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長江南京段船舶溢油應急計劃(南京海事局2003年11月)1.總則1.1編制目的和原則(1)保護長江南京段水域環境和資源,防治來自碼頭、船舶、設施和相關油類作業造成的溢油污染損害,保障人體健康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證正常的通航環境和通航秩序。(2)充分考慮長江南京段轄區內地理環境和應急反應能力,建立本轄區溢油應急反應系統,一旦發生溢油事故,可對溢油事故作出最快速、最有效的處理,控制和清除溢油,將損失和危害減少到最低限度。(3)實施國家制定的防污染法律、法規,履行我國締結和參與的船舶溢油應急有關的國際條約規定的義務。(4)本計劃中涉及的各有關單位均持有有效的本計劃文本,以便于協調相關部門處理長江南京段
2、發生的船舶溢油污染事故。1.2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等國家法律、法規。(2)聯合國海洋法公約、73/78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MARPOL73/78)、1990年國際油污防備、反應和合作公約(OPRC90)、1992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CLC92)等我國加入的相關國際公約。(3)中國21世紀議程第四部分:資源的合理利用和環境保護。(4)中國海上船舶溢油應急計劃1.3管理部門(1)南京市人民政府對本計劃實施協調管理。本計劃納入中國船舶
3、溢油應急計劃體系,其層次框架圖為(2)本計劃的實施充分依賴于南京長江水上搜救中心。(3)南京市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應積極支持本計劃的實施,當其行政區域內水域或岸線受到溢油污染或溢油威脅時,必須按照本計劃的要求組織消除或減輕污染損害。1.4義務1.4.1一切單位和個人發現水面溢油或有水上溢油危險時,均有義務盡快向本計劃指定的部門報告。1.4.2有關單位和個人均有義務在溢油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參與溢油應急反應行動。1.4.3船舶、碼頭及其它油類作業設施發生溢油事故,必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減輕油類的溢出和污染,及時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接受調查、處理。1.5制定與發布1.5.1本計劃由南京海事局
4、組織制定,并報經南京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發布。并須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海事局及江蘇省環境保護局備案。1.5.2長江南京段轄區內從事油類作業的碼頭、裝卸站、點等設施的所有人、經營人必須依法編制溢油應急計劃,報南京海事局批準后,認真組織實施。1.6適用范圍1.6.1本計劃適用于長江南京段所屬水域內的一切船舶溢油應急組織指揮和反應行動。上界:慈湖河口與烏江河口連線;下界:新河口過河標與儀征十二圩測點連線1.6.2長江南京段與周邊地區的船舶溢油污染的應急反應合作。1.6.3以上范圍之外、造成或可能造成本轄區內船舶溢油污染的應急反應組織和溢油應急行動。1.7定義本計劃下列用語的含義是:船舶:油輪和燃油船舶及
5、其他任何可能造成水域油類污染的船舶。港口:由船舶停靠、航行及裝卸作業的碼頭、設施、航道、停泊點等組成一定范圍的區域(水域)。油類:是指任何類型的石油,包括原油、燃料油、油泥、油渣和煉制品。應急反應:旨在防止、控制、清除、監視、監測等防治溢油污染所采取的任何行動。溢油源:主要指船舶和碼頭、裝卸設施等,同時考慮可能存在對水域造成溢油污染的陸源設施。溢油危險:指有可能引起水域溢油事故的各種情況,主要包括各類船舶事故和其他意外事故,如觸礁、擱淺、碰撞、嚴重橫傾、翻船、爆炸、等。2.組織管理2.1溢油應急組織指揮系統建立長江南京段溢油應急組織指揮系統,統一組織協調和指揮溢油事故應急反應。(見附圖)2.1
6、.1溢油應急指揮部組成2.1.1.1溢油應急指揮部在南京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與南京長江水上搜救中心等溢油應急事故相關部門組成溢油應急指揮部,指揮部設在南京海事局,負責溢油應急的統一組織協調和指揮。指揮部成員為溢油應急相關部門的領導,指揮部日常工作的辦事機構與水上搜救中心辦事機構合署辦公。溢油應急指揮部的日常事務由溢油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辦公室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南京海事局。指揮部成員:總指揮:南京市人民政府主管領導或南京長江水上搜救中心領導兼任。常務副總指揮:南京海事局局長擔任。副總指揮:南京市環保局局長擔任。指揮部辦公室主任:南京海事局主管副局長擔任。指揮部成員:市口岸、交通、環保、海事、水
7、利、漁業、港管、航運、公安、消防、衛生、氣象、通信、保險等部門主管領導。指揮部辦公室成員:市口岸委、海事、環保、港管、航運等部門主管領導。圖2.2溢油應急指揮部組成2.1.1.2溢油應急現場指揮部溢油應急現場指揮部設立于船舶、浮動設施發生溢油事故的現場或溢油應急指揮部指定的地點,承擔棲霞、大廠、儀征、新生圩以及大橋以上5個片區發生的船舶溢油事故應急處置的現場指揮工作。溢油應急現場指揮部為非常設性機構,由溢油應急指揮部根據需要臨時設置。現場指揮由溢油應急指揮部指定。現場指揮負責現場落實溢油應急指揮部的指令,及時反饋現場處置信息至溢油應急指揮部,做好溢油應急反應行動的全過程的現場指揮工作。2.1.
