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蘄春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目 錄1總則1.1編制目的1.2編制依據1.3適用范圍1.4工作原則2組織體系及工作職責2.1組織體系2.2工作職責3應急準備3.1資金準備3.2物資準備3.3通信和信息準備3.4救災裝備準備3.5人力資源準備3.6社會動員準備3.7宣傳、培訓和演練 4預警預報與信息管理4.1預警預報4.2信息管理5應急處置5.1 級響應5.2級響應5.3級響應5.4級響應5.5應急措施5.6信息發布5.7其他突發事件6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6.1災后救助6.2恢復重建7表彰獎勵與責任追究 8附則8.1名詞術語解釋8.2預案管理1總則1.1編制目的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和應急機制,規范
2、應急救助行為,提高應急救助能力,有序、高效地實施應急救助,最大限度地減少人民生命財產損失,保障災區群眾基本生活,維護災區社會穩定。1.2編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及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湖北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湖北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黃岡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蘄春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1.3適用范圍凡在我縣發生洪澇、漬澇、干旱等水旱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臺風、暴雨(雪)、低溫冰凍、雷電、高溫、冰雹、大風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生物
3、災害和森林火災等及其它突發事件達到啟動條件的,適用于本預案。1.4工作原則(1)堅持以人為本,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障災區群眾基本生活。(2)實行政府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分工協作、屬地管理為主的管理體制。 (3)采用先進的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技術及設施,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提高科學應對自然災害的能力,提高公眾防災減災和自救互救的能力。(4)依靠和發揮武警部隊在自然災害應急處置中的突擊隊作用,依靠群眾,發揮民兵、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社會團體的作用。2組織體系及工作職責2.1組織體系指揮機構成立蘄春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與縣減災委實行一套班子、兩塊牌子,合署辦公,負責領導、指揮和協調
4、全縣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組成如下:指揮長:縣政府常務副縣長常務副指揮長:縣政府分管副縣長副指揮長: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縣人武部負責同志、縣民政局局長成員:縣委宣傳部、縣臺辦,縣發改局、縣經信局、縣教育局、縣科技局、縣公安局、縣監察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國土資源局、縣環保局、縣住建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水利局、縣農業局、縣畜牧和獸醫局、縣林業局、縣商務局、縣衛計局、縣審計局、縣外僑辦、縣廣電局、縣統計局、縣糧食局、縣物價局、縣安監局、縣移民局、縣供銷社,縣人武部、縣武警中隊、縣消防中隊,縣電信公司、縣移動公司、縣聯通公司,縣氣象局、縣地震局、縣紅十字會、縣慈善會,縣供電公司等單位負責人。辦事機構
5、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民政局,負責指揮部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縣民政局局長兼任,分管救災副局長兼任副主任。必要時,從指揮部成員單位抽調人員集中辦公。辦公室根據災害種類和救災工作實際需要,設置綜合協調、災情評估、預測預報、人員搶救、醫療救護與衛生防疫、交通運輸、轉移安置、通信保障、資金保障、物資保障、社會治安、救災捐贈、宣傳報道等工作組。2.2工作職責成員單位職責縣民政局負責災害救助的組織、協調工作;組織核查、報告災情,申請、管理、分配救災款物并監督使用;組織、指導和接收救災捐贈;組織做好轉移安置災民的基本生活救助;負責災民倒塌房屋的恢復重建。縣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新聞媒體,適時報道發布自然災害救助
6、信息,加強輿論引導。縣臺辦負責臺灣地區救災捐贈的協調和記者的聯絡、接待和管理工作。縣發改局負責爭取和安排重大救災基建項目和水毀恢復以工代賑資金,協調有關方面落實項目建設資金。縣經信局負責協調供電、醫藥等部門的搶險救災工作;負責保障應急頻率的使用,搞好災區無線電監聽監測工作,維護空中電波正常秩序,視情實行局部空中電波管制。縣教育局負責協助災區政府和教育部門做好受災學校轉移師生員工、恢復正常教學秩序等工作,指導做好學校災后重建規劃方案及相關修建工作。縣科技局負責安排重大救災科研項目。縣公安局負責指導和協助災區公安機關維護治安秩序,打擊趁災實施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做好重點目標安全保衛工作,做好交通疏
