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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儲藏室)(22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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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儲藏室)(22頁).docx

1、濟南市商品房買賣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合同雙方當事人:出賣人: 濟南XX置業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 營業執照注冊號: 企業資質證書號: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機構: 注冊地址: 營業執照注冊號: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買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國籍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注冊號】【 】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國籍: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

2、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第一條 項目建設依據出賣人以出讓方式取得位于 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證號為 。該地塊土地面積為 平方米,規劃用途為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出賣人經批準,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品房,【現定名】【暫定名】 恒大龍奧御苑 。開發項目經營權證明號為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 ,施工許可證號為 。 第二條 商品房銷售依據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現房】【預售商品房】。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為 ,現房銷售備案號為 。 第三條 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以下簡稱該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

3、的項目內容。樓號: 【單元】【】【層】【】 房號: 該商品房的樓號、房號為合同約定的樓號、房號,如政府相關部門審批的樓號、房號與合同不一致,以政府批準的為準。該商品房的用途為 儲藏室 ,屬 結構,層高為 米 ,建筑層數地上 層,地下 層。該商品房【有】【無】陽臺,是【封閉式】【非封閉式】。該商品房【合同約定】【產權登記】建筑面積共 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 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 平方米(有關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構成說明見附件二)。 附屬物名稱: ,附屬物面積: 平方米。 第四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以人民幣計價)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第 3 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

4、1. 按套計算,該商品房總價款為 元,大寫: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2. 按套內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每平方米 元,金額 元;附屬物單價為每平方米 元,金額 元;以上總價款 元,大寫: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3. 按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每平方米 元,總價款 元; 大寫: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按套計價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載明的建筑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誤差在國家規定的施工誤差和面積測量誤差以內的,商品房總價款不變。第五條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根據當事人選擇的計價方式,本條規定以【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本條款中均簡稱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確

5、認及面積差異處理。當事人選擇按套計價的,不適用本條約定。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商品房交付后,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第2 種方式進行處理:1. 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處理:(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 利率付給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登記面

6、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面積誤差比100合同約定面積 因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2. 雙方自行約定:(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雙方同意繼續履行合同。產權登記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登記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

7、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面積誤差比100合同約定面積(3)買受人應于出賣人發出的“退(補)款通知書”中指定的期限內辦理房款的退(補)款手續。第六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買受人按下列第 種方式按期付款:1. 一次性付款:買受人于 年 月 日前向出賣人支付首期房款 元,大寫: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于 年 月 日前向出賣人支付剩余房款,即 元,大寫: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2. 分期付款買受人于 年 月 日前向出賣人支付首期房款 元,大寫: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于 年 月 日前向出賣人支付房款 元,大寫: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8、 拾 元整;于 年 月 日前向出賣人支付房款 元,大寫: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于 年 月 日前向出賣人支付房款 元,大寫: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于 年 月 日前向出賣人支付余款 元,大寫: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3. 其他方式:銀行、公積金按揭付款方式: 年 月 日前支付首期房款 元,大寫: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余款 萬元,大寫: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須在 年 月 日前辦理完畢銀行、公積金按揭貸款申請手續。第七條 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第 1 種方式處理:1. 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

9、作累加)(1)逾期在 180 日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一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2)逾期超過 180 日后,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 1 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愿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一 (該比率應不小于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本條中的逾期應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的差額;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

10、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2. 。第八條 交付期限出賣人應當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具備下列第 2 種條件,并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 1該商品房取得開發項目綜合驗收備案證明。2該商品房取得開發項目分期綜合驗收備案證明。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賣人在發生之日起 60 日內告知買受人的;2如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時,買受人仍未能依約向出賣人支付全部到期款項的(包括違約金等);買受人選擇按揭付款方式購房的,在合同約定交房之日,買受人的銀行個人貸款申請手續未經銀行、公積金中心批準的

11、(即按揭款未劃入出賣人指定帳戶),交樓期限順延。3政府部門對驗收及市政配套、安裝之延誤。第九條 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除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種方式處理: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過 180 日,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 一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2)逾期超過 180 日后,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 30 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 1 向買受人支