8、1.3溢油應急技術咨詢專家組溢油應急反應指揮部下設的包括海事、環保、溢油防治、救撈、消防、航運、船檢、水文、氣象、保險、法律等方面專家組成的專家組。組成與分工見下表溢油應急咨詢專家組對溢油應急反應行動及時提供專業咨詢,對溢油事故處理總結提供參考意見,對未來的海上溢油應急行動提出改進措施和方案。2.1.1.4溢油應急反應組由海事、環保、溢油防治、救撈、消防、航運、水文、氣象等成員單位組成。船舶溢油事故發生后根據溢油應急反應指揮部的決策,具體組織溢油應急反應行動。2.1.1.5溢油應急后勤保障組由海事、環保、港口、交通、衛生等成員單位組成。船舶溢油事故發生后根據溢油應急反應指揮部的要求,安排好溢油
9、行動的車船服務、物資供應、醫療救助、住宿、膳食供應、通信等事項。2.1.1.6水域環境監測組由海事、環保、水文、氣象等成員單位組成。船舶溢油事故發生后根據溢油應急反應指揮部的要求,對溢油進行監測、監視。2.1.2應急指揮部門職責2.1.2.1長江南京段溢油應急指揮部(1)組織實施長江南京段溢油應急計劃,組織計劃的修訂。(2)接收并組織執行上級指揮部的指令。(3)溢油事故發生后迅速組成溢油應急反應現場指揮部,對溢油應急進行現場指揮。(4)制定應急反應對策,并組織指揮實施。(5)組織溢油應急培訓和應急反應演習。(6)負責組成長江南京段船舶溢油應急技術咨詢專家組,建設長江南京段船舶溢油應急后勤保障支
10、持系統。(7)批準本轄區溢油應急經費預算,并多渠道籌集所需資金。2.1.2.2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1)在溢油應急指揮部的領導下,負責溢油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2)編制本轄區溢油應急經費預算。(3)接受溢油事故報告,迅速作出評估,發布報警和通報,按程序啟動應急反應預案。(4)負責編制溢油應急反應年度工作計劃、培訓計劃并組織應急演習。(5)檢查轄區溢油應急反應防治隊伍的設置、設備的配備,指導應急反應設備庫和專業清污隊伍的管理。(6)經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授權,負責長江南京段水上溢油事故的新聞發布。2.1.2.3溢油應急現場指揮部職責(1)接受來自上級溢油應急指揮部的指令,及時反饋溢油事故現場有關情
11、況和提出處理意見。(2)調動現場的應急力量,采取對抗溢油事故的應急反應行動。(3)依據客觀情況對溢油事故作出初始評估和進一步評估。(4)依據客觀情況,請求上級溢油應急指揮部提供人力、應急物資援助和專家咨詢組的技術支持。2.1.2.3溢油應急指揮部成員的職責(1)市人民政府督促溢油應急各成員單位按本計劃履行相應的職責。統一協調溢油應急反應過程中的重大問題。(2)海事部門審批從事油類作業的港口、碼頭、裝卸站等部門的溢油應急反應計劃(方案)。對溢油區域實施水上交通管制,發布航行通(警)告。組織溢油專家咨詢小組的工作。負責船舶污染事故原因的調查以及污染損害的調查取證。完成溢油應急指揮部交辦的事務。(3
12、)環保部門負責對污染水域、岸線的污染監測工作,提出有關清理和預防建議,如取水口的關閉等,供應急指揮部參考。負責岸線清污行動的組織、協調和指揮,動員社會力量對岸線等到油污的清除工作;對已清除油污岸線的恢復以及對回收的油污和油污廢棄物的處置提出意見。完成溢油應急指揮部交辦的事務。(4)港口集團或航運公司組織自有的專職或兼職清污隊伍參加清污作業。協助調用作業船舶、防污器材、設備,指定專用泊位,運輸施救隊伍及救援物資。確認油污水接收設施及廢水處理設備隨時運轉良好。協助后勤服務、設備維修。協助核實港口、碼頭清污和油污損害情況。(5)消防部門承擔對船舶、設施、碼頭的火災預防與撲滅工作。營救受傷人員。(6)
13、衛生部門組織快速偵察檢測隊伍和醫療救護隊伍,測定溢油對人員危害的程度。組織對受害人員的醫療救護。(7)公安部門承擔安全警戒工作,維護現場的安全治安秩序、現場保護及必要的公眾隔離。保護及轉移事故中可能發生的傷亡人員。(8)農業及水產部門協助通知可能受油污損害的水產養殖區、農作物區,并采取預防和控制措施。協助對水產養殖區、農作物區油污損害的清除工作。協助核實清污和油污損害情況。(9)旅游部門協助通知可能受油污損害的旅游區域,作好預防措施。提出旅游區域應急處理建議,協助做好抗溢油工作。安排好旅游線路,避開油污區域。核實旅游區的油污損害情況。(10)氣象部門及時提供氣象信息及近期氣象預報趨勢。(11)
14、通信部門根據溢油應急工作的需要,保證通信聯絡暢通。(12)航道、水利部門及時提供事故現場和溢油可能漂移水域的航道、水文氣象情況。(13)其他有關部門由溢油應急指揮部根據當時情況對其他有關部門提出協助要求,在其職責范圍內提供必要的幫助。2.1.3應急指揮人員2.1.3.1應急等級與指揮人員安排由溢油應急指揮部根據油污的溢出量、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和所需要的應急反應的規模,確定事故應急等級(見表2-2),安排適當的應急指揮人員(見表2-1),并采取相應的應急對策。如果溢油事故及其污染損害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地區時,由上級溢油應急指揮部指定。2.1.3.2應急指揮人員職責應急總指揮(1)根據事故及其它有
15、關方面的具體情況確定和宣布溢油應急反應等級。(2)全面指揮本地區溢油應急反應行動。(3)在溢油事故難以控制時,請求上一級溢油應急(搜救)中心調用本地區以外的資源和應急力量。(4)通知明顯受到污染威脅的當地有關部門做好準備,必要時采取聯合行動(包括及時通知其他各有關部門)。(5)確保政府有關部門作好溢油圍控、重點環境敏感區防護和溢油清污所需的物資、人員和財務等方面的準備。應急副總指揮(1)負責向總指揮提供所掌握的溢油應急反應各方面的信息,主要包括:溢油風險(目前損失情況、污染發展趨勢、可能的污染程度等)已經和擬采取的應急反應對策、行動方案。可以調動的人力、物力、財力資源。(2)提出需有關單位支持
16、的物資、人員和資金等方面的具體要求(如種類、數量、時間限制等)(3)負責指揮和協調各溢油應急轄區之間的應急反應工作及合作。(4)確保新聞發布、聲明和事故報告的準確性,以及與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的一致性。(5)特大規模應急反應時,通知相關區域的上級環保局給予以下協助:責成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全力支持溢油應急反應工作。責成地方各級環境監測部門及時、全面地監測事故所在區域水體、底質、大氣、生態等環境狀況。特大規模應急反應時,負責請求海關、邊防、國檢等部門簡化境外支援設備的進口手續,加急辦理設備關稅與邊境許可證,辦理護照、簽證等方面予以方便。現場指揮(1)根據現場各方面狀況初步判斷溢油事故性質與規模。(2)
17、負責向指揮部報告應急反應系統方面的準備情況和運行情況,為應急反應提供建議。(3)確保已到達現場的各類資源得以合理調配,同時報告需要獲得增援的應急物資情況。(4)按照環境資源的優先保護次序,指揮應急反應行動。(5)負責調動和指揮應急反應隊伍,開展船舶溢油的回收和清污工作。2.1.4長江南京段溢油應急協作聯席會議由溢油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召集每半年一次的長江南京段溢油應急協作聯席會議,協商本計劃的實施事宜,遇下列重大協作問題或出現協商困難時,報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決斷。(1)建設和管理長江南京段溢油應急反應系統。(2)長江南京段溢油應急轄區與相鄰的溢油應急轄區之間的應急反應協作和通訊聯絡。(3)本轄
