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考民法筆記: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司考民法筆記:建筑物區分所有權。2013年司法考試備戰的號角已經吹響,為了幫助更多的考生通過2013年的司法考試,法律教育網的小編整理出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講義,供大家復習參考。精彩鏈接:司考民法筆記:共同共有司考民法筆記:按份共有司考民法筆記:共有制度司考民法筆記:善意取得制度(一)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概念 所謂建筑物區分所有是指民事主體對于建筑物的有獨立用途的部分的單獨所有和對共用的部分的共同所有。 (二)專有部分的單獨所有權(專有權) 這是指數人區分一建筑物而各有的那一部分,以此專有部分為客體的區分所有權,為各區分所有人單獨所有,在性質上與一般所有權并無不同。
2、1、范圍:對內粉刷層(其余共有) 對外墻體中心線。 2、限制: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3、主導性:專有權的喪失、取得、轉讓等效力及于共有權、成員權。 (三)共用部分的共有權(共有權) 建筑物的共用部分為相關區分所有人所共有,均不得分割。各區分所有人對共有部分,應按其目的加以使用。共有部分的修繕費以及其他負擔,由各區分所有人按其單獨所有的部分的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來分擔。 此種共有在性質上應當屬于按份共有,但是不得請求分割。轉讓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必須同時轉讓共用部分的共有權,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不得分開轉讓。 1、業主共有財產部分 (1)道路屬于業主共有 建筑區
3、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 (2)關于綠地的歸屬 合同明確約定歸個人所有的屬于個人所有 法律規定為屬于城鎮公共綠地的屬于城市所有,即國家所有 其余的一律歸全體業主共有 (3)關于車位的歸屬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但是無論如何,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然后才能對外出售、出租。的部分都應當歸業主共同所有,如樓梯、過道、建筑物的外墻等; 2、業主對共有部分的權利和義務 (1) 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
4、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法律敎育 網(2)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四)對共有部分的管理(成員權) 1、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 (1)性質 業主大會是全體業主進行集體決策的自治性組織,全體業主均有權利參加并在業主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業主大會閉會期間行使業主大會的部分職權和其他由業主大會授予的權利。 (2)必須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 【重點法條】:物權法第74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5、(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籌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3)業主對于業主大會決議的撤銷訴權 【重點法條】:物權法第78條: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
6、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4)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的排除妨害請求權1年內行使 【重點法條】:物權法第78條: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住改商限制: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有利害關系當然包括本樓其他業主,還有可能包括本棟建筑以外的人。法律教育網編輯整理,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