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法建筑一樣不能侵犯采光權” 上傳:wr1024 來源:大眾日報 2008年4月9日據報道,因為“海晟名苑”高層建筑嚴重遮擋自己家的陽光,北京市東城區春秀路的18戶居民把“海晟名苑”的開發商告上了法庭。東城區人民法院對此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海晟名苑”的開發商進行賠償。原告方代理律師認為,法院正確行使了自由裁量權,審判結果可以接受。而被告北京海晟房地產有限公司認為,當初工程立項時已經通過了規劃部門的批準,因此提起了上訴。 按照北京市規劃信息中心出具的日照測算報告,原告住房在“海晟名苑”建設前后的冬至日的日照時間雖有很大縮減,但是,原告的房屋在冬至日的日照時間符合國家規定的1小時標準。因此,受理法
2、院本著不動產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判決被告支付原告數額不等的補償。如此判決,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內,對法院而言,已算盡職盡責,但對當事人來說,卻不能算做理想的結果。我國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規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標準為大寒日2小時,冬至日1小時。但2007年10月1日起實施的 物權法第八十九條對采光權又有了新規定: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從物權法對“采光權”的規定可以看出,相鄰雙方應以不妨礙為建設的先期條件。對于新建筑物層數、間距不符合建筑規劃國家標準,遮擋相鄰建筑采光的訴訟,對于開發商違規施工導致
3、新建住宅樓影響與其相鄰建筑物的采光的訴訟,法院一般可以按照現有法律法規作出比較合理的判決。但對于那些新建建筑物設計樓層高度、樓間距符合設計規劃國家標準,仍對相鄰建筑采光造成影響的糾紛,法院作出的判決主要依靠自由裁量。可以想見,這種情況之下難免會讓“采光權”糾紛遭遇維權尷尬。任何法律法規都需要有一個不斷完善的過程。面對“采光權”糾紛,具體司法操作中也只有經濟賠償,而且一次性經濟賠償額很低,難以體現“采光權”的價值,更沒有諸如停止侵權或置換房屋這樣的規定。東城區春秀路18戶居民的訴訟和“海晟名苑”的上訴讓我們看到了“采光權”維權方面的法律漏洞。所以,筆者認為,即便是合法建筑,也不能侵犯鄰居享受陽光的權利。如果有合法不合理的現象存在,那只能說明有關法律法規已經滯后,我們要做的理所當然是修改有關法律條款,以適應不斷變化的新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