12、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 一 (該比率應不小于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2 。第十條 規劃、設計變更的約定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下列影響到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出賣人應當在有關部門批準同意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1)該商品房結構形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2) ;(3) ;(4) ;(5) ;(6) ;(7) 。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

13、,視同接受變更。出賣人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須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 利率付給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應當與出賣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一條 交接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后,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并簽署房屋交接單。所購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由于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自商

14、品房買賣合同約定交房日期之日起,視為買受人同意該商品房已符合交付條件,并已實際交付買受人;同時買受人應向出賣人選聘的物業管理公司繳交物業管理費及相關費用。第十二條 出賣人保證銷售的商品房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三條 出賣人關于裝飾、設備標準承諾的違約責任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附件三)的標準。達不到約定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按照下述第 2及第3 種方式處理:1出賣人賠償雙倍的裝飾、設備差價。2買受人在交樓日如對裝飾、設備提出異議,由出賣人按雙方約定的標準進行修理

15、、更換重做,并在30日內解決,但不影響雙方在交樓日辦理房屋交接手續。3買受人不得以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不符合雙方約定的標準為由拒絕接收該商品房。第十四條 出賣人關于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運行的承諾出賣人承諾與該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關聯的下列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達到使用條件:1供電在該商品房交付使用時達到使用條件;2;3;4;5 。如果在規定日期內未達到使用條件,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1非出賣人自身原因導致上述基礎設施在商品房交付后不具備使用條件或未能投入使用的,出賣人不承擔違約責任;2出賣人有責任有義務協調相關單位解決存在問題,直至上述基礎設施、公共配套達到使

16、用條件;3 。第十五條 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540個工作 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 3 項處理: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已付房價款的 賠償買受人損失。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3見附件五 。第十六條保修責任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住宅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出賣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

17、為非住宅的,雙方應當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詳細約定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內容。在商品房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購買人承擔。第十七條 雙方可以就下列事項約定:1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屋面使用權 歸全體共有人享有 ;2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外墻面使用權 歸全體共有人享有 ;3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命名權 屬于出賣人所有 ;4該商品房所在小區的命名權 屬于出賣人所有 ;5 ;6 。第十八條 買受人的房屋僅作 儲藏室 使用,買受人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建筑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除本合同及

18、其附件另有規定者外,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用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承擔義務。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第十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1 種方式解決:1提交 濟南 仲裁委員會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二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后簽訂補充協議(附件五)。第二十一條 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 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出賣

19、人 貳 份,買受人 壹 份,房管局 壹 份,銀行 零 份。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出賣人(簽章):買受人(簽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年 月 日年 月日合同簽約地點: 附件一:房屋平面圖附該商品房平面圖附件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構成說明附件三:裝飾、設備標準 附件四:民用建筑節能信息公示附件五:合同補充協議 (不備案)(注:出賣人提請買受人在簽署本合同及附件前仔細閱讀并了解其內容,未明了處已得到出賣人合理解釋)買賣雙方經自愿、平等、友好協商,對商品房買賣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的有關條款變更和未盡事項達成本協議,以供雙方

20、共同信守。 一、雙方同意本合同第三條補充如下:因國家、地方設計規范和驗收規范更新導致的變更調整、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包括但不限于當地質監站等)下發文件所要求的變更調整及所在樓棟、樓層或地形不同等原因,該商品房與相同戶型的樣板房或與其他商品房存在局部差異(包括但不限于局部結構、層高、面積、因存在裝飾性大線條的樓層中戶內陽臺窗、飄窗高度尺寸等),實際交付以實際交樓現狀為準。 所有層高均包括樓板厚度。二、雙方同意本合同第六條、第七條修改或補充如下: (一)關于銀行按揭付款方式的約定(本合同所稱銀行按揭指銀行商業貸款或公積金貸款,所稱銀行為銀行金融機構或公積金管理中心等) 1. 買受人必須在本合同第

