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濰坊市海上搜救應急預案1總則1.1 編制目的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1.4 工作原則1.5 與省、沿海縣市區預案的關系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2.1 應急領導機構2.2 運行管理機構2.3 應急指揮體系2.4 咨詢機構2.5 現場指揮(員)2.6 海上應急救助力量2.7 組織指揮體系框架圖3 預警和預防機制3.1 信息監測與報告3.2 預警預防行動3.3 預警支持系統3.4 預警監督檢查4 海上突發事件的分級與處理4.1 事件分級4.2 信息報告和通報5 海上突發事件的應急響應與處置5.1 海上遇險報警5.2 海上遇險信息的分析與核實5.3 遇險信息的處置5.4 指揮與控制5.5 分級
2、響應5.6 緊急處置5.7 海上通信方式5.8 海上搜救醫療救援5.9 搜救效果評估與處置方案調整5.10 海上應急行動的中斷及終止5.11 應急行動人員安全防護5.12 遇險旅客及其他人員的安全防護5.13 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5.14 信息發布6 后期處置6.1 善后處置6.2 社會救助6.3 搜救效果和應急經驗總結6.4 海上搜救應急反應流程圖7 應急保障7.1 應急準備7.2 通信與信息保障7.3 應急力量與應急資源保障7.4 宣傳、培訓與演練7.5 監督檢查8 附則8.1 名詞術語的定義與說明8.2 特別狀態下的海上搜救8.3 預案管理8.4 獎勵與責任追究8.5 預案解釋部門8.6
3、預案實施時間1 總則1.1 編制目的提高全市防范和應對海上突發事件的能力,建立統一指揮、反應迅速、信息通暢、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海上搜救應急反應機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組織海上突發事件的應急反應行動,最大程度地減少海上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保護海洋環境,維護社會公共利益。1.2 編制依據 國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山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山東省海上搜救應急預案山東省海上搜尋救助辦法等。 我國締結或參加的有關多、雙邊條約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74年國際海
4、上人命安全公約1979年國際海上搜尋救助公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海上搜尋救助合作協定等。 1.3適用范圍1.3.1 濰坊市管轄海域和濰坊市海上搜救中心承擔的海上搜救責任區內海上突發事件的應急反應行動。 發生在濰坊市管轄海域和濰坊市海上搜救中心搜救責任區以外的海上突發事件,經山東省海上搜救中心或上級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由濰坊市海上搜救中心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的應急反應行動。 濰坊市海上搜救中心組織、指揮和協調的應急行動中所有參與海上應急救援活動的單位、船舶、航空器、設施及人員。1.4 工作原則(1)政府領導,社會參與,防救結合。政府領導:濰坊市人民政府對全市海上搜救工作
5、實行統一領導,整合各類社會資源和海上搜救力量,建立快速高效的海上搜救應急反應協調指揮機制。社會參與:依照海上突發事件應急組織體系框架,形成專業力量與社會力量相結合,多部門參加,多學科技術支持,全社會參與的海上突發事件應對機制。防救結合:做好各類海上風險預警信息的發布工作,最大程度減少和避免海上突發事件發生;海上突發事件發生后,及時對海上遇險人員進行救助,減少損失。(2)統一指揮,分級管理,屬地為主。統一指揮:濰坊市海上搜救中心負責對海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行動實施統一指揮,保證各方應急力量行動協調,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分級管理:根據海上突發事件的發生區域、性質、程度與實施救助投入的力量所需,實施分
6、級管理。屬地為主:由海上突發事件發生地縣級海上搜救中心實施應急指揮,確保及時分析判斷形勢,正確決策,相機處置,提高應急反應行動的及時性和有效性。(3)以人為本,科學決策,快速高效。以人為本:以人命救助為首要任務,兼顧防止水域污染和減少財產損失,同時重視對應急救助人員的安全防護。科學決策:運用現代科技手段,發揮專家咨詢作用,保證應急指揮和決策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快速高效:應急反應迅速,信息傳遞及時,就近就快調動搜救力量,海、空結合,船、岸結合,發揮全方位立體救助優勢。1.5 與省、沿海縣市區搜救預案的關系(1)當山東省海上搜救中心啟動山東省海上搜救應急預案時,本級預案服從省級預案的要求。(2)當濰