7、導、交通管制以及相關工作,確保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協助組織災區群眾的緊急轉移工作。縣監察局、縣審計局負責對救災款物接收、使用和發放實行審計和監督,及時查處違規違紀問題,并督促有關部門將救災款物及時足額撥付、使用到位。縣財政局負責救災資金的籌措安排、撥付和監督檢查。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地質災害監測、預警,組織開展地質災害調查,建立群測群防的監測體系,加強重大地質災害防治的監督管理,做好地質災害的搶險救災工作。縣環保局負責組織對災區的環境污染情況進行監測、分析并提出處置方案,指導災區做好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工作。縣住建局負責協助制定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指導災后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的安全鑒定、修復、重建等工作。
8、縣交通運輸局負責修復中斷的道路,保證交通暢通;負責管轄區域的內河交通安全,指導協調水上搜救工作;協調抗災救災人員、物資的公路、水路運輸,組織提供轉移災民所需的交通工具。縣水利局負責掌握、發布汛情、旱情,組織、協調、指導全省防汛、抗旱、搶險工作,按分管權限對江河、湖泊、水庫、涵閘、泵站等工程設施實施防洪和抗旱調度;負責洪澇、旱災綜合統計;負責災后水利設施的修復。縣農業局負責掌握農業受災面積及損失情況,幫助、指導災民搞好搶種補種等災后生產恢復,做好災區種苗供應、重大農作物病蟲草鼠害、冷熱害的防治工作。縣畜牧和獸醫局負責動物疫病的防治工作。縣林業局負責重大林業有害生物以及森林火災的監測和防治工作。縣
9、商務局負責組織和協調商業、物資儲運銷售單位的搶險救災工作;組織跨地區的應急生活必需品供應,動用國家儲備商品穩定市場;辦理境外捐贈物資入關的有關審批手續。縣衛計局負責組織醫療衛生機構搶救因災傷病人員;開展疫情和飲水、食品衛生監測,實施衛生防疫和應急處理措施,預防和控制疫病的發生、擴散和蔓延。縣外僑辦負責國外及港澳地區救災捐贈的協調、聯絡工作和外國及港澳記者的聯絡、接待和管理工作。縣廣電局負責保障災區廣播、電視系統的正常運行,做好損毀設施恢復重建的規劃工作。縣統計局負責協助分析、匯總災情統計數據。縣糧食局負責組織、協調救災糧的調撥和供應工作。縣物價局負責災區市場價格監督管理,必要時實施價格干預措施
10、或者緊急措施,開展價格監督檢查,打擊價格違法行為,保持災區市場價格穩定。縣安監局負責安全生產事故應急管理和應急救援協調、指揮工作。縣移民局負責協助災區政府做好庫區受災移民的安置、救助工作。縣供銷社負責協助做好救災物資的儲備、管理工作,并按照調撥命令程序,組織調撥和供應工作。縣人武部負責組織指揮民兵、預備役部隊支援地方搶險救災,必要時應指揮部請求,協調部隊參加搶險救災和災后重建工作。縣武警中隊、消防中隊負責組織部隊實施搶險救災工作,協助公安機關維護救災秩序和社會治安。縣電信公司、移動公司、聯通公司負責搶險救災通信的應急保障工作和災后通信設施搶修恢復工作。縣氣象局負責氣象災害的實時監測、預警和預報
11、,做好救災氣象保障服務。縣地震局負責地震預報、地震現場監視、監測工作,組織地震趨勢判定、地震現場調查、災害損失評估等工作,參與制定地震災區重建規劃。縣紅十字會、縣慈善會協助政府開展人道主義救助工作;依法開展社會募捐,管理、接收并分發所接收的捐助款物。縣供電公司負責組織指揮災區電力設施的搶修工作,保障災區電力供應。其他有關部門對本系統處在災區的易發生次生、衍生災害的設施采取緊急處置措施,加強監視、控制,防止災害擴展,減輕或消除危害。指揮部辦公室職責(1)承擔全縣自然災害救助綜合協調工作;(2)協調有關部門聽取災區災情和救災工作匯報,落實災區救助措施;(3)收集、匯總、評估、報告災害信息、災區需求
12、和救災工作情況;(4)負責災情和救災工作信息發布;(5)召開會商會議,分析、評估災區形勢,提出救助對策;(6)協調有關部門組成赴災區聯合工作組,協助、指導災區政府開展救災工作;(7)及時傳達縣指揮部工作指令并督促落實;(8)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3應急準備3.1資金準備縣民政局組織協調縣發改局、縣財政局等部門,根據有關規定,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的原則,安排縣級救災資金預算。 縣財政每年根據救災工作的實際需要安排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預算,專項用于幫助解決嚴重受災地區群眾的基本生活困難。縣政府應根據財力增長、物價變動、居民生活水平實際狀況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災資金補助標準,建立救
13、災資金自然增長機制。救災預算資金不足時,縣級財政安排的預備費要重點用于災民生活救助和災區恢復重建。3.2物資準備(一)整合縣級部門現有救災儲備物資和儲備庫規劃,分級、分類管理儲備救災物資和儲備庫。全縣15個鄉鎮(辦)各建立一個救災物資儲備點。各級儲備點應儲備必需的救災物資。救災物資包括糧食、方便食品、帳篷、衣被、飲用水等,由民政、糧食、供銷、紅十字會等部門結合各自救災職責進行儲備和籌集。救災物資儲備所需經費按國家有關規定列支。(二)縣、鄉鎮級救災儲備物資,除省下放地方管理的救災帳篷外,以衣、被、糧、油等生活物資為重點,保證災害發生后根據指令救災物資能及時運抵災害現場。具體儲備品種和數量,由縣民