21、六條約定的期限內辦理完畢銀行按揭申請手續(包括但不限于提供銀行按揭所需的全部真實資料、簽署抵押貸款合同等),否則買受人應在第六條約定的辦理完畢銀行按揭申請手續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自行付清剩余房款,否則,視為逾期付款。逾期不超過180日的,買受人每日按累計應付款的萬分之一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逾期超過180日的(含180日),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應按本合同總價款的30%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出賣人不解除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累計應付款萬分之一的違約金。本合同第七條的約定不適用于本條。 2. 買受

22、人申請銀行貸款實際貸款的年限、貸款利率、貸款金額以銀行最終審批為準,如銀行批準的按揭貸款額低于買受人的申請金額,該差額部分買受人應在銀行最終審批之日起15日內付清,否則,視為逾期付款。逾期不超過180日的,自銀行最終審批之日起第16天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每日按累計應付款的萬分之一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逾期超過180日的(含180日),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應按本合同總價款的30%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出賣人不解除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累計應付款萬分之一的違約金。本合同第七條的約定不適用于本條

23、。 3. 買受人確認,在簽訂本協議時買受人已經充分了解國家、地方政府、銀行等關于商品房貸款的相關政策, 如因包括但不限于買受人或國家、地方政府、銀行相關政策調整等原因致使買受人的按揭申請未獲銀行最終審批同意的,買受人應在出賣人通知銀行審批終了之日起15日內自行付清剩余房款,且不能享受付款方式的優惠折扣,否則視為逾期付款。逾期不超過180日的,自銀行最終審批之日起第16天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每日按累計應付款的萬分之一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逾期超過180日的(含180日),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應按本合同總價款的30%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出賣人不解除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

24、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累計應付款萬分之一的違約金。銀行是否審批通過以出賣人通知為準。本合同第七條的約定不適用于本條。 4. 買受人在辦理完畢銀行、公積金按揭手續之前,要求終止合同的,買受人所交的全部款項不予退還。 5、在房產權證辦理完畢前,買受人未按銀行、公積金貸款合同規定期限償還貸款或要求終止貸款合同,導致出賣人承擔了保證責任的,出賣人享有下列權利: (1)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收回該商品房,買受人以所交的全部款項作為違約金向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同時買受人必須在雙方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后30天內,協同出賣人到房管局和建委等政府部門辦理有關

25、解除合同的手續。 (2)有權對該商品房以出租、拍賣、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方式行使追償權。 (3)有權終止或不予辦理房地產權證,并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二)關于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的約定 買受人應按本合同約定期限支付購房款,否則視為逾期付款。逾期不超過180日的,自本合同約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一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逾期超過180日的(含180日),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應按本合同總價款的30%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出賣人不解除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

26、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一的違約金。本合同第七條的約定不適用于本條。 若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樓日期或辦理交樓手續的日期早于買受人應交最后一期款的日期,買受人須辦理交樓手續日期前付清全部款項,否則出賣人有權不交付該房屋給買受人,且出賣人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三)出賣人和買受人雙方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要求解除合同的,責任方須承擔違約責任,按房屋總價款的50%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四)合同解除后,該房屋歸出賣人所有。出賣人與買受人簽署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有關的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空間或設施等有關的轉讓、租賃、使用、附贈等一并解除,其他獨立利用價值的空間和設施歸出賣人所有。若已交付給買受人

27、的,買受人應自合同解除后15日內全部返還給出賣人,若造成損壞的,買受人應當負責恢復原狀或賠償出賣人損失。合同解除后,買受人應無條件配合、協助出賣人辦理退房手續(包括但不限于辦理注銷合同備案、撤銷網簽、撤銷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撤銷預告登記手續、解除按揭貸款合同手續、撤銷抵押登記手續等),因辦理相關手續所支付的費用由責任方承擔。如買受人承擔違約責任后尚有剩余款項,需要退還給買受人的,商品房未交付的,在所有退房手續辦妥且商品房具備正常出售條件后,商品房已交付的,買受人返還房屋后方可辦理退款手續。(五)如因買受人與第三人存在民事糾紛或涉及刑事、行政案件等,導致其所購買的商品房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

