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幕墻施工合同XXXX年6月第一部分協議書發包人(全稱):XX市第一醫院 (以下簡稱“發包人”)總包人(全稱):XXXX建設股份責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包人”)分包人(全稱):中建七局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分包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鑒于XX市第一醫院外科病房樓外幕墻工程設計及施工,發包人、總包人和分包人三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項經協商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一、 分包工程概況分包工程名稱:XX市第一醫院外科病房樓外幕墻工程; 分包工程承包方式:由分包人包工包料施工; 分包工程
2、地點:XX市XX路XX號; 分包工程承包范圍:全部幕墻、干掛石材、鋁板(包括相應的保溫)、外門窗及百葉、鋼結構裝飾柱、鋼結構挑檐、鋼結構裝飾帶等外裝飾部分、外挑檐下吊頂等(詳見招標文件)。二、分包合同價款金額:大寫:人民幣壹仟貳佰陸拾伍萬叁仟玖佰陸拾叁元整;小寫:12653963.00元。三、工期開工日期: XXXX 年 6 月 21 日開工; 竣工日期: XXXX 年 11 月 18 竣工;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為: 150 天。四、工程質量標準 本分包工程質量標準雙方約定為: 合格,配合總包單位爭創“安濟杯”及“魯班獎”按總包人創獎標準施工。五、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5.1.下列文件作為合
3、同附件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按照以下順序作為合同解釋的優先順序:(1)、本合同協議書;(2)、中標通知書;(3)、招標文件(4)、投標書及其附件;(5)、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6)、圖紙;(7)、工程量清單報價;(8)、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5.2.三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稱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六、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的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七、分包人向發包人、總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工期和質量標準,完成本協議書第一條約定的工程(以下簡稱為“分包工程”),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保修責任。在工程竣工前簽訂保修證書。八、發包人向分包人承諾,按
4、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協議書第二條約定的合同價款(以下簡稱“分包合同價”),以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九、分包人向總包人承諾,履行總包合同中與分包工程有關的總包人的所有義務,并與總包人承擔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確保分包工程質量的連帶責任。十、合同的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XXXX 年 6 月21 日; 合同訂立地點: XX市第一醫院; 本合同雙方約定 簽字蓋章 后生效。發包人:(公章) 總包人:(公章) 分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住所:XX市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傳真:
5、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XX銀行XX市XX支行帳號: 帳號: 帳號: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1、詞語定義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款所賦予的定義:1.1 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條款。1.2 專用條款:是發包人、總包人與分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3 發包人:指在總包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1.4 總包
6、人:指在總包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總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1.5 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被總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該工程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1.6 總包工程:指由發包人和總包人在總包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范圍內的工程。1.7 分包工程:指由總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分包范圍內的工程。 1.8 工程師:指在總包合同中約定的由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總包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和總包人在總包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1.9 項目經理:指總包人在總包合同專用條款和本合
7、同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履行總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0 分包項目經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1.11 總包合同:指發包人與總包人之間簽訂的施工總承包合同,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組成。1.12 總包合同條款: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修訂印發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建1999313號)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條款,以及經發包人和總包人協商一致的專用條款。1.13 分包合同:是指本分包工程的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招標文件、投標書、合同條件、工程規范和技術說明、合同圖紙、合同價格組成明細單中除工程量以外的內容
8、、合同價格匯總表的各項費率、以及其他雙方約定構成合同組成部分的協議、往來信函、紀要、備忘錄等所有合同文件的總稱。 1.14 工程建設標準:指與分包工程相關的工程建設標準,以及經發包人確認的,對工程建設標準進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補。 1.15 圖紙: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符合總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圖紙、計算書、配套說明以及相關的技術資料。1.16 報價書:指由分包人根據分包合同的規定,為完成分包工程,向發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報價。在發包人采用招標方式確定分包人時,該報價書應與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一致。1.17 中標通知書:指由發包人發出的確定分包人中標的通知。 1.18 開工日期:指發包人、總包
