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有限公司雨水收集池建筑施工合同合同編號: 發包人:xx有限公司承包人: 簽訂地點:簽訂時間: xx年6月 合同協議書發包人: xx有限公司 承包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項目建筑安裝工程施工工作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1. 工程概況業主名稱:xx有限公司。工程地點:。工程內容:雨水收集池建筑施工工程。2. 工程承包范圍雨水收集池和雨水收集、外送聯通管線(含附屬于建筑工程的安裝工程)施工,詳見施工圖。3. 合同工期及質量標準:合同工期以設備維護部書面文件為準,詳細工期計劃作本合同附件。工程質量符合
2、設計圖紙及有關技術文件規定的技術質量要求,符合國家及行業的有關標準。4. 合同價款及支付本項目按清單固定綜合單價,總價為 元。按照合同條款中所規定的時間、方式以及其它條件向承包人進行支付。5.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下列文件將構成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合同,且每一文件都應作為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來進行解釋,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方式 :一旦上述合同文件之間出現意思含混或矛盾之處,則以下述優先順序為準,互為說明 :a. 本合同協議書b. 合同條款(包括合同附件)c. 合同技術附件d. 圖紙等設計文件e. 中標通知書f. 招標文件、招標文件補遺通知書g. 投標文件h. 雙方有關工程的其它書面協議
3、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合同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意義相同。6. 工程質量保修期 保修期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四十條的規定執行。7. 保險雙方根據合同條款進行投保。8. 爭議: 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雙方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當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時,可向合同簽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9. 適用主導法律和語言適用主導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主導語言為漢語。10. 代表指定為了保持聯絡和對合同要求及時做出決定,盡快解決工程施工中出現的問題,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指定專人履行合同中所涉及的責任和義務。a. 發包人指定代表: 耿魁華 承包人指定代表: . b.
4、發包人和承包人對代表的指定不應被認為與合同雙方批準或撤換代表的權利相抵觸。11. 合同生效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以最后一方簽字蓋章之日為合同最終生效日)。簽字頁:發包方承包方名 稱:xx有限公司名 稱:地 址:克什克騰旗經棚鎮解放路工商局北側地 址:郵 編:025350郵 編:聯系人:劉國強聯系人:電 話:18600002240電 話:傳 真:0476-5911610傳 真:開戶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克什克騰旗支行開戶銀行:帳 號:0605022509022183715帳 號:單位蓋章:單位蓋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簽字:簽
5、字日期簽字日期合同條款1. 詞語的涵義1.1. 合同中有關詞語的定義在合同(定義見后)中出現的有關詞語的涵義,按下述定義為準,而不作除此定義以外的其他解釋。1.1.1 發包人:xx有限公司1.1.2 承包人/施工承包方: 1.1.3 發包人代表:發包人在合同協議書中指定的代表人。1.1.4 承包人代表:承包人在合同協議書中指定的代表人。1.1.5 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1.1.6 合同:指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為實施、完成并維修工程而共同訂立的契約,合同文字中未經特別說明的,均專指本合同。1.1.7 費用:指合同范圍內的工程所必需的,
6、由發包人支付的開支或由承包人支付的開支。1.1.8 工程:指承包人按本合同要求提供給發包人的所有資源、服務以及所有相關項目,包括永久工程和/或臨時工程。1.1.9 永久工程:指承包人按本合同規定建設完成,并按本合同規定的程序移交給發包人的合同標的物。1.1.10 臨時工程:指工程施工所需要,并經發包人批準且由承包人負責設計、施工、安裝和拆除的設施,和/或經雙方協商確認其為“臨時工程”的其他設施。1.1.11 資源:指為完成合同規定范圍內的工程所必須的人員、材料、設備、施工機械以及其他物件。1.1.12 報價表:是承包人投標書的組成部分。1.1.13 投標書:指承包人填寫完成并提交給發包人的投標
7、書。1.1.14 小時/天: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 1.1.15 日:指公歷的日。1.1.16 月:指公歷的月。 1.1.17 年:包含了連續的三百六十五(365)天(閏年三百六十六(366)天)的時間段。1.1.18 工程變更:指發包人批準或頒發的變更工程的指令。1.1.19 工期:指工程從開工日期到竣工日期之間的持續時間。1.1.20 開工日期:指“合同協議書”中規定
8、的日期,該日期是承包人應該按合同要求開始施工的日期;該日期不一定就是現場占用的日期。以發包人開工令為準。1.1.21 竣工日期:指本合同條款中規定的“竣工證書”證明的日期。1.1.22 缺陷:指沒有按照合同有關質量要求完成的工程。1.1.23 保修責任:指應由承包人承擔責任的缺陷。1.1.24 解除保修責任證書:指保修期到期且承包人修正了保修期內應由承包人修正的全部缺陷后,發包人簽署的解除承包人責任的證明文件。1.1.25 保修期:指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由承包人承擔合同規定的保修責任的時間。1.1.26 工程移交:指合同規定范圍內的工程全部完成并按合同規定的程序移交給發包人。1.1.27 工程移
9、交證書:證明承包人將工程移交給發包人的證明文件。1.1.28 圖紙:指為實施本合同,由發包人提供的或由發包人批準采用的施工圖紙、配套說明和其他書面文件。1.1.29 施工機械:指承包人按為完成合同規定的工程需要,臨時帶入現場,用于施工的機械或運輸的工具。1.1.30 材料:指承包人用于本工程的所有散裝物品,包括主要材料、輔助材料和周轉材料。1.1.31 設備:指已經構成、正在構成或準備構成永久工程的一個組成部分的機械裝置(包括動設備、靜設備等)。1.1.32 現場:指本發包人提供給承包人用于施工的區域,現場的具體坐標將在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現場時,由發包人向承包人進行點交。1.1.33 技術規范
10、:指本合同、設計文件或有關技術文件中指明的工程技術規范。1.1.34 分包商:指與承包人訂立了合同,將實施和/或正在實施和/或已經實施本合同范圍內的工程中的一部分工程的人或實體,以及取得此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不指任何受讓人。1.1.35 書面形式:指任何采用手寫、打字、復寫、復印、印刷的各種文件,包括(但不僅僅包括):報告、指令、通知、任命、委托、證書、簽證、備忘錄、會議紀要、函件、電報、電傳和傳真等。1.1.36 “某某”以上(以外、外):不包括“某某”本身。1.1.37 “某某”以下(以內、內):包括“某某”本身。1.1.38 解釋:1.1.38.1 在合同條款的解釋中,單數也代表復數,男性
