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烏審旗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目 錄1 總則1.1 編制目的1.2 編制依據1.3 適用范圍1.4 工作原則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任務2.1 救助應急組織機構及主要職責2.2 日常管理機構及職責2.3 部門職責3 預防和預警機制3.1 預防預報預警信息 監測預報預警體系建設 信息收集與分析3.2 預防預警行動 編制年度自然災害防治方案 自然災害險情巡查 建立自然災害預報預警制度3.3 自然災害報告制度4 應急響應4.1 級響應 啟動條件 啟動程序 響應措施 響應終止4.2 級響應 啟動條件 啟動程序 響應措施 響應終止4.3 級響應 啟動條件 啟動程序 響應措施 響應終止4.4 級響應 啟動條件
2、啟動程序 響應措施 響應終止5 救災準備5.1 資金準備5.2 物資準備5.3 通信和信息準備5.4 救災裝備準備5.5 人力資源準備5.6 社會動員準備5.7 應急避難場所準備5.8 救災技術準備5.9 宣傳培訓和演練6 恢復重建6.1 組織核查災情6.2 開展災情評估6.3 制定恢復重建方案6.4 核撥資金6.5 督查7 預案管理與更新7.1 預案管理與更新8 責任與獎懲8.1 獎勵8.2 責任追究9 附則9.1 名詞術語解釋9.2 預案解釋部門9.3 預案的實施1、總則1.1 編制目的建立和規范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和動作體系,保證我旗在遭受突發重大自然災害時,能夠及時、高效、有序地開展緊
3、急救助工作,最大程度地減輕災害造成的損失,有效地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災區社會穩定。1.2 編制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內蒙古自治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鄂爾多斯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鄂爾多斯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烏審旗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1.3 適用范圍凡在我旗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水旱災害、冰雹、雪、沙塵暴、低溫冷凍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達到啟動條件的,適用于本預案
4、。1.4 工作原則1、以人為本,最大程度地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2、政府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3、部門密切配合,分工協作,各司其職,各盡其責。4、依靠群眾,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團體的作用。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任務2.1 救助應急組織指揮機構及主要職責旗民政局在旗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旗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工作,并根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處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向旗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全旗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的建議。烏審旗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負責全旗輕度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工作的指揮和部署(特大災、大災和中災在自治區和鄂爾多斯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
5、部組織領導下實施)。其組成成員如下:指揮長:旗人民政府分管副旗長副指揮長:旗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旗民政局局長成員:有關蘇木鎮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辦公室、監察局、審計局、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展改革經濟商務和信息化局、民政局、財政局、水利局、衛生局、農牧業局、林業局、國土資源局、規劃局、環境保護局、交通運輸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教育局、公安局、看守所、地震辦、氣象局、糧食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人防辦、扶貧開發中心、工商局、國稅局、地稅局、廣播電視中心、統計局、科學技術局、紅十字會、科學技術協會、旗人民武裝部、武警中隊、旗公安消防大隊、中國網通烏審旗分公司、中國移動通信烏審旗分