14、政局提出方案,與縣財政局會商后組織采購,采購儲備的救災物資所需經費從縣級預算的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中列支。(三)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制度。災害發生時,除請求上級調撥救災物資外,上級指揮部可調用下級救災儲備物資,并在調用后給予補充或給予經費補助。(四)建立健全救災物資快速運輸制度。災害發生時,交通、鐵路部門應開辟救災物資運輸綠色通道,保障救災物資以最快的速度運往災害現場。交通部門憑有關證明,對運送救災物資的車輛免收路橋通行費用。3.3通信和信息準備(一)通信運營部門應依法保障災害信息的暢通。在公用通信網絡不能覆蓋的地方,合理組建災害信息專用通信網絡,保持聯絡暢通。(二)加強縣級災害信息管理系
15、統建設,建設并管理覆蓋縣、鄉鎮、村三級救災通信網絡,確保縣政府及時準確掌握重大自然災害信息。(三)按照縣政府應急平臺總體框架,建立完善縣民政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中心,加強部門間的互聯互通,提供信息交流服務,完善信息共享機制。3.4救災裝備準備縣有關部門應配備救災管理工作必需的設備和裝備,確保救災工作的順利開展。3.5人力資源準備(一)加強民政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民政部門應有專職的災害管理人員,鄉鎮 (辦)、村(居)應明確專人負責災害管理工作。(二)建立專業的應急救援隊伍。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根據災害規律、主要災種和部門職責,建立由相關專業人員組成的應急救援隊伍。要對醫療、電力、通信、機械施工
16、等方面的專業人員,進行救援知識和技能培訓,提高應急救援能力。加強對公眾防災避災知識的宣傳和培訓,提高自救互救能力。(三)建立健全專家隊伍。組織民政、衛生、水利、氣象、地震、國土資源、林業等各方面專家,建立專家庫,根據工作需要開展災情會商、赴災區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咨詢工作。(四)培育、發展各類應急志愿者隊伍,并充分發揮其作用。3.6社會動員準備(一)建立救災物資社會動員機制。制定救災物資社會動員預案,對救災必需的食品等生活物資,建立與生產廠商、倉儲運銷單位的合作購銷協議,確保一旦發生災害,各類救災物資不間斷供給,形成產、供、運的快速補充體系。(二)建立和完善社會捐助機制。規范救災捐贈的組織
17、發動、款物接收分配、社會公示等各個環節的工作內容;在全縣現有各社會捐助接收站、點的基礎上,健全經常性社會捐助接收網絡;完善社會捐助表彰制度,為開展社會捐助活動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3.7宣傳、培訓和演練(一)利用各種媒體廣泛宣傳應急管理法律法規和防災避險、自救互救等方面的常識,增強公眾安全防范和防災減災意識。(二)縣每年組織12次縣、鄉鎮(辦)災害管理人員的培訓。鄉鎮(辦)每年至少組織2次村(居)災害管理人員的培訓。不定期開展對各類應急隊伍的培訓。(三)在災害多發地區,根據災害發生特點,組織救災演練,檢驗預案,磨合機制,鍛煉隊伍,提高應急準備、組織指揮和響應能力。4預警預報與信息管理4.1預警預
18、報(一)縣有關部門發布的氣象災害預警、汛旱情預警、地震趨勢預測、地質災害預警、森林火災和林業有害生物、生物災害預警等信息,應及時通報指揮部辦公室。(二)指揮部辦公室根據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預警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背景數據庫,進行分析評估,及時對可能受到自然災害威脅的相關地區和人口數量做出災情預警,向成員單位和相關鄉鎮(辦)政府通報。(三)根據災情預警,自然災害可能造成嚴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大量人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按程序及時啟動預警響應。4.2信息管理信息報告信息內容包括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背景,災害造成的損失,已采取的救災措施和災區的需求。(一)災害損失情況包括以下
19、指標:受災人口、因災死亡人口、失蹤人口、傷病人口、緊急轉移安置人口,受淹鄉鎮(辦),飲水困難人口;農作物受災面積、成災面積、絕收面積、毀壞耕地面積;倒塌房屋、損壞房屋戶數和間數;直接經濟損失、農業損失、工礦企業損失、基礎設施損失、公益設施損失、家庭財產損失。(二)因災需救助情況包括以下指標:需口糧救助人口、需救助糧數量,需衣被救助人口、需救助衣被數量;需傷病救助人口;需恢復住房間數、需恢復住房戶數。(三)已救助情況包括以下指標:投親靠友人口數量、借住房屋人口數量、搭建救災帳篷和簡易棚人口數量;己救助口糧人口、已安排口糧救助款數量、已安排救助糧數量;已救助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助款數量、已救助衣
20、被數量;已救助傷病人口、己安排治病救助款數量;已安排恢復住房款數量、已恢復住房間數、已恢復住房戶數。信息報告時限(一)災情初報。村(居)指揮部辦公室對于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自然災害,凡造成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應在第一時間掌握災情,及時向鄉鎮(辦)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初步情況,最遲不得晚于災害發生后半小時。對于造成死亡(含失蹤)1人以上或其他嚴重損失的重大災害,應同時上報縣指揮部辦公室和縣民政局。鄉鎮(辦)指揮部辦公室在接到村(居)報告后,在1小時內完成審核、匯總災情數據的工作,向縣指揮部辦公室和縣民政局報告。縣指揮部辦公室在接到鄉鎮(辦)報告后,應在1小時內完成審核、匯總災情數據的工作,向市指