18、區內溢油應急人員培訓、技術信息交流和演習安排。(4)定期檢查溢油應急反應系統的運行情況和本計劃的落實、執行情況。2.1.5溢油應急合作2.1.5.1應急合作范圍長江南京段與其他區段之間的合作2.1.5.2合作前提包括:(1)在發生可能影響對方水域或岸線的溢油事故時互相通告。(2)當發生重大溢油時,本轄區內沒有足夠的設備和能力在短時間內處理溢油時,需請求鄰近的轄區支援。(3)當發生重大溢油事故時,溢油源失去控制,有可能導致雙方岸線污染時,需相鄰轄區的應急合作。2.1.5.3合作決策由長江南京段溢油應急指揮部向上一級溢油應急指揮總提出申請。2.1.5.4合作注意事項通過鄰近轄區之間的應急合作可擴大
19、相互間處理溢油的能力,但在請求合作時,還應考慮設備、人員到達災區的時間、后勤保障及費用問題。2.2溢油應急防治隊伍2.2.1溢油應急隊伍的建設為適應長江南京段水域溢油防治的需要,有必要建立一支專業和兼職相結合的溢油防治聯合應急隊伍。并納入長江南京段溢油應急反應體系,在應急反應時協調行動。應急隊伍建立的原則是人員精干、設備優良、功能齊全、反應迅速、布局合理。(1)應充分利用本區域現有的專業隊伍。作為區域應急隊伍的主要力量,對這些隊伍應重點投入,配給專業設備,平時應給予其政策扶持,應急時無條件服從調配。同時重點加強這些隊伍平時的培訓和演習,提高他們的應急反應能力,尤其應加強參與溢油應急反應的聯合行
20、動能力,使其在清污過程中能夠積極配合、相互支援,提高清污效率,逐步建立起政令暢通、組織嚴密、反應迅速、效率顯著的溢油應急反應隊伍。(2)加強轄區內各港口作業單位應急隊伍的建設。將從事散裝油類作業的碼頭作業人員組織起來,作為兼職的清污隊伍,除承擔自身的污染防治任務之外,也作為本轄區溢油應急力量的組成部分,服從本轄區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和協調。本指揮部重點加強對兼職人員的統一培訓,設備實行統一有償使用。(3)應急指揮部應定期或不定期開展針對性的人員培訓,提高應急防治知識技術水平和應急防治能力,并在溢油事故處理和演習中不斷加強各隊伍的實戰能力和各隊伍之間的協調配合能力。(4)在大規模的水域或岸線清除
21、作業中,從具有溢油應急反應能力的其他部門如港務、航運公司、軍隊、環保、漁業、石油化工、公安消防、廠礦企業、科研院校等部門得到人力物力支援,動員全社會的清污力量。2.2.2溢油清污隊伍管理2.2.2.1應急清污隊伍應得到海事局的認可,平時應24小時加強值班,保持信息暢通,一旦接到應急指揮部的指令,要能夠迅速趕到事故現場。2.2.2.2提高清污人員的素質,定期進行演習和必要的技術培訓,掌握清污設備的性能,熟練使用溢油圍控、回收、清除設備。2.2.2.3保證清污設備的技術先進性和良好的工作狀態。2.3溢油應急防治設備2.3.1溢油應急反應系統及設備庫配備2.3.1.1溢油應急設備配置原則溢油應急設備
22、的配置規模應根據長江南京段船舶運輸石油量、船舶的通行密度、歷年突發性溢油事故發生的概率和今后可能發生溢油事故的預測,以及本地區環境敏感區和易受損資源分布等情況,確定溢油應急隊伍的規模和配備的設備種類、數量、和配置地點,并根據需要和可能及時作出調整。(一)小型設備采取分散配置(即要求各碼頭配置),集中調用的原則。(二)大中型設備配置于長江南京段的四個溢油污染重點防治區域,即大廠、棲霞、儀征、新生圩地區,并盡可能在上述地區設立設備庫。2.3.1.2溢油應急設備配置計劃本計劃所指的溢油應急反應系統的設備至少應包括設備庫、監測系統、智能信息系統、溢油預測模型、環境敏感圖、通信聯絡系統、后勤保障系統等所
23、需的設備。設備的配備規劃按以下幾個階段實施:近期(一年內):所有從事散裝油類作業的危險品碼頭均應按要求配備圍油欄、適量的吸油材料和撇油器等防污染應急器材和設備;建立并完善轄區的船舶溢油應急反應專家咨詢系統。中期(三年內):應急反應設備的配備應能達到處理中等規模溢油事故的能力。配備足量的圍油欄、大型浮油回收船、多功能撇油器等清污設施,建立溢油應急設備庫,開發出應用于溢油污染危害評估、應急反應支持系統的計算機軟件。遠期(五年內):本轄段應急反應設備的配備應能達到處理較大規模溢油事故的能力。長江南京段溢油應急設備中遠期配備規劃見下表:2.3.1.3監視監測系統規劃方案溢油應急反應系統中監視、監測系統
24、分期規劃原則為:近期(一年內)以船舶水上巡視、GPS、岸邊監視和溢油信息舉報為主。中期(三年內)實現在重點區域配置水面浮標和紅外線溢油自動報警裝置。遠期(五年內)實現空中遙感技術為主的多途徑的監視、監測指揮系統。2.3.1.4模擬預報、敏感圖、智能信息系統規劃方案應急反系統中模擬預報、環境敏感圖和智能信息系統的分期規劃原則為:近期在敏感圖樣板研制的基礎上,建立溢油環境敏感圖和智能信息系統。中遠期完成所屬儀征、棲霞、大廠、新生圩、大橋以上片區水域溢油模擬預報模型、環境敏感圖和智能信息系統一般網站的建設及聯網,并與周邊地區保持有效的連接。2.3.1.5通信聯絡系統完善要求近期完善現有甚高頻電臺的配
25、置及利用。中遠期在本溢油應急指揮部配備GMDSS(全球海上遇險與安全通訊系統)。2.3.2溢油應急反應設備管理2.3.2.1應急設備調配(1)所有應急設備的調用由溢油應急指揮部統一調用或授權調用。(2)區域間的應急反應協作所涉及的應急設備的調用由上一級溢油應急指揮部統一調用或授權調用。(3)民間緊急征募:在缺乏溢油清污設備、外界支援不能滿足要求的情況下有必要采取最原始的清污方法,就地取材,從民間緊急征募以下應急物資:船舶(包括漁船),用于清污時作工作平臺和儲運設備。稻草、桔桿,用于吸附油的替代材料。魚網、瓢、大漏勺等作為臨時清污回收工具。桶、盆等作為臨時回收容器。2.3.2.2應急設備儲存方式
26、及地點(設備庫)(1)岸上的設備庫應設置于距高概率事故發生地點較近且交通便利的適當場所,配備的溢油應急的設備應盡可能用集裝箱儲存,以便能迅速調用。(2)應盡可能將圍油欄和撇油器等溢油應急設備儲存于專業浮油回收船上。2.3.2.3應急設備購置、使用和維護(1)溢油應急設備主要由各清污公司和貨主碼頭負責購置、使用和維護。(2)政府投資購置設備時,由轄區溢油應急指揮部或溢油應急協作聯席會議按實際需要選擇配置。所購置的應急反應設備由指揮部統一管理。(3)建立溢油應急反應設備購置基金。基金來源主要是政府的財政撥款和政策支持、油類作業單位的投入、民間捐贈、國際合作及外資投入等。2.4通信系統2.4.1通信
27、系統網絡組成作業通訊程序見下圖:2.4.2通信系統網絡的使用2.4.2.1報告報警信息傳遞渠道(1)通過水上搜救專用電話12395。(2)現場各部門利用呼叫、對講機、高頻、無線電話等方式進行相互聯絡。(3)應急指揮部與軍事船舶或軍事部門的通訊聯絡,通過搜救中心的通訊系統聯絡。(4)溢油應急指揮部、水上搜救中心及海事、環保、公安部門在現場的機構收到報告報警信息時,除對其中的重要內容加以文字記錄外,還應同時進行錄音。2.4.2.1指揮調度信息傳遞渠道南京長江溢油應急指揮部與上級溢油應急指揮部和其他區段溢油應急指揮部之間的信息傳遞,可根據具體情況使用郵電通信電話進行,但接收上級溢油應急指揮部的主要指
28、令和重要信息的傳遞應用傳真、錄音等方式存檔。現場指揮應將收集到的信息及時傳遞給溢油應急指揮部,指揮部再將消息傳遞給有關成員單位,并由此協調清污行動和請求區域協作。2.5培訓和演習2.5.1培訓內容培訓內容由理論培訓和操作培訓兩部分組成。對作業人員的培訓應側重于設備、設施等的使用和操作,對管理人員的培訓應理論和操作并重,其管理和反應對策經驗的獲得可通過理論培訓和模擬演習中獲得。溢油應急培訓大綱見附件H2.5.2定期演習和考核2.5.2.1演習組織溢油應急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應定期組織溢油應急反應演習,檢驗應急計劃中的各個環節是否能快速、協調、有效地實施,提高溢油應急反應系統的實戰能力。2.5.2.
