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一條為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 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房價款的行為。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城市商品房預售的管理。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第五條
2、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 25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第六條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 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第七條開發企業申請預售許可,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復印件)及資料:(一)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表;(二)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四)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占
3、工程建設總投資的比例符合規定條件的證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關于施工進度的說明;(六)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方案應當說明預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積、竣工交付日期等內容,并應當附預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第八條商品房預售許可依下列程序辦理:(一)受理。開發企業按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提交有關材料,材料齊全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出具受理通知書; 材料不齊的, 應當當場或者 5 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二)審核。房地產管理部門對開發企業提供的有關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條件進行審核。開發企業對所提交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三)許可。經審查,開發企業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 10 日內,依法作出準予預售的行政許可書面決定,發送開發企業,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 10 日內向開發企業頒發、送達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經審查,開發企業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