9、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分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1.19 竣工日期:指發包人、總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1.20保修期:“保修期”是指按國家管理條例規定并且在保修書中約定的開始和結束的期間。1.21天(日):“天”和“日”具有同樣的含義,是指一個公歷日,包括公休和法定假日,每連續24小時計為一天。1.22合同價款:指發包人與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圍內全部工程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1.23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項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后,按雙方約
10、定的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24施工場地:是指由總包人提供的用于實施工程以及工程設備和材料運達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確指定作為現場組成部分的任何場所。1.25書面形式:本合同任何地方提及的由任何人發出的任何通知、指令、申報同意、批準、證書或決定等,一律應是書面形式,且不得無故扣押或拖延。所謂書面形式,是指任何手寫、打字、印刷或電子郵件。任何書面形式的通知、指示、同意、批準、證書及決定等,應由人工送達并取得書面簽收,或通過傳真送達并保存傳真記錄,或通過郵寄并保存郵局的郵寄證明,或由一種約定的電子傳送系統發送但隨后以書面形式對文件收發進行確認。1.26 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
11、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內容,所應承擔的責任。1.27 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1.28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1.29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休息日或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1.30樣品:是指樣品報送、審批、存放、費用、到廠家和產地的選擇和考
12、察及樣板,以及合同中可能約定的其他樣板、樣板間和示范。1.31最高限價:是指攔標價。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2.1合同文件應能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本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1)、本合同協議書;(2)、中標通知書(如有時);(3)、分包人的投標函及報價書;(4)、除總包合同工程價款之外的總包合同文件。(5)、本合同專用條款;(6)、本合同通用條款;(7)、本合同工程建設標準、圖紙;(8)、合同履行過程中,總包人和分包人協商一致的其他書面文件。2.2 當合同文件內容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應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分包人和總包人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不
13、成時,按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8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行政法規及工程建設標準 3.1 語言文字 除本合同專用條款中另有約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應與總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相同。 3.2 適用法律和行政法規 除本合同專用條款中另有約定,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應與總包合同中規定適用的法律、法規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3.3 適用工程建設標準 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的工程建設標準的名稱;本合同專用條款沒有具體約定的,應使用總包合同中所規定的與分包工程有關的工程建設標準。總包人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分包人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工程建設標
14、準。 本合同中沒有相應工程建設標準的,應由總包人按照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分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總包人確認后執行。4、圖紙 4.1 總包人應按照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分包人提供圖紙。分包人需要增加約定以外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分包人承擔;如根據總包合同,總包人對工程圖紙負有保密義務的,分包人應負責分包工程范圍內圖紙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義務在分包合同終止后,應當繼續履行。 4.2 如分包工程的圖紙不能完全滿足施工需要,并且發包人委托分包人進行深化施工圖設計的,分包人應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范圍內,在原分包工程圖
15、紙的基礎上,根據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進行深化設計,分包人的深化設計須經過發包人確認后方可進行施工。如分包人不具備相應的設計資質,應由發包人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深化設計。分包人應對自行設計的圖紙負有全部的法律責任。關于總包人委托分包人進行深化施工圖設計的范圍及發生的費用,雙方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4.3發包人提供的圖紙不能滿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時,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復制、重新繪制、翻譯、購買標準圖紙等的責任和費用承擔。二、三方一般權利和義務5、總包合同 5.1 分包人對總包合同的了解 總包人應提供總包合同(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內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閱。當分包人要求時,總包人應向分包人提供一份總包
16、合同(有關總包工程的價格內容除外)的副本或復印件。分包人應全面了解總包合同的各項規定(有關總包工程的價格內容除外)。 5.2 分包人對有關分包工程的責任除本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分包人應履行并承擔總包合同中與分包工程有關的總包人的所有義務與責任,同時應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為或疏漏造成總包人違反總包合同中約定的總包人義務的情況發生。5.3 分包人與總包人的關系分包人須服從總包人轉發的發包人或工程師與分包工程有關的指令。6、指令和決定 6.1 總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圍內的有關工作,總包人隨時可以向分包人發出指令,分包人應執行總包人根據分包合同所發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執行指令,總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單
