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違法建筑進行強制拆除的法律依據(1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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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法建筑進行強制拆除的法律依據(1頁).docx
對違法建筑進行強制拆除的法律依據一、有關部門要求拆除違法建筑屬于一種行政處罰行為。依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拆除違法建筑(現在應該叫違法建筑,而不是違章建筑了)的執法部門應該是市政府規劃管理部門,為便于統一執法,往往通過委托的方式將這一執法權交給城管局。二、拆除違法建筑的一般執法程序是:1、執法部門下達書面的整改通知書或限期拆除通知書或行政處罰文書,在文書上會告知你違法的事實、處罰的依據、限期拆除或整改的時間、對處罰不服的訴訟或復議申請時間和部門等內容,而且文書上要有執法單位的公章,執法人員在送達文書時必須是兩人以上,而且必須將文書送達給你或你的直系親屬(你是否簽收不是必須的,只要送達就可以);2、強制拆除的部門,既可以是執法部門。附:城鄉規劃法有關條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