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動火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1辦理動火證,落實安全措施。2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安全技術交底。3檢查滅火器材、消防器材,確保完好無隱患。二、基本防范措施1、現場施工區域嚴禁抽煙。2、可燃物品倉庫及堆放場,應設置在供水可靠、消防車能夠到達的地方。有明火的作業區與可燃材料堆垛之間的防火間距應大于30m。3、可燃物品倉庫四周,應留有寬度不小于6m的消防通道,并保持暢通。4、對貯存的可燃物應經常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發現火災隱患,必須及時消除。5、在倉庫或堆放場進行裝卸作業時,機動翻斗車、拖拉機等易產生火花的機械嚴禁進入可燃物品倉庫。6、機動車輛上應配備消防器材。施工現場消防道路應保持暢通。7、倉庫
2、或堆放場的電纜應埋地敷設。電線需架空時,與露天燃料堆垛的最小水平距離,不應小于電桿高度的1.5倍。倉庫或堆放場不得亂拉臨時線路。8、倉庫或堆放場所使用的照明燈,與易燃堆垛間的距離不得小于1m。9、開關箱、接線盒,距易燃物堆垛外緣不得小于1.5m。10、倉庫或堆放場的電氣設備,應經常檢查維修。三、電氣焊作業1、焊、割作業焊工必須持證上崗并滿足以下要求:焊工不了解焊、割周圍環境的安全狀況時,不得動火;未確認焊件內部已無可燃、易爆物前,不得動火;裝過可燃物料未經徹底清洗和排除危險之前,不得動火;用可燃材料作保溫、隔熱、隔音的部位,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得動火;焊割部位附近有可燃、爆炸物品,在未
3、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得動火;附近有與明火作業相抵觸的工種在作業時,不得動火;立體交叉作業沒有防火安全隔離措施時,不得動火;與外部相連的管道與設備,在未查清有無險情或明知存在危險而未采取有效措施之前,不得動火。2、施工完畢,應仔細檢查清理現場,熄滅火種,切斷電源方可離開。3、下列情況雖沒有要求辦理動火作業票,但在施工前要設專人監護:采用可燃材料制作的包裝箱上方或水平距離10m范圍內進行明火或產生火花的作業時;在用木材、塑料等可燃材料作成的屋面,棚頂、天花板及篷布上方或放置、鋪設可燃材料的室內,進行明火或產生火花的作業時;4、施工現場發生火災、火警時,應視其具體情況立即組織搶救或報告公安消防部門。四、消防器材的配備1、臨時木工間、施工動火區域及框架鋼結構每層次應配置消防器材。2、在倉庫及現場明顯處,應設置火警電話號碼牌。3、施工人員必須經過滅火器使用方法的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