29、2演習計劃每三年組織一次全面系統的演習,以檢驗整個溢油應急反應環節的有效性。每18個月組織一次片區范圍溢油演習。每年組織12次對系統某些環節的演習。2.5.2.3演習目標(1)使參與應急反應的各成員單位熟悉、掌握和深刻理解各自的職責。(2)保持應急反應各有關環節快速、協調、有效地運作。(3)檢查設備的可用性和性能。(4)考核各級應急反應人員對理論和實際操作技能的熟悉掌握程度。并及時發現應急計劃制定和實施過程中的問題和不足之處。2.5.2.4考核內容(1)本計劃中規定的各級、各類人員的應急反應能力。(2)相關溢油風險源的應急防治狀況。(3)應急反應聯系人名單。(4)應急主管部門以及合作單位的交通
30、、通訊、應急設備的狀況。(5)相關防污器材的使用方法以及不同類型溢油事故的處置措施。(6)應急反應所屬的環境敏感圖、以及信息系統。2.5.2.5演習記錄主辦演習的各成員單位應對演習情況予以記錄,并報溢油應急指揮部備案。2.6溢油的監視與監測2.6.1溢油監視的手段(1)船舶監視船舶發生溢油事故后,溢油應急指揮部根據溢油事故報告,迅速派遣監視船舶對溢油源和溢油進行跟蹤監視或利用事故現場周圍的其他船舶進行監視。(2)岸邊監視(1)通過交管中心雷達和遠程望遠鏡監視。(2)通過岸邊車、船、人監視。(3)航空監視在溢油應急指揮部的組織協調下,利用軍隊、民航等部門的飛機進行監視。(4)遙感監視利用衛星信息
31、資料通過影像處理分析進行監視。計算溢油面積、擴散方向、速度和范圍,繪制溢油擴散分布圖,為溢油污染損害提供依據。2.6.2溢油監測任務承擔部門溢油監測任務主要由溢油應急指揮部組織有水域環境監測職責的相關單位和部門按照國家環境監測規范和標準對溢油污染的水域及資源進行監測。2.6.3溢油監測的程序監測單位接受監測任務后,應盡快搜集和掌握有關資料和信息,在綜合分析判斷的基礎上迅速形成具體的應急監測方案并付諸實施,并將監測結果及時上報溢油應急指揮部。2.6.4溢油應急監測方案的主要內容2.6.4.1監測目的(1)確認油種和肇事船舶。(2)測定溢油理化性質為溢油應急反應決策者提供信息。(3)為資源保護和油
32、污損害賠償提供依據。2.6.4.2監測點位的布設原則及方法監測點的數量、密度及具體方法依據事故類型和等級而定,通常的布點方法是以溢油點為中心作同心圓式、網絡斷面式或放射型布點。2.6.4.3監測時段分為三個時段,初始和中期監測為應急反應對策提供依據,清污結束后的最終監測則主要為污染損害取證提供依據。2.6.4.4監測內容(1)事故現場觀測:事故船舶等設施的狀態、準確地點、水深、油類排放方式、油品種類、油類通過指定點的寬度和厚度、采集油樣、錄像、攝影、現場污染情況描述等。(2)油種的鑒別及該油種的理化性質。(3)跟蹤浮油:漂浮油帶的寬度、長度、厚度、漂流方向、表層流等。(4)油膜覆蓋的范圍、覆蓋
33、率、形狀、色澤、根據船舶裝載油量和剩余油量估算溢油量。2.6.4.5監測項目(1)氣象要素:風向、流速、氣溫、氣壓等。(2)水文要素:水溫、水深、表層流、水色等。(3)水質:溶解氧、生化需氧量、pH值、油類等。(4)底質:沉積物類型、氧化還原電位、油類等。(5)生物:浮游生物、魚類試捕(含水底棲生物)。2.6.4.6樣品保存及監測方法按有關規定執行。2.6.4.7監測結果包括文字報告、有關圖集、監測數據匯編、相集、錄像。2.7索賠與賠償關于油污損害的索賠和賠償,按1992年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和國務院規定的船舶油污保險、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等具體辦法執行。2.8應急計劃修訂2.8.1修訂時間每
34、年進行一次小修訂,每3至5年進行一次全面修訂。2.8.2主要修訂內容溢油應急計劃因下列情況需定期修訂,使其符合實際和更加完善:(1)由于國家有關政策和法規的變化及政府機構的發展,需對應急組織機構和政策作相應調整。(2)通過日常溢油演習和實際溢油事故的應急反應行動取得的經驗等,對計劃進行完善修訂。(3)根據環境敏感區的變化,應急技術的進步,設備的報廢等情況進行修訂。3溢油應急反應溢油應急反應是溢油應急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貫穿于溢油發生后的全過程。溢油事故的應急反應由應急指揮部組織實施,反應過程主要包括評估溢油風險、優化清污方案、調配應急資源、按事故等級采取應急反應行動。3.1溢油應急反應程序圖(
35、附圖3.1)3.2溢油事故報告船舶發生溢油事故應通過一切可能的手段,首先向距事故發生地最近的海事機構報告。此外,發生溢油事故的最初報告也可能來自主管機關的巡邏艇、任何其他船舶、碼頭、設施和其他部門及個人。任何部門和個人發現溢油或可能引發溢油的事故后均有義務立即向最近的海事機構報告,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防止危害擴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為溢油報告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嚴禁謊報和不實報告。任何單位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向南京海事局總值班室報告或向其所屬海事處報告。緊急報告電話如下:各級海事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向溢油應急指揮部報告。溢油應急指揮部接到報告后也應及時通報相關海事海事機構。受理報告應了解如下基
36、本情況:(1)事故發生的船舶名稱、所屬單位及確切地點。(2)造成污染的油種、數量、飄流方向及現狀。(3)記錄報告人姓名、單位、電話或聯系方式。3.3溢油事故的初始評估溢油應急指揮部接到溢油報告后,除要求報告單位和報告人對溢油的泄漏和擴散等情況繼續報告和做出補充報告外,還要立即對溢油事故進行初始評估,通過初始評估,盡快確定報警(通報)部門和采取應急反應措施。初始評估的主要內容有:(1)根據溢油源的類型、溢出油的種類、事故的地點、事故原因、氣象、水流等,評估溢油的可能規模,初步預測溢油的擴展趨向。(2)對溢油發生火災、爆炸的可能性進行評估。(3)評估溢油對人身安全、公眾健康構成的威脅。(4)評估溢
37、油對周圍環境敏感區和易受損害資源可能造成的影響。3.4報警(通報)溢油應急指揮部常務副總指揮接到報告后,立即向指揮部總指揮報告,并在指揮部設立應急指揮辦公室協調指揮工作。指揮部應及時發出溢油事故警報(通報),警報的主要部門如下(按事故等級)。(1)南京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2)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海事局、南京海事局及其所屬的相關海事處。(3)長江南京段船舶溢油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4)如溢油事故影響或可能影響下游相關水域,則向受影響或可能受影響水域的溢油應急指揮部報警。(5)應急反應隊伍、監測監視部門。(6)可能受到污染影響的單位。3.5進一步評估3.5.1溢油事故進一步評估的信息來源(1)
38、溢油事故報告單位和報告人的繼續報告和補充報告。(2)接受報警或通報單位和個人的反饋意見。(3)監視監測系統對溢油擴散信息的報告。(4)溢油漂移擴散模型對溢油擴散的報告。(5)根據周圍環境敏感圖的分析。(6)智能信息系統提供的信息。(7)其它途徑提供的溢油污染信息。3.5.2進一步評估的內容(1)根據盡可能準確的溢油和環境條件資料,采用溢油模擬預報系統預測溢油在未來的軌跡和歸宿,評價不同程度、不同內容溢油影響的范圍。(2)結合模擬預報結果和監測結果,在環境敏感圖上了解溢油軌跡和歸宿對主要敏感資源的威脅,包括:威脅可能性、威脅范圍、距離遠近、最短威脅時間、優先保護順序等。(3)在智能信息系統的支持
39、下,根據溢油風險、應急設備和人員分布等情況,評估本地區應急反應的人力、設備、器材是否能滿足應急反應的需要,是否需要其他地區的支持,以便進一步確定溢油應急反映行動方案。3.6應急反應對策3.6.1現場指揮采取的對策一旦接到溢油事故報告,指定的現場指揮應立即趕赴現場。在指定的現場指揮到達現場前,由最先到達現場的海事監督人員中級別最高者擔當臨時現場指揮。現場指揮(臨時現場指揮)應立即采取以下應急行動:(1)確定溢油事故現場的準確地點和溢油原因(包括船名、船型、碰撞/擱淺、船東/貨主),及時向溢油應急指揮部報告,同時組織緊急處置。(2)及時報告溢油種類、溢油事故的規模(包括油跡的長、寬、形狀、顏色),
