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程營銷及招商委托代理合同委托方: (以下簡稱甲方)代理方: (以下簡稱乙方)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銷售代辦“ ”項目招商的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遵照執行。一、甲方正式委托乙方為甲方“ ”項目的全程營銷代理商及招商代理商。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并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及甲方授權范圍內以甲方名義從事該項目的全程營銷及招商代理事務。二、項目概況2.1 項目名稱: 2.2 項目位置: 2.3 委托代理內容:商務寫字間 2.4 銷售面積以 市產權監理處核定的預售面積為準,銷售價格以乙方呈報甲方審批通過后的銷售均價為準。2.5可售面積以合同附件一的約定為準
2、。三、委托代理事務及期限3.1 代理事務:“ ”項目的商務寫字間的銷售、宣傳推廣及招商。3.2 代理期限:本合同簽定之日起至雙方認可的項目封盤清算日或雙方合同終止時止。商務寫字間部分的銷售期限為10個月,招商期限為12個月。商務寫字間部分銷售從2008年1月1日起10個月完成保底銷售任務的90%,;商務寫字間招商從2008年3月1日起12個月完成招商任務的60%。 四、甲方的權利與義務4.1 保證“ ”項目銷售宣傳、招商宣傳必需的資金供給。4.2 在本合同生效后 7 日內向乙方提供真實的、全面的、合法的該項目的土地使用權屬證明文件及與本項目有關的批準文件(均為加蓋甲方公章的復印件,并與原件核對無異。在雙方合作過程中,根據相關手續、文件的辦理情況,及時向乙方提供與該項目有關的材料(均為加蓋甲方公章的復印件,并與原件核對無異),并對因為有關手續、文件的辦理而影響對該項目開發過程和進度的后果負責。4.3 負責辦理本項目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及銀行按揭手續,并完成商品房在相關政府職能部門登記備案的各項手續。4.4 按甲乙根據銷售或客戶需要商定的物業分隔方式組織施工,保證工期,保證按銷售合同所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