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項目建設管理委托代理合同 二0一一年九月 項目建設管理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 與代理人*有限公司 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代理人代理的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概況如下: 項目名稱: 項目地點: 項目規模: 總 投 資: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本合同標準條件; 2.本合同專用條件; 3.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代理業務。 五、委托人向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代理人支付報酬。 本項
2、目建設管理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開始實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 貳 份。 委托人:(簽章) 代理人:(簽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帳 號: 帳 號:郵 編: 郵 編: 電 話: 電 話: 本合同簽訂于: 年 月 日項目建設管理委托代理合同標準條件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代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托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代理人”是指承擔代理業務和代理
3、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代理機構”是指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代理業務的組織。 (5)“項目經理”是指經委托人同意,代理人派到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責任人。 (6)“承包人”是指除代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托人委托的代理工作范圍和內容。 (8)“工程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代理范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代理人自己的
4、原因而暫停或終止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的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托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適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代 理 人 義 務 第四條 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代理工作需要的代理機構及代理人員,向委托人報送委派的項目經理及其代理機構主要成員
5、名單、代理規劃,完成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代理工程范圍內的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托人報告代理工作。 第五條 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托人提供與其水平相應的咨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負責協調工程相關各方的關系。 第六條 代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托人的財產。在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托人。 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委 托 人 義 務第八條 委托人在代理人開展代理業務之前應向代理人支付預付款。第九條
6、委托人應當積極配合代理人協調工程相關各方的關系,配合代理人實施代理工作。第十條 委托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 委托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委托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代理人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代理人。 第十三條 委托人應當將授予代理人的代理權利,以及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 委托人應在不影響代理人
7、開展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 委托人應免費向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占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管理費)。 第十六條 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托人免費向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代 理 人 權 利第十七條 代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對工程
8、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向委托人的建議權。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和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托人并要求設計人更正。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并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代理人有權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事先向委托人
9、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托人作出書面報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于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代理機構復工令后才能復工。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認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項目經理簽字確認,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 代理人
10、在委托人的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托人事先批準。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托人批準時,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盡快通知委托人。在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人員工作不力,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 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委托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代理機構提出,由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托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關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委
11、托 人 權 利 第二十條 委托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委托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二條 代理人調換項目經理須事先經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 委托人有權要求代理人提交代理工作月報及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第二十四條 當委托人發現代理人員不按代理合同履行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代理人更換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并要求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代 理 人 責 任第二十五條 在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
12、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條 代理人在合同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代理人重大過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賠償。 第二十七條 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托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代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代理人應當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支出。委 托 人 責 任 第二十九條 委托人應當履行委托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代理人
13、處理委托業務時,因非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三十條 委托人如果向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第三十一條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完成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并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三十二條 在委托代理合同簽訂后,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代理業務時,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托人。該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日的時間用于恢
14、復執行代理業務,并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代理報酬。 第三十三條 雙方履行完本合同義務的,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42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條 代理人在應當獲得代理報酬之日起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托人又未對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已暫停執行代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后14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
15、復,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后42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代理業務。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代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執行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七條 當委托人認為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代理義務時,可向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托人發出通知后21日內沒有收到答復,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后35日內發出終止委托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合同協議的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代 理
16、報 酬 第三十九條 正常的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方法計算,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條 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內未支付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代理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 支付代理報酬所采取的貨幣、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二條 如果委托人對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其 他 第四十三條 委托的建設工程代理所必要的代理人員外出考察、材料、設備復試,其費用支出經委托人同意的,
17、在預算范圍內向委托人實報實銷。 第四十四條 在代理業務范圍內,如需聘用專家咨詢或協助,由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代理人承擔;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四十五條 代理人在代理工作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托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托人應按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四十六條 代理人駐地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代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 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七條 代理人在代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代理人亦不得泄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條 代理人對于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委托
18、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復制此類文件。爭 議 的 解 決 第四十九條 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對方損失或損害的賠償,雙方 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到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到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項目建設管理委托代理合同專用條件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代理依據:1 .合同書、建筑法、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等國家及重慶市有關建設工程、工程代理、工程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2現行的有關建設工程方面的設計、施工及驗收規范、規程、標準及強制性條文等;3與本工程有關的工程合同、經審查批準的設計施工圖及其有關建設文件等。 第四條 代理范圍和代理工作內容:對項目
19、實施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組織、協調和監督工作,可完成下列工作:(一)完成或協助委托人完成項目除土地產權以外的各種審批手續;(二)完成或協助業主完成設計、監理、施工、安裝、材料采購的合同談判,以項目單位的名義簽訂合同;(三)核查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工程預算及施工組織方案等;(四)承擔項目建設管理施工階段的工程質量、工程進度、投資的控制,以及合同管理、信息資料管理、協調參建單位之間的關系、并督促施工單位做好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等;(五)組織竣工驗收,協助辦理權屬登記;(六)項目單位委托的其他工作。第十條 委托人應提供的項目資料及提供時間:提供時間相關:在代理合同簽訂后分階段提前5天提供代理第十一條
20、委托人應在 七 天內對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復。第十二條 委托人的常駐代表為 。第十五條 委托人免費向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 辦公用房、必要的生活設施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 代理人自備的、委托人給予補償的設施如下: 無第十六條 在代理期間,委托人免費向代理機構提供 名工作人員,由項目經理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從項目經理處接受指示。并免費提供 名服務人員。代理機構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及其行為負責。第三十九條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代理人的報酬:本合同代理金額:按照建設投資額的2%計算代理報酬,如由變更或結算工程
21、投資額有增加的,以實際結算的投資額為基數計算。(渝財建200371號文件) 支付方式:1、委托人與代理人雙方簽訂本合同5個工作日內,委托人應向代理人支付建設管理代理費總額的40(累計為代理費總額的40);2、業主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承包合同后15個工作日內,委托人應向代理人支付建設管理代理費總額的10(累計為代理費總額的50);3、項目工程主體竣工后5個工作日內,委托人應向代理人支付建設管理代理費總額的20(累計為代理費總額的70);4、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后,委托人應向代理人支付建設管理代理費總額的20(累計為代理費總額的90);5、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向業主交付完整的項目資料后5個工作日內,委托人應支付建設管理代理費總額的5(累計為代理費總額的95);6、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一年后代理人申請后的5個工作日內,支付所有余款。第四十一條 雙方同意用 現金、轉賬支票 支付報酬,按 無 匯率計付。第四十五條 獎勵辦法:按【渝發改(xx)543號】文件執行獎勵制度。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種方式解決:(一)提交 重慶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