7、坊市海上搜救中心啟動濰坊市海上搜救應急預案時,縣級預案服從本預案的要求。(3)涉及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按照濰坊市海上溢油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等相關預案處理。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濰坊市海上搜救應急組織指揮體系由應急領導機構、運行管理機構、應急指揮機構、咨詢機構、現場指揮(員)、應急救助力量等組成。2.1 應急領導機構 濰坊市海上搜救中心在市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統一組織、協調和指揮全市海上船舶、設施及航空器搜尋救助、船舶防抗大風、船舶防凍破冰和清除船舶大面積污染海域等應急反應工作。領導小組組成:由濰坊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主任,協助分管市長工作的副秘書長和濰坊海事處處長擔任副主任;搜救中心成員單位由
8、相關部門、當地駐軍及沿海縣市區政府組成,承擔海上搜救應急反應、搶險救災、支持保障、善后處理等應急工作。 濰坊市海上搜救中心主要職責在市政府的領導和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導下,濰坊市海上搜救中心主要職責:(1)統一組織、協調和指揮全市海上船舶、設施及航空器搜尋救助和清除船舶污染海域等應急反應工作。 (2)劃分各縣市區海上搜救中心責任區,并指導、協調和監督縣級海上搜救中心的工作。(3)制定全市海上搜救工作有關規章制度,負責市海上搜救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和管理。(4)擬訂濰坊市海上搜救工作發展規劃,編制市海上搜救經費預算。(5)召開市海上搜救中心工作會議,研究市搜救工作的重大事項,并督促檢查有關決定事項
9、的落實情況。(6)負責全市海上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知識、專業知識、新技術應用等方面的培訓和海上安全知識宣傳,組織全市海上搜救應急演練、演習。(7)負責與轄區內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部隊、外地搜救機構的聯絡和業務交流工作,按上級搜救中心要求參加跨責任區的搜救行動。(8)組織交流海上搜救、船舶防抗大風和船舶污染海域應急反應工作經驗,表彰和獎勵先進單位和個人。(9)負責與毗鄰市海上搜救中心的協調和協作。(10)完成濰坊市政府、山東省海上搜救中心交辦的其他工作。 濰坊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員單位主要職責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員單位根據各自職能,結合海上搜救應急反應行動實際需要,發揮相應作用,提供相關預警預報信息,承擔
10、海上搜救應急反應、搶險救災、支持保障、善后處理等應急工作。各成員單位的主要職責:(1)濰坊海事處:負責海上搜救和船舶大面積污染海域應急反應的指揮和協調工作;負責組織和協調本系統力量、商船參加海上應急行動;維護海上應急救援現場的通航秩序、實施海上交通管制;協調發布海上航行警(通)告;依法對船舶采取強制措施;承擔市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2)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轄區港口、航運企業參與應急行動;協調交通行業有關部門參加海上搜救應急反應行動,并提供必要的支持;負責海上搜救的運輸組織工作。(3)市海洋與漁業局:負責漁業船舶海上風險預警預防和遇險應急救助;負責組織和協調本系統力量、漁業船舶協助或
11、參加海上應急行動;負責為漁業船舶參與搜救應急行動提供通信支持和其他必要的技術、物資支持。提供海洋水文資料;負責對海上突發事件可能給海洋環境造成的危害進行環境監測并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承擔海洋災害預報預警和海洋與漁業防災減災責任。(4)市發改委:負責海上搜救資源保障的協調工作,為海上應急救援裝備、器材研制開發以及海上搜救設施產業化安排扶持資金。(5)市財政局:負責安排由市級財政承擔的搜救中心經費,負責協調應急費用的財務保障。(6)市安監局:負責職責范圍內海上搜救相關工作,參與海上搜救行動,接收海上搜救險情通報。(7)市公安局:負責組織公安系統力量參加海上應急行動;維護海上應急救援現場治安秩序和實
12、施陸上交通管制;參與失火船舶的救助并提供救助裝備和技術支持;為跨國、跨地區海上應急行動人員提供出入境便捷服務;為獲救外國籍人員的遣返和為死亡、失蹤人員的善后處理提供便利。(8)市教育局:負責對學生進行水上公共安全教育和應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將水上公共安全和應急防護知識納入學校教學內容和學生公共安全教育讀本,參與相關險情救助工作。(9)市環保局:負責對海上突發事件造成環境危害采取的防控措施及污染檢測實施協調、指導和監督,參與船舶大面積污染海域應急反應的組織、協調和指揮,并提供環保信息技術支持。 (10)市水文局:根據搜救工作需要提供涉及內河、湖泊等內陸水域的水文信息和水文監測技術支持。(11)市