21、揮部辦公室、縣政府和上級民政部門報告。(二)災情續報。在重大自然災害災情穩定之前,縣、鄉鎮(辦)、村(居)三級指揮部辦公室均須執行24小時零報告制度。村級指揮部辦公室每日8時之前將截止到前一天24時的災情報告鄉鎮(辦)指揮部辦公室;鄉鎮(辦)指揮部辦公室每日8:30時之前報告縣指揮部辦公室;縣指揮部辦公室每日9時之前報告市指揮部辦公室、縣政府和上級民政部門。特大災情根據需要隨時報告。(三)災情核報。村級指揮部辦公室在災情穩定后1個工作日內核定災情,向鄉鎮指揮部辦公室報告。鄉鎮(辦)指揮部辦公室在接到村(居)報告后1個工作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含分村災情數據),向縣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縣指揮部辦
22、公室在接到鄉鎮(辦)報告后,在2個工作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將全縣匯總數據(分鄉鎮災情數據)向市指揮部辦公室、縣政府和上級民政部門報告。災情核定(一)部門會商核定。縣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民政、農業、水利、國土資源、林業、地震、氣象、統計等部門進行綜合分析、會商,核定災情。(二)專家小組評估。民政、水利、農業、國土資源、林業、地震等有關部門組織專家評估小組,通過全面調查、抽樣調查、典型調查和專項調查等形式對災情進行專家評估,核實災情。建立災情臺賬縣、鄉鎮(辦)級指揮部辦公室在災情核定后,建立因災死亡人口、倒塌居民住房和需政府救助人口臺賬,為恢復重建和開展生活救助提供依據。5應急處置災害救助工作以當
23、地政府為主。災害發生后,鄉鎮、縣級政府和相關部門根據災情,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做好災民轉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災救災工作,做好災害監測、災情調查、評估和報告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人民生命財產損失。根據自然災害危害程度等因素,縣依次設定四個響應等級。級、級響應由縣指揮部指揮長統一組織、領導抗災救災工作;級響應由縣指揮部副指揮長組織協調救助工作;級響應由縣指揮部辦公室主任組織協調救助工作。響應等級據災情相應啟動,視災情發展、變化情況,適時調整響應等級。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能,根據響應等級,及時啟動相應預案。5.1 級響應災害損失情況(1)全縣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
24、過程造成的損失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因災死亡10人以上;需緊急轉移安置人口在5000人以上;倒塌房屋1500間以上;因旱缺糧或缺水需政府救助人數在2萬人以上。(2)局部地區發生的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造成的損失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在一個鄉鎮(辦)范圍內因災死亡5人以上;在一個鄉鎮(辦)范圍內緊急轉移安置1000人以上,或在一個村(居)范圍內緊急轉移安置200人以上;在一個鄉鎮(辦)范圍內倒塌房屋500間以上,或在一個村(居)范圍內倒塌房屋300間以上;在一個鄉鎮(辦)范圍內因旱缺糧或缺水需政府救助人數在1萬人以上,或占農業人口總數的30以上。(3)發生5級以上破壞性地震。(4)縣政府決定的其他事
25、項。啟動程序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啟動級響應。預警及災害發生指揮長決定進入I級響應狀態副指揮長審核災害程度審核響應建議立即向指揮長報告分析評估災情提出響應建議指揮部辦公室主任主任5.1.3響應措施由指揮長統一領導、組織救災工作。(1)指揮長主持會商會議,相關成員單位參加,對災區救災的重大事項作出決定。(2)指揮部辦公室各工作組聯合辦公,進入應急響應狀態。(3)災情發生2小時內,縣委、縣政府領導率有關部門負責同志赴災區,指導救災工作。(4)有關成員單位每日11時前向指揮部辦公室報告一次抗災救災工作情況。(5)以縣民政局、縣財政局名義向省民政廳、省財政廳上報請撥救災應急資金和救災物資的請示,以縣政府名
26、義向省政府報送請撥救災款的請示,由縣政府領導帶隊赴省匯報災情,請求省救災支持。(6)收集、評估、報告、發布災情信息。收到災情報告后迅速編發蘄春災情簡報,報送上級民政部門、縣委、縣政府,向有關成員單位通報;隨時與受災鄉鎮(辦)保持通信聯系,掌握災情發展動態,每日向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民政部門報告一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重大情況隨時報告;適時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對外通報災情和救災信息。(7)以縣政府名義組織開展全縣性救災捐贈活動。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組織開展全縣性救災捐贈活動;公布接受捐贈單位和賬號,設立救災捐贈熱線電話,接受社會各界的救災捐贈;每日向社會公布災情和災區需求情況;及時下
27、撥捐贈款物;定期向社會公告救災捐贈的接收和使用情況。(8)縣民政局及時開展災害救助工作。由局領導班子成員帶隊組織救災工作組趕赴災區查災核災,協助災區政府轉移安置災民,指導災區政府開展救災工作;在收到上級財政部門和民政部門或縣政府確定下撥應急資金后,縣民政局、縣財政局迅速制定分配方案,經縣政府批準后,于3日內將救災應急資金下撥到受災鄉鎮(辦)和發放到受災戶手中;根據災區需求,緊急向災區調撥救災儲備物資,交通部門迅速落實有關救災物資的緊急調運工作;具體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捐贈款物;協調落實縣委、縣政府關于救災工作的指示。響應的終止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后,由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建議,
