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 票 收 款 作 業 程 序支 票 收 款 作 業 程 序 1.1. 目的目的 為規范支票收款行為、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財務風險,特制 定本制度。 2.2. 適用范圍適用范圍 適用于顧客以支票購買本公司商品的行為。 3.3. 職責職責 3.1. 財務部收銀員負責審核并收取支票;負責通知樓層及柜臺到 款情況; 3.2. 營銷部各樓層負責向顧客解釋公司支票付款原則并批準發 貨。 4.4. 工作程序工作程序 4.1. 顧客付款前說明需支票付款的,樓層銷售人員應向顧客說明 我公司支票付款的有關規定(4.4 條的內容) 。 4.2. 收銀員收取支票時,應再次提示顧客我公司支票付款的有關 規定,并征詢顧客
2、意見。顧客確認后,收銀員應認真審核支 票: a) 簽發日期是否過期或遠期; b) 支票加蓋印章清晰,完整、不重疊(密印) ; c) 內容準確無涂改現象; d) 支票平整、票面清晰。 4.3. 支票審核無誤、決定受理后,收銀員應在支票背面右上角注 明持票人的有效證件號碼(如身份證、軍官證等) 、姓名、聯 系電話。如需樓層管理人員擔保,還應有擔保人的簽名。 4.4. 商品發貨規定:按支票金額劃分。 4.4.1. 5000 元以內的,收銀員應首先辨別支票、身份證的真偽,并 核對持票人留存電話是否與支票單位印鑒相符、持票人是否 該公司人員、撥打 114 電話查詢持票人留存的電話是否與支 票上的支票印鑒
3、單位一致。以上內容經核實無誤后可直接收 取并當場發貨。 起草人:起草人: 審核人:審核人: 批準人:批準人: 4.4.2. 5000 元以上的,應在銷售小票上蓋“支票受理款到后發貨” 章,貨款到賬后及時通知柜組發貨并在銷售小票上蓋收款章。 a) 如顧客要求立即提貨,必須由公司管理人員簽名擔保方可 發貨。此擔保由公司管理人員在擔保權限內根據實際情況 自愿進行,如果發生損失,由擔保人全額承擔。 b) 擔保權限: 1 萬元以下, 可由樓層管理員及以上人員擔保;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的,可由樓層主管及以上人員進行 (包括值班經理、值班總經理)擔保;超過 3 萬元的,可 由部門經理級以上人員擔保;
4、超過 10 萬元的,公司內部人 員不得擔保。 4.5. 因收取支票需打電話查詢或者尋找擔保人而讓顧客等候時, 收銀員、樓層管理人員要向顧客講明情況并致歉。 4.6. 收銀員每天在 15:30 以前將收到的支票及時送存內部銀行并 做記錄,同時注意交接給下一班次收銀員。 4.7. 支票到賬后財務部人員應在 1 小時內通知收銀班長,收銀班 長通知相應收銀臺,再由收銀員通知樓層及柜組支票已到賬, 如尚未發貨,柜組立即送貨或者通知顧客提貨。財務部人員 應將此類支票予以登記,并及時查詢,保證支票到帳的當日 將信息反饋給收銀。 4.8. 因收銀員不按制度規定收取支票造成的損失由收銀員全額承 擔;因違反制度 4.7 條之規定使信息滯后造成顧客投訴和不 滿的,損失由責任人承擔。 本制度自 2004 年 9 月 8 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