11、也代表女性或中性,反之也成立。除本合同中另有專門定義外,合同中的詞句均為漢語通常含義。1.1.38.2 如果在合同條款中規定了單項工程竣工,則本合同條款中提到的工程竣工日期和工程預計竣工日期也適用于本工程的任何單項工程。1.1.38.3 下列文件將構成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合同,且每一文件都應作為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來進行解釋,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一旦上述合同文件之間出現意思含混或矛盾之處,則以下述優先順序為準。a.本合同協議書b.合同條款(包括合同附件)c.合同技術附件d.圖紙等設計文件e.中標通知書f.招標文件、招標文件補遺通知書、澄清答疑文件g.投標文件h.雙方有關工程的其它
12、書面協議1.2 語言和法言1.1. 1.2.1 凡本合同文件使用中文(漢語)。1.2. 1.2.2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的法律、法規。1.3. 1.3 有效的書面形式1.3.1 合同中所提到的各方之間的通訊、通知、報告、報表及其他信息往來,只有以書面形式出現,并且只有在對方收到并經書面確認后,方為有效。2. 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2.1 發包人駐工地代表2.1.1 發包人指定的駐工地代表,全權代表其在本工程中的權益和責任,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力,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2.1.2 發包人在變更其駐工地代表時,需提前十(10)天通知承包人。2.1.3 發包人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后,
13、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日期后生效。必要時,發包人代表可以發出口頭指令,并由發包人從命令發出之時開始的二十四(24)小時以內給予書面確認,如發包人不能在規定的二十四(24)小時以內給予書面確認時,承包人應在從第二十五(25)小時開始到第四十八(48)小時為止的時間以內向發包人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如該要求提出后的二十四(24)小時以內承包人未收到發包人的書面答復,應視為發包人已確認承包人的要求。2.1.4 承包人對發包人代表合法的口頭或書面指令應予以執行,如承包人認為發包人代表的指令不合理,應在從收到指令時起的二十四(24)小時以內提出書面申告,發包人在從收到承包
14、人申告時起的二十四(24)小時以內做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書面通知承包人。如發包人代表要求承包人立即執行的合法指令或承包人雖有異議但發包人代表仍決定執行的合法指令,承包人應予以執行。2.1.5 發包人代表應及時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準、圖紙和其它合同規定的義務,否則,承包人在合同規定時限到達時起的二十四(24)小時以內將具體要求、需要的理由和遲誤的后果通知發包人。2.2 承包人駐工地代表2.2.1 承包人指定的駐工地代表,全權代表其在本工程中的權益和責任,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力,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2.2.2 承包人在變更其駐工地代表時,需提前十天(10)天通知發包人。2
15、.2.3 承包人的要求、請求和通知,以書面形式由承包人代表簽字后送交發包人代表,發包人代表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日期后生效。2.2.4 承包人代表按發包人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要求組織施工。2.2.5 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發包人代表聯系的情況下,承包人代表可采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從采取措施時起的二十四(24)小時以內向發包人代表書面報告,由此造成的變更,按補償事件處理。2.3 發包人的工作和責任2.3.1 及時支付工程款。2.3.2 負責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地下管網、電纜線路等資料。2.3.3 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本工程的水準點和坐
16、標控制點,并進行現場校驗。2.3.4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合同范圍內的工程施工圖貳(2)套(繪制竣工圖的圖紙發包人將另行向承包人提供)。2.3.5 負責組織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2.3.6 及時審批承包人編制的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或施工方案。2.4 承包人的工作和責任承包人要派遣與工程規模相當的有資質的合格項目經理常住現場,并配備有資質的全安、技術、質量負責人員,確保施工質量、施工安全、施工進度。2.4.1 承包人應雇傭發包人同意的“承包商主要人員一覽表”中指明的人員,擔任表中所屬職責。替換人員只有在資格和能力方面相當或優于表中所列的相應人員時,才能獲得發包人的批準以替代原表所列人員。2.4.2
17、如果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將其人員調離其所在工作崗位和/或現場,并且向承包人說明了這項要求的原因,承包人應保證此人在七(7)天內調離并不得再與本工作崗位和/或本合同的工作發生聯系。2.4.3 負責施工現場臨時設施、安全防護設施、文明施工管理設施和環境保護設施的搭設,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維護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圍欄和警衛等。2.4.4 工程施工期間,承包人使用的水、電、汽、氣接點由發包人指定,計量裝置和費用由承包人負責;承包人使用的水、電、汽、氣用量將由發包人記錄,其記錄須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確認,承包商按照現場裝表計量的數量以如下價格與發包人據實結算。承包人所施范圍內的水電線路鋪設、維護、保養所發
18、生的人材機費用由承包人負責。 水價: 8.4 元/噸; 電價: 1.2 元/度;2.4.5 負責已完工程成品的保護。2.4.6 承包人負責制作竣工結算資料及工程竣工資料六(6)套,交給發包人.2.4.7 承包人應主動同發包人、其他承包商、公共機構、公用部門協作并分占場地。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指定的人員提供工作方便。3. 計 劃3.1 施工進度計劃3.1.1 承包人應按雙方簽訂的“合同協議書”中規定的開工日期(實際以發包人開工令為準)開始工程的施工。因承包人原因開工日期每延遲一天,罰款一(壹)萬元。延遲期限在20天以上,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3.1.2 承包人應編制施工進度計劃并提交給發包人,經發包人
19、書面批準后開始施工,在預計竣工日(包括符合合同要求的調整)前完成本工程。3.1.3 在合同簽訂并生效后的七(7)天內,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一份比投標書中的施工進度計劃更為詳細的“施工詳細進度計劃”供發包人批準;該計劃應針對本工程的全部施工作業提出總體上的施工部署、施工安排、作業順序和時間表。3.1.4 從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上述“施工詳細進度計劃”時起,每間隔七(7)天,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三周滾動施工進度計劃”以獲得發包人的批準。該計劃還應包括每項施工作業的實際進度、該實際進度對剩余工程時間安排的影響及施工次序的變化。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該期限內提交該計劃,則發包人可以在下一個支付證書中扣除伍仟