13、國土局:負責提供地質災害的預報以及應急行動時相關地質災害的即時信息。 (12)市旅游局:負責組織協調險情區域旅游團隊的安置與疏散工作。 (13)市衛計委:負責組織本系統力量參加海上應急行動;提供遇險人員醫療急救保障,指派醫療專家提供遠程海上醫療咨詢,安排醫療機構人員赴現場執行海上醫療援助、醫療移送和收治傷病人員。(14)市民政局:負責海上獲救人員的臨時救助安置和海上遇難人員尸體火化等相關善后工作,利用現有民政救災儲備設施幫助儲備海上救援專用物資,按照國家規定做好應急救援中傷殘和犧牲人員的優待和撫恤。(15)市地震局:負責提供可能引起海上突發事件的地震預警信息。(16)市氣象局:負責提供濰坊沿海
14、熱帶氣旋、惡劣天氣的短期預報和海洋天氣預報,提供海上應急行動需要的即時氣象信息和相關氣象信息資料支持,根據需要提供中長期天氣預報。(17)市民航局:負責組織民航有關單位參與海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為航空器參加救援提供便利;提供應急航空運輸保障以及航空器在海上遇險的相關信息和有關搜救工作的技術支持;參與航空器海上遇險搜救工作的指揮和協調。(18)市經信委:負責協調海上搜救無線電管理和海上搜救通信新技術應用的支持工作。(19)市政府新聞辦:負責協調海上搜救的宣傳和新聞報道工作。(20)市外僑辦:上報省外辦外籍人士遇險情況,協助有關單位與外籍船舶及海上獲救外籍人員所在國駐華使領館的聯絡;協助獲救外國籍
15、人員的遣返和死亡、失蹤人員的善后處置;協助獲救港澳同胞的遣送、聯絡以及死亡、失蹤港澳同胞的善后處置工作,協調境外媒體、記者的采訪。(21)市臺辦:協助海上獲救臺胞的遣返、聯絡以及死亡、失蹤臺胞的善后處置工作。(22)濰坊海關:負責組織本系統力量參加海上應急行動,并為海上應急行動所需的跨國、跨地區海上應急設備進出境提供便捷服務。(23)濰坊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為海上應急行動所需調用的跨國、跨地區海上應急設備進出境提供便捷服務。 (24)濰坊軍分區:負責協調駐濰部隊參加海上搜救行動。(25)市公安邊防支隊:負責組織指揮所屬部隊參與海上應急救援和工作,負責安全警戒和保衛工作。(26)濰坊邊防檢查站
16、:負責組織指揮所屬部隊參與海上應急救援和工作,負責做好出入境邊防檢查工作。(27)移動通信濰坊分公司、中國聯通濰坊分公司、中國電信濰坊分公司:為海上應急搶險提供應急通訊保障和通訊技術支持。(28)壽光市、昌邑市政府,濱海開發區管委會:統一領導本地區海上搜救應急反應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和動員各類社會資源和救助力量參與、支援海上應急救援行動。2.2 運行管理機構 市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設在濰坊海事處,負責濰坊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業務、搜救值班和海上應急行動的組織、指揮和協調工作。市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主任由濰坊海事處處長兼任。 市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職責(1)貫徹落實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決定,負責市海上搜救
17、中心的日常工作。(2)承擔市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工作,接收海上突發事件險情報告,處理各類搜救信息,保持與相關部門、單位的通信聯系。(3)具體組織、協調和指揮轄區內海上搜尋救助和船舶污染應急行動。(4)指定轄區搜救和船舶污染應急力量,組織擬訂全市海上搜救資源的組織、動員、儲備、調動和建設方案,并會同有關部門具體組織實施。(5)統一對外發布海上搜尋救助和船舶污染應急行動信息,并組織對海上應急行動進行總結評估。(6)建立健全市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工作制度,起草市海上搜救中心文件,組織擬訂、修訂市海上搜救應急預案。(7)籌備和承辦市海上搜救中心組織召開的會議,組織召開聯席會議和搜救專業會議。(8)擬訂海上搜
18、救和船舶大面積污染海域應急反應演習方案并具體組織實施。(9)編制市海上搜救中心運轉經費和搜救獎勵性補償預算,管理市海上搜救專項資金。(10)負責全市海上搜尋救助和清除船舶污染海域等應急反應工作和技術信息的搜集和傳遞,具體組織經驗交流和人員培訓。(11)承辦市海上搜救中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2.3 應急指揮體系 全市海上搜救應急指揮由濰坊市海上搜救中心和沿海各縣市區海上搜救中心二級搜救指揮機構組成。沿海各縣市區海上搜救中心包括壽光、濱海開發區、昌邑三個縣級海上搜救中心。 沿海各縣市區海上搜救中心主要職責(1)統一組織、協調、指揮本縣市區一般海上突發事件和海上船舶、設施及航空器搜尋救助、船舶防