28、指揮長決定終止級響應。5.2級響應災害損失情況(1)全省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造成的損失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因災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需緊急轉移安置人口在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倒塌房屋1000間以上、1500間以下;因旱缺糧或缺水需政府救助人數在1.5萬人以上、2萬人以下。(2)局部地區發生的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造成的損失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在一個鄉鎮(辦)范圍內因災死亡2人以上、5人以下;在一個鄉鎮(辦)范圍內緊急轉移安置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在一個村(居)范圍內緊急轉移安置100人以上、200人以下;在一個鄉鎮(辦)范圍內倒塌房屋300間以上、500間以下,或在一
29、個村(居)范圍內倒塌房屋200間以上、300間以下;在一個鄉鎮(辦)范圍內因旱缺糧或缺水需政府救助人數在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或占農業人口總數的25以上、30以下。(3)發生4級以上5級以下破壞性地震。(4)對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和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老、少、邊、窮”地區等特殊情況,上述標準可酌情降低。(5)縣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啟動程序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啟動級響應:預警及災害發生指揮長決定進入級響應狀態副指揮長審核災害程度審核響應建議立即向指揮長報告分析評估災情提出響應建議指揮部辦公室主任主任響應措施由指揮長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1)指揮長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落實
30、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各有關成員單位按照職能分工,組成相應的工作組進入救災應急狀態,并展開工作。(2)災情發生后4小時內,縣政府領導帶領有關部門負責同志趕赴災區指導救災工作;縣民政局協調有關部門組織救災聯合工作組趕赴災區核查災情,協助災區政府轉移安置災民,掌握災區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災區需求,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3)縣民政局有關股室實行聯合辦公,統一組織開展救災工作。(4)緊急調撥救災款物。以縣民政局、縣財政局名義向省民政廳、省財政廳上報請撥救災應急資金和救災物資的請示,以縣政府名義向省政府報送請撥救災款的請示,并視情由縣政府領導帶隊赴省匯報災情,請求省救災支持;收到上級財政撥款或縣政府確定下
31、撥救災應急資金后,縣民政局、縣財政局迅速制定分配方案,經縣政府批準后,于3日內將救災應急資金下撥到受災鄉鎮(辦)和發放到受災戶手中;根據災區需求,緊急向災區緊急調撥救災儲備物資,交通等部門迅速落實有關救災物資的緊急調運工作;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使用。(5)收集、評估、報告、發布災情信息。收到災情報告后,迅速編發蘄春災情簡報,報送上級民政部門、縣委、縣政府,向有關成員單位通報。之后及時續報有關情況;每2小時與災區鄉鎮(辦)指揮部辦公室聯系一次,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適時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對外通報災情和救災信息。(6)以縣政府名義組織開展全縣性救災捐贈活動。向社會發布
32、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組織開展全縣性救災捐贈活動;公布接受捐贈單位和賬號,設立救災捐贈熱線電話,接受社會各界的救災捐贈;每日向社會公布災情和災區需求情況;及時下撥捐贈款物;定期向社會公告救災捐贈的接收和使用情況。(7)隨時落實縣政府關于緊急救助方面的指示。響應的終止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后,由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建議,由指揮長決定終止級響應。5.3級響應災害損失情況(1)全縣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造成的損失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因災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需緊急轉移安置人口在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倒塌房屋500間以上、1000間以下;因旱缺糧或缺水需政府救助人數在1萬人以上、1.5萬人以下。(2
