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爾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制度匯編文件編號版本/修訂試行公務車輛管理暫行規定編制人編制日期審核人簽發人修訂記錄日 期修訂狀態修改內容修改人審核人簽發人40海爾地產(集團)有限公司管理體系文件海爾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制度匯編文件編號版本/修訂試行1. 目的為進一步加強對海爾地產集團固定資產重點設備的協調管理,合理有效配置資源,集團將逐步實行公務車輛管理的統一制度。現就集團公務車輛的配置、使用、更新審批作如下暫行規定。2. 適用范圍本暫行規定適用集團及下屬公司。3. 術語和定義公務車輛是指集團及下屬公司用于行政事務、接待、業務聯系的車輛;4. 職責4.1總裁辦公室負責集團公務車輛的管理、協調、采購;
2、4.2人力資源中心按相關規定確認配車人員名單或私車公用的補貼標準;4.3總裁辦公室、成本管理中心、財務管理中心負責公務車輛購置、更新的審核;4.3集團領導負責批準集團及下屬公司公務車的購置、更新;5. 工作要求5.1購置、配用原則5.1.1集團公務用車的購置、配用、更新須嚴格執行公司規定,堅持合理、節約的原則,有序、規范地進行運作。5.1.2集團下屬公司因工作和業務的需要,可以申請配備公務用車,經集團總裁辦公室核定后報集團領導批準。5.1.3集團下屬公司原則上可購置、配用公務車輛不超過3輛;區域性總部或生產型企業的公務用車,經集團領導同意,可適當增加。5.1.4集團下屬公司在籌備期間的工作用車,可先由集團總裁辦公室在可調劑的前提下提供借用車輛,待下屬公司工商注冊完成后歸還所借車輛,另行申請購置車輛。5.2 車輛配用范圍5.2.1集團總部中心總經理以上人員(參加車改的人員除外)可以配用公務車。5.2.2在集團下屬公司擔任總經理職務的人員,可以配用公務車。5.2.3在集團下屬公司擔任副總經理職務的人員確因工作需要,經集團領導批準后,可以配用公務車。5.2.4集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