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直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管理暫行辦法-福建財政廳(7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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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直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管理暫行辦法-福建財政廳(7頁).doc
1、7福建省直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管理暫行辦法福建省直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管理暫行辦法第一條 為規范省直保障性住房租金收支管理,保障房屋租賃雙方合法權益, 促進省直保障性住房健康發展, 根據 福建省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管理暫行辦法 (閩價服201225號) 、 福建省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暫行辦法 (閩建201310 號)和省直單位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若干規定(試行) (閩政管綜201196 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級財政投資建設并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統一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住房、干部周轉房,下同)等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管理。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包括省級財政投資建設
2、并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含滯納金等) ,公共租賃住房配建經營性用房及配套共用設施設備的租賃經營收入,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配建共用設施設備共有產權部分的租賃經營等收入。第四條 保障性住房的租金不包括承租人租賃期間實際發生的水、電、氣、有線電視、通訊、衛生和物業服務等費用。第五條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經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7審核批準同意后,可按福州市政府公布的廉租房租金標準繳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第六條 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納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管理,按照政府非稅收入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繳入省級國庫,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 。第七條 省機關事
3、務管理局為省直保障性住房項目業主管理單位和租金執收單位(下稱“執收單位” ) 。保障性住房租金可委托具有承接政府購買服務主體資格的物業服務單位代收。第八條 執收單位上繳省級國庫保障房租金收入時,使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政府性基金收入”款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科目編碼:103014304) ”及“配建商業設施租售收入” (科目編碼:103014305) ”中相應科目。第九條 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應納入非稅收入收繳管理系統收繳,資金直接繳入省級國庫。執收單位通過網絡版票據系統生成福建省政府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 ,交由繳款人通過 POS 機現場刷卡或至銀行柜臺繳款,繳款成功后,執收單位應向繳款人出具相應的福建省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未出具非稅收入票據的,承租人有權拒絕繳款。第十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按時交納保障性住房租金的,由執收單位催交,并在所屬物業服務區域公告欄內公告。7承租人租賃省直保障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