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地稅局關于建筑安裝業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3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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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地稅局關于建筑安裝業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3頁).doc
1、湖北省地方稅務局文件鄂地稅發2010126號 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異地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區地方稅務局:為進一步加強對異地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1996127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征管實際,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一、在我省境內異地從事建筑安裝業(包括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勘探及其他工程作業)的單位和個人,其代扣代繳(自行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繳納,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不得重復征收。二、異地從事建筑安裝業的單位和個人,財務會計制度較
2、為健全、能夠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并能及時準確實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代扣代繳的,經工程作業所在地縣(市、區)以上稅務機關審定同意,其應扣繳的個人所得稅可以實行查帳征收。三、對不符合查帳征收條件的異地建筑安裝企業和個人一律實行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的附征率為工程價款的1%。四、在我省境外從事建筑安裝業的本地單位和個人,其在工程作業地未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回我省向注冊所在地(居住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五、在我省境內異地從事建筑安裝業的單位和個人是指省外來我省和省內跨市、州、林區、直管市從事建筑安裝工程作業的單位和個人。跨縣(市、區)從事建筑安裝業扣繳個人所得稅的納稅地點事宜由市、州、林區、直管市地方稅務局確定。六、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執行,各地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湖北省地方稅務局辦公室 2010年6月24日印發打字:劉薇 校對:稅政二處 周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