6、公司、中國聯通烏審旗分公司、烏審旗汽車站、機場、旗供電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烏審旗支行、烏審旗農村信用聯社等有關地區、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烏審旗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的主要職責:組織、指揮和協調全旗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工作,分析判斷成災原因,確定應急防治與救助工作方案,向上級報告災情及救助工作。發生特大災、大災和中災時,在自治區和鄂爾多斯市統一領導下,組織實施我旗救助應急工作,部署救助應急工作,檢查落實情況,檢查蘇木鎮救助應急指揮部和有關部門的救助落實工作,根據災情發展情況派出救助現場領導小組,決定請求國家、自治區和鄂爾多斯市支援,研究解決有關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工作的重大問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7、旗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在我旗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時,根據需要設立災情評估組、轉移安置組、醫療衛生組、生活保障組、通訊聯絡組、治安保衛組、宣傳報道組、恢復重建組等救災應急小組。指揮部下設的各專業組,分別由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組成。發生自然災害時,相關蘇木鎮人民政府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及救助工作的需要,成立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機構,并啟動相應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2.2 日常管理機構及職責烏審旗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旗民政局,負責全旗突發自然災害救助應急處理日常管理工作。辦公室主任由旗民政局局長擔任,辦公室副主任由旗民政局分管副局長擔任,辦公室主要職責:傳達旗救助應急指揮部的工作指令并監督落
8、實;匯集救助工作的進展情況,及時向救助應急指揮部報告;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分析災害發展趨勢,對災害損失及影響進行評估,提出處置建議和方案,為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提供決策依據;發布災情情況和救助工作信息;及時收集信息,向上級匯報災情和救助工作開展情況;協調有關蘇木鎮、部門和單位的救助工作;負責處理旗救助應急指揮部的日常事務,完成旗救助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2.3 部門職責旗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救助應急工作的統一安排、協調、調度。旗人防辦:負責提供必要的轉移安置場地。旗教育局:負責受災學校師生的避險和安全轉移;協助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災后校舍恢復重建和教育教學組織工作。旗公安看守所:負責看守所安全
9、工作,妥善轉移和安置拘留和在押人員。旗國土資源局:負責編制地質災害防災預案,指導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制定,組織開展重大地質災害的應急調查和災情評估,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應急治理措施,協助搶險救災,協調重大地質災害防治的監督管理,減輕和控制地質災害。旗環境保護局:負責災后的環境監測、治理和保護工作。旗水利局:負責水情、汛情的監測和上報工作;組織抗洪搶險救援;參與洪澇、干旱災害的災情評估和上報;災后水利設施的修復工作。 旗地震辦:承擔旗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開展地震現場監測、震情分析及震后趨勢判斷工作,及時提供震情發展趨勢;組織地震現場災害調查、損失評估、科學考察和建筑物安全鑒定工作。旗氣象局:負
10、責對干旱、洪澇、冰雹、大雪、沙塵暴、低溫冷凍、雷電等氣象災害的監測、預報和服務工作,及時提出防御措施;組織編制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收集、整理和上報氣象災害信息,進行氣象災害及其衍生災害的災情評估和上報,為防災減災提供科學依據。旗衛生局:負責調度衛生技術力量,搶救傷病員,對重大疫情實施緊急處理,預防控制疫情、疾病的發生、蔓延;保證災區供水和食品的衛生安全;協助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災后醫院、衛生院的恢復重建工作;組織心理衛生專家赴災區開展心理救助。旗農牧業局:負責農牧業災害的核查、匯總;組合調運種子、化肥、飼草料等生產物資;組織災民抗災自救、災后恢復和發展生產以及轉移期間的牲畜安置飼養等工作;負責災區動
11、物疫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工作,加強動物疫情的監測,切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動物疫病的暴發流行。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對調撥和捐贈的藥品、醫療器械等進行檢驗和監督。旗公安局:負責災區治安防范,加強災區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負責維護重要目標和要害部位的安全;維護災區交通秩序,保證搶險救助工作順利進行。旗交通運輸局:負責為搶險救災人員、物資的運送和災民轉移提供所需交通工具;及時組織因災損毀、堵塞公路橋梁等設施的修復和疏通工作,保障交通運輸暢通。旗廣播電視局:負責救災法規、政策的宣傳,及時準確地報道災情和搶險救助工作。旗民政局負責儲備災民生活所需的緊急救援物資;組織查災
