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 131 號建設部關于修改的決定已于 2004 年 7 月 13日經建設部第 41 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部長汪光燾二四年七月二十日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決定建設部決定對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 95 號)作如下修改:一、將第四條第三款中的“城市、縣人民政府”改為“市、縣人民政府”。二、第六條修改為:“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三、第七條修改為:“開發企業申請預售許可,應當
2、提交下列證件(復印件)及資料:(一)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表;(二)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四)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占工程建設總投資的比例符合規定條件的證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關于施工進度的說明;(六)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方案應當說明預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積、竣工交付日期等內容,并應當附預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四、第八條修改為:“商品房預售許可依下列程序辦理:(一)受理。開發企業按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提交有關材料,材料齊全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出具受理通知書; 材料不齊的, 應當當場或者 5 日內一次書面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二) 審核。
3、房地產管理部門對開發企業提供的有關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條件進行審核。開發企業對所提交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三)許可。經審查,開發企業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 10 日內,依法作出準予預售的行政許可書面決定,發送開發企業,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 10 日內向開發企業頒發、送達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經審查,開發企業的申請不符合法定代表條件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 10 日內,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書面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告知開發企業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并送達開發企業。商品房預售許可決定書、 不予商品房預售許可決定書應當加蓋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行政許可專用印章,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加蓋房地產管理部門的印章。(四) 公示。 房地產管理部門作出的準予商品房預售許可的決定, 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五、第九條修改為:“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