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路基清理與掘除施工方案 1、 施工準備 路基土方施工前,根據勘測設計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提供的路線導線控制點和水準控制點,進行復核,增設臨時水準點恢復中樁測量,并將測量結果提交監理工程師審核。經批準后,在直線段每20m,緩和曲線上每10m,現場放出路基的中心、邊緣坡口、邊溝、護坡等具體位置,并用石灰線標明其輪廓,開挖界溝、臨時排水溝等。 開工前,對路基土方施工隊伍進行技術交底,使參加施工的實際操作人員,掌握和了解路基土石方工程技術特點、施工方法、質量標準和安全措施。 2、 原地面處理 先將公路用地范圍內的植被,垃圾和有機雜質清除掉,表層土清除到原地面以下20m,清除后的棄土堆放指定的地點(棄土場)
2、。 路基填筑高度小于1.0m的地段所有樹木、樹墩、樹根和其它有機雜質都清除到路面標高以下至少1m,填筑高度1.0m的地段,將樹墩和樹根清除至原地面,所有坑穴填土(石)壓實。 3、 拆除與挖掘 (1) 路基用地范圍內的舊橋梁、舊路面和房屋及水泥地坪等其它障礙物應予以拆除。正在使用的舊橋梁、舊涵洞、舊路面及其它排水結構物,應在對其正常交通和排水做出妥善的安排之后,才能拆除。(2) 原有結構物的下部結構應拆除到天然河床底部以下300mm其在河床以外的部分至少拆除到天然地面下500mm,如其整個或部分處于新建結構界限之內時,則應拆除到使新結構物施工不受影響的范圍。 (3) 拆除原有結構物或障礙物需要進行爆破或其它作業有可能損傷新結構物時,必須在新工程動工之前完成。 (4) 所有指定為可利用的材料,都應避免不必要的損失。為了便運輸,可由監理工程師指定存放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