12、、核災、報告災情,申請、分配、管理救災款物;組織轉移安置災民;協調落實災民倒塌房屋的恢復重建工作;會同旗紅十字會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及捐贈款物的接收、下撥、管理工作。旗糧食局:負責為災民提供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糧、油等生活必需品,建立緊急情況下的糧食供應制度。旗工商局、國稅局、地稅局、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災區市場監管,災民外出務工、經商、發展各種經營等經濟活動的有關稅收減免工作。旗發展改革經濟商務和信息化局:負責組織編制上報因災受損的基礎設施恢復建設項目,爭取和安排重大救災基建項目,協調有關方面落實項目建設資金和賑災資金;負責組織實施災區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旗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災后恢復
13、重建規劃、勘察設計、抗災設防、房屋建筑物、市政恢復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及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備案等工作。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自然災害引發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應急救助協調、指揮以及災后恢復重建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旗扶貧開發中心:負責幫助受災地區因災返貧人口的恢復生產工作。旗財政局:負責安排旗級自然災害救濟事業費預算和救災應急資金籌集、撥付,并對救災應急資金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旗統計局:配合旗民政局收集、整理和匯總災情信息,并對災害損失以及災害給人民群眾生產生活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和匯總工作。旗審計局、監察局:負責對各級救災款物接收、使用和發放情況的監督檢查和審計,并嚴肅查處各
14、類違法違紀問題。旗人民武裝部、武警中隊、公安消防大隊:負責組織民兵預備役、駐地武警官兵、消防部隊,參加搶險救助工作,共同做好搶險救災、安置災民和轉移國家重要財產等工作。烏審旗供電有限公司、中國網通烏審旗分公司、中國移動烏審旗分公司、中國聯通烏審旗分公司:負責組織、協調通訊和電力運營企業盡快修復因災損壞的電信和電力設施,保障應急指揮、救援通信聯絡系統正常運轉、電力暢通。烏審旗汽車站、機場:負責優先運送搶險、救災、防疫等工作的人員和物資,組織搶修中斷、損毀的公路、機場,保障運輸暢通。中國農業銀行烏審旗支行、烏審旗信用聯社:按照經營原則和要求負責提供災區建設和災民生活所需信貸資金。其它有關部門在旗救
15、助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下,根據各自的職責做到組織到位,人員到位,共同完成搶險救災任務。3、預防和預警機制3.1 預防預報預警信息3.1.1、監測預報預警體系建設旗、蘇木鎮人民政府要加強以“預防為主”的自然災害監測、預報、預警體系建設,明確所屬機構的管理職責,開展自然災害調查,編制自然災害防治規劃,建立自然災害群測群防網絡和專業監測網絡,形成覆蓋全旗的自然災害群測群防網絡。旗民政、國土資源、水保、氣象等部門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與全旗防汛監測網絡、氣象監測網絡互聯,連接市、旗兩級自然災害信息的管理系統,及時傳送自然災害情況。3.1.2、信息收集與分析負責自然災害監測的部門和單位,要廣泛收集整理與突發
16、自然災害預防預警有關的數據資料和相關信息,進行自然災害中、短期趨勢預測,建立自然災害監測、預報、預警等資料數據庫,并實現各部門間的信息共享。3.2 預防預警行動3.2.1、編制年度自然災害防治方案各蘇木鎮人民政府要會同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依據減災規劃,每年年初擬定本年度的自然災害防治方案。年度自然災害防治方案要明確轄區主要災害分布情況,說明主要災害威脅的對象和范圍,明確防范重點和期限,制定具體有效的防治措施,確定自然災害的監測、預防責任人。3.2.2、自然災害險情巡查旗級主管部門和各蘇木鎮人民政府要充分發揮自然災害群測群防和專業監測網絡的作用,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加強對自然災
17、害重點地區的監測和防范,發現險情時,要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根據險情變化,及時提出應急對策,組織群眾轉移避讓或采取防治措施,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群眾疏散避災。3.2.3、建立自然災害預報預警制度旗民政、國土資源、水保、氣象、等災害管理部門,對災害預報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及時發出預警,預測災害對特定區域的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威脅和損壞程度,為領導決策和啟動預案提供科學依據。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合作,聯合開展自然災害預報預警工作,預報預警結果要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當發出自然災害的預警預報后,當地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