20、元,作為承包人違約對發包人的補償,以此類推,直到承包人提交了應交的“三周滾動施工進度計劃”的下一份支付證書才停止扣除此項金額。3.1.5 發包人對施工進度計劃的批準,不改變承包人的責任。3.1.6 承包人提交的施工進度計劃,應表明自最接近提交的施工進度計劃的上一次進度計劃經發包人批準后所發生的變更對工程的進度所造成的影響。3.2 提前通報3.2.1 對于可能要出現的對工程質量產生的不利影響、使合同價格增加或使工程實施發生拖延的具體事件和情況,承包人應在上述事件或情況發生之前向發包人通報。3.2.2 如果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對將要發生的事件或情況對合同價格和預計竣工日期的影響做出估計,承包人應在發包
21、人規定的時間內提供這些資料。3.2.3 如果承包人未能提前向發包人通報合同條款第3.2.1.款所述的事件或情況,承包人的合同價格和預計竣工日期將不予調整。3.2.4 承包人應與發包人配合,制定避免和減輕這些事件或情況的影響的措施,并執行發包人據此發出的指示。3.3 完工日期的延長3.3.1 如果發包人發出了變更指示后,使得承包人不采取措施加快剩余工程的進度就無法在完工日期前完成工程,而加快進度又會使承包人增加費用,那么,發包人可通過頒發延期證書更改完工日期。3.3.2 在承包人就變更的影響提出延期要求并向發包人提交了充分的證明文件后,發包人應自收到承包人文件時起的二十一(21)天內決定是否予以
22、延期以及延長期限。如果承包人對可能出現的延誤未曾提前通報或者在處理延誤時未曾與發包人進行認真有效的合作,發包人對承包人的這種失誤造成的延誤將不予考慮延長工期。3.4 加快進度3.4.1 依據網絡施工計劃,發包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加快工程的任一施工作業的進度,承包人應執行發包人的指示。3.5 發包人命令延緩3.5.1依據網絡施工計劃,發包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延緩開始工程的任一施工作業或放慢其進度,承包人應執行發包人的指示。3.5.2 一旦承包人據此提出要求,發包人應依據合同規定的程序,將工期順延。3.6 暫停施工3.6.1 發包人代表可下達停工令,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3.6.2 承包人按發包人要求停止施
23、工,妥善保護已完工程。3.6.3 發包人應在自停工令下達后兩(2)天內提出處理意見,承包人在實施發包人處理意見后向發包人提出復工報告,經發包人代表批準后繼續施工。3.6.4 停工責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擔停工造成的損失,工期不予順延;停工責任在發包人,工期順延。如停工時間過長,雙方協商解決。3.7 施工協調會議3.7.1 發包人或承包人均可要求另一方參加其組織召開的施工協調會議。施工協調會議的內容是討論和處理工程中存在的問題和/或處理根據“提前通報”程序所提出的問題。3.7.2 會議召集(主持)方負責記錄管理會議的內容,并在會議的第二天編制會議紀要并發至與會各方。3.7.3 會議紀要應明確各相
24、關方對擬采取行動的責任分工。3.7.4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監督、檢查施工協調會議紀要的落實情況。4. 質量與檢驗4.1 一般要求4.1.1 工程質量應符合設計圖紙及有關技術文件規定的技術質量要求,符合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的合格要求。4.1.2 承包人應建立完善的質量保證組織機構,指定專職質量保證人員。每一項單位工程開工前,編制針對該單位工程特點的質量保證計劃并報發包人批準。4.1.3 發包人和/或任何第三方的檢查、驗收和批準,不減輕和/或解除承包人的質量責任。4.2 檢查和返工4.2.1 發包人確定承包人的施工質量控制點,并在每一個單位工程開工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遵照執行。4.2.2
25、承包人應認真按照標準、規范和圖紙的要求對工程進行自查自檢,上道工序合格,方能進行下道工序的施工。4.2.3 承包人應隨時接受發包人代表及其委派人員的檢查和/或檢驗,并為這些檢查和/或檢驗提供方便。4.2.4 對于需要雙方共同檢查驗收的質量控制點,承包人應首先自檢合格,填寫有關質量記錄后,提前至少十二(12)小時通知發包人代表參加驗收。通知包括承包人自檢記錄、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等。4.2.5 驗收記錄由承包人負責準備。驗收合格,由發包人代表或發包人代表指派的人員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承包人可進行隱蔽和/或繼續施工。4.2.6 對檢查和/或檢驗中發現達不到規定質量要求的部分,發包人可要求承包
26、人返工,承包人應在限定的時間內進行修改并自檢合格后重新通知發包人驗收。4.2.7 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規定要求的,由承包人承擔返工費用且工期不得順延,由此造成承包人違約,責任由承包人承擔;因發包人原因達不到規定的質量要求的,按補償事件處理。4.3 重新檢驗4.3.1 發包人代表或發包人代表指派的人員不能按時參加中間驗收,須在開始驗收前六(6)小時內通知承包人。4.3.2 發包人代表或發包人代表指派的人員,在沒有按規定提前通知承包人的前提下,不參加驗收,承包人可以自行組織驗收。承包人必須作好驗收記錄,并在該項驗收結束時起的二(2)天內,將驗收結果報告發包人后,發包人承認其結果。4.3.3 無論發包
27、人是否參加驗收,當發包人提出對已經正常隱蔽的工程進行重新檢驗/或已檢查驗收后,又發現已檢驗合格的部位存在質量問題時,應進行重新檢驗。對于已隱蔽的工程,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露。檢驗費用由責任方支付。4.4 試驗4.4.1 如果發包人指示承包人進行技術規范中沒有規定的試驗,以核實工程某一部分是否有缺陷,如該試驗表明有缺陷存在,承包人應承擔試驗和全部試樣的費用;如果沒有缺陷存在,費用由發包人承擔。4.5 質量保修4.5.1 承包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于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定,對交付發包人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雙方簽署質量保修書。4.5.2 保修期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
28、第279號)第四十條的規定執行。4.5.3 在保修期內,發包人應就承包人承包的本工程范圍內存在的每一個缺陷向承包人發出通知。4.5.4 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有關缺陷的通知后,應在發包人通知中規定的時間內修正缺陷。4.5.5 如果缺陷是由承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應免費修正缺陷。4.5.6 如果缺陷是由發包人的原因造成,費用由發包人承擔。4.5.7 如果承包人不能在發包人規定的時間內派出人員修正缺陷,發包人可聘請第三方修正缺陷,修正缺陷的費用將在承包人的質量保修金中扣除。未能修復缺陷或雖已修復,在修復部位又出現缺陷,承包人仍應免費進行缺陷修正。5 健康、安全和環保(HSE)管理5.1 承包人應嚴格執行
29、xx有限公司健康、安全和環保(HSE)管理文件。如有違反,按管理文件中處罰細則接受處罰。5.2健康、安全和環保(HSE)管理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6. 合同價款與支付 6.1 合同價款及調整 6.1.1 第一項 雨水收集池總價包死,合同價款: 元,(大寫人民幣 )。政策性調整因素、稅金、承包方期望的利潤、責任、風險、安全、環保、施工措施費及在施工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各種費用(如工程質量檢測費、保管費等)均包含在內,一次定死不予調整。雙方特別約定:因設計變更以及甲方確認的工程簽證單而引起合同價款增減在固定總價5%(含)以內,不做調整。如果合同價款增減在固定總價5%之外,只調整超出5%的部分
30、。第二項 雨水收集管路及空氣排放管路,按清單項目固定綜合單價(詳見工程清單報價表)執行,預估總價: 元,(大寫人民幣 ),乙方完成整體工程量后,甲方對工程量測量確認,按實際完成工程量結算。綜合單價:價格組成表中的綜合單價為全費用綜合單價,由直接工程費、措施費、安全文明措施費、風險費、企業管理費、規費、利潤、稅金組成。6.2 工程款的支付 6.2.1 預付款:6.2.1.1 本工程項目不支付預付款。6.2.2 工程進度款:6.2.2.1 承包人在每月25日前根據工程實際進度情況提交已完工作量清單(含預算書)及工程款申請報告,經設備維護部核定報發包人審批后按月支付。6.2.2.2 未經質量檢驗合格