19、抗大風、船舶防凍破冰和清除船舶污染海域等應急反應工作。 (2)制定本縣市區海上搜救工作有關規章制度,負責本縣市區海上搜救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和管理。(3)擬訂本縣市區海上搜救工作發展規劃,編制本縣市區海上搜救經費預算。(4)召開本縣市區搜救中心工作會議,研究搜救工作的重大事項,并督促檢查有關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5)負責本縣市區海上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知識、專業知識、新技術應用等方面的培訓和海上安全知識宣傳,組織本縣市區海上搜救應急演練、演習。(6)負責與本縣市區內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部隊、外地搜救機構的聯絡和業務交流工作,按上級搜救中心要求參加跨責任區的搜救行動。(7)組織交流海上搜救、船舶防
20、抗大風和船舶污染海域應急反應工作經驗,表彰和獎勵先進單位和個人。(8)負責與毗鄰縣市區搜救中心協調和協作。(9)完成本縣市區政府、濰坊市海上搜救中心交辦的其他工作。2.4 咨詢機構咨詢機構包括海上搜救專家組和其他相關咨詢機構。 搜救專家組市海上搜救專家組由航運、海事、救撈、造船、法律、航空、消防、醫療衛生、環保、海洋環境預報、海洋漁業、石油化工、海洋工程、海洋地質、氣象、安全管理等行業專家、專業技術人員組成,負責提供海上搜救技術咨詢和建議。專家組成員經市海上搜救中心商有關單位和部門,由相關單位和部門推薦,市海上搜救中心聘任。海上搜救專家組主要職責是:(1)在海上應急行動中提供技術咨詢和建議。(
21、2)參與相關海上應急搜救工作的總結和評估,提出指導性建議。(3)參與有關海上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的研究工作。(4)提供搜救法制建設、體系建設、發展規劃咨詢。 其他相關咨詢機構其他相關咨詢機構包括航海學會、船級社、危險品咨詢中心、溢油應急中心、航海院校等能夠提供搜救技術咨詢的部門和單位。咨詢機構應市海上搜救中心要求,提供相關的海上搜救咨詢服務。市海上搜救中心可通過搜救服務協議等形式與有關單位和部門建立技術服務關系。2.5 現場指揮(員)海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的現場指揮(員)由負責組織海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的的應急指揮機構指定,被指定的現場指揮(員)按照應急指揮機構指令承擔現場協調工作。 現場指揮(員)主
22、要職責是:(1)按照應急指揮機構的指令,負責現場各種力量的組織、協調和指揮。 (2)確定現場通信方式,負責現場信息的采集和傳遞。(3)及時向應急指揮機構報告應急行動的進展情況和結果。(4)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向應急指揮機構提出下一步搜救應急行動計劃及終止行動的建議。 2.6 海上應急救助力量 海上應急救助力量的組成海上救助力量包括各級政府部門投資建設的專業救助力量,軍隊、公安、邊防、武警力量,政府部門所屬公務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動的貨船、漁船、航空器,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志愿者組織、個人等社會人力和物力資源。 海上應急救助力量的職責(1)服從應急指揮機構的協調、指揮,參加海上應急行動相關
23、工作。(2)參加海上應急行動時,聽從指揮,保持與應急指揮機構和現場指揮的聯系,及時報告動態。(3)海上應急行動結束后,根據負責海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的搜救機構的要求提交包括音像、圖片、總結等有關信息材料。(4)參加各級搜救中心組織的應急演練演習。2.7 組織指揮體系框架圖濰坊市政府搜救中心辦公室搜救專家組濰坊市海上搜救中心其他咨詢機構濱海開發區海上搜救中心昌邑市海上搜救中心壽光市海上搜救中心海上搜救力量軍隊武警力量其他社會力量政府公務力量政府專業力量3 預警和預防機制3.1 信息監測與報告 信息來源與監測氣象、水利、國土資源、地震、海洋等部門按照職責進行監測分析,提供可能引起海上突發事件的預警信
24、息。市內其他有關機構、國內或國際有關組織通報的海上災難信息。 信息分析與報告 (1)風險分析與分級根據可能引發海上突發事件的緊迫程度、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和發展趨勢,將海上風險預警信息分為四個級別: 特別重大風險信息(級):以“紅色”預警信號表示并發布,包括:6小時內可能或者已經受熱帶氣旋(包括臺風、強熱帶風暴、熱帶風暴、熱帶低壓,下同)等天氣系統影響,沿海或者陸地平均風力達12級以上,或者陣風達14級以上并可能持續。受熱帶氣旋影響,或受溫帶天氣系統影響,預計未來沿岸受影響區域內有代表性的驗潮站將出現達到或超過當地警戒潮位80厘米以上的高潮位。受海嘯影響,預計沿岸驗潮站出現3米以上(正常潮位以上