18、關信息通知到村(嘎查)、社區、學校以及重要自然災害危險地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危險區內的群眾,做好各項防災、避災工作。3.3 自然災害報告制度自然災害發生后,當地政府必須立即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初步災情,并迅速組織有關部門調查核實災情。發生特大災害時,可以越級向上級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報告。災情報告主要內容:災害種類,災害的發生時間、地點、范圍、程度,災害結果,救災工作采取的措施,災區存在的困難和要求。4、應急響應4.1 I級響應。4.1.1、啟動條件(1)在我旗行政區域內,發生水旱災害,冰雹、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
19、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a、死亡50人以上;b、緊急轉移安置30萬人以上;c、倒塌房屋10萬間以上;d、因旱造成30萬人以上飲水或生活困難。(2)發生5級以上破壞性地震,出現下列情況之一:a、死亡50人以上;b、緊急轉移安置30萬人以上;c、倒塌和嚴重損害房屋10萬間以上;(3)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4)對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和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老、少、邊、窮”地區等特殊情況,上述標準可酌情降低。(5)旗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4.1.2、啟動程序 旗民政局救災救濟股在接到災情報告并經過和
20、有關部門溝通確認后,由局長在第一時間報告分管旗長,分管旗長明確響應建議,并報告旗長,由旗長決定啟動級響應。4.1.3、 響應措施(1)接到災害發生信息后,1小時內向旗人民政府和旗救助應急指揮部報告,之后及時續報有關情況。響應等級確定后,旗救助應急指揮部統一組織、協調抗災救災工作,民政局全員投入災害救助工作,指揮部辦公室實行24小時值班。(2)災害發生后,旗人民政府派出由旗領導帶隊的全旗抗災救災綜合協調工作組或慰問團,在第一時間趕赴災區指導開展應急救援工作。(3)在災情發生后24小時內由旗民政局和財政局向市民政局和財政局申請救災應急資金,協調鐵路、交通、民航等部門緊急調運救災物資。(4)旗救助應
21、急指揮部主持會議,指揮部成員單位參加,對抗災救災的重大事項做出決定。(5)及時收集、評估、報告災情信息,每日向指揮部領導報告一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重大情況隨時報告。(6)每日15時前匯總指揮部成員單位提供的災害信息,向旗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報告。(7)向社會發布接受捐贈的公告,組織開展全旗性救災捐贈活動,統一接收、管理、分配國內、國際救災捐贈款物。(8)協調救助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工作職責,各司其職,確保救災工作高效、有序開展。(9)及時協調落實旗委、旗人民政府和上級黨委、政府關于抗災救災的指示。(10)災情穩定后,根據受災蘇木鎮的報告,結合災情評估報告,由旗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
22、申請恢復重建資金,同時制定恢復重建資金補助方案并商財政局按照撥款程序及時下撥到災區。(11)災情穩定后,組織召開災情評估會,將評估結果通報有關部門。(12)救災工作結束后,向旗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報告災害總體情況和救災工作開展情況。4.1.4、 響應終止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后,由分管旗長提出級響應終止建議,由旗長決定級響應終止,并報告分管副市長。4.2 級響應4.2.1、啟動條件(1)在我旗行政區域內,發生水旱災害,冰雹、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a、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b、緊急轉移安置10
23、萬人以上,30萬人以下;c、倒塌房屋1萬間以上,10萬間以下;d、因旱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當地總人數15%以上,或25萬人以上30萬人以下。(2)發生5級以上破壞性地震,出現下列情況之一:a、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b、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30萬人以下;c、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 萬間以上,10萬間以下;(3)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4)對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和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老、少、邊、窮”地區等特殊情況,上述標準可酌情降低。(5)旗人民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4.2.