31、的工程量不得計入已經完的工程量中。6.2.2.3 工程進度款按照經發包人確認的當月已完工程量(合格的)的百分比【百分之八十(80%)】并在發包人確認后五(5)個工作日內支付給承包人,余款在竣工驗收合格、決算審計和完成備案資料后14日內付至百分之九十五,剩余百分之五作為質量保修金,保修期滿后一次付清。6.2.3 竣工結算:6.2.3.1 工程結算:工程竣工結算以施工合同的固定總價、施工圖紙、設計變更單、工程簽證單為依據結算。6.2.3.2 發包人或質量監督部門認為承包人的施工方案、技術措施等不能保證施工安全、工程質量及施工工期時,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或質量監督部門意見對方案和技術措施進行完善和修改
32、,發生的費用發包人不予支付。6.2.3.3 工程交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內,向發包人遞交交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工程量的確定是依據詳細設計施工圖紙和設計變更加現場經濟簽證并參照實物工程量。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內容進行竣工結算。6.2.3.4 發包人收到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開始辦理竣工結算。 E.承包人辦理完成結算手續、提交完整合格的竣工資料后七天內,在水電費結清扣除違約金及工程竣工結算款百分之十五的質量保修金后,剩余款項發包人一次性支付給承包人。6.2.3.5 土方變更部分.結算按09定額挖溝槽、基坑土方需放坡時其土方放坡系數按以下規定計算挖方工程量:(如無變更
33、按照中標價格結算) 。土壤類別放坡起點深度(m)人工挖土機械挖土在坑內作業在坑上作業一、二類土1.2010.5010.3310.53放坡系數表實際施工時,在保證施工安全的情況下,放坡系數按施工方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施工,但不作為結算依據。對于設計開挖深度小于6米(含6米)的支護費用不給予計算;設計開挖深度大于6米需要支護的由發包人、施工方在現場進行確定。現場已有臨時道路。如實際施工需要通往施工現場的臨時道路,由承包人自行負責施工,及所需費用自行承擔。施工現場除余土外運部分,回填土就近堆放(保證安全的情況下),不計土方倒運費用;施工余土外運棄土地點為甲方指定地點。6.3 履約保證金:無。6.4 修
34、理費:6.4.1 自工程開工到工程移交證書頒發日期之間,如果對工程或工程中所用材料的損失或損壞是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則應由承包人自費修復或彌補損失。6.5 質量保修金6.5.1 在扣除違約金等相應款項后,工程竣工結算款的百分之五(5%)作為質量保修金。在質量保修期滿后,扣除質保期內應由承包人承擔的費用后一次性支付給承包人。在質保金支付后,承包人仍應承擔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四十條的規定質保期未期滿的質量保修責任。6.6 工程變更的計算6.6.1 不論何方提出的對施工圖紙的修改或現場實際發生的施工簽證,都必須有發包人代表簽字蓋章確認。6.6.2 經確認的工程變更按合同約定的
35、標準計算,經雙方確認后,在竣工結算工程款時支付。6.6.3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人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 6.6.4 如果提前通報可以不使費用增加,而承包人沒有提前通報,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發生了費用,發包人也不應向承包人支付該費用。 7. 設備、材料供應7.1 發包人的供貨范圍:7.1.1 建筑工程全部材料由承包人自采或書面約定在某些材料上由發包人供應(業主有權提出部分材料由業主供應,雙方書面確認)。 7.1.2 安裝工程 全部材料由承包人自采或書面約定在某些材料上由發包人供應7.2 發包人的供貨范圍:7.2.1 發包人供貨范圍之外的,為完成合同規定的工程所需要購買的其他材料。7
36、.2.2 承包人負責供應的材料,應經發包人認可。7.3 設備和材料的采購:承包人供貨范圍內的設備、材料的供貨廠商須經發包人批準。7.4 設備和/或材料的檢驗及保管:7.4.1 不管何方提供的設備和/或材料,均須附有合格證等證明設備和/或材料品質的文件,承包人按現行國家、行業、內蒙古自治區相關規范的要求進行試驗和復檢,不符合規范要求的材料不準使用。發生費用由材料提供方負責。7.4.2 發包人貨物7.4.2.1發包人供應的設備和/或材料如由承包人負責保管,應在交由承包人保管前對設備和/或材料進行驗收。7.4.2.2 驗收時如出現發包人供應的設備和/或材料與其清單不符,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a.設備和
37、/或材料單價、數量與清單不符,由發包人承擔所有價差并將缺件補足;b.設備和/或材料的品種、質量等級與清單不符,由發包人重新組織采購;c.材料的規格、型號與清單不符,可酌情調劑串換,發包人承擔由此引起的費用;d.交貨地點為施工現場;7.4.2.3 發包人供應的設備和/或材料到貨時如不能開箱檢驗,可只驗收箱子數量,承包人開箱時需請發包人到場,驗收中如出現與其清單不符的現象,按上述要求處理。7.4.2.4 承包人應妥善保管發包人交其保管的設備和/或材料。7.4.3 承包人貨物7.4.3.1 承包人采購的材料,應在保管前對材料進行驗收。承包人代表應在預定的材料驗收日期的二(2)天前將驗收通知送達發包人
38、,發包人派人與承包人一起驗收。如發包人不派人參加驗收,則表示發包人授權承包人代為驗收。7.4.3.2 如發現與設計和規范要求不符的產品,承包人應在發包人代表要求的時間內將其運出施工現場,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并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7.4.3.3 承包人采購的材料經雙方驗收合格后,并不解除承包人在工程材料質量上應承擔的責任。8. 工程變更8.1 設計變更: 8.1.1 施工中發包人需變更工程原設計,應提前七(7)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并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承包人按照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完成變更。8.1.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
39、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8.1.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設備的代用,須書面報請發包人代表,經發包人代表簽字確認后方可實施。8.1.4 因施工圖不全而造成的變更,可由雙方(發包人、乙方)進行確認。8.2施工現場簽證:8.2.1 為了完成合同規定的工程,承包人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在合同報價中無法預估的事件,可以通過書面形式報請發包人代表,經發包人代表簽字確認后,由承包人組織實施。8.2.2 施工簽證的費用按照合同相應條款的規定計算。8.2.3 承包人有關的施工簽證書面材料,應該在自事件發生時起三(
40、3)個工作日之內向發包人提出,超過上述時限,發包人有權不予認可。8.2.4 雖然發包人依照合同對承包人的施工簽證不予認可,承包人仍然有義務完成合同規定的工作,履行合同義務。8.3 暫定金額:8.3.1 暫定金額的定義“暫定金額”是合同中包含的一項款額,在報價清單中的其他欄以該名義列出,供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或貨物、材料、工程設備、設計變更或服務等的供應,或供不可預見費之用。這項金額可按項目法人的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動用。承包商只有權得到包括按本款規定由項目法人決定的與上述暫定金額有關的工程、供應或不可預見的費用額。8.3.2 暫定金額的使用對于每一項暫定金額,項目法人有權發出指令承包
