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產公司與物業公司前期對接制度1 目的 通過市場化運作,規范投資公司內部地產公司與控股合資管理公司(物業公司)之間涉及前期物業對接工作及相關業務范圍(以下控股合資管理公司簡稱為物業公司)。2 適用范圍 2.1 事項范圍 適用于地產公司和物業公司前期介入相關工作,具體包括前期規劃設計、招投標、銷售配合、工程施工、承接查驗、物業開辦、售后服務等階段性工作。2.2 時間范圍前期物業管理是指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之前,由建設單位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的物業管理。前期對接自地產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立項開始至成立業主委員會選聘新的物業企業并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生效之日止。3 職責 3.1 投資公司
2、分管領導組織總公司各相關職能部門共同擬定地產公司與物業公司前期對接制度,并發起提報總公司審批、頒布,地產公司與控股管理公司(物業公司)應遵照執行。3.2 地產公司和物業公司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工作計劃及實施方案,對接前期物業相關工作,各盡其責。 3.3 物業公司須參與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及相關專業方案評審會及匯簽等工作。 4 原則 地產公司與物業公司在“相互支持、互利共贏”的前提下開展前期對接工作,以“提升品牌、贏得客戶、促進銷售”為原則,通過建立規范、高效的協同機制,明確地產公司與物業公司在前期物業管理交叉環節中的職責與權限。4.2 地產公司與物業公司是兩個平等的合同主體,通過契約的方式履行
3、約定,按照所簽訂的合同、 協議及經集團總公司批準的相關文件按時足額結算各項費用。 4.3 前期物業費用,包括前期物業開辦費、前期介入費、前期物業招投標費、售樓處物業服務費、物業承接查驗費、項目開荒保潔費、成品保護費等費用,以上費用主要是根據物業相關法規要求、地產品牌宣傳需要而確定,均由地產公司承擔。 4.4 前期物業管理費用 4.4.1 前期物業管理費定價應參照當地政府指導標準和行業水平,確保物業管理項目收支平衡, 原則上不贊同為促進地產銷售而降低物業管理費引起管理費定價虧損的做法。如確有必要,必須報集團總公司相關職能部門審核,經董事長批準。但地產公司應承擔相應的損失。4.4.2 原則上不允許利用優惠物業管理費的手段進行商品房促銷,如確有必要,必須報集團總公司相關職能部門審核,經董事長批準。但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