33、)局部地區發生的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造成的損失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在一個鄉鎮(辦)范圍內因災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在一個鄉鎮(辦)范圍內緊急轉移安置25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在一個鄉鎮(辦)范圍內緊急轉移安置100人以上、200人以下;在一個鄉鎮(辦)范圍內倒塌房屋200間以上、300間以下,或在一個村(居)范圍內倒塌房屋20間以上、100間以下;在一個鄉鎮(辦)范圍內因旱缺糧或缺水需政府救助人數在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或占農業人口總數的20以上、25以下。(3)發生3級以上4級以下破壞性地震。(4)對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和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老、少、邊、窮”地區等特殊情況,上
34、述標準可酌情降低。(5)縣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5.3.2啟動程序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啟動級響應:預警及災害發生副指揮長經指揮長同意或授權決定進入級響應狀態指揮部辦公室主任立即向指揮長、副指揮長報告建議進入級響應狀態分析評估災情提出響應建議指揮部辦公室主任響應措施由副指揮長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1)指揮部辦公室進入應急狀態。(2)災情發生后6小時內,指揮部辦公室派出民政局班子成員帶隊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災民,核查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掌握災區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災區需求,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3)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召開各成員單位聯絡員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4)調撥救災
35、款物。以縣民政局、縣財政局名義向省民政廳、省財政廳上報請撥救災應急資金和救災物資的請示,以縣政府名義向省政府報送請撥救災款的請示,縣民政局、縣財政局視情況赴省匯報災情,請求省救災支持;根據災區應急需求,縣民政局及時向縣政府匯報災情,并提出下撥救災應急資金的建議;收到上級財政撥款或縣政府確定下撥救災應急資金后,縣民政局、縣財政局迅速制定分配方案,經縣政府批準后,于3日內將救災應急資金下撥到受災鄉鎮(辦)并發放到受災戶手中;根據災區需求,緊急向災區調撥救災儲備物資,交通部門迅速落實有關救災物資的緊急調運工作;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使用。(5)收集、評估、報告災情信息。接到災害發生的
36、信息后,迅速編發蘄春災情簡報,報送上級民政部門、縣委、縣政府,并向有關成員單位通報。之后及時續報有關情況;每4小時與災區鄉鎮(辦)指揮部辦公室聯系一次,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6)開展救災捐贈。每兩日向社會公布災情和災區需求情況;公布接受捐贈單位和賬號,接受社會各界的救災捐贈;必要時設立救災捐贈熱線電話,受理捐贈事宜;及時下撥捐贈款物;定期向社會公告救災捐贈的接收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響應的終止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后,由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建議,副指揮長決定終止級響應。5.4級響應災害損失情況(1)全縣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造成的損失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因災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需緊
37、急轉移安置人口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倒塌房屋300間以上、500間以下;因旱缺糧或缺水需政府救助人數在8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2)局部地區發生的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造成的損失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在一個鄉鎮(辦)范圍內因災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在一個鄉鎮(辦)范圍內緊急轉移安置100人以上、250人以下,或在一個村(居)范圍內緊急轉移安置50人以上、100人以下;在一個鄉鎮(辦)范圍內倒塌房屋100間以上、200間以下,或在一個村(居)范圍內倒塌房屋15間以上、30間以下;在一個鄉鎮(辦)范圍內因旱缺糧或缺水需政府救助人數在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或占農業人口總數的1