41、商把這種金額用于工程施工,提供貨物、材料、設備、設計變更或服務等。9. 保 險9.1 保險的范圍9.1.1 臨時設施及施工設備的保險在承包人保險范圍內,并承擔相應的費用。9.1.2 承包人自行辦理其責任范圍內的第三方責任保險和人身保險,并承擔相應的費用。9.1.3 承包人應為其在工地上和/或臨時工地上的全部工作人員辦理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險。9.1.4 承包人應該辦理的其它保險、并承擔相應的費用。9.2 保險的辦理:9.2.1 承包人必須向經中國政府批準的具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承攬相關險種業務資質的保險公司投保承包人第三方責任險。9.2.2 承包人自工程開工的第一個工作日之前,應完成向經中國政
42、府批準的具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承攬相關險種業務資質的保險公司投保承包人或/和其他在合同實施期間在工地上和/或臨時工地上的全部工作人員的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險的所有投保手續。合同期間,發包人對承包人的人員及工地上其他人員發生的事故或傷害不負責賠償。9.2.3 承包人應對承包人或/和其分包人(如果有)提供的設備和材料以及從承包人、供貨商或制造商工廠或貨倉運至現場的丟失和損壞投保貨物運輸險。9.2.4 承包人應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其車輛險,包括轎車、卡車、裝卸機等。9.2.5 如果承包人沒有按合同條款規定投保,沒有提交保險費收據或者沒有維持保險單的有效性,發包人在不承擔任何責任的條件下,有權使用承
43、包人的工程款投保并支付保險費。發包人在這方面支付的金額全部從發包人對承包人的工程進度款支付中扣除。10 驗收及工程移交10.1 竣工驗收10.1.1 工程施工完成,并經檢查驗收合格,承包人和發包人辦理竣工驗收手續。10.1.2 發包人將組織相關單位及人員進行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承包人按要求進行整改完善,再次報驗,直至驗收合格后,即可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發包人和承包人在竣工驗收文件上簽字予以確認。10.1.3 竣工驗收不解除承包人的施工質量責任。遺留的施工工作,仍由承包人負責限期完成。10.1.4 承包方竣工資料要嚴格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地方標準石油化學工業建設工程技術資料管理規范DB15/T489
44、-2011及房屋建筑工程技術資料管理規程DB15/T427-2005的規定進行工程資料整理和立卷工作。并由專人負責。資料中涉及到的各種材料合格證,試驗證明等要齊全完整。10.1.5 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七(7)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并在驗收后七(7)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10.1.6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二十八(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十四(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10.1.7 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
45、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后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 10.1.8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報告后二十八(28)天內不組織驗收,從第二十九(29)天起視為自動驗收,竣工驗收時間為第二十九(29)天當天。 10.1.9 因特殊原因,發包人要求或承包人要求并經發包人認可的部分工程部位甩項竣工的,雙方簽定甩項竣工協議,明確雙方責任和工程價款的支付辦法。10.2 工程移交:10.2.1 發包人在向承包人頒發竣工證書后七(7)天內承包人應將現場和工程移交給發包人。10.2.2 移交工作由承包人負責組織,發包人以及發包人邀請的其他人員參加。10.2.3 承包人應至少提前三(3)天通知發包人參加移交工作。10.2.
46、4 雙方對已竣工的工程進行逐項移交,承包人負責作好移交記錄,雙方代表應在移交記錄上簽字確認。10.2.5 移交的工程全部達到合同的要求后,移交結束,發包人向承包人頒發工程移交證書。10.2.6 如果發包人在承包人通知的時間內不能組織起充分的人力參加工程移交和/或其他原因使發包人不能參加工程移交,發包人應在事前通知承包人,雙方另行協商,確定下一次進行工程移交的時間。10.2.7 由于承包人原因不能在本合同條款規定的時限內向發包人移交工程,承包人應事先通知發包人,雙方另行協商,確定下一次進行工程移交的時間。但是,由于承包人原因延誤的時間,累計不得超過八(8)天。由于承包人原因超過了上述累計八(8)
47、天的時限,發包人有權:a.從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獲得相應的賠償,如果此時承包人工程款的金額不足以賠償發包人的損失,則不足部分將成為承包人對發包人的債務。承包人同意發包人通過其它合法途徑,兌現這筆債務;b.通知承包人,發包人已經向承包人頒發的竣工證書無效,竣工驗收必須重新進行。10.2.8 無論何方的原因造成的拖延,只要發包人沒有向承包人頒發移交證書,工程移交就不能視為結束。11 違約、索賠和爭議11.1 違約: 11.1.1 發包人違約,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11.1.2 承包人違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工期不順延,
48、超出15天,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剩余工程款不再支付。11.1.3 工期違約,如果由于承包人的責任而延誤施工進度,拖延工期在五(5)天之內發包人對承包人每天實施一萬元的罰款,超過五(5)天,每天實施三萬元的罰款。超出十五(15)天,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剩余工程款不再支付。11.1.4 HSE管理違約,如果發生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況,發生一(1)次,扣減5仟元(大寫人民幣伍仟元整)作為罰款,HSE管理的其他罰款按照發包人安全環保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11.1.5 質量違約,凡承包人采購的設備材料、工程施工質量達不到本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自費更換、返修直至合格。11.1.6 一方違約后,另一
49、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11.2 索賠 :11.2.1 當合同一方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合同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合同另一方可向對方提出索賠。11.2.2 索賠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索賠: a.索賠事件發生后二十八(28)天內,應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b.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二十八(28)天內,向被索賠方提出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c.被索賠方在收到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于二十八(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索賠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d.