24、2、 啟動程序旗民政局救災救濟股在接到災情報告并經過和有關部門溝通確認后,由局長在第一時間報告分管旗長,分管旗長明確響應建議,并報告旗長,由旗長決定啟動級響應。4.2.3、 響應措施 (1)接到災害發生信息后,1小時內向旗人民政府和旗救助應急指揮部報告,之后及時續報有關情況。響應等級確定后,旗救助應急指揮部統一組織、協調抗災救災工作,民政局全員投入災害救助工作,指揮部辦公室實行24小時值班。(2)災害發生后,旗人民政府派出由旗領導帶隊的全旗抗災救災綜合協調工作組或慰問團,在第一時間趕赴災區指導開展應急救援工作。(3)旗救助應急指揮部主持會議,指揮部成員單位參加,對抗災救災的重大事項做出決定。(
25、4)及時收集、評估、報告災情信息,每日向指揮部領導報告一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重大情況隨時報告。(5)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分析、評估災害損失情況,對災害的發展進行預測。(6)在災情發生后24小時內由旗民政局和財政局向市民政局和財政局申請救災應急資金,協調鐵路、交通、民航等部門緊急調運救災物資。(7)災害發生后48小時內完成向災區緊急調撥救災儲備物資工作,并協調有關部門予以落實。(8)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規范、合理使用。(9)災情穩定后,根據受災蘇木鎮的報告,結合災情評估報告,由旗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申請恢復重建資金,同時制定恢復重建資金補助方案并商財政局,按照撥款程序及時
26、下撥到災區。(11)災情穩定后,組織召開災情評估會,將評估結果通報有關部門。(12)向社會發布接受捐贈的公告,組織開展全旗性救災捐贈活動。(13)救災工作結束后,向旗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報告災害總體情況和救災工作開展情況。4.2.4、 響應終止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后,由分管副旗長提出級響應終止建議。由旗長決定終止級響應,并報告分管副市長。4.3 級響應4.3.1、啟動條件(1)在我旗行政區域內,發生水旱災害,冰雹、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a、死亡15人以上,30人以下;b、緊急轉移安置2萬人以上,
27、10萬人以下;c、倒塌2000間以上,1萬間以下;d、因旱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當地總人數10%以上,或20萬人以上25萬人以下。(2)發生5級以上破壞性地震,出現下列情況之一:a、死亡5人以上,20人以下;b、緊急轉移安置1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c、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2000間以上,1萬間以下;(3)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4)對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和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老、少、邊、窮”地區等特殊情況,上述標準可酌情降低。(5)旗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4.3.2、啟動程序旗民政局
28、救災救濟股在接到災情報告并經過和有關部門溝通確認后,由分管副局長第一時間報告局長,局長明確響應建議,并報告分管副旗長,由分管副旗長決定啟動級響應。4.3.3、 響應措施 (1)響應等級確定后,旗民政局成立救災應急指揮部,統一組織抗災救災工作,并實行24小時值班。(2)從災害發生開始,每4小時與受災蘇木鎮民政部門聯系一次,要求受災的蘇木鎮民政部門每日定時上報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直到災情穩定。(3)接到災害信息2小時內編發重大災情簡報,報送旗救災應急指揮部及各成員單位。(4)災害發生后24小時內,派出由旗民政局領導帶隊的抗災救災聯合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災民,核查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了解受災蘇
29、木鎮人民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災區需求,指導地方開展搶險救援工作。(5)視情況建議旗人民政府派出由旗領導帶隊的救災協調工作組或慰問團赴災區,現場指揮抗災救災工作。(6)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分析、評估災害損失情況,對災害的發展進行預測。(7)根據受災蘇木鎮人民政府申請,在災情發生后48小時內由旗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申請救災應急資金,并制定旗救災應急補助資金方案并商財政局予以落實。(8)災害發生后48小時內完成向災區緊急調撥救災儲備物資工作,并協調有關部門予以落實。(9)監督災區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規范使用。(10)災情穩定后,根據受災旗縣區報告,結合災情評估報告,由旗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申請恢復