28、機關查封、凍結、沒收或被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出賣人有權要求買受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1)出賣人因履行與買受人、銀行之間簽訂的按揭合同(含擔保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而代償的借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訴訟費、公告費、律師費等;(2)根據出賣人與買受人之間的約定,若出賣人承擔了保證責任,買受人應當支付給出賣人的利息及違約金;(3)出賣人向買受人行使追索權、實現反擔保權利而支付的訴訟費、律師費、公告費、交通費及其他費用等。買受人應自接到出賣人要求提供反擔保的通知之日起 15日內提供經出賣人認可的可以辦理抵押或質押登記的擔保物,抵押物及質押物的價值應不低于尚未償還的銀行按揭

29、貸款額及買受人應當承擔的違約金、賠償金之和。依法應當辦理擔保登記的,反擔保人應在前述通知日期內與出賣人配合辦妥擔保登記手續并將獲得的相關登記文件交由出賣人收執,辦理擔保登記發生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證費、登記費、律師費、保險費等)由買受人承擔。如買受人未在通知規定時間內提供出賣人認可的擔保物或未辦妥擔保登記手續的,出賣人有權解除本商品房買賣合同,收回房屋另行出售。三、雙方同意本合同第八條變更為: 出賣人應當在 年 月 日前,將由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對該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出具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及取得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電梯安全檢驗合格證,并符合本

30、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買受人同意變更商品房交付條件,不因商品房交付條件的變更而向出賣人主張逾期交房責任。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賣人在發生之日起60日內告知買受人的; 2如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時,買受人仍未能依約向出賣人支付全部到期款項的(包括違約金等);買受人選擇按揭付款方式購房的,在合同約定交房之日,買受人的銀行個人貸款申請未經銀行批準的(即按揭款未劃入出賣人指定帳戶),交樓期限順延。 3政府部門對驗收及市政配套、安裝之延誤。 四、雙方同意本合同第九條補充如下:逾期超過180日后,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協

31、議的,上述逾期交房違約金支付比例最高不超過房屋總價的2%。 五、雙方同意本合同第十條變更如下: 本商品房項目為分期規劃、分期開發,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該變更為商品房結構形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的變更且影響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有權在出賣人發出通知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解除合同的書面答復,買受人在出賣人發出通知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規劃、設計變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價款的變更。 買受人因上述規劃、設計變更要求解除合同的,應配合出賣人辦理相關合同解除手續,出賣人應在買受人解除合同并辦理完畢相關手續之日起90天內無息

32、退還已付購房款。解除合同及辦理相關手續的費用由買受人承擔。 經規劃部門批準或設計單位同意,出賣人對原規劃設計方案作出除本條第一款提到的變更外的局部的調整,可不通知買受人。除非買受人因該局部改變而遭受直接損失,否則出賣人不承擔賠償責任。買受人無權因該局部調整解除合同,出賣人不因此承擔違約責任。 由于政府行政命令直接導致的規劃設計變更,屬于不可抗力。出賣人應在變更確立后30日內進行公示,但不承擔違約責任、賠償責任。買受人無權因該設計變更解除合同。 六、雙方同意本合同第十一條補充如下: 1. 如商品房在合同約定交房日期前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出賣人提前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收樓手續,雙方同意以出賣人書面通知

33、的收樓日為交房日期;若買受人未按通知的日期辦理該房屋的驗收交接手續,則視為買受人同意該商品房符合交付條件,并已實際交付買受人。 2. 該商品房的風險責任自實際交付之日或視為實際交付之日起由出賣人轉移給買受人。 3. 買受人在接收房屋時,除房屋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存在質量問題以及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結果表認為不得交付的情形等其他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質量問題外,不得以房屋存在質量問題為由拒絕接收房屋,否則,從出賣人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房屋交接手續之日起,視為出賣人已經交付房屋。但買受人接收房屋的,不視為出賣人所應當承擔的保修義務予以免除,出賣人仍然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對該房

