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于建筑產業化企業稅收扶持政策的建議建筑產業化企業適用的稅收政策具體如下:一、增值稅(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明確規定:1、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免征增值稅政策: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產品。特定建材產品,是指磚(不含燒結普通磚)、砌塊、陶粒、墻板、管材、混凝土、砂漿、道路井蓋、道路護欄、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溫材料、礦(巖)棉。2、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以廢舊瀝青混凝土為原料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廢舊瀝青混凝土用量占生產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3、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現的增值稅實行即
2、征即退50%的政策:部分新型墻體材料產品。具體范圍按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新型墻體材料目錄執行。(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明確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1、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2、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它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3、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稅發1993154號
3、)明確規定:基建單位和從事建筑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的加工廠、車間,在建筑現場制造的預制構件,凡直接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稅。二、企業所得稅(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7號)、(財稅2008117號)明確規定:企業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錄中所列資源為主要原材料,生產目錄內符合國家或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當年收入總額。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時,目錄內所列資源占產品原料的比例應符合目錄規定的技術標準。企業同時從事其他項目而取得的非資源綜合利用收入,應與資源綜合利用收入分開核算,沒有分開核算的,不得享受優惠政策。(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第512號)明確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201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