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樣本)合同雙方出讓方:法定代表人: 職務:法定地址:通信地址: 郵政編碼:受讓方:法定代表人: 職務:法定地址: 通信地址:郵政編碼:第一章 總則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以及國家和本市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了明確出讓方和受讓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合同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簽訂本合同。2、 依據本合同以
2、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地塊,其土地所有權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和政府對其擁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和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共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隱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內。第二章 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3、 出讓方式:掛牌出讓第三章 地塊情況4、 宗地位置:豐臺區橋南,中關村科技園豐臺園內 。5、 宗地類型:獨立宗地 。6、 宗地出讓面積為53722.402 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范圍的具體情況如本合同附圖所示。出讓宗地建筑面積為241750.809平方米(地上)。上述各項的準確面積以該工程竣工后
3、國土資源部門認定的測量結果為準。附圖已經出讓方、受讓方蓋章確認。7、 地塊規劃用途:公建。8、 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商業40年、綜合50年,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第四章 土地費用及支付方式9、 本合同的地價款包括可出讓部分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費。受讓方以人民幣億仟佰拾萬 仟佰拾元整(小寫人民幣¥ 元)交納該宗地地價款。10、 關于地價款的調整本次出讓宗地底價中的毛地價暫按地上建筑面積241750.809平方米收取,其中商業用途面積暫定為16922.557平方米,綜合用途面積暫定為224828.252平方米。待競得人的規劃設計方案經相關主管部門審批確定后,市國土局將按以下標準重
4、新調整出讓宗地的地價款,并與競得人簽訂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按補充協議規定調整毛地價款差價部分。1、 地上商業毛地價價款=審定方案確定的地上商業建筑面積地上商業樓面毛地價單價;其中:地上商業樓面毛地價單價=(成交價-376664700)7.91%/16922.557(元/平方米)2、 地上綜合毛地價價款=審定方案確定的地上綜合建筑面積地上綜合樓面毛地價單價;其中:地上綜合樓面毛地價單價=(成交價-376664700)92.09%/224828.252(元/平方米)3、 如按本條調整后,該宗地的地上毛地價款總額少于(成交價-376664700)元,則確定該宗地的地上毛地價款總額=
5、(成交價款-376664700)元。4、 地下非經營用途免收毛地價款,地下可經營部分的毛地價款樓面單價按調整后的地上相應樓面單價的三分之一計算收取。11、 受讓方須按以下期限支付地價款:在本合同簽訂之日,受讓方所交納的競買保證金全部沖抵地價款,其中地價款總額的15%,即人民幣大寫:億仟 佰拾萬仟 佰 拾 元整(小寫人民幣¥: 元),作為履行本合同的定金,定金可以抵作本合同地價款。剩余地價款即人民幣億仟 佰拾萬仟 佰 拾 元整(小寫人民幣¥: 元)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180日內全部付清。其中,自簽訂本合同第61日起至180日止,受讓方除支付地價款外,還須按月息0.2的比例,支付未付款項的資金占用費
6、。12、 受讓方應按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期限,將本合同要求支付的款項匯入出讓方指定的銀行賬戶或以支票形式辦理交款手續,履行毛地價款支付義務。出讓方開戶銀行:戶名:人民幣賬號:戶名:人民幣賬號:出讓方銀行賬戶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1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讓方;受讓方不對因出讓方未按時通知而造成的延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承擔責任。13、 受讓方除按本合同第11條規定交納地價款外,還須依法交納其他有關稅費。14、 受讓方與土地開發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由受讓方與土地開發單位另行簽訂中關村科技園區豐臺園產業基地二期31A地塊土地開發補償協議予以明確。第五章 土地使用權及其變更15、 受讓方在付清全部地價
7、款、土地開發建設補償費以及相應稅費后,可以向北京市國土資源局申請頒發出讓地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 競得人可按經市國土局核準的單棟樓交清地價款、土地開發建設補償費及相應稅費后,申請頒發該棟樓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該棟樓的土地面積按出讓土地共有分攤原則計算。16、 受讓方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后,其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年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包括出售、交換、贈與)、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經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17、 受讓方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本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也隨之轉移。轉讓后,轉讓受讓方的土地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
8、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受讓方應在轉讓合同簽訂后60日內,到國土資源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過戶登記手續。18、 轉讓土地使用權須具備下列條件:(1)付清全部地價款,并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2)按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其開發建設投資不少于項目投資總額的25%,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19、 受讓方出租、抵押房產和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簽訂書面協議。與承租人、抵押權人簽訂的租賃、抵押合同的內容不得違背本合同中有關規定,并應在租賃、抵押合同簽訂后30日內,到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出租
