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工程名稱:貴州XX(集團)400萬噸/年改擴建井巷工程 委托人:貴州XX(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監理人:長沙XX建設監理有限公司簽訂日期:二OO六年五月第一部分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委托人:貴州XX(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監理人:長沙XX建設監理有限公司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工程名稱:貴州XX(集團)400萬噸/年改擴建井巷工程 工程地點:總投資:柒仟壹佰柒拾捌萬元(7178萬元)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本
2、合同標準條件;本合同專用條件;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四、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五、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本合同自2006年5月20日開始實施,至2007年11月10日完成。本合同一式捌份,雙方各執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簽章) 監理人:(簽章)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賬號: 賬號:郵編: 郵編:410116電話: 電話:第二部分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委托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