34、屋的質量問題進行整改和保修。買受人主張房屋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存在質量問題或存在其他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質量問題,應當取得山東省有資質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質量檢測結論性鑒定意見,否則視為不存在該質量問題。 七、雙方同意本合同第十二條修改如下:出賣人保證銷售的商品房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確屬出賣人原因,造成該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八、雙方同意本合同第十四條補充如下:鑒于本項目系分期開發,根據政府批準的規劃方案,基礎設施與公共配套建筑也將分期建成交付,除合同約定的交付項目和日期外,其他項目的交付時間不遲于本項目最后一期竣工交付的時

35、間。公共配套建筑竣工并達到使用條件的,投入使用(如商鋪開業)的具體時間由相關買受人或經營者最終確定。 九、雙方同意本合同第十五條修改如下: 1. 雙方同意以合同約定的房屋交付日期的次日為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初始登記期限的起算日。出賣人應當在本合同約定的房屋交付日期的次日起540個工作日內,將該商品房所在樓的所有權證初始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房管部門,辦理該商品房所有權證轉讓登記,并辦妥該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權證。如出賣人延期交樓,辦理產權登記期限的起算日為實際交樓之次日。辦理轉讓登記的費用按有關規定由出賣人和買受人分別承擔。買受人應在出賣人通知的時間內提供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所需的資料及繳納相關稅費(

36、包括但不限于住房維修基金、按揭客戶的抵押登記費、房屋契稅、產權登記費、產權證工本費、委托第三方辦證的費用等)。逾期15天未全部提供或未繳納相關稅費的,出賣人不承擔延期辦理其房屋所有權證的責任。 2. 買受人自行向政府相關部門繳納全部相關稅費、維修基金等,繳納后須將相關憑證交給出賣人辦理有關合同登記及權證手續。若政府規定由出賣人代收,買受人須在當地政府規定的時間前按相關部門文件規定將所有稅費、維修基金交給出賣人,由出賣人代繳。最終收費項目及標準,按當地政府部門最新規定執行,多退少補。 若買受人未在規定時間內向出賣人及時提供自行繳納稅費、維修基金等的相關憑證或委托出賣人代收有關費用,出賣人不承擔延

37、期辦理其合同或權證等相關責任。 3. 如果出賣人未能在約定時間內辦妥該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權證,出賣人每年按已付房款的0.1%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如房屋交付使用三年后,出賣人未能辦妥該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權證,買受人有權退房。如非出賣人原因,該商品房在雙方約定期限內不具備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條件或未辦結房屋權屬證書,出賣人不承擔責任。 4. 如果買受人未按本合同約定向出賣人支付該商品房應付款(含因實測計價面積與本合同約定計價面積發生差異而產生的須補交的房款),出賣人有權拒絕向買受人交付該商品房或雖然交付了該商品房,但無須協助買受人辦理房屋產權交易過戶手續,并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5. 買受人應按出賣人要求辦

38、理產權登記有關手續,包括應向出賣人提交辦理上述手續需要的證明文件及簽署一切必須文件,須向銀行借取資料的,買受人可委托出賣人代為向銀行借取。買受人是否提供齊全證明文件以出賣人開具的收件回執為準。否則,出賣人無義務為買受人向房管部門提交該商品房的房地產權屬證書相關資料。 6. 按揭付款的,辦理產權登記手續所需要的文件是否齊全以銀行提供為準。如銀行提供齊全文件日期遲于本條第1款約定起算日的,以銀行提供了齊全文件的次日為產權登記的起算日,不受本條第1款約束。買受人委托出賣人向銀行借取文件的,須向出賣人出具委托書。 7.若遭遇不可抗力或由于政府以及買受人的原因,致使買受人不能在本條規定日期取得房屋所有權