50、被索賠方在收到索賠方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二十八(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索賠方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e.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索賠方應當階段性向被索賠方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后二十八(28)天內,向被索賠方和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 11.3 爭議:11.3.1 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雙方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當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時,可向合同簽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1.3.2 發生爭議后,除非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1.3.3 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51、; 11.3.4 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12. 其 它12.1 工程分包、轉包和轉讓:12.1.1 承包人不得對合同范圍內的工程進行分包、轉包,不得轉讓合同的全部或其中任何一部分。12.1.2 在取得發包人書面確認的情況下,承包人可以對合同范圍內的工程進行勞務分包,但勞務分包后的現場管理仍應由本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管理人員承擔。12.2 不可抗力:12.2.1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戰爭、動亂、天災、地震等。12.2.2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承包人應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并在二十四(24)小時內向發包人代表報告受害情況。發包人應協助
52、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四十八(48)小時內承包人向發包人和工程師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發生時,承包人應每隔7天向發包人和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十四(14)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和工程師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a.工程本身的損害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b.人員傷亡由其所屬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c.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d.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雙方另行約定。 e.延誤的工
53、期相應順延。 12.2.3 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12.3 文物和地下障礙物:12.3.1 在施工中發現古墓、古建筑遺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時,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并于四(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和工程師,發包人和工程師應于收到書面通知后二十四(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發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采取妥善保護措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12.3.2 如發現后隱瞞不報,致使文物遭受破壞,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12.3.3 施工中出現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承包人應于八(8)小時
54、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和工程師, 同時提出處置方案,發包人和工程師收到處置方案后二十四(24)小時內予以認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12.3.4 所發現的地下障礙物有歸屬單位時,發包人應報請有關部門協同處置。 12.4 臨時工程的批準:12.4.1 承包人用于臨時工程的全部設計圖紙,在實施前應取得發包人的批準。12.4.2 發包人的批準并不減輕承包人對臨時工程設計所承擔的責任。12.4.3 承包人應按規定就其臨時工程的設計征得發包人的批準(如果需要)。12.5 進出現場:12.5.1 承包人的人員、機具、設備、材料等在進入現場之前,應事先向發包人提出報告,經發
55、包人批準后,方可進入現場。12.5.2 承包人的人員、機具、設備、材料等在撤離現場之前,應事先向發包人提出報告,經發包人批準后,方可撤離現場。12.5.3 發包人發現承包人的現場內有與工程無關的人員、機具、設備、材料等,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在指定的時間內,將其清除出場。12.5.4 發包人發現承包人未通過發包人批準,將現場內的機具、設備、材料等運離現場,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在指定的時間內,將其運回。12.5.5 承包人應允許發包人、發包人授權的任何人進入現場及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地方。12.5.6 承包人不遵守上述條款的規定,將賠償由此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12.6 資料保密:12.6.1 除非對
56、方書面表示同意,發包人或承包人不管是在合同簽訂前、合同有效期間或終止以后,均不應把對方直接或間接提供的與合同有關的文件、數據或其他信息透露給第三方。但承包人可以把發包人提供的與合同有關的文件、數據和其他資料,在承包人的分包商履行本合同工程所需的范圍內提供給分包商,承包人應從分包商處獲得保密保證。12.6.2 雙方均不能把從對方獲得的文件、數據或其他資料用于與本合同無關的其它地方。12.6.3 本合同條款第12.6.1.款至第12.6.2.款所規定的任何一方義務并不適用于以下資料:a.非雙方任意一方的過失,現在或以后公開的資料。b.能夠證明在泄密出現時已為某一方所有,并且不是以前直接或間接從其自
57、身以外的其它地方獲得的資料。c.在無保密義務下從第三方合法轉到另一方的資料。12.6.4 不管何種原因導致合同終止,本合同條款第12.6款的規定將繼續有效。12.7 合同的分割:12.7.1 本合同范圍內的各工藝單元之間是可以分割的。12.7.2 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如果承包人履行合同不能使發包人滿意,發包人有權將一個或一個以上“標段”從合同范圍之中分割出來,或將某個“標段”內的某一施工內容分隔出來,承包人必須予以接受。12.7.3 合同工程的分割不能影響分割后剩余部分合同工程的實施,如果承包人因此延誤了剩余部分工程的實施,應補償由此對的發包人造成的損失,合同工期不予順延。12.8 合同解除:1
58、2.8.1 發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2.8.2 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12.8.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a.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b.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12.8.4 一方依據上述條款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發出通知前七(7)天告知對方, 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本合同條款第11.3款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12.8.5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的保護和
59、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合同解除的責任方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12.8.6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12.8.7 合同解除后,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12.9 合同生效:12.9.1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以最后一方簽字蓋章之日為合同最終生效日)。12.10 合同有效期:12.10.1 合同價款支付完畢后,除保密條款及根
60、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四十條的規定質保期未期滿的質量保修責任的有關質量保修條款外,其它條款自動失效。12.11 合同份數 12.11.1本合同正本貳份,由發包人、承包人分別保存壹份。 12.11.2 本合同副本肆份,發包人兩份,承包人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正文完) 合同附件1:工程質量保修書為保證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正常使用,承包人按以下約定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1. 質量保修范圍和保修期1.1. 質量保修范圍包括承包人負責采購的材料和負責施工的工程質量。1.2. 質量保修期從本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工程竣工之日算起。1.3. 保修期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27
61、9號令發布施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第四十條的相關規定。國務院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明確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最低保修期限為:(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道、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2. 質量保修責任2.1. 屬于保修范圍和內容的項目,承包人應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四十八(48)小時
62、內做出答復,提供解決方案;若是承包人派人修理,應在期限內到達,并及時修理。承包人不在約定期限內派人修理,發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員修理,保修費從保修金內扣除。2.2. 發生須緊急搶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應立即答復或到達事故現場搶修。非承包人施工質量引起的事故,搶修費由發包人承擔。2.3.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保修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2.4. 承包人的保修金余額如果達不到依照合同應該扣除的款項的額度,剩余部分自動轉變成承包人對發包人的債務。3. 質量保修金的返還3.1. 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二年后的十四(14)天內發包人和承包人結算質量保修金。4. 其他4.1
63、. 在工程保修期內,承包人將對由于隱蔽缺陷而產生的缺陷或事故負責。4.2. 在工程保修期內,如由于操作不當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和事故,以及正常的腐蝕、磨損等,不屬于承包人的保修范圍。合同附件2:健康、安全和環保(HSE)管理1. 總則1.1. 發包人把確保每一個在項目中工作的人員及其所在的環境都處于健康,安全和環保(下稱HSE)的良好狀態下視為最重要的工作。因此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及其分包商在HSE的管理中積極追求最高標準。1.2. 承包人應嚴格遵守本附件各條款,如果違反條款規定或對HSE風險的控制不能使發包人滿意,發包人有權單方終止合同,且不構成發包人違約和對發包人的經濟處罰。1.3. 承包
64、人應確保其所有的工作人員和分包商都準確理解本附件規定的內容及按規定操作。1.4. 承包人應確保其所有員工熟悉并執行各項健康安全環保要求和規定,熟練掌握健康安全環保知識和技能,建立良好的健康安全環保理念。在預防事故、控制損失和環境保護方面,采取積極的態度與發包人合作。1.5. 承包人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確保所有人員均已經通過必要的職業培訓和安全環保培訓,有資格并且可證實能從事承包合同規定的相應工作。1.6. 承包人應雇用身心健康、稱職的員工完成工作。員工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被認為是身心健康、稱職的人員:嚴重睡眠不足疲乏無力的,患傳染病的,依賴藥物的,酗酒的,賭博和吸毒人員。1.7.