25、,下同)海嘯波高、300公里以上岸段嚴重受損、危及生命財產。霧、雪、暴風雨等造成能見度不足100米的信息。其他可靠的針對海上安全的特別重大的安全威脅信息。重大風險信息(級):以“橙色”預警信號表示并發布,包括:12小時內可能或者已經受熱帶氣旋等天氣系統影響,沿海或者陸地平均風力達10級以上,或者陣風12級以上并可能持續。受熱帶氣旋影響,或受溫帶天氣系統影響,預計未來沿岸受影響區域內有代表性的驗潮站將出現達到或超過當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上、80厘米以下的高潮位。受海嘯影響,預計沿岸驗潮站出現23米海嘯波高、局部岸段嚴重受損、危及生命財產。霧、雪、暴風雨等造成能見度不足500米的信息。其他可靠的針
26、對海上安全的重大的安全威脅信息。較大風險信息(級):以“黃色”預警信號表示并發布,包括:24小時內可能或者已經受熱帶氣旋或冷空氣等天氣系統影響,沿海或者陸地平均風力達8級以上,或者陣風10級以上并可能持續。受熱帶氣旋影響,或受溫帶天氣系統影響,預計未來沿岸受影響區域內有代表性的驗潮站將出現達到或超過當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內的高潮位。受海嘯影響,預計沿岸驗潮站出現12米海嘯波高、受災地區發生房屋、船只等受損。霧、雪、暴風雨等造成能見度不足800米。 可能的針對海上安全的較大的安全威脅信息。一般風險信息(級):以“藍色”預警信號表示并發布,包括:24小時內可能或者已經受熱帶氣旋或冷空氣等天氣系統影
27、響,沿海或者陸地平均風力達6級以上,或者陣風8級以上并可能持續。受熱帶氣旋或受溫帶天氣系統影響,預計在預報時效內, 沿岸受影響區域內有代表性的驗潮站將出現低于當地警戒潮位30厘米的高潮位;或者預計熱帶氣旋將登陸我國沿海地區,或在距沿岸100公里以內(指臺風中心位置)轉向以及溫帶天氣系統將影響我國沿海地區,即使受影響海區岸段不出現超過當地警戒潮位的高潮位。受海嘯影響,預計沿岸驗潮站出現小于1米海嘯波高、受災地區輕微損失。 霧、雪、暴風雨等造成能見度不足1000米。 監測預報將出現海冰。(2)風險信息發布氣象、水利、國土資源、地震、海洋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別通過信息播發渠道向有關方面發布相應的自然
28、災害預警信息。 市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根據接收的預報預警信息確定海上風險預警等級,根據職責分工按有關要求及時向有關單位發布海上風險預警信息。 預警信息包括信息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和發布機關等。3.2 預警預防行動 從事海上活動的有關單位、船舶和人員應注意接收預警信息,根據不同預警級別,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 市海上搜救中心及其成員單位應根據預警信息,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有針對性地做好預防和應急救助準備。3.3 預警支持系統預警支持系統由公共信息播發系統、海上安全信息播發系統等組成。相關風險信息發布責任部門應制定預案,保證信息及時、準確播發。3.4 預警監督檢查 市海上搜
29、救中心成員單位應建立預警監督檢查制度,負責對本部門、本系統的預警預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4 海上突發事件的分級與處理4.1 事件分級根據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并結合海上突發事件的特點及其危害程度和事態發展趨勢,將海上突發事件分為四級。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特別重大海上突發事件 (級)(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3)載員30人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發生突發事件(4)客船、化學品船發生嚴重危及船舶或人員生命安全。(5)單船10000總噸以上船舶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威脅。(6)急需國務院協調有關地區、部門或軍隊共同組織救援
30、的海上突發事件。(7)其他可能造成特別重大危害、社會影響的海上突發事件。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重大海上突發事件 (級)(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3)載員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發生突發事件。(4)3000總噸以上、10000總噸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險化學品船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威脅。(5)其他可能造成嚴重危害、社會影響和國際影響的海上突發事件。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較大海上突發事件 (級)(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3)500總噸以上、3
