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規劃審批補充規定(試行)規劃審批補充規定(試行) 【實施日期】2002/03/21【頒布單位】沈陽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 關于試行規劃審批補充規定的通知 局機關各處室,局屬事業單位,各縣(市)、區、開發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分局): 規劃審批補充規定(試行)經局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及時反饋執行中遇到的問題。 沈陽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 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規劃審批補充規定(試行) 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話和各項工程建設有秩序地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建筑物退讓規定(沈規發200018號文件),結合我市規劃管理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居住建筑容量
2、控制 第一條 凡在城市規劃區內成片開發的住宅項目,在滿足建筑密度、綠地率要求前提下,其容積率(每公頃住宅用地上擁有的住宅建筑面積)控制指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低層居住建筑(不含別墅)容積率不大于1.0。 (二)多層居住建筑容積率不大于1.7。 (三)高層居住建筑容積率不大于3.5。 (四)高層、多層、低層混合布置按上述指標的上、下限值進行控制。 第二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原則通過上不再審批七層住宅。 第三條 二環以內,規劃為非高層區域的地區,原則上不再審批插建12層以上的高層住宅。 第四條 具備成片開發條件的地塊,不再審批零星插建居住建筑。 第二章 建筑物退讓 第五條 建筑物退讓道路紅線兩側
3、的距離 (一)沿城市道路兩側新建、擴建、改建多層住宅,原則上不得向城市道路直接開設出入口,在道路規劃紅線寬度22米(含22米)以上的道路兩側,后退道路規劃紅線不小于6米;在道路規劃紅線寬度22米以下的道路兩側,后退道路規劃紅線不小于3米。 (二)沿城市道路兩側新建、擴建、改建的公建和底層為公建的多層建筑,后退道路規劃紅線不小于8米,建筑底層臺階后退道路規劃紅線不小于5米。 (三)在城市道路兩側新建影劇院、體育場(館)、大型市場和貿易市場等有大量人流、車流集散的建筑,后退道路規劃紅線不小于10米,并應留出臨時停車或回車的場地。 (四)沿城市主干路、次干路布置的高層建筑后退道路規劃紅線不小于10米
4、,沿其它門牌號布置的高層建筑后退道路規劃紅線不小于8米。 第六條 新圍墻后退道路規劃紅線距離不小于2 米,主出入口處后退道路規劃紅線不得小于5米。 第七條 建筑物后退用地邊界的距離 (一)界外為居住建筑的,應符合建筑間距規定,且退相鄰地界不小于6米。 (二)界外為規劃居住用地的,新建建筑后退地界距離不小于規定建筑間距的一半,且不小于8米。 (三)界外為規劃非居住用地的,新建建筑為遮擋建筑時,按高度退地界依次為:新建建筑高度為9米以下(含9米),退界不小于8米;高度為21米以下(含21米),退界不小于10米;新建建筑高度為21米以上,退界不小于15米。 (四)界外為中小學校操場的,在滿足建筑間距
5、規定的條件下,新建建筑長邊沿操場東、西、南側布置,后退地界為規定間距的一半且不小于8米;短邊沿操場布置,后退地界不小于6米。 (五)新建建筑后退地界距離不能滿足退讓規定要求的,須與相鄰單位達成協議。 第三章 規劃拆遷范圍 第八條 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筑工程,其拆遷范圍須滿足建筑間距和退讓規定。 第九條 規劃用地范圍的劃定,應根據周邊條件和路網規劃情況,考慮地塊的完整性和建設項目的可行性。拆遷范圍根據規劃用地范圍和建筑物對周圍影響確定。 第十條 城市規劃區內,在規劃道路一側新建、擴建、改建建筑工程,規劃路中心線至建設項目用地之間土地的騰遷,由建設單位負責。 第十一條 本規定未涉及的特殊情況,由聲調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城市規劃要求確定。 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區外的城鎮建設規劃審批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定在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天下房地產法律服務網免費為大家提供房地產方面的法律服務 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