17、位完成該指令事項,發生的費用從應付給分包人的相應款項中扣除。 6.2 發包人或工程師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圍內的有關工作,分包人應執行經總包人確認和轉發的發包人或工程師發出的所有指令和決定。7、項目經理7.1 項目經理的姓名、職稱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寫明。 7.2 項目經理可授權具體的管理人員行使自己的部分權利,并在認為有必要時可撤回授權,授權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書及撤回通知作為分包合同的附件。 7.3 總包人所發出的指令、通知,由項目經理(或其授權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分包人,分包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簽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時間后生效。確有必要時,項目經理可發出口頭指令,并在48
1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項目經理在48小時后未予書面確認的,分包人應于總包人發出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項目經理在分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后7天內不予答復,應視為分包人要求已被確認。分包人認為總包人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提出書面申告,總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后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緊急情況下,項目經理可發出要求分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異議也應執行。如總包人發出錯誤的指令,并給分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則總包人應給予分包人相應的補償,但因分包人違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損失除外。 7.4 項目經理應按分包合同的約定,及時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
19、令、批準、圖紙并履行其它約定的義務,否則分包人應在約定時間后24小時內將具體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誤的后果通知總包人,項目經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時內不予答復,應承擔因延誤造成的損失。 7.5 總包人如需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繼續行使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8、分包項目經理8.1 分包項目經理的姓名、職稱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寫明。 8.2 分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請求和通知,以書面形式由分包項目經理簽字后送交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的時間后生效。 8.3分包項目經理按項目經理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依據分包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
20、無法與項目經理取得聯系時,分包項目經理應采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時內向項目經理送交報告。責任在總包人或第三人,由總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8.4 分包人如需更換分包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總包人,并征得總包人同意,后任繼續行使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8.5 總包人可與分包人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分包項目經理。9、總包人的工作 9.1 總包人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一次或分階段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根據總包合同由發包人辦理的與分包工程相關的各種
21、證件、批件、各種相關資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備施工條件的施工場地。 (2)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組織分包人參加發包人組織的圖紙會審,向分包人進行設計圖紙交底。 (3)提供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設備和設施,并承擔因此發生的費用。 (4)隨時為分包人提供確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場地和通道等,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5)負責整個施工場地的管理工作,協調分包人與同一施工場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間的交叉配合,確保分包人按照經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施工。(6)總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9.2 總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項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分包人造成損失的,總包人賠
22、償分包人的相應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10、分包人的工作 10.1分包人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下列工作: (1)分包人應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分包工程進行設計(分包合同有約定時)、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審閱分包合同和(或)總包合同時,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發現分包工程的設計或工程建設標準、技術要求存在錯誤、遺漏、失誤或其它缺陷,應立即通知總包人。(2)按照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完成規定的設計內容,報總包人確認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總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3)在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總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分包人不能按總包人批準的