9、、抵押后,受讓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第六章 投資開發期限20、 受讓方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180日內應按批準的規劃設計圖紙和施工設計圖紙動土施工,并于200 年 月 日前完成不少于 平方米的工程量。21、 受讓方應在200 年 月 日以前竣工。如受讓方確因工程特殊、復雜或規模較大,其動土施工時間按上述要求進行有困難的,可向出讓方提出延建或延期竣工申請,在該申請獲得批準后方可延期,但延續期不得超過360日。22、 受讓方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向出讓方繳納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的土地閑置費;受讓方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方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
10、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遲延的除外。第七章 城市規劃和市政基礎設施要求23、 受讓方須按照本合同附件一規定的土地使用和規劃條件使用土地。如受讓方改變土地用途和土地利用條件的,出讓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取消其受讓資格。受讓方已交納的履行本合同的定金出讓方不退還。受讓方已交納的扣除定金后的剩余地價款金額,待出讓方重新公開出讓該宗地后退還(不計利息)。24、 北京市人民政府保留對該宗地的城市規劃設計權。原土地的使用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可以不受影響。但當此地塊使用期限內建筑物重建或使用期限屆滿受讓方申請續期時,必須按當時有效的規劃執行。政府不對因此種規劃修改而給受讓
11、方帶來的任何影響承擔賠償責任。25、 對受讓地塊內現有設施的處理措施,須征得該設施的主管部門同意。涉及受讓地塊外的基礎設施建設(如道路、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電訊、排水等工程),由受讓方委托各專業主管部門作出建設方案,并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綜合認定。26、 受讓方在該地塊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電、用氣、用熱、電訊、排水及其他設施同地塊外主干道、主管線接口的引入工程應辦妥申請手續,支付相應的費用。27、 在該地塊上進行建筑施工時,受讓方或其委托的施工單位應對由于施工而引起相鄰地段內有關的陰溝、水道、電纜、其他管線設施及建筑物等的破壞進行及時修復或重新鋪設,并承擔修復工程的一切費用。28、 在
12、土地使用期限內,受讓方應妥善保護該地塊內及與其相接的市政設施,避免損壞,否則應承擔修復工程的一切費用。第八章 城市建設管理要求29、 涉及綠化、市容、衛生、環境保護、消防安全、交通等城市建設管理方面的,受讓方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土地和進行建設。30、 受讓方應保證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護人員及其緊急器械、車輛等進行緊急救險或執行公務時能順利地進入該地塊。受讓方應允許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鋪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其受讓宗地內的綠化地區和其他區域。31、 在土地使用期限內,出讓方有權依法對受讓方宗地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讓方不得拒絕和阻撓。32、 受讓方未經批
13、準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紅線范圍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否則按違法占地處理。第九章 土地使用權終止及續期33、 本合同規定的出讓年限屆滿,受讓方如果需要繼續使用該地塊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受讓方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得批準的,出讓方無償收回該宗地的土地使用權。34、 土地使用權因本合同規定的出讓年限屆滿,而受讓方未申請續期或雖申請續期但未獲得批準、依法提前收回或土地滅失等原因而終止,終止手續按照屆時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辦理。第十章 法律責任35、 受讓方未按本合同第9條、第10條、第11條規定支付地價款的,從合同約定付款期限終止之日起計算,每延期一日按滯納款的萬分之二
14、點一向出讓方繳付滯納金;如延期付款超過60日的,出讓方不退還定金,并有權解除本合同,同時要求違約賠償。36、 出讓方未按本合同規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應向受讓方退還定金,受讓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要求違約賠償。37、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受國家法律保護和管轄。38、 雙方均應按本合同履行各自的義務,自覺遵守國家和北京市有關法律、法規。如發生糾紛,合同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合同雙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39、 任何一方對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不承擔法律責任,但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
15、減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40、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之事件終止之日起日內將事件的情況以書面形式(信件、電報、電傳或傳真)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終止之日起10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第十二章 附則41、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并加蓋法人單位公章后生效。42、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簽訂書面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43、 本合同附件和附圖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44、 本合同與中關村科技園區豐臺園產業基地二期31A地塊土地開發補償協議組成一個完整的合同文件,內容相互支持,相互補充。任一合同、協議的終止將導致另一合同、協議的自動終止。45、 本合同正本壹式貳份,合同雙方各持壹份,本合同副本壹式肆份,合同雙方及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所在區土地管理部門各持壹份。貳份合同正本和肆份合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6、 本合同的解釋權由北京市國土資源局負責。雙方簽署如下:出讓方: (蓋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受讓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