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火作業許可證明火作業許可證 申報單位 施工單位 月 日 時至 月 日 時 作業時間 作業地點 作業內容 監 護 人 操 作 人 焊工證件 類別 號碼 經辦人簽字: 簽發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備 注 明火作業防火安全規定明火作業防火安全規定 1 明火作業包括:電氣焊、熬瀝青、清理易燃物品容器、用具廢舊易燃、可燃 物品銷毀等需動用明火項目。 2 進行明火作業前,必須到長新大廈保安部辦理明火作業許可證后,方可實施。 3 明火作業必須做到: 3.1 查:在動用明火前,檢查周圍和上下以及被焊接物內有無燃物; 3.2 清:對必須和能清理的易燃、可燃物必須清理干凈; 3.3 澆和隔:對不能夠清理的物品,用水澆或用石棉等非燃材料遮隔防止落入火種; 3.4 看:動用明火操作時,必須有專人對現場進行監護并配合滅火器材,用火后, 對現場進行認真檢查,防止余火復燃; 4 電氣焊人員必須是經過國家有關部門考核后頒發正式證件的焊工; 5 對不遵守本規定者,保安部有權制止作業,并按規定予以處罰; 6 本證在規定的使用期限內有效,過期自行作廢,無物業部公章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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