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甲種本)(示范文本)第一部分、合同條件一、詞語含義及合同文件第一條、詞語含義。在本合同中,下列詞語除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含義:1.合同:是指為實施工程,發包方和承包方之間達成的明確相互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協議,包括合同條件、協議條款以及雙方協商同意的與合同有關的全部文件。2.協議條款:是指結合具體工程,除合同條件外,經發包方和承包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3.發包方(簡稱甲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甲方的具體身份、發包范圍、權限、性質均需在協議條款內約定。4.承包方(簡稱乙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工程承包主體資格并被
2、甲方接受的當事人。5.甲方駐工地代表(簡稱甲方代表):甲方在協議條款內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負責人。6.乙方駐工地代表(簡稱乙方代表):乙方在協議條款內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負責人。7.社會監理:甲方委托具備法定資格的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對工程進行的監理。8.總監理工程師: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委派的監理總負責人。9.設計單位:甲方委托的具備與工程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本合同工程的裝飾或二次及以上的裝飾,甲方委托乙方部分或全部設計,且乙方具備相應設計資質,甲、乙雙方另行簽訂設計合同。10.工程:是指為使建筑物、構筑物內、外空間達到一定的環境質量要求,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對建筑物、構筑物外表和內部進行修飾處理的工程。包括對舊有建筑物及其設施表面的裝飾處理。11.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12.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13.合同價款:甲、乙雙方在協議條款內約定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內容的價款總額。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為中標價格。14.追加合同價款:在施工中發生的、經甲方確認后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15.費用:甲方在合同價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開支或乙方應承擔的開支。16.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按總日歷天數(包括一切法定節假日在內)計算的工期天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