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變更單 施工單位: 合同編號: 變更編號: 事項名稱 適用范圍 提出時間 提出方:設計院 建設單位 購房客戶 其它 變更 原因 施 工 前 變 更 內 容 變更提出人: 變更提出部門: 成本管理部意見 建設 單位 簽字(蓋章) 設計 單位 簽字(蓋章) 完 成 情 況 監理單位 建設單位 專業工程師: 總監(或代表) : 專業工程師: 項目經理: 注:1.本單由萬科工程部/設計部/項目部填寫,工程部簽發,提出方的要求可另 作為本單附件。施工單位、監理、項目部、公司成本管理部各一份。 2. 一般來說,工程師確認時只需要按照相應的設計變更文件確認完成或未 完成的事實,而不需要確認具體的工程量。但當無法根據設計變更文件直接計算 出工程量或者相應設計變更文件的某條或某幾條只完成一部分時, 監理工程師及 建設單位應直接在設計變更單中確認相應的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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