23、進度計劃施工時,應根據總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訂的進度計劃,以保證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4)分包人應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總包人提交一份詳細施工組織設計,總包人應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批準,分包人方可執行。 (5)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文明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總包人,總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分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分包人應允許總包人、發包人、工程師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權的人員在工作時間內,合理進入分包工程施工場地或材料存放的地點,以及施工場地以外與分包合同有關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準備的地點,分包人應提供
24、方便。(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總包人之前,分包人應負責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分包人自費予以修復;總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工程部位和相應的追加合同價款,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8)分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10.2 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項義務,造成總包人損失的,分包人賠償總包人有關損失。11、總包合同解除 11.1 如在分包人沒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義務之前,總包合同解除,則總包人應及時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應盡快撤離現場。 11.2 因本合同第11.1款原因終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工程價款、分包人員工的遣散
25、費、二次搬運費等補償。 如本合同第11.1款約定的總包合同終止是因為分包人的嚴重違約,則只能得到已完工程價款補償。 11.3 在本合同第11.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況下,分包人經總包人同意為分包工程已采購或已運至施工場地的材料設備,應全部移交給總包人,由總包人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價格支付給分包人。12、轉包與再分包12.1 除12.2款規定的情況外,分包人不得將其總包的分包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其總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給他人。如分包人將其總包的分包工程轉包或再分包,將被視為違約,并承擔違約責任。12.2 分包人經總包人同意可以將勞務作業再分包給具有相應勞務分包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1
26、2.3 分包人應對再分包的勞務作業的質量等相關事宜進行督促和檢查,并承擔相關連帶責任。三、工期13、開工與延期開工 13.1 分包人應當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分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于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5天,以書面形式向總包人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發包人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分包人。發包人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48小時內不答復,視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總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13.2 因總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發包人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遲開工日期。總
27、包人賠償分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 14、工期延誤 14.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誤,經發包人、總包人確認,工期相應順延:(1)總包人根據總包合同從工程師處獲得與分包合同相關的竣工時間延長;(2)發包人未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開工條件、設備設施、施工場地;(3)發包人未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進行;(4)發包人未按分包合同約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準或所發出的指令錯誤,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進行;(5)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圍內的工程變更及工程量增加;(6)不可抗力的原因;(7)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或總包人同意工期順延
28、的其他情況。 14.2 分包人應在14.1款約定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提出報告。發包人在收到報告后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15、暫停施工15.1 發包人或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以書面形式通過總包人向分包人發出暫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分包人停工和復工程序以及暫停施工所發生的費用,按總包合同相應條款履行。16、工程竣工16.1 分包人應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發包人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16.2 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總包人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
29、擔違約責任。16.3 提前竣工程序按總包合同相應條款履行。四、質量與安全17、質量檢查與驗收17.1 分包工程質量應達到本合同協議書和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工程質量標準,質量評定標準按照總包合同相應條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分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計算方法或額度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17.2 雙方對工程質量的爭議,按照總包合同相應的條款履行。17.3 分包工程的檢查、驗收及工程試車等,按照總包合同相應的條款履行。分包人應就分包工程向總包人承擔總包合同約定的總包人應承擔的義務,但并不免除總包人根據總包合同應承擔的總包質量管理的責任。17.4 分包人應允許并配合總包人