38、5以上、20以下。(3)發生破壞性地震。(4)對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和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老、少、邊、窮”地區等特殊情況,上述標準可酌情降低。(5)縣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啟動程序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啟動級響應:預警及災害發生副指揮長決定進入級響應狀態指揮部辦公室主任任立即向副指揮長報告建議進入級響應狀態分析評估災情提出響應建議指揮部辦公室主任響應措施由指揮部辦公室主任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1)指揮部辦公室進入應急狀態。(2)災情發生后24小時內,縣民政局派員到救災現場協調工作組趕赴災區核查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掌握災區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災區需求,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3)指揮部辦公室商有關部門
39、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4)調撥救災款物。根據災區應急需要,縣民政局及時向縣政府匯報災情,并提出下撥救災應急資金的建議;縣政府確定下撥應急資金后,縣民政局、縣財政局迅速制定分配方案,經縣政府批準后,于3日內將救災應急資金下撥到受災鄉鎮(辦)并及時發放到受災戶手中;根據災區需求,迅速完成向災區緊急調撥救災儲備物資工作。(5)收集、評估、報告、發布災情信息。與災區鄉鎮(辦)指揮部辦公室保持密切聯系,隨時掌握災情動態信息;組織開展災情會商、評估,分析災區形勢,提出對策;及時編發蘄春災情簡報,報送上級民政部門、縣委、縣政府,向有關成員單位通報。響應的終止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后,由指揮部辦公室提出
40、建議,副指揮長決定終止級響應。5.5應急措施(1)在自然災害應急救助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可采取以下應急措施:交通管制。災區公安機關和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需要可決定對災區全境和部分地區實行交通管制。重災地區或危險區域實行交通管制后,轉移出來的災民不得返回原居住地,其他人員未經允許不得進入危險區域。待災情緩解或危險解除后,由災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宣布解除交通管制。災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及時將災區的道路交通情況和實行交通管制后的相關情況向當地政府和上級部門提交書面報告。對災民基本生活必需的食品、藥品等統一發放和分配。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和通信工具等。需要采取的其他應急措施。(2)在自然災害應急處置中,
41、災區政府可按規定緊急調用物資、設備、人員和場地,對應急救助過程中產生的爭議采取緊急處理措施。事后按有關法律規定予以歸還,造成損壞或無法歸還的給予適當補償或者作其他處理。5.6信息發布(1)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正確導向的原則。(2)信息發布的內容主要包括:受災的基本情況、救災動態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說明的問題。(3)信息發布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發布等形式。(4)信息發布的組織與審批。凡公開發布的信息,內容涉及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等自然災害損失情況的,由民政部門審核;涉及水情、汛情、洪澇災情和旱情的,應送水利部門審核;涉及震情的
42、,送地震部門審核;涉及山體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的應送國土資源部門審核;涉及疫情的,應送衛生部門審核;涉及氣象災害天氣預警預報的,應送氣象部門審核;涉及森林火災和林業有害生物的應送林業部門審核;涉及軍隊內容的,應送軍隊有關部門審核。公開發布的信息,經有關部門審核后,按蘄春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規定的形式和程序執行。要在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并根據災情發展情況做好后續信息發布工作。對重大災情需組織新聞單位集體采訪的,由縣委宣傳部組織協調。重大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由縣民政局統一發布。(5)涉及國外、境外信息發布。接受外國記者及港澳臺記者采訪,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外國記者及港澳臺記者赴
