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 章 管 理 規 定 1、關于公司印章管理權在綜合管理部,公司財務專用章及合同章由財務部負責 管理。 2、綜合管理部印章由專人管理,管理印章員由綜合管理部經理指定。 3、印章的刻制、發放、使用。 4、公司印章及各部門、項目印章由綜合管理部統一刻制并留印存檔。 5、物業公司下設異地分公司可由對應部門刻制印章并將公章留印一份在綜合管 理部存檔。 6、各分公司、部門、項目公章應設專人管理。 7、加蓋公章應由經手人填寫用用印登記表 ,并由公司或各部門負責人審核需 蓋章的文件內容。 8、加蓋公司或分公司公章需經公司或分公司總經理批準,加蓋各部門、各項目 印章需經部門及項目經理批準,加蓋會館印章應由經營部經理批準。 9、各項目人員出入證、車輛出入證、裝修許可證等需加蓋公章時必須在結款后 用印,并進行詳細登記。 10、印章不得隨意由他人使用。印章使用人領用使用完畢后立即歸還。由于印章 管理不善印章流失到外部,造成公司名譽損失或經濟損失,印章管理員予以辭 退;或領用人使用后未歸還造成公司名譽損失或經濟損失,領用人予以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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