30、或工程師進入分包人施工場地檢查工程質量。18、安全施工18.1 分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照安全標準組織施工,承擔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18.2 在施工場地涉及危險地區或需要安全防護措施施工時,分包人應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總包人批準后實施,發生的相應費用由總包人承擔。18.3 發生安全事故,按照總包合同相應條款處理。五、合同價款與支付19、合同價款及調整 19.1 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總包人與分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本合同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總包人與分包人依據工程報價書在本合同協議書內約定。 19.2分包工程合同價款
31、在本合同協議書內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雙方可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采用其中一種(應與總包合同約定的方式一致): (1)固定價格。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可調價格。合同價款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而調整,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部分,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的計算方法。 19.3可調價格計價方式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
32、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3)一周內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4)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19.4 分包人應當在19.3款情況發生后10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總包人,總包人確認調整金額后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價款同期支付。總包人收到通知后10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19.5 分包合同價款與總包合同相應部分價款無任何連帶關系。20、工程量的確認 20.1分包人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總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總包人接到報告后7天內自行按設計圖紙計量或報經工程師計量。總包人在自行計量或由
33、工程師計量前24小時應通知分包人,分包人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總包人不按約定時間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20.2 總包人在收到分包人報告后7天內未進行計量或因工程師的原因未計量的,從第8天起,分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20.3 分包人未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總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或其所提交的報告不符合總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總包人不予計量。20.4 對分包人自行超出設計圖紙范圍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總包人不予計量。 21、合同價款的支付
34、21.1 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總包人向分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后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21.2 在確認計量結果后10天內,總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總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21.3分包合同約定的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合同價款的調整、索賠的價款或費用以及其他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21.4 總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預付款、進度款),分包人可向總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21.5總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預付款、進度款),導致施工無法進
35、行,分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總包人承擔違約責任。六、工程變更22、工程變更 22.1 分包人應根據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補或省略的方式對分包工程進行變更: (1)工程師根據總包合同作出的變更指令。該變更指令由工程師作出并經總包人確認后通知分包人; (2)除上述(1)項以外的總包人作出的變更指令。 22.2 分包人不執行從發包人或工程師處直接收到的未經總包人確認的有關分包工程變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類變更指令,應立即通知項目經理并向項目經理提供一份該直接指令的復印件。項目經理應在24小時內提出關于對該指令的處理意見。22.3 分包工程變更價款的確定應按照總包合同的相應條款履行。分包人應在工程變更
36、確定后11天內向總包人提出變更分包工程價款的報告,經總包人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22.4 分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后11天內不向總包人提出變更分包工程價款的報告,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22.5 總包人在收到變更分包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7天內予以確認,無正當理由逾期未予確認時,視為該報告已被確認。七、竣工驗收及結算23、竣工驗收23.1 分包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分包人應向總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應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提交日期和份數。23.2 總包人應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驗收報告之日起3日內通知發包人進行驗收,分包人應配合總包人進行驗收。根據總
37、包合同無需由發包人驗收的部分,總包人應按照總包合同約定的驗收程序自行驗收。發包人未能按照總包合同及時組織驗收的,總包人應按照總包合同規定的發包人驗收的期限及程序自行組織驗收,并視為分包工程竣工驗收通過。23.3分包工程竣工驗收未能通過且屬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負責修復相應缺陷并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23.4 分包工程竣工日期為分包人提供竣工驗收報告之日。需要修復的,為提供修復后竣工報告之日。24、竣工結算及移交24.1 分包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總包人認可后14天內,分包人向總包人遞交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
