更, 分別載入房地產權證書。 房地產權證書的式樣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條第八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返返回回第二章第二章 房屋權屬登記房屋權屬登記第九條第九條 房屋權屬登記分為:(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