40、現場風速、水流狀況及浮油漂流動向,組織必要的監視監測,并定時(一般為10分鐘)向溢油應急指揮部報告溢油漂流動向。(3)及時根據現場情況預測并報告進一步溢油的可能性,判斷溢油應急反應等級,責令責任方采取可能做到的一切防溢油措施,要求應急指揮部迅速調動應急隊伍及裝備。(4)溢油應急隊伍及裝備到達現場后,組織指揮現場溢油圍控和清除,并根據溢出油種類、規模、地點、擴散方向采取相應的防治措施。(5)采取任何應急反應行動,均應根據溢油規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確定相應的應急等級,并及時報告溢油應急指揮部。3.6.2溢油應急指揮部采取的對策接到溢油事故報告后,迅速指派現場指揮趕赴現場,并在各方面全力支援、接應和
41、指導現場對抗溢油的應急反應行動。迅速啟動監視、監測和智能信息等支持系統,必要時召集應急技術咨詢專家組根據現場指揮提供的溢油應急等級,緊急評估溢油事故的環境污染風險,擬定應急方案,并通過組織指揮系統、通信聯絡系統、設備庫網絡系統和后勤保障系統等作出如下反應:(1)及時報告上一級溢油應急指揮部。(2)迅速組織及指派專業溢油清污隊伍攜應急反應設備趕赴現場。(3)根據應急等級通報相關的溢油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并采取相關的對抗溢油措施。(4)指派船艇對溢油源周圍水域和溢油區域實行警戒或交通管制。(5)必要時請求實施溢油擴散空中監視和溢油控制與清污作業空中支援。(6)重(特)大溢油事故,向上一級溢油應急指
42、揮部請求應急援助,并通知有關政府部門、企業、附近居民開展預防溢油污染的應急反應行動。3.6.3溢油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采取的對策接到溢油應急指揮部關于溢油事故情況通報后,發出緊急報警或類似的緊急通報,告知有關單位和部門。接到報警或通報后,各有關單位和部門應根據應急指揮部的指令在職責范圍內迅速采取盡可能的應急反應行動以控制和消除危害,包括后勤保障和空中支援等,并將行動情況及時反饋給溢油應急指揮部,同時應做好應急行動中的情況記錄。3.6.4敏感資源的保護3.6.4.1敏感區的分布長江南京段環境敏感區及易受損害資源主要有以下幾類:(1)生態自然保護區。(2)生活用水取水口。(3)水產養殖區。(4)工業
43、用水取水口。(5)風景旅游區。(6)岸線。3.6.4.2保護原則(1)一旦發生溢油污染,首要目標是保護重要區域和控制溢油擴散,以減少污染損害的程度,其次是清除污染。(2)通知敏感區保護目標,首先動用本單位的防護能力,進行防護和控制。(3)如果本計劃擁有的應急設備、人力、材料不足以對所有敏感資源提供全面保護,則必須按優先順序,首先保護好最重要的區域。(4)確定優先保護順序時應考慮以下多種因素:該區域對油污染的敏感性、易受損害的程度。保護某種特定資源的實際效果。清除作業的能力和可能性。季節影響的程度。現場指揮必須綜合以上各種有關因素,確定敏感資源的優先保護順序。(5)本計劃對敏感區和資源優先保護的
44、基本順序為:生態自然保護區。生活用水取水口。水產養殖區。工業用水取水口。風景旅游區。岸線。3.7溢油的控制與清除3.7.1選擇適宜對策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盡量圍控、回收或清除水面溢油,防止其漂及岸邊,污染岸線。根據不同的環境條件(風、浪、流、溫度、環境敏感資源)和溢油特性(黏度、揮發性、溶解度、油膜厚度、風化程度等),選擇適當的水面和岸上清除對策,選擇參考見表3-1,可供選擇的主要對策見表3-2。選擇清污對策時,必須考慮是否具有專門或替代的設備、器材和材料,同時還要考慮相應的輔助設施及配套設備,如:(1)圍油欄拖帶船及指揮船。(2)回收油接收設施。(3)溢油分散劑噴灑設備和載帶船舶或飛機。(
45、4)回收廢油及污染物的處置設施等。3.7.2明確清污作業限制要求3.7.2.1圍油欄圍控(1)在浪高水域,溢油可能會濺過圍油欄,發生濺油的條件如下:波浪高度高于圍油欄的水上部分。波浪波長與波高之比小于5-101。(2)水流流速較大時會影響圍油欄的滯油性能,流速對圍油欄的垂直分量達到0.7節時為臨界流速,必須采用減少垂直分量的辦法才能提高圍油欄的滯油性能,包括:避免使圍油欄沿與水流流向垂直的方向布放,以降低作用于圍油欄的垂直流速分量。在使圍油欄與水流之間形成一定角度的同時要考慮各階段圍油欄連接后的整體剛性。3.7.2.2撇油器回收(1)水面比較平靜時撇油回收效果較好,但在風浪大情況下一般不能使用
46、,具體限制如下:風可以卷起輕質油,使其離開水面。波浪較大、特別是出現短波和駭浪時,撇油器不能跟隨波浪,使其性能受到影響。或使撇油器的集油機構移動,離開水面油膜,影響回收。急流使溢油在圍油欄下面逃逸,高流速使水面溢油太快地移過撇油器的集油機構,不能有效回收。(2)溢油粘度是影響撇油器回收效果的主要因素,具體限制為。溢油粘度大于2,000cst時,一般撇油器不能正常工作。溢油在風蝕過程中粘度會顯著上升,嚴重乳化的原油粘度甚至高達130,000-170,000cst,影響撇油器的有效性。對于高傾點的原油和瀝青球,可采取油拖網作為撇油裝置替代一般撇油器。(3)油膜厚度是決定撇油系統有效性的另一重要因素
47、,只要油膜有足夠的厚度,則幾乎任何一種撇油裝置都是有效的,而當積聚的溢油減少時,撇油器的回收效率都會下降,簡單的撇油裝置(如抽吸型撇油器)受油膜厚度影響最為明顯。(4)在撇油器工作環境中如果有雜物,則可能使撇油器的運行發生障礙,某些撇油器如親油型撇油器,對雜物很敏感。3.7.2.3化學消油劑(1)任何情況下使用化學消油劑,均應經溢油應急指揮部批準。并且噴灑化學消油劑最好使用專用的噴灑設備,如無專用噴灑設備,也可使用船上的消防泵代替。(2)決定是否使用化學消油劑,應考慮下列因素:在已經發生或可能發生有火災、爆炸等危險,以及危及人命或設施安全的不可抗拒的情況下。對于物理、機械的方法難于處理的溢油,
48、采取化學消油劑促使其向水體分散所造成總的損害比把溢油留在水面上不處理的損害小。溢油可能向水產養殖區、環境敏感區移動,威脅著商業利益或對環境有損害,并且在到達上述區域之前不能通過自然蒸發,或風浪流的作用而自行消散,也不能用物理方法圍控和處理。溢油的類型及水溫適合于化學分散(一般來說,水溫需高于擬處理油的傾點5以上),氣象等條件宜于分散溢油擴散。(3)限制使用化學消油劑的原則下述情況不宜使用化學消油劑,但發生或可能發生有火災、爆炸等危險,以及危及人命或設施安全的不可抗拒的情況除外:溢油為汽油、煤油等易揮發的輕質油,或呈現彩虹特征的薄油膜。溢油為難于化學分散的油,例如有高蠟含量、高傾點的大慶原油、華
49、北原油等。溢出油為在環境水溫下不呈流態或經過幾天風蝕后形成有清晰邊緣的“巧克力奶油凍”樣的厚碎片。溢油發生在封閉的淺水或平靜的水域。溢油發生在環境敏感區或電廠冷卻系統的吸水口。3.7.2.4現場焚燒現場焚燒可在短時間內燒掉水面大量的溢油,作業簡單,所需后勤支援少。但應做到注意避免以下問題:焚燒地點應遠離碼頭、岸邊設施、環境敏感區,且應防止誘發二次燃燒。如采取現場焚燒,則要在溢出后1-2天內(油包水乳狀液中含水量不小于30%),且風、浪較小時進行。3.7.2.5岸線清除岸線溢油的清除一般可直接進行,正常情況下不需要專用設備。根據油品的種類和數量、污染的地理范圍、受到影響的岸線長度和自然狀況制定岸
50、線清除方案。岸線清除通常有以下三個階段:(1)清除重污染物及浮油。(2)清除中度污染物、擱淺于岸線的油及被油污染的岸邊泥沙。(3)清除輕度污染岸線污染物及油跡。大區域的污染清除的方法由岸線類型決定,漂到岸邊的浮油應盡快地圍攏與收集,以防止流到未被污染的岸線。可使用泵、真空罐車或油罐拖車收集浮油,若車輛無法到達,可使用桶、勺、或其他容器撈起溢油,再將裝油的容器用船運走。此外,還可使用適量的吸油材料。待流動的溢油清除后,對于沙灘可用鏟車收集被油污染的砂石;對其他類型的岸線,通常可用高壓水或分散劑清除污油,用涼水或熱水沖洗取決于設備性能及油的種類,一般情況下水溫大約加熱到60并以10-20升/分鐘的
51、水流噴射沖洗,同時必須將沖洗下來的油污水收集起來。3.7.3溢油清除的原則(1)對于非持久性油類,如:汽油、輕質柴油、航空煤油、輕質原油等:一般不采取回收方式,讓其揮發。當有可能向附近敏感區域擴大時,可使用圍油欄攔截和導向。在有可能引起火災的情況下,可使用化學消油劑,使其乳化分散,但應按程序嚴格控制用量。(2)對持久性油類,如柴油、中、重質原油、船舶燃料油、重油:在可能的情況下,采取浮油回收船、撇油器、油拖把、油拖網、吸油材料以及人工撈取等方式,盡量進行回收。(3)以下情況可暫不采取清除行動:溢出量較少,岸線或資源不受威脅。溢油為揮發性(非持久性)油類。(4)可暫不采取清除行動的原則:進行清除