38、工程竣工結算。24.2 總包人收到分包人遞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明確的修改意見。總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后7天內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分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之日起7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總包人。24.3 發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25、質量保修 25.1 在包括分包工程的總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分包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保修,具體保修責任按照分包人與總包人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簽訂的質量保
39、修書執行。八、違約、索賠及爭議26、違約26.1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視為總包人違約:(1)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1.5款提到的總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2)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4.3款提到的總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3)總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義務或不按分包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總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分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總包人賠償分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總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26.2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視為分包人違約:(1)本合同通用條款第5.3款提到的如分包人與發包
40、人或工程師發生直接工作聯系;(2)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2.1款提到的分包人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轉包或再分包;(3)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6.2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總包人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4)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7.1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5)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義務或不按分包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分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總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分包人賠償總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分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 26.3 分包人違反本合同可能產生的后果如分包人有違反分包合同的行為,分包人應保障總包人免
41、于承擔因此違約造成的工期延誤、經濟損失及根據總包合同總包人將負責的任何賠償費,在此情況下,總包人可從本應支付分包人的任何價款中扣除此筆經濟損失及賠償費,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補救方法的可能。27、索賠27.1 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的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27.2 總包人未能按分包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總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分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或分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分包人可按總包合同約定的程序以書面形式向總包人索賠。27.3 在分包工程施工過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條件等根據總包合同可以索賠的情況,分包人可按照
42、總包合同約定的索賠程序通過總包人提出索賠要求。在總包人收到分包人索賠報告后21天內給予分包人明確的答復,或要求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索賠成功后,總包人應將相應部分轉交分包人。分包人應按照總包合同的規定及時向總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的索賠報告,以保證總包人可以及時向發包人進行索賠。總包人在35天內未能對分包人的索賠報告給予答復,視為分包人的索賠報告已經得到批準。27.4總包人根據總包合同的約定向工程師遞交任何索賠意向通知或其它資料,要求分包人協助時,分包人應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況,以書面形式向總包人發出相關通知或其它資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記錄,以便總包人能遵守總包合同有關索賠的約定。分包人未予積
43、極配合,使得總包人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賠未獲成功,則總包人可在按分包合同約定應支付給分包人的金額中扣除上述本應獲得的索賠款項中適當比例的部分。28、爭議28.1發包人、總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部門調解。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三方可以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 (1)三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28.2 發生爭議后,除非出現下列情況,三方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三方協議停止施工;(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三方接受
44、;(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九、保障、保險及擔保29、保障 29.1 除應由總包人承擔的風險外,分包人應保障總包人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過程中及修補缺陷引起的下列損失、索賠及與此有關的索賠、訴訟、損害賠償: (1)、人員的傷亡; (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財產的損失或損害。 上列損失應由造成損失的責任方承擔。 29.2 總包人應保障分包人免于承擔與下列事宜有關的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它開支: (1)、按分包合同約定,實施和完成分包合同以及保修過程當中所導致的無法避免的對財產的損害; (2)、由于發包人、總包人或其它分包商的行為或疏忽造成的人員傷亡或
