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編號:_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樣式二)甲方:_乙方:_ 簽訂日期:_年_月_日第 64 頁 共 64 頁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樣式二)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第一章詞語涵義及合同文件 第一條詞語涵義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以下簡稱合同條件和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以下簡稱協議條款)組成,其用詞用語除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發包方(簡稱甲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甲方駐工地代表(簡稱甲方代表:甲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承包方(簡稱乙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電力施工企業資質管理辦法規定的工程承包
2、主體資格并被發包方接受的當事人。乙方駐工地代表(簡稱乙方代表):乙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社會監理:受甲方委托、具備電力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規定資格的工程監理單位或人員對工程進行的監理。總監理工程師: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監理總負責人。設計單位:甲方委托的具備電力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規定的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如上部門授權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工程質量監督部門:電力工業部、電業管理局、省(直轄市、自治區)電力局或其根據電力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暫行規定設置的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工程:協議條款約定具體內容的電力建設永久工程。合同價款:以現行的定額、材料預算價和相應的取費標準為指導價格,通過招標投標或甲乙雙方協商確定,用以支付乙方履約完成工程施工內容的價款總額。經濟支出:在施工中發生,經甲方確認后以增加預算形式支付的合同價款。費用:甲方在合同價款之外直接支付的開支或乙方應負擔的開支。工期:甲乙雙方參照電力建設工程項目工期定額等規定,在協議條款中約定的合同工期。開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