52、比自然清除更有害。不能確定清除方法的有效性。3.8回收油及油污廢棄物的處置溢油現場清除收集起的油,通過煉油廠、污水接收處理站或油的回收裝置(如綜合油污回收船上的油水分離器)進行處置。如果岸線清除后,由于油的風化以及油中滲入了細沙、碎石、泥土,就必須考慮其他方法,如直接傾倒;埋于陸地以利于土壤改造或作為次等級公路的路面鋪設材料;焚燒等。處理的方法取決于油和碎石的數量及類型、環境因素及費用,具體由環保部門提出處置意見。3.8.1回收油再利用回收油再利用是處置回收油的第一方案,當回收油的質量符合一定要求時(如:油可以泵吸;油內固體含量低等),通過煉油廠、污水接收處理站或油的回收裝置(如綜合油污回收船
53、上的油水分離器)處理后的回收油可直接或摻合于燃油中再利用。對未乳化油可使用重力分離法分離出其中的水分。對“油包水”乳化油,可將其加熱到時80或使用破乳劑破乳,然后再用重力法進行分離。3.8.2直接填埋可把含油量低于20%的油污砂石或油泥傾倒在指定的填埋場,填埋時應避免造成地下水受到污染,此外,還可填埋于陸地以利于土壤改造或作為次等級公路的路面鋪設材料。3.8.4焚燒油類焚燒會引起煙氣擴散,而且很難實現完全燃燒,會產生焦油狀的殘余物,因此應注意焚燒過程中的二次污染,焚燒裝置應安裝凈化裝置,并經環保部門檢測合格,許可后,方可進行。3.8.5增強生物降解通過生物降解的方法可以處理油和含油廢棄物。陸地
54、上的油需與潮濕的營養基混合。降解率取決于溫度、可得到的氧氣含量以及氮、磷等養料量。采用生物降解泥土溫床法,并通過定期通風、追加磷、氮肥料,則可提高生物對油的降解率。3.8.6存儲注意事項清污作業結束后大量的油污砂石需要處置,在不能及時運走的情況下,必須臨時存儲這些油污砂石,為收集和最后處理提供緩沖余地。對于岸線被清除的油污砂石,將其暫存岸邊的運輸過程分為兩個階段:從岸邊運到暫存點,過些時間再運到最后處理場所。存儲前應盡可能地從油污碎石中將污油分離出來,以便采取不同的方法進行污油處置。經收油機和吸油材料回收的油可直接暫存于油輪艙內,靠岸后即可用罐車運至指定處理場所。如果沒有特別的容器,從岸邊回收
55、的油可用土墻圍起來,或裝入加厚的塑料袋(或其他防油袋)簡單存放并保證油不溢出來。臨時存油的地方應選擇非敏感區域,避免由于受到油的侵蝕而干擾植物生長。將油運走后,存放場所應盡可能恢復原來面貌。3.8.7溢油應急設備的清洗與保養圍油欄在使用后需清洗及修補,存放時避免陽光直射。撇油器用完后可用柴油清洗,不能用分散劑或洗滌劑清洗,以免影響撇油效果;撇油器的動力裝置應予以保養,避免受到潮濕酸性氣體的腐蝕;撇油器中的塑料及橡膠帶應避免陽光直射。溢油應急船用完后,被油沾污的部位及各種設備需予以清洗,動力設備需予以保養。3.9后勤保障3.9.1人力物力支援(1)與政府有關部門及有關企事業單位聯系,為應急人員提
56、供交通、住宿、衣食、醫藥、安全設備,如:采購供應應急人員的生活物資,如食品、飲用水。提供應急人員的休息及住宿場所。應急人員安全保護服裝、工具。醫療單位、醫務人員及所需藥品和醫療器械。(2)與港口有關部門和單位聯系如下物資:應急人員休息船。應急人員輪換運輸船舶、車輛。燃料供應及后勤供給船舶。(3)安排清污設備現場維修人員及所需設備。3.9.2設備補給和后勤補給供應在重大溢油事故現場指揮部附近設立后勤支援整備區,用于人力、物力、車船的集結和設備的維修。此外還要設立后勤補給供應線,為備件、燃料和生活必需品的供應提供保障。3.10索賠取證和記錄3.10.1溢油量的查驗由溢油應急指揮部認定的有關科研部門
57、鑒定或公正機關對損害情況鑒證,并出具報告,作為索賠依據。具有水域環境監督管理權的海事行政主管部門經現場勘察和調查取證所出具的報告,作為索賠依據。3.10.2油品指紋鑒定由交通部南京環境監測中心站以及海事系統污染事故監測網或國家級的分析鑒定試驗室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分析鑒定,并出具報告,作為索賠依據。3.10.3環境污染狀況監測由具有環境監測資質的監測中心檢測,并出具監測報告,作為索賠依據。3.10.4清污費用核算有關應急隊伍應盡快向應急指揮部提交用于索取清除污染費用的專項報告,主要內容包括:清除污染的時間、地點、日記或航海日志摘錄。投入的人力、機具、船只、清污材料的數量、單價、計算方法。組織清除的
58、管理費、交通費及其他有關費用。清除效果及其他有關情況的報告或證明材料。3.10.5污染損害費用如果采用行政調解方式,則可由應急指揮部調查、核實,由海事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調解。如果為庭審方式,則由起訴方提供:用于污染損害索賠的專項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受溢油污染損害的時間、地點、范圍、對象以及當時的氣象、水文情況;受污染損害(水產、旅游、生物、設施、器具等)的清單,注明品名、數量、單價、計算方法、養殖或自然生長狀況、受損前后經濟收益證明材料等。有關單位或部門對污染損害的鑒定報告。受污染損害的原始單證、照片、錄像、標本等材料。3.11污染損害場所的恢復建議當受到溢油污染損害的場所,如旅游、水產養殖區、
59、農作物區等,需要經過較長時間的人工或自然恢復,才能基本消除所受的污染影響時,由應急指揮部在溢油應急反應結束前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估,提出適當的恢復方案及跟蹤監測建議,并提出環境恢復費用預算。3.12應急反應結束溢油應急指揮部根據溢油應急反應進展情況宣布應急反應結束,指揮部根據職責分工進行調查,有關污染損害材料盡快匯總上報。總結報告應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檢查參加單位出動及配合情況;清點動用的器材、設備及回收情況,將設備和器材進行清洗和維修;清點、歸還臨時調用的設備、器材;對清除效果進行評估;總結經驗,提出對應急反應的修改意見。4信息發布4.1介紹在溢油發生的最初階段,應盡力做好來訪接待工作
60、。盡早通過新聞單位將消息透露給公眾,以便得到他們的支持。4.2溢油事故的消息發布由溢油應急指揮部(或政府的協調人)發布溢油事故的第一條消息,指揮部應指定專人負責與電臺、電視臺、報社等宣傳媒介聯系和公共信息發布,所有對外發布的信息均需先由總指揮或副總指揮認可。現場指揮應提供幫助,包括收集、準備和擬定向新聞媒介發布消息的稿件,并及時提交溢油應急指揮部。參加應急行動的其他政府部門或指揮部成員單位應每隔四小時向溢油應急指揮部報告行動進展情況,必要時應隨時報告。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擅自發布溢油信息。北京市液氯事故狀態下環境污染防控技術導則(試行) 2009-07-16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
61、和國環境保護法,及時控制和消除液氯事故引發的環境污染及危害,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特制定本導則。第二條 本導則適用于本市的液氯使用、貯存、經營單位(以下簡稱涉氯單位)液氯事故狀態下環境污染防控的監督管理。第三條 市環境保護局負責本導則實施的統一監督管理。涉氯單位所在區、縣環境保護部門分別負責轄區內本導則實施的監督管理。第二章一般規定第四條涉氯單位均需設置作業場所空氣中氯氣濃度在線監測設備,測定下限不得高于1mg/m3。有條件的企業可同時配置便攜式氯氣檢測儀器。監(檢)測設備應每月檢修一次,使其性能隨時保持良好狀態。第五條涉氯單位根據液氯鋼瓶容量及數量的不同,采用不同防止環境污染處理措施。(一)液
62、氯鋼瓶只有50kg一種規格時,配備氯氣捕消器。捕消器中捕消粉最低量為0.1t。(二)液氯鋼瓶有0.5t、1t兩種規格時,按照液氯鋼瓶數量和容量不同采取如下不同措施:1、若液氯鋼瓶容量總和小于或等于5t的單位,需配備氯氣捕消器,捕消器中捕消粉最低量為0.3t。2、若液氯鋼瓶容量總和大于5t的單位,配備氯氣吸收塔,吸收塔中吸收劑(以氫氧化鈉計)的量不少于0.6t;除此之外,還應配備適量的捕消器,捕消器內捕消粉最低量為0.1t。第六條液氯的運輸車輛需配備便攜式氯氣捕消器,捕消器中捕消粉的總量不應少于30kg。除便攜式氯氣捕消器外,還需配備應急堵漏設備。第七條涉氯單位選擇的吸收劑應具備吸收效率高、用量
63、少、不會產生二次污染的環保吸收劑。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環保吸收劑。吸收劑應適時檢測其有效吸收成分,保證事故狀態下吸收劑的吸收效率。第八條氯庫內的氯氣吸收塔需配備風機,風機風量應保證每小時庫房換氣十二次以上。第九條液氯事故發生后,(一)液態吸收劑的反應產物不能直接排入明渠、地溝、地表水體等。涉氯單位需設置消防退水池,將事故狀態下與氯氣的反應產物收集,做進一步處理后,使其水質達到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11/372005)中相關污染物排放限值后方可排放。若自身無處理能力,可交由有處理能力的污水處理廠或單位外運處理,達標后排放。(二)固態吸收劑的產物及時收集,防止二次污染。第十條涉氯單位應在存在