45、財產損失或損害,或與此相關的索賠、訴訟等。 上列損失應由造成損失的責任方承擔。30、保險 30.1 總包人應為運至施工場地內用于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辦理保險。發包人已經辦理的保險視為總包人辦理的保險。 30.2 分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30.3 保險事故發生時,總包人分包人均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30.4 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總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31、擔保 31.1如分包合同要求總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擔保時,總包人應與分包人協商擔保方式和擔保額度,在本合同
46、專用條款內約定。31.2如分包合同要求分包人向總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時,分包人應與總包人協商擔保方式和擔保額度,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31.3分包人提供的履約擔保,不應超過總包合同中總包人向發包人提供的履約擔保的額度。十、其他32、材料設備供應32.1有關材料設備供應的數量、程序及責任均按總包合同中發包人與總包人的有關約定履行。32.2總包合同約定就分包工程部分由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視為總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32.3 除32.2款外的材料設備應由分包人按照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采購,并提供產品合格證明,總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或供應商。33、文物 33.1 總包人根據總包合同,應將涉及分包人施工場地
47、以內需要保護的文物或古樹名木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在施工中應認真保護,需要采取保護措施時,由總包人承擔所需費用。 33.2 分包人在其施工場地內發現文物,應采取保護措施,并按照總包合同約定的時間和程序報告總包人。34、不可抗力34.1 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圍以及事件處理同總包合同相應條款。34.2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涉及分包人施工場地的,分包人應立即通知總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34.3 分包人承擔自身的人員和財產的損失。34.4 因合同一方延遲履行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遲履行方的相應責任。35、分包合同解除35.1發包人、總包人和分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
48、。35.2 發生本合同通用條款21.5款情況,停止施工超過28天,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預付款、進度款),分包人有權解除合同。35.3 如分包人再分包或轉包其總包的工程,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3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總包人、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導致合同無法履行。35.5 分包合同解除程序以及善后處理均按總包合同相應條款履行。35.6 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響三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條款的效力。36、合同生效與終止 36.1 發包人、總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合同生效方式。36.2 發包人、總包人
49、、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分包人向總包人交付竣工的分包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終止。36.3 分包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發包人、總包人、分包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37、補充條款三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后,可對本合同通用條款內容具體化、補充或修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38、合同份數38.1 本合同正本三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發包人、總包人、分包人分別保存一份。38.2 本合同副本份數,由三方根據需要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第三部分專用條款合同主要條款 XX市第一醫院 (以下簡稱“發包人”), XXXX建設股份責任有限公
50、司 (以下簡稱“總包人”)為一方, 中建七局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分包人”)同意按下述條款和條件簽署本合同(以下簡稱“合同”)1、合同組成1.1下列文件作為合同附件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按照以下順序作為合同解釋的優先順序:(1)本合同協議書(2)中標通知書(3)招標文件(4)投標書及其附件(5)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6)圖紙(7)工程量清單報價單(8)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1.2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2、合同范圍本合同范圍即為本招標文件的招標范圍。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范3.1本合同除使用漢語外, 不使用其他 語言文字3.2適用法
51、律和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招投標法、政府采購法、建筑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部分規章及地方法規文件等。 3.3適用標準、規范適用標準、規范的名稱:適用標準3.3.1依據設計文件的要求,本招標工程項目的材料、設備、施工須達到下列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行業的工程建設標準、規范要求,執行的規范、標準:工程測量規范GB50026-93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02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5-2002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10-2001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411-2007建筑幕墻JG
