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項目名稱:xx 建設地點:xx 委 托 人:xx房產有限公司 監 理 人:xx工程監理有限公司 合同編號: 日 期:2007年1月25日 第一部分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委托人xx房產有限公司與監理人xx工程監理有限公司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工程名稱:xx工程地點:xx工程規模:建筑面積17736.72總 投 資:約1400萬元監理范圍:土建施工階段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本合同標準條件;本合同專用
2、條件;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四、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本合同自 2007 年 5 月 1 日開始實施,至2008 年 12 月 31 日完成。本合同正本壹式 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執 貳 份,乙方執 貳 份。委托人:xx房產有限公司監理人:xx工程監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xx法定代表人:(簽章)法定代表人:(簽章)開戶銀行:開戶銀行:xx帳號:郵編:郵編電話:電話: 本合同簽訂于 2007 年 1 月 25 日第二部分 標準條件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工程”是指經委托人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委托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