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1 頁 共 21 頁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通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1 1詞語定義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1 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于建設工程 施工的條款。 1.2 專用條款: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 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3 發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 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
2、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 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5 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設計單位: 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設計并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7 監理單位: 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監理并取得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8 工程師:指本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9 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 托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1.10 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
3、的承包范圍內的工程。 1.11 合同價款: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 成承包范圍內全部工程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12 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后按計 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13 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濟支出。 1.14 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歷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承包 天數。 1.15 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 對的日期。 第 2 頁 共 21 頁 1.17 圖紙:指由發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經發包人批準,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 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18 施工場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