52、3035-1996金屬、石材幕墻工程技術規范JGJ133-2001玻璃幕墻工程技術規范JGJ102-XXXX建筑幕墻物理性能等級GBJ75225-94鋼結構設計規范GBJ17-XXXX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2006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2001)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2001(2006年版)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01建筑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94優質碳素結構鋼GB/T699-1999鋁合金建筑型材GB/T5237-2000浮法玻璃GB11614-1999夾層玻璃GB9962-1999鋼化玻璃GB/T9963-98中空玻璃GB1194
53、4-2002硅酮建筑密封膠GB/T14683-XXXX民用建筑熱工設計規范GB50176-93鋁及鋁合金陽極氧化,陽極氧化膜的總規范GB8013-87碳素結構鋼GB700-88建筑幕墻空氣滲透性能檢測方法GB/T15226-94建筑幕墻風壓變形性能檢測方法GB/T15227-94建筑幕墻雨水滲漏性能檢測方法GB/T15228-94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91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2001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053.3.2 上述標準、規范及規程僅是本工程建筑安裝的最基本依據,并未包括實施中所涉及到的所有標準、規范和規程。在合同有效期內,如相關
54、主管部門對上述的規范、規程、標準等進行了修訂或更新,或者發包人(或監理工程師)對其制定的相關補充規定或要求進行了修訂,則總包人應以更新或修訂后的版本為準,并予以執行。4、各方職務4.1發包人派駐的駐場代表姓名: 張治強 職務: 科長 4.2監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姓名: 李 剛 職務: 總監理工程師4.3總包項目經理姓名: 李全達 職務: 項目經理 4.4分包項目經理姓名: 李亞軍 職務: 項目經理 5、合同價款根據上述合同文件要求,合同的總價款為12653963元人民幣,該價款為中標價,分項價格在詳細報價書中有明確規定。6、付款方式分包人與發包人簽訂合同,發包人向分包人下達進場通知書后15日內支
55、付合同金額10的預付款, 在發包人支付分包人預付款同時,由分保人提交預付款保函,其有效期在抵扣預付款完到期。第二月開始按審核工程量撥付工程進度款時按工程款的20逐月扣回;分包人進場施工后,按招標文件承諾的工期完成相應的工程量,分包人每月底申報當月工程量,由總包單位、監理單位及建設單位審核;次月底前發包人支付上月經審核工程量70的工程款,工程款付至合同總價的70時停止撥付,待整體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付至經審計的工程款總額的95%,余5作為質保金在質保期滿后15日內一次性付清(無息)。質保期為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二十四個月。7、專用條款合同方式采用固定單價合同,除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情況外不調
56、整,施工過程中,為便于計量與結算,價款的調整方式、方法應遵守以下原則: a.投標人投標時所填報的綜合單價中的主要材料單價,由于市場價格波動,導致其上漲或下降,材料單價變動在8幅度以內,其所報的綜合單價不變;材料單價變動超過8幅度的,用材料價差調整相應的綜合單價。主要材料單價僅作為計算上漲或下降幅度、調差使用,以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信息指導價為準,作為結算依據(市場價格波動幅度以報價時最高限價中材料單價和采購時發包人認定的材料市場單價為準)。b.施工過程中,為便于計量與結算,價款的調整方式、方法應遵守以下原則:(1)因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漏項或設計變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單項目,其綜合單價及對應的措
57、施項目金額,由總包人提出,經發包人認可,報市造價管理機構備案后,作為結算的依據。(2)由于工程數量計算有誤或設計變更,引起工程數量的增減,增減數量在實際發生工程量與清單中工程量偏差在10以內,中標綜合單價不作調整;增減數量在實際發生工程量與清單中工程量偏差超出10的工程數量的綜合單價及措施項目金額,應由總包人提出,經發包人認可,報市造價管理機構備案后,作為結算的依據。(3)如果招標人采購材料的品種、規格、數量、交貨地點、交貨時間發生變化,該材料所對應的綜合單價均應由總包人提出,報市造價管理機構備案后,作為結算的依據。8、人員組織8.1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實際施工期間除不可抗拒原因不得更換,否則
58、發包人有權在應付工程款中扣除合同金額10做為違約處罰;8.2項目組成員:項目組成員在實際施工期間必須全員到場且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更換,否則發包人有權在應付工程款中扣除合同金額的3的款項做為違約金。9、質量、安全及工期9.1工程質量需達到建筑工程各項規范要求9.2材料產品符合國家標準及發包人提出的質量技術要求。凡招標書要求、投標承諾確定的材料樣品,除因工程變更或招標人提出改變時,一律不準調換。9.3施工進入現場前需與總包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書。9.4施工進度計劃安全及質量均需服從總包管理。10、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工期相應順延:10.1遭遇不可抗力及政策性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經當地建設主管部門核準
59、,可按實際停工和處理的天數順延工期。 10.2因重大設計變更等影響造成工程主導工序連續停工,經監理單位簽認業主確認后可按實際停工天數順延工期。11、違約責任11.1由于分包人的原因不能按時完工,則每延誤一天,建設方有權扣除合同價的千分之五,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分包人承擔一切責任。(常規違約金是要定上限的,這里沒有)11.2若由于發包人和總包人原因未按有關要求驗收設備及工程或總包人的原因致使分包人延期交工等雙方協商解決。11.3分包人由于資金、技術、質量、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給發包人和總包人造成經濟損失時,履約保證金將被按照損失額度全部或部分扣除,當履約擔保不足以彌補發包人或總包人損失的,分包人應當
60、另外補償;11.4爭議本合同再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三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通用條款第第二種方式,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12、合同履約地點:XX市第一醫院。13、補充條款13.1必須經國家審計機關審計后方可辦理工程結算或竣工決算。13.2竣工資料:工程竣工驗收后由分包向總包提供4套竣工圖紙及相關資料。13.3總包管理費: 管理服務及配合費用標準為在合理工期內分包合同結算價款(工程類,扣除設備費)的3;對發包人及總包人共同確認的分包項目,分包人對使用總包人材料(含周轉材料)、水、電、機械等費用為有償使用,使用周轉材料(含腳手架)按使用期乘以用量計算費用,該費用由總包人與分包方協商報發包
61、人,由發包人在支付分包工程款時代扣返給總包人。13.4政府審計:根據XX市人民政府文件秦政【2006】42號,本工程接受國家審計機關審計,審計最終文件,對發包人及總包人有約束力,同時雙方必須遵守政府審計的時間安排并配合其工作。13.5所有進場材料的檢驗費用由分包人承擔,整體幕墻設計及使用功能的檢驗,分包人需配合完成,具體費用按規定執行。13.6本合同約定,中標后的綜合單價需經過分包人修正合理后,由發包人確認的綜合單價作為今后結算依據,該綜合單價均不能超出最高限價中的綜合單價。13.7分包人進行深化設計時將所有石材厚度要求均按3cm厚進行修正列入。15、合同生效本合同經三方授權代表簽字蓋章并在發包人收到分包人提交的履約擔保后生效。合同一式十二份,發包人六份、總包人二份、分包人四份。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