64、氯氣泄漏風險的場所明顯位置設置風向標,并應設置24小時有效的對外報警手段和內部、外部通訊聯絡手段。第十一條涉氯單位應配備正壓空(氧)氣呼吸器、急救箱、事故柜等應急裝備。正壓空(氧)氣呼吸器的數量應視該單位的規模而定,但不應少于兩套;急救箱中應包含化學安全防護眼鏡、橡膠手套、工作靴;事故柜中應包括阻燃防化服、救援繩索、堵漏工具等。除配備上述設備外,還應在作業場所裝配緊急洗眼和沖淋設備。第三章應急措施第十二條若液氯鋼瓶只有50kg或鋼瓶容量總和小于等于5t的單位發生液氯事故,需采取如下應急措施:佩戴正壓空(氧)氣呼吸器的應急人員在泄漏點的上風方向對準泄漏點噴撒氯氣捕消粉,并同時采取措施對鋼瓶閥門進
65、行堵漏。第十三條若液氯鋼瓶容量總和大于5t的單位發生液氯泄漏事故,除采取第十二條措施外,迅速啟動吸收塔。第十四條涉氯單位在液氯發生泄漏的狀態下,對周邊其他企業、單位、居民等有迅速告知的義務,根據泄漏量的大小通知下風向企業、單位、居民的范圍參見表1。表1 氯氣泄漏隔離距離與防護距離小泄漏大泄漏隔離距離(m)下風向防護距離(km)隔離距離(m)下風向防護距離(km)白天夜晚白天夜晚300.21.22402.47.4注:表中距離是建議用于保護人們避免吸入液氯泄漏所致有毒氣體的危害防護距離。在有專業應急救援人員到達事發地點之前,本表為緊急救援人員提供最初的指導。第十五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本行政
66、區域內的涉氯單位事故狀態下的應急預案及防范措施進行監督檢查,如發現有違反者,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予以記錄,并由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第四章附則第十六條本措施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第十七條名詞解釋隔離距離: 是以事故發生地為圓心、事故區隔離距離為半徑的圓形區域, 非事故處理人員不得入內 ,區內所有人員向逆風方向撤離至該區域以外。下風向防護距離:是在事故區順風向以下,以人員防護最低距離為四個邊的矩形區域,在該區域應采取保護性措施,即該范圍內的人員處于有害接觸的危險之中,應采取撤離、密閉住所窗戶,關閉通風、換氣、空調等有效措施,并保持通訊暢通以聽從指揮。由于夜間
67、氣象條件原因,順風向距離應比白天的遠。夜間和白天的區分可以太陽升起和降落為準。第十八條本導則于印發之起執行。寧陜縣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全面提高應對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及時有效地處理對飲用水源構成威脅或造成污染的各類突發環境事件,減輕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陜西省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護條例和寧陜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預案。第二條:本預案所稱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是指在轄區內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及其周邊突然發生或者可能造成
68、重大水污染事件、嚴重影響城鎮居民飲用水安全和對本地區社會穩定、政治安定構成重大威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第三條:任何公民和單位都有義務通過各種途徑向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第二章組織機構與職責第四條:成立寧陜縣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縣應急指揮部”),負責領導、組織和協調全縣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主管副縣長任總指揮,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和縣環保局局長任副總指揮,縣公安局、財政局、水利局、交通局、衛生局、自來水公司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第五條:各成員單位職責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環保局,主要負責縣應急指揮
69、部的日常工作;協調聯絡縣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遇到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時,及時了解情況,向縣應急指揮部報告并提出處理建議;按照縣應急指揮部下達的命令和指示,組織協調、落實全縣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縣公安局負責重、特大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涉嫌刑事犯罪的偵查、鑒定工作,清理和維護交通秩序,維護事發地社會治安,保障應急工作順利進行。縣財政局按有關規定安排應急工作所需的通訊和信息化設備、監測儀器、防護工具、應急交通工具等經費,確保重、特大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預防、監測、處置等工作的正常進行,并監督資金的使用。縣交通局負責為應急交通工具提供便捷暢通的運輸通道,確保應急人員和物資
70、迅速到達。縣水利局負責協調和指導縣自來水公司做好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的相關工作,確保城區供水安全正常運行;配合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做好涉及地表水和生活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的處置工作,確保生活用水水源安全。縣衛生局負責組織協調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并及時向上級衛生部門請求技術支持。縣自來水公司負責調度和保障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的群眾飲用水供應工作。第六條: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隊伍主要由環境監察、衛生防疫部門和自來水公司組成。第七條:各鄉鎮政府應由主管領導負責,組建與縣級機構相對應的應急指揮系統。第三章預測預報第八條:縣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要按照早發現、
71、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開展環境信息、環境監測數據綜合分析和風險評估工作,包括對發生在轄區境外但有可能對我縣飲用水源造成環境影響事件信息的收集與上報。第四章應急響應第九條: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各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全面負責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縣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根據情況給予協調支援。第十條:各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保持良好狀態,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指定聯絡員、值班電話,報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并向社會公布。主要負責人和管理人員的手機要24小時開機,保證能隨時聯系。第十一條: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級負責、條塊結合、逐級上報的要