65、承包人應為員工提供合適的和性能完好的工具、裝備。1.8. 承包人應確保所有按承包合同和附件提供的設施、設備、機器、器械、工具和裝備等符合有關的健康安全環保標準,同時保持工作場所清潔、有序。2. 雙方責任與義務2.1. 發包人的權力2.1.1. 有權要求承包人配備HSE管理機構或人員,執行安全生產法規、標準,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控制危險源,熟練掌握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預案等。2.1.2. 有權要求承包人必須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并對承包人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進行監督。2.1.3. 有權要求承包人按規定維護相關的生產設施設備并使設施設備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2.1.4. 有權對承包
66、人施工作業的安全情況進行現場檢查監督。2.1.5. 發生事故后,有權參與事故的調查及按照發包人針對該項目所制定的健康、安全和環保(HSE)管理獎懲制度進行處罰。2.1.6. 有權要求承包人對其分包商(如果有)的健康安全環保資質業績進行評價并報告發包人。2.1.7. 有權要求承包人與其分包商之間制訂HSE條款并明確責任劃分。2.1.8. 有權對承包人進行安全業績及資質檢查,有權根據承包項目危險性的不同,要求承包人制定專門的安全環保方案并對其進行審查。2.1.9. 監督HSE專項費用的使用情況,如未按合同實施HSE專項工作,發包人有權組織實施,費用從支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2.2. 發包人義務2.
67、2.1. 向承包人明確施工作業區的范圍、危險源及安全管理要求,為承包人提供合同中規定的安全條件。2.2.2. 發生事故后,積極組織搶險,防止事故擴大,并按照發包人有關規定進行報告。2.2.3. 應承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供相關的安全資料。2.2.4. 向承包人支付合同約定的HSE專項費用。2.2.5. 發包人有義務對于風險性突出的施工作業提出特別說明,明確健康安全環保要求,并對承包人的相應措施進行審核。2.2.6. 其他根據相關規定要求應盡的義務。2.3. 承包人權力2.3.1. 有權對發包人的健康安全環保工作提出建議和改進意見。2.3.2. 對發包人違章指揮、強令承包人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
68、2.3.3. 對于屬于發包人的作業場所,有權按規定要求發包人提供符合安全施工作業的條件和環境。2.3.4. 發生嚴重危及承包人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承包人有權采取合理必要的避險措施。2.3.5. 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提供相關的健康安全環保資料。2.4. 承包人義務2.4.1. 必須健全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相關專職人員,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制訂施工HSE管理規定,并報發包人備案。如承包人的施工HSE管理規定的要求低于發包人的施工HSE管理規定的,則執行發包人的施工HSE管理規定。2.4.2. 按規定組織好安全檢查,發現作業過程中的不安全隱患時,應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消除,對于重大危險隱患應及時通報發包
69、人。2.4.3. 發生事故時,應積極搶險,服從統一指揮,避免事故進一步擴大,并及時向發包人報告。2.4.4. 應按規定維護并保持發包人或承包人的設施設備處于完好狀態。2.4.5. 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具備相應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資格證書。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通過專業培訓并獲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2.4.6. 承包人應向工作人員提供必備的勞動保護用品,并有切實可行的措施保證員工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2.4.7. 不得使用不符合發包人要求或不符合國家、行業標準的材料、設備、裝置、防護用品、安全檢測儀器等。2.4.8. 承包人招用分包商,應對分包商的健康安全環保業績及資
70、質進行評估,并報告發包人。2.4.9. 承包人有責任和義務在HSE條款中明確對發包人利益的維護。2.4.10. 承包人有義務雇用身心健康的人員從事承包服務合同的執行,并負責對其雇用人員的HSE培訓。2.4.11. 承包人施工作業人員的工傷保險由其自行承擔。2.4.12. 其他根據相關規定要求應盡的義務。2.5. 有關責任劃分的要點2.5.1. 發包人或承包人違反合同要求,未造成事故時,按照發包人針對該項目所制定的健康、安全和環保(HSE)管理獎懲制度處罰。2.5.2. 發生事故時,雙方有搶險救災的義務,所發生的費用由責任方承擔。2.5.3. 應經事故調查后確認責任;事故報告和調查應按照本附件和
71、國家有關規定進行。2.5.4. 發包人違約造成的事故,發包人承擔全部責任,并按合同約定賠償損失。承包人違約造成的事故,承包人承擔全部責任,并按合同約定賠償損失。2.5.5. 雙方共同違約造成的事故,按雙方責任大小承擔相應責任,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處罰。2.5.6. 對承包人發生事故后弄虛作假、隱瞞不報、遲報或謊報,按照本附件中的罰則條款對承包人進行處罰。2.5.7.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合同項目發生事故及損失,雙方承擔各自相應的損失。2.5.8. 對于承包人承包的項目,承包人對項目的健康安全環保負全部責任。3. 安全管理體系3.1. 承包人應具備完善的健康安全環保理念與政策,并應制定相應的健康安全環
72、保管理體系。3.2. 承包人應遵循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定,有關的健康安全環保標準;理解和接受發包人的健康安全環保理念、政策;遵守發包人的健康安全環保管理體系中的有關規定;接受發包人的監督管理。3.3. 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在該項目運作過程中應用適當的安全管理體系并實現以下目標:3.3.1. 突發事故為零3.3.2. 人員傷亡為零3.3.3. 環境污染事件為零3.4. 承包人和分包商遵循的工作標準不能低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法規要求。4. 規定4.1. 承包人應采取必要的措施確保其雇員遵循所有相關的HSE法規制度。4.2. 所有雇員應充分熟悉工作場地的環境、與工作相關的危險條件、和環境相關的規則及標