30、重建資金,同時制定恢復重建資金補助方案并商財政局,按照撥款程序及時下撥到災區。(11)災情穩定后,組織召開災情評估會,通報相關部門。(12)視災害情況決定是否在全旗范圍內開展捐贈活動。(13)救災工作結束后,向旗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報告災害總體情況和救災工作開展情況。4.3.4、響應終止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后,由旗民政局局長提出級響應終止建議。由分管副旗長決定終止級響應,并報告旗長。4.4 級響應4.4.1、啟動條件(1)在我旗行政區域內,發生水旱災害,冰雹、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a、死亡5人以
31、上,15人以下;b、緊急轉移安置0.5萬人以上,2萬人以下;c、倒塌房屋1000間以上,2000間以下;d、因旱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當地總人數6%以上,或8萬人以上20萬人以下。(2)發生5級以上破壞性地震,出現下列情況之一:a、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b、緊急轉移安置0.5萬人以上,1萬人以下;c、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000間以上,2000間以下;(3)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4)對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和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老、少、邊、窮”地區等特殊情況,上述標準可酌情降低。(
32、5)旗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 啟動程序旗民政局救災救濟股在接到災情報告并經過和有關部門溝通確認后,提出響應建議,在第一時間報告分管救災副局長,分管救災副局長明確響應建議,并報告局長,由局長決定啟動級響應。4.4.3、 響應措施(1)響應等級確定后,向局長報告,救災救濟股實行24小時值班。(2)從災害發生開始,每4小時與受災蘇木鎮民政部門聯系一次,每日定時要求受災蘇木鎮民政部門上報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直到災情穩定。(3)接到災害信息2小時內編發減災工作簡報,報送旗救災應急指揮部領導及各成員單位。(4)災害發生后24小時內,派出由旗民政局領導帶隊的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災民,核查災情,了解救災工
33、作情況,了解災區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災區需求,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5)災害發生后48小時內由旗民政局和財政局向市民政局和財政局申請救災應急資金,協調鐵路、交通、民航等部門緊急調運救災物資。(6)災害發生后48小時內完成向災區緊急調撥救災儲備物資工作。(7)監督災區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規范使用。(8)災情穩定后,根據受災蘇木鎮報告,結合災情評估報告,由旗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申請恢復重建資金,同時制定恢復重建資金補助方案并商財政局,按照撥款程序及時下撥到災區。(9)災情穩定后,組織召開災情評估會,通報相關部門。(10)視災害情況決定是否在全旗范圍內開展捐贈活動。(11)救災工作結束后,向
34、旗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報告災害總體情況和救災工作開展情況。4.4.4、響應終止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后,由旗民政局分管副局長提出級響應終止建議。由局長決定終止級響應,并報告分管副旗長。5、救災準備5.1 資金準備。旗民政局組織協調旗發展改革經濟商務和信息化局、財政局等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規定和全旗國民經濟發展計劃,安排救災資金預算,并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以地方為主的原則,督促各蘇木鎮加大救災資金投入力度。5.1.1、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以地方為主的原則,旗、蘇木鎮兩級財政都應安排救災資金預算。5.1.2、救災資金實行專戶儲存、專戶管理,保證快速撥付和