72、求報送,并抄送同級有關部門。第十二條: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預警等級劃分標準:(一)I級(特大):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貯運中發生泄漏或補給水源嚴重污染,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100人以上的污染事故;因環境突發事件使城區主要飲用水源地取水中斷,嚴重影響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和人民群眾正常生活的污染事故。(二)II級(重大):因環境突發事件造成飲用水源污染,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污染事故;因重要河流、水庫大面積污染使主要城鎮飲用水源地取水中斷,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污染事故。(三)III級(較大):因飲用水源污染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73、或中毒20人以上50人以下,使主要鄉鎮飲用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四)IV級(一般):因飲用水源污染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20人以下中毒,使村鎮飲用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第十三條: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已經發生,達到IV級預警標準時,由縣人民政府負責發布預警公告;達到III級預警標準時,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發布預警公告;達到II級預警標準時,由省人民政府負責發布預警公告;達到I級預警標準時,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發布預警公告。第十四條:按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分為特大(I級響應)、重大(II級響應)、較大(III級響應)
74、、一般(IV級響應)四級。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應及時請求上一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第十五條:應急響應程序各鄉鎮應急指揮部得到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后,應初步確定事件性質、級別,提出啟動應急預案、啟動預案級別的建議,逐級上報,并請示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決定啟動后,應急指揮部要盡快組織實施,并成立由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縣政府領導參加的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協調應急行動。(一)應急準備工作開通縣應急指揮部與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系,及時向縣應急指揮部報告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基本情況和應急救援的進展情況,同時上報市環保局;成立相關專家組
75、分析研究情況,為現場指揮部提供技術支持;組織相關應急救援力量隨時待命;派出相關應急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二)應急救援工作各級應急指揮部接到信息通報后,應立即派出有關人員和隊伍趕赴事發現場,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按照各自的預案和處置規程,相互協調,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應急和緊急處置行動。現場應急指揮部成立前,各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必須在當地政府和事發單位的協調指揮下堅決、迅速地實施先前處置,果斷控制或切斷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態勢,嚴防事件擴大。應急狀態時,專家組應迅速對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并根據事件污染程度、危害范圍、
76、事件等級、發展趨勢和形勢動態,作出科學預測,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為應急領導機構的決策和指揮提供科學依據。指導應急隊伍進行應急處理與處置;指導環境應急工作的評價和事件中長期環境影響評估。(三)應急終止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1.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現場得到控制,污染已經消除;2.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所造成的危害已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3.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四)應急終止的程序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的終止程序,執行寧陜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應急終止程序。第十六條:應急終止后的行動(一)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后,各級應急指揮部要指導有關部門
77、及時查找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原因,防止類似問題的重復出現。(二)有關專業主管部門負責編制特大、重大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總結報告,于15天內,將總結報告縣政府,并抄報市環保局。(三)應急過程評價,涉及飲用水源一般環境事件和較大環境事件由省環保局組織有關專家,會同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涉及飲用水源特大、重大環境事件由省環保局請示國家環保總局組織有關專家,會同省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第五章后期處置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專家對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范圍進行科學評估,提出生態環境恢復的建議。第十八條:發生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后,對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阻礙他人報告,或未采取積極有效的救援和調查處理,或對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應急決策、應急指揮失當,索賄受賄、包庇事件責任者等將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第六章附則第十九條:本預案由縣環保局負責解釋。第二十條: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第二十一條: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制度執行寧陜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