73、準包括如何處理廢品和危險材料等。工作開始前應進行危險分析和風險評估。4.3. 所有雇員須充分明白一旦發生事故和事故隱患應立即向有關領導或發包人代表報告,以至事故能得到及時正確的處理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或隱患變成事故。4.4. 承包人應非常明確任何人員傷、亡事件必須立即報告和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并在四十八(48)小時內提出預防糾正措施。4.5. 所有雇員應明白有權將認為未得到適當控制的健康、安全和環保的風險及時報告上級,以便采取措施預防潛在的傷害或損失,并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環境。4.6. 所有雇員都應熟悉工作場地的一切安全和工作要求,特別是承包人的工作批準制度和類似動工、動火批準程序。這
74、些程序經發包人認可后作為HSE計劃的一部分。4.7. 在工作啟動之前,所有人員都應接受現場安全指導和相關的技術培訓。承包人提供這種培訓必須包括相關知識及工作期望,現場安全規定、標準及即刻報告受傷事件的要求等內容。5. 能力5.1. 承包人的工作人員須具有合適的資格、技能、經驗和能力向發包人項目提供服務。5.2. 發包人可能要求承包人提供其工作人員的能力證明。6. HSE匯報6.1. 應發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應根據工作中風險程度的評估按月或更短的間隔期內向指定的發包人代表提交正式報告。其報告的格式由發包人提供,報告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該報告應概括承包人在報告期內的HSE執行情況,還應對以下內容進
75、行重點描述:6.1.1. HSE計劃目標的實現情況。 6.1.2. 所有會造成潛在的、或重大傷害的、或對設備財產造成損失的、或其他應該向管理部門報告的事故、溢油和計劃外排放。 6.1.3. 所有未遂的但具有潛在傷害、損失的事故。 6.1.4. 改進措施、禁令發布及法律訴訟通告等。 6.1.5. 其它須向管理部門匯報的事項。6.1.6. 承包人應每月向發包人提供為發包人項目工作的所有人員總的工作時數。7. 醫療和責任保險7.1. 承包人的所有工作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7.1.1. 身體健康。7.1.2. 提供自我保險或具有承包人提供的責任保險,根據和發包人簽訂的合同,這些保險須在開始工作之前辦妥。
76、7.1.3. 有權使用承包人在工作場所提供的醫療設施,這些設施的供給是根據人員數量和相關的危險確定的。其醫療用品的種類與數量應由承包人在與發包人的合同中詳細列明.8. 個人保護設備8.1. 承包人應自費給工作人員提供所有必需的勞保用品和設施(PPE),特殊勞保用品應在HSE計劃中詳細列明并獲得認可。8.2. 承包人須根據工作中的危險選擇合適的PPE,并應認識到PPE是最后的保護措施,任何詳細的工作計劃、措施和管理均不能取而代之。8.2.1. 在所有施工場地,PPE的最低要求如下:a. 安全帽b. 鋼頭工鞋8.2.2. 另外還應保證以下用品的使用:a. 安全眼鏡b. 手套c. 工作服d. 保護聽
77、力的用品e. 超過2米高工作時的防墜落設施及安全帶f. 高風險工作時的專用保護設施8.3. 承包人在評估PPE要求時,應根據對危險的預測確定實際需要的用品設施, 而不能只滿足最低的勞保要求。9. 工作環境9.1. 承包人應將身體狀況不良而可能影響人員自身或他人健康和安全的工作人員名單正式通報發包人代表。9.2. 承包人應促使所有人員保持施工現場的清潔和整齊,從而將人員受傷、設備受損及工作被拖后的風險減至最小。9.3. 承包人應確保提供足夠并能勝任的施工安全監督。 9.4. 承包人應與當地社區和平共處,若有任何沖突、矛盾或對個人財產的破壞應立即上報和處理。9.5. 承包人應報告包括盜竊在內的一切
78、治安事件。9.6. 承包人應確保任何來訪者進入施工現場前接受安全教育,使其了解 施工場地的安全要求,并有人全程現場陪同。來訪者進入施工現場須經高級管理人員的同意。9.7. 承包人應禁止吸毒、飲酒人員進入施工現場。一旦發包人要求或必要情況下,應進行抽查。10. 設備安全10.1. 承包人有責任確保所提供的設備都處于完好安全的狀態,滿足使用要求。一旦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必須隨時提供設備的維修保養記錄。 10.2. 承包人有責任確保所有的設備都是按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操作。10.3. 腳手架應是鋼結構的,不允許用竹子或其它材料搭建腳手架。在使用期間,應作常規檢查,確保處于良好使用狀態。11. 健康、安全和
79、環保計劃11.1. 發包人要求承包人編制一份全面的工作管理計劃,即健康安全環保計劃,簡稱“HSE計劃”。該計劃應滿足本附件所規定的要求。11.2. 制定HSE計劃時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11.2.1. 組織結構11.2.2. 工作范圍11.2.3. 工作方法11.2.4. 使用的主要設備11.2.5. 起重設備的鑒定和控制11.2.6. 工作中的風險評估11.2.7. 安全管理的安排11.2.8. 人員的資格能力11.2.9. 勞動保護裝備要求的確定11.2.10. 培訓計劃11.2.11. 工作許可制度11.2.12. 應急安排(火警、人員傷亡、重大事故)11.3. 承包人應與發包人代表充
80、分協調,采取必要的措施確保HSE計劃得到具體的執行。 11.4. HSE計劃是合同的組成部分,至少每半年審核一次,并在工作或合同更改時進行更新。12. 廢品處理和環保標準12.1. 在工作過程中,承包人應始終堅持以下幾點:12.1.1. 遵守有關廢棄物(氣態、液態和固態)生產、運輸、儲存、加工和處理等方面的所有法律和規定。12.1.2. 應使廢品的數量最小化。12.1.3. 確保所有廢棄物(包括建筑垃圾)都得到有效的處理并符合相關的排放標準后排放。確保所有參加施工的機械設施和設備均符合國家和地方環保政策和法規標準的要求。12.1.4. 具備突發環境事故應急反應程序以及適當的應急響應設備。13.
81、 罰則13.1.1. 發包人對承包人在整個施工期內的HSE行為進行管理,如有違反按發包人有關規定進行罰款。13.1.2. 承包人進入施工現場后必須嚴格履行自身的HSE職責、嚴格遵守本附件各條款及發包人針對本工程項目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發包人安全監督人員將隨機對承包人的HSE表現進行檢查評分,對其違規行為及事故情況進行扣分記錄(評分標準見發包人針對該項目所制定的健康、安全和環保(HSE)管理獎懲制度),根據月累計的扣分數而扣罰相應的金額。若在開工后一個月內即被扣完100分,則該承包人將被認為是極度不安全作業機構,發包人即可單方面終止與該承包人的工程合同。14. 附則14.1. 承包人應在合同簽字后10日內向發包人提供HSE組織機構、聯絡圖以及相應的人員職責,同時提交承包人的HSE計劃和針對可能發生的事故應采取的應急計劃。承包人在項目開工后,應根據發包人的要求,于每周向發包人填報周報表若發生事故還需按要求填報事故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