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高速地產集團有限公司 貨幣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貨幣資金是指現金、銀行存款和其 他貨幣資金。 第二條 各公司財務部應當明確貨幣資金業務的崗位職 責、權限,遵守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的原則。任何情況下, 都不得由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 第三條 貨幣資金支付程序 (一)支付申請:有關部門或個人用款時,應當提前向 審批人提交支付申請,注明款項的用途、金額、預算、支付 方式、轉賬收款單位及銀行賬號等內容,并附合法有效票據、 經濟合同、相關證明等(詳見財務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各 類業務在完成后,須于 5 個工作日內辦理報銷手續。 (二)支付審批: 審批人根據其職責、權限和相應
2、程序 對支付申請進行審 批。金額在 2 萬元以上的非招標采購業務經費支出由公司總 經理辦公會研究確定后,由相關審批人審批。 對不符合規定的支付申請,審批人應當拒絕批準。 (詳見財務支付審批流程) (三)支付復核:復核人應當對審批后的支付申請進行 復核,復核支付申請的審批范圍、權限、程序是否正確,手 續及相關單證是否齊備,金額計算是否準確,支付方式、支 付單位是否妥當等。復核無誤后,交由出納辦理支付手續。 (四)支付辦理:出納應當根據復核無誤的支付申請, 按規定辦理支付手續,及時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 第二章 現金管理 第四條 各公司應當加強現金庫存限額的管理,超過庫 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存入
3、銀行,如遇特殊情況,需超過規定 的庫存現金限額,該公司財務部必須上報原因并獲得地產集 團財務部批準后方可超過限額。 第五條 各公司根據日常現金開支情況按不超過 1 萬元 限額標準確定庫存現金限額。特殊情況提高限額標準需報地 產集團財務部批準。 第六條 各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圍內使用現金: (一)不能由銀行代發,而直接發放的工資性支出; (二)市內交通費; (三)購買零星辦公用品; (四)各種勞保、福利費用; (五)零星材料費用; (六)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七)小額業務招待費用; (八)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及轉賬結算起點 (1000 元)以下的其他零星支出。 第七條 現金收入應于
4、當天存入銀行,不得直接用于公 司自身的支出。公司借出款項必須執行嚴格的授權審批程 序,嚴禁擅自挪用、借出貨幣資金。 第八條 各公司取得的現金收入必須及時入賬,不得私 設“小金庫”、賬外設賬,嚴禁收款不入賬。 第九條 出納離開辦公場所時應將現金及支票等票證存 入保險柜,并加設密碼。 第十條 提取或存放現金應專人辦理,辦理大額現金(5 萬元及以上)提存時必須兩人同行,并派專車接送。 第十一條 公司至少應每月進行一次現金盤點,并編制 現金盤點表,經該公司出納、監盤人、財務負責人簽字,確 保現金賬面余額與實際庫存相符。如有不符,應查明原因、 及時處理。 第十二條 員工個人只能在工作關系所在公司借款和報
5、 銷費用,不得跨公司借款和報銷費用;員工工作關系發生轉 移時,必須結清原公司借款和費用。 第十三條 現金借款(差旅費借款除外)必須于經濟業 務結束后 5 個工作日內還款,原則上經濟業務結束后 5 個工 作日仍未還款的不得再現金借款。 第三章 賬戶管理 第十四條 各公司開立、注銷賬戶必須報地產集團財務 部審批,不得擅自開立賬戶。(見地產集團開立、注銷銀行 賬戶審批流程) 第十五條 現有資金賬戶報地產集團財務部備案;對于 臨時性、長期不用的等不必要賬戶應及時清理、注銷;地產 集團財務部定期對各公司開戶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六條 不準出租、出借公司賬戶;不準以任何名義 為他人套取現金。 第十七條 各公
6、司應當指定專人定期核對銀行賬戶,每 月至少核對一次,使企業賬面余額與根據銀行對賬單調節后 的銀行余額相符。對未達賬項,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銀行對賬單由出納獲取,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由主辦會 計負責編制。 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時,必須逐筆核對,對于當期 未達賬項,應逐筆注明原因,并標注截止報表時點賬項是否 已達。 財務負責人簽批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時,必須關注每筆 未達賬項,確認屬于正常原因形成,否則必須及時查明處理。 第十八條 銀行賬號等財務信息資料應保密,非因業務 需要不準外泄。 第四章 票據、印鑒管理 第十九條 加強與貨幣資金相關的票據管理,明確各種 票據的購買、保管、領用、背書轉讓、注
7、銷等環節的職責權 限和程序,并專設登記簿進行記錄,防止空白票據的遺失和 被盜。 第二十條 應當加強銀行預留印鑒的管理。財務專用章 及法人代表個人名章應分設專人保管,嚴禁全部由 1 人保管, 財務專用章原則上由財務負責人保管。 第二十一條 發票專用章由專人保管。 第二十二條 印鑒保管人出差或請假,必須辦理印鑒移 交,并建立移交檔案。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地產集團及子公司財務部應當建立對貨幣 資金業務的監督檢查制度,明確監督檢查機構或人員的職責 權限,定期和不定期地進行現場檢查。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 現的貨幣資金內部控制的薄弱環節,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加 以糾正和完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地產集團財務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