39、證的,則出賣人免除因此而產生的買受人不能按期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責任。不可抗力及免責事由的范圍包括下列情況:地震、洪災等自然災害,戰爭、動亂、大規模流行性疾病等社會異常事件,以及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改變等政府行為。8. 該商品房具備了辦理產權證的條件后,出賣人將書面通知買受人在60日內辦理其所購商品房的產權登記及抵押登記所需要買受人配合的事項。買受人應在通知要求的期限內,將辦理產權登記和抵押登記手續所需要的全部資料、文件等提交給相關單位,繳納有關稅費并履行必要的配合工作。如買受人不按通知的規定履行其在辦理產權登記及抵押登記中所應盡的義務,造成產權登記或抵押登記延遲辦理或者無法辦理,出賣人不承擔延期

40、辦理或交付產權證的責任。買受人自通知規定的應履行義務之日起,按日向出賣人支付房屋總價款萬分之一的違約金。若逾期超過 90日,則自逾期第一日開始至辦理完畢產權登記及抵押登記手續之日止,買受人除向出賣人支付上述違約金外,出賣人有權隨時解除本合同,收回該商品房。如因買受人未及時辦理其所購商品房的產權登記及抵押登記,導致出賣人承擔了保證責任的,出賣人與買受人雙方依照本補充協議第二條(一)款5項的約定執行。 十、雙方同意本合同第十六條補充如下: 1. 若買受人房屋的相鄰房屋或設施需維修,買受人必須對出賣人或物業公司的維修行為提供必要的便利。否則,如因此導致出賣人或物業公司無法及時維修而承擔責任的,買受人

41、應賠償出賣人或物業公司的損失。2. 買受人同意,在出賣人承擔保修責任、物業服務單位對公共部位進行保養維修或受業主委托進行房屋維修時,若該保修或維修需要通過、進入或占用相鄰業主房屋專有部分的,相鄰業主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若因相鄰業主原因導致出賣人及物業服務單位無法進行保修及維修的,因此而造成的擴大損失,由相鄰業主承擔責任,出賣人及物業服務單位不承擔責任。在商品房的使用過程中,若由于買受人的原因給相鄰業主或第三人造成損失的,買受人應當自行承擔賠償責任。3. 買賣雙方對交付商品房的質量有爭議時,買受人可向具有工程質量檢測資質的機構申請鑒定,如鑒定結論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或者屬于嚴重影響正常居

42、住使用的質量問題,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承擔鑒定費用并賠償買受人損失;若鑒定結果為合格,由買受人承擔鑒定費用。 十一、雙方同意本合同第十七條補充如下: 1. 買受人同意建筑區劃內所有與某住宅單位相鄰的花園、綠地、樓宇屋面、露臺,由該住宅單位的買受人與出賣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內容享有使用權。該住宅單位使用的花園、綠地、樓宇屋面以及露臺的范圍、面積以該住宅單位的出賣人與買受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的范圍、面積、使用期限為準。上述部分的使用權歸各相應單位買受人按合同約定使用,其他買受人對此放棄且不具有使用權。 未計入商品房建筑面積分攤的公共部位與共用房屋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會所、學校、商業街

43、、配套樓、停車場(地上及地下)、農貿市場、超市等配套建筑,其所有權、收益權屬于出賣人。2. 若買受人享有花園、綠地的使用權, 買受人不得改變花園的綠化用途,不得更改花園內公共設備設施(管線井等),買受人必須維護花園的清潔衛生,負責花園植物的保養,不得在花園里堆放雜物,如物業管理公司須進入花園維修維護,買受人須積極配合,否則出賣人有權授權物業管理公司強行處理。 十二、其他約定: 1.關于前期物業服務的約定:(1)出賣人于 年 月 日通過 (公開招標/協議選聘)方式選聘 為本項目前期物業服務單位,并于 年 月 日簽訂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合同備案編號為 ,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44、2) 依據出賣人與金碧物業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 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本項目前期物業服務質量標準為 公共性物業服務標準達到濟南市普通住宅物業服務等級標準(濟價費字【2012】76號)規定的五星級標準,電梯、自動消防設施維護運行達到濟南市普通住宅物業服務等級標準(濟價費字【2012】76號)規定的特種設備維護運行服務標準 ,具體質量標準內容詳見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費收費標準為買受人從該房屋交付之日起,住宅、商業用房按每套建筑面積計算物業管理服務費高層住宅: 元/,商業用房: 元/。 (3) 停車位收費標準:停車位屬于出賣人所有并出租的,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有優先使用權,車位租賃費為 242