43、災區采訪報道,分別由縣外僑辦、縣臺辦統一歸口管理,做好聯絡、接待和服務工作。(6)地方信息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由民政部門統一審核發布,其中水旱災情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會同民政部門審核發布。5.7其他突發事件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民政部門開展生活救助的,參照本預案響應等級指標實行應急響應。6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6.1災后救助(1)縣民政部門、鄉鎮(辦)政府每年9月下旬開始調查冬令春荒災民生活困難情況,建立需政府救助人口臺賬。(2)縣民政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赴災區開展災民生活困難狀況評估,核實情況。(3)制定災民冬春生活救助工作方案。(4)以縣政府(或
44、縣民政局、縣財政局)名義向省政府(或上級民政部門、財政部門)報送請撥災民冬春生活救助補助資金的請示。(5)縣民政局根據鄉鎮(辦)政府向縣政府上報的請款報告,結合災情評估情況,會同縣財政局制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方案,經縣政府批準后,專項用于幫助解決冬春期間災民口糧、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難。(6)災民救助實行災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對確認的需政府救助的災民,由縣級民政部門統一發給災民救助卡,災民憑卡領取救助款物。(7)對有償還能力但暫時無錢購糧的缺糧群眾,實施開倉借糧。(8)通過開展社會捐助、對口支援、緊急采購等方式解決災民的過冬衣被問題。(9)發改、財政、農業等部門落實好以工代賑、災歉減免政策,
45、糧食部門確保糧食供應。(10)衛計部門做好災后疾病預防和疫情監測工作。組織醫療衛生人員深入災區,提供醫療衛生服務,宣傳衛生防病知識,指導群眾搞好環境衛生,實施飲水和食品衛生監督,確保大災之后無大疫。6.2恢復重建災后恢復重建工作堅持“政府主導,分級管理,社會互助,生產自救”的救災工作方針。災民倒房重建由縣、鄉鎮(辦)負責組織實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幫建相結合的方式,以受災戶自建為主。建房資金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自行借貸、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房屋規劃和設計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學規劃,充分考慮避災因素。(1)組織核查災情。災情穩定后,縣級民政部門和鄉鎮(辦)政府立
46、即組織災情核定,建立因災倒塌房屋臺賬,逐級上報縣民政部門備案。(2)開展災情評估。重大災害發生后,縣民政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赴災區對農作物損失、災民住房倒損和公共基礎設施損毀情況進行評估,全面核查災情。(3)制定恢復重建工作方案。根據全縣災情和各地實際,縣民政局和鄉鎮(辦)政府制定因災倒房恢復重建方案,明確恢復重建的方針、目標、政策、重建進度、資金支持等具體措施。(4)以縣政府 (或縣民政局、縣財政局)名義向省政府 (或上級民政部門、財政部門)報送請撥因災倒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的請示。(5)縣民政局根據各鄉鎮(辦)政府的請示,結合災情評估情況,會同縣財政局制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方案,經
47、縣政府批準后,專項用于各地災民倒房恢復重建。(6)定期向社會通報各地救災資金下撥進度和恢復重建進度。(7)向災區派出督查組,檢查、督導恢復重建工作。(8)商有關部門制定優惠政策,簡化手續,減免稅費,平抑物價。發改、民政、教育、財政、住建、交通、水利、農業、衛計、廣電等部門,以及供電、通信等企業,金融機構做好救災資金(物資)安排,并組織做好災區學校、衛生院、福利院等公益設施及水利、供電、交通、通信、供排水、廣播電視設施的恢復重建工作。7表彰獎勵與責任追究對在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責任單位和
48、責任人員,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理。8附 則8.1名詞術語解釋(1)自然災害:指給人類生存帶來危害或損害人類生活環境的自然現象,包括水旱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暴雨(雪)、低溫冰凍、高溫、雷電、冰雹、大風、連陰雨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火災等自然災害。(2)災情:指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情況,包括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等。(3)災情預警:指根據氣象、水文、地震、國土等部門的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人口、自然和社會經濟背景數據庫,對災害可能影響的地區和人口數量等損失情況做出分析、評估和預警。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8.2預案管理本預案由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負責管理和組織實施,視情況變化做出相應修改,按程序報縣政府批準。各鄉鎮(辦)根據本預案制定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