35、及時兌現。5.1.3、旗、蘇木鎮人民政府應根據財力增長、物價變動、居民生活水平實際狀況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災資金補助標準,建立救災資金自然增長機制。5.1.4、救災預算資金不足時,各級財政安排的預算費要重點用于災民生活救助。5.2 物資準備。在旗人民政府指導下,制定全旗救災物資和儲備庫規劃,整合現有救災物資儲備庫,使之更科學合理,便于分類管理。5.2.1、按照救災物資儲備庫建設標準,進一步建立健全旗救災物資儲備庫。各蘇木鎮及災害多發地建立健全物資儲備庫、點。各級儲備庫應儲備必需的救災物資。救災物資儲備倉庫應儲備足夠的棉被、棉衣褲、帳篷等物資,在倉儲規模、物資種類和數量、應急期間保障能力上達到救災
36、工作要求。5.2.2、每年年初,旗民政局應購置救災帳篷、衣被、凈水設備(藥品)等救災物資;除上級民政部門下放地方管理的救災帳篷外,我旗救災儲備物資以衣、被、糧、油等生活物資為重點,保證災害發生后4小時內運抵災害現場。具體儲備品種和數量,由旗民政局提出方案,與旗財政局會商后組織采購。建立救災物資生產廠家、商家名錄,必要時簽訂救災物資緊急購銷協議。5.2.3、旗直各部門和各蘇木鎮將儲備的救災物資報旗民政局備案,以備災害緊急期間統一調撥。5.2.4、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調撥、運輸制度。災害發生時,除請求調撥上級救災物資外,旗民政局可調用蘇木鎮救災儲備物資,并在調用后給予補充或給予經費補助。交通、鐵路
37、部門開辟救災物資運輸綠色通道,保障救災物資以最快的速度運往災害現場。交通運輸部門憑民政局出具的證明,對運送救災物資的車輛免收路、橋通行費用。5.2.5、市直各部門均需根據本部門相關規定,儲備足夠的救災物資。水保水務部門負責抗洪、排澇所需搶險救災設備和物資的儲備工作。衛生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藥械、藥品等的儲備工作,民政部門負責應急衣被、帳篷等物資的儲備管理工作,糧食部門負責糧食、食用油、食鹽等物資儲備工作。5.3 通信和信息準備通信運管部門應依法保障災害信息的暢通。自然災害救助信息網絡應以公用通信網為基礎,合理組建災害信息專用通信網絡,確保信息暢通。5.3.1、加強全旗災害信息管理和覆蓋旗、蘇
38、木鄉鎮二級救濟通訊網絡的建設和管理,確保各級人民政府及時準確掌握重大災害信息。5.3.2、以旗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為依托,建立旗級涉災部門災害信息共享平臺,提供信息交流服務,完善信息共享機制。5.3.3、旗級建立災害預警預報系統和數據庫(易發災害地區的人口、經濟狀況、地理特點、河流水庫、生命線工程等),使之在預警時能預報出災害將對特定區域內的群眾生命財產造成威脅和損失情況,建立基于遙感和地理信息系統技術的災害監測、預警、評估和應急輔助決策系統。5.4 救災裝備準備5.4.1、旗各有關部門應配救災管理工作必須的設備和裝備。5.4.2、旗民政局及災害多發蘇木鎮應配備救災必需的車輛、移動電話、計算
39、機、攝像機等設備和裝備。5.4.3、救災應急期間,旗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可視情況調用各單位和各部門的救災裝備和設備。5.5 人力資源準備5.5.1、完善民政救災信息員隊伍建設,全旗各級民政部門根據減災救災工作實際,合理設置信息員崗位,旗民政局應有專職管理人員,蘇木鎮、嘎查村社區居委會應明確專人負責災害管理工作,多災易災和重大災害隱患地區可適量增加,提高其應對自然災害的能力。5.5.2、建立健全專家隊伍。組織民政、衛生、水利、農業、氣象、地震、國土資源等各個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災區進行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咨詢工作。5.5.3、加快救災應急快速反應隊伍建設,建立健全與當地民兵預備役
40、、公安、武警、消防、衛生、地震等專業救援隊伍的協調聯動機制。5.5.4、培育發展非政府組織和志愿者隊伍,充分發揮其在救災工作中的作用。5.6 社會動員準備5.6.1、建立和完善社會捐助的動員機制、運行機制、監督管理機制,規范突發自然災害的社會捐助工作。5.6.2、按照內蒙古自治區救災捐贈管理實施辦法,規范救助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會公示、表彰和各個環節工作。5.6.3、在旗級建立“慈善超市”和社會捐助接收站的基礎上,把社會捐助接收點向農村和社區延伸,健全經常性社會捐助接受網絡。5.6.4、完善社會捐助表彰制度,為開展社會捐助活動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5.6.5、建立健全未受災地區對
41、受災地區、輕災區對重災區的對口支援機制。5.7 應急避難場所準備5.7.1、科學選址,依托我旗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中小學校、人防工程、公共設施等規劃建設避難場所,建立應急避難場所標志,不斷完善城鎮避難防災功能。逐步建立和完善旗、蘇木鎮、嘎查村三級避難網絡。5.7.2、旗級應急避難場所設置在薩拉烏蘇體育公園、獨貴龍廣場、蘇里格廣場、市民廣場,作為災后收容附近地區居民,在相當時期內供避難居民生活的場所,設有兩條以上的疏散通道,并在附近重要路口設置明顯疏散指示牌,以及在避難場所提供應急供水設施,應急棚宿區、應急照明用電、應急簡易廁所以及可提供直升機升降的停機坪等基本功能。5.8 救災技術準備5.