45、 元/個月,停車服務費為 38.5 元/個月;停車位由業主購置的,停車服務費為 38.5 元/個月。 (4) 買受人已詳細閱讀并了解本項目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的相關內容,并承諾遵守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的約定。(5)其他約定事項:如遇市價格主管部門調整前期物業服務費、停車服務費基準價,則本合同約定的前期物業服務費、停車服務費收費標準將按照基準價格調整幅度同時、同比例予以調整。 2. 關于通知的約定: (1)買受人確認本合同正文前“合同當事人”項下約定的地址為出賣人向買受人發出書面通知的送達地址,買受人不填寫地址的,則視買受人所提供的身份證地址為通訊地址。如買受人地址變更,須在

46、五日內書面通知出賣人。如出現買受人提供地址或身份證地址有誤的,或買受人地址變更但沒有在五日內書面通知出賣人的,出賣人向上述地址以信件發出通知,即視為已送達買受人,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由買方承擔。 (2)出賣人按照前款約定地址寄出信件,視為已送達買受人,出賣人已經履行了相關通知義務。 3. 如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與出賣人仍未開發的發展用地相鄰,買受人在簽署合同之前已充分知道相鄰的發展用地在以后的發展建設、施工過程中可能會產生影響買受人生活、居住的噪音、灰塵等問題,買受人不得因此而追究出賣人的任何責任。 4. 按本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買受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應在解除情形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行使,若買受

47、人未在三十天內行使該項權利的,視為買受人自愿放棄該項合同解除權。本補充協議有特殊約定的從約定。 5. 出賣人針對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及其所在樓宇、項目做的銷售資料及宣傳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售樓書、宣傳折頁、報紙、電視廣告等)僅供買受人購房時參考,并不視為正式要約之內容,出賣人不因上述廣告、宣傳資料而承擔違約責任,上述廣告、宣傳資料與本合同及其附件內容不一致的,以本合同及其附件為準。雙方在交易過程中口頭表示的意向和信息不構成合同內容,雙方不受其約束。 6. 如買受人逾期未付款,出賣人依本合同及補充協議的規定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有權在買受人已付房款中直接扣除相應的違約金。 7. 買受人已辦理收樓手續后本合

48、同解除的,自買受人收樓至房屋移交給出賣人之日止,買受人應按購房款總額的每日萬分之五向出賣人支付房屋使用費,除此之外,買受人還應繳納上述期間內該商品房的水電費、水電公攤費、物業管理費等一切因使用或占有該商品房所產生的一切費用。買受人應于本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內辦妥退房手續并將房屋騰空退還給出賣人。買受人在退房前造成房屋損壞的,應當賠償出賣人損失。如買受人對房屋進行裝修的,買受人應予以恢復原狀,并承擔相應費用。如出賣人要求按現狀收回房屋的,則該商品房的裝修部分買受人不得拆除,出賣人對此不作任何補償。8. 買受人對儲藏室的位置、朝向、面積等狀況已充分考慮并全面知悉,根據設計,部分管道、風機箱等設施設

49、備設置于儲藏室中,買受人對儲藏室內的上述設施設備、層高等狀況做了全面了解,不得以管道、風機箱等設施設備或層高等狀況為理由要求解除合同或拒絕付款或拒絕收房或提出其他權利主張。9.買受人確認:在主合同及本補充協議簽署前,出賣人已就主合同及本補充協議的全部條款,包括涉及免除或減輕出賣人責任、加重買受人責任、排除買受人主要權利等內容,特別是商品房的交付條件以及買受人的違約責任條款,向買受人進行了充分說明與解釋。 特別提示:請買受人在簽字前詳細閱讀并充分理解主合同、附件及本補充協議內容。買受人一經簽字即視為已充分知曉并理解了全部條款及內容的實質含義及其相應的法律后果。十三、本補充協議的內容與本合同的內容不一致的,以本補充協議為準。 出賣人: 買受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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