42、8.1、積極開展公共領域的科學研究;加大自然災害監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的投入,不斷改進技術裝備,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應急技術平臺,提高我旗應對自然災害科技水平。5.8.2、發揮企業在應對自然災害領域的研發作用,鼓勵企業研究、開發、生產用于自然災害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的新技術、新工具、新設備。5.9 宣傳培訓和演練各級人民政府尤其是旗自然災害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應加強減災救災工作的宣傳和培訓力度。5.9.1、學校、企事業單位要定期組織避災、自救和互救知識教育。同時開展社區減災活動,利用各種媒體宣傳減災、防災和抗災知識,增強人民的防災減災意識。5.9.2、旗民政局每年至少組織1次
43、蘇木鎮民政信息員的業務培訓,不定期開展對各類專業緊急救援隊伍、非政府組織和志愿者隊伍的救災業務培訓。5.9.3、每年在災害多發地區,根據災害發生特點,組織1-2次救災演練,檢驗并提高應急準備、指揮和響應能力。6、 恢復重建災后恢復重建工作堅持“政府主導,分級管理,社會互助,生產自救”的救災工作方針,災民倒房重建應由受災蘇木鎮負責組織實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幫建相結合的方式,以受災戶自建的為主。建房資金應通過政府救濟、社會互助、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自行借貸、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房屋規劃和設計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學規劃,充分考慮災害因素。6.1 組織核查災情。災情穩定后,旗民政局立即組織
44、災情核定,建立因災倒塌房屋臺帳。并在災區穩定后5日內將全旗因災倒塌房屋等災害損失情況報市民政局,附分蘇木鎮災情數據統計表。6.2 開展災情評估。重大災害發生后,旗民政局會同蘇木鎮民政辦組織有關人員赴災區開展災情評估,全面核查災情。6.3 制定恢復重建方案。根全旗災情和各地實際,制定恢復重建方針、目標、政策、重建進度、資金支持、優惠政策和檢查落實等工作方案。6.4核撥資金。根據各鄉蘇木鎮人民政府向旗人民政府上報的撥款請示,結合災情評估情況,旗民政局會同旗財政局下撥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費,專項用于各地災民倒房恢復重建。6.5 督查。旗民政局定期向社會通報各地救災資金下撥進度和恢復重建進度,適時向災
45、區派出督察組檢查、督導恢復重建工作。7、 預案管理與更新7.1 預案管理與更新本預案由旗民政局組織制定,報旗人民政府審核印發,并定期進行評審,根據評審結果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和完善。各蘇木鎮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根據本預案制定本蘇木鎮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8、 責任與獎懲8.1 獎勵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做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獎勵,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烈士。8.2 責任追究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9 附則9.1 名詞術語解釋自然災害:指給人類生存帶來危害或損害人類生活環境的自然現象,包括洪澇、干旱災害,臺風、冰雹、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火山、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災情:指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情況,包括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等。災情預警:指根據氣象、水文、海洋、地震、國土等部門的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人口、自然和社會經濟背景數據庫,對災害可能影響的地區和人口數量等損失情況作出分析、評估和預警。9.2 預案解釋部門本預案由烏審旗民政局負責解釋9.3 預案的實施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