31、000總噸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險化學品船舶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威脅。(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海上突發事件。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般海上突發事件(級)(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3)500總噸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險化學品船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威脅。(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海上突發事件。4.2 信息報告和通報市海上搜救中心接到海上突發事件信息后,對信息進行分析與核實,并按照中國海上搜救中心、山東省海上搜救中心及濰坊市人民政府的信息報告規定和程序逐級上報。其他任何部門和人員在接獲海上突
32、發事件信息后應及時報告市海上搜救中心。 報送程序和要求(1)發生任何級別的海上突發事件,縣級海上搜救中心應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和市海上搜救中心報告,需要通報相關部門的,應及時通報。 (2)發生任何級別的險情,市級海上搜救中心應立即向省海上搜救中心和市人民政府報告,需要通報相關部門的,應及時通報。(3)市海上搜救中心接到級以上海上突發事件信息,向省海上搜救中心報告的同時向中國海上搜救中心報告。4.2.2 信息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的性質、影響范圍、事件的發展趨勢和已經采取的措施。在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海上突發事件發生后,市海上搜救中心應立
33、即核實,并在1小時內報告省海上搜救中心,緊急情況下可通過電話報告,再書面報告。5 海上突發事件的應急響應與處置5.1 海上遇險報警 海上遇險者報警通信方式(1)海上通信無線電話(甚高頻VHF16,單邊帶SSB)。(2)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3)衛星地面站(GES);(4)甚高頻、高頻、中頻數字選擇性呼叫(DSC)船舶報告系統;(5)應急無線電應急示位標(EPIRB);(6)應急示位發信機(ELT);(7)個人示位標(PLB);(8)公眾通信網(海上救助專用電話“12395”)。 其他遇險信息來源(1)船舶報告系統(CHISREP);(2)船舶交通管理系統(VTS);(3)民用和軍用航空
34、器;(4)目擊者或知情者;(5)其他接獲報警部門;(6)國際組織或國外機構。 發送海上突發事件信息時,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1)事件發生的時間、位置;(2)遇險性質、狀況;(3)船舶、航空器或遇險者的名稱、種類、國籍、呼號、聯系方式等。 報警人應盡可能提供下列信息:(1)船舶或航空器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經營人、承運人; (2)遇險人員的數量及傷亡情況;(3)遇險船舶或航空器的損傷或損失情況及當時狀況; (4)載貨情況,特別是危險貨物,貨物的名稱、種類、數量;(5)事發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請求;(6)事發現場周圍通航水域和交通狀況;(7)事發現場的氣象、海況信息,包括風力、風向、
35、流向、流速、潮汐、水溫、浪高等。 使用的報警設備應按規定做好相關報警與信息的預設工作。5.2 海上遇險信息的分析與核實 核實渠道與方式(1)直接與遇險船舶、設施、航空器進行聯系;(2)與遇險船舶、設施、航空器所有人、經營人、承運人、代理人聯系;(3)向遇險船舶、航空器始發港或目的港查詢、核實;(4)查核船舶衛星應急示位標數據庫信息;(5)通過中國船舶報告中心查詢;(6)通過船舶交通管理系統核實;(7)向現場附近的過往船舶、人員或知情者核實;(8)派出飛機、船舶等應急力量到現場核實;(9)向上級海上搜救中心核實;(10)其他途徑。 海上搜救中心對遇險信息核實確認后,按照海上突發事件的分級標準進行
36、評估,確定海上突發事件等級。 遇險信息評估的內容:(1)險情的緊迫程度;(2)險情的危害程度,可能造成的社會影響;(3)險情的影響范圍和發展趨勢,對周圍人員、生態環境、通航環境可能造成危害; (4)救援力量的選派,搜尋、救助方式的確定;(5)遇險、獲救人員的醫療移送、疏散方式;(6)危險源的控制、危害的消除方式。5.3 遇險信息的處置 發生海上突發事件,事發地在本責任區的,按規定啟動相應預案。 事發地不在本責任區的,接警的搜救中心應立即向責任區所屬搜救中心通報,并同時向上級搜救中心報告。 市海上搜救中心值班人員獲悉船舶或人員在海上遇險的報警信息,立即按照程序逐級分別報告。5.3.4 搜救行動涉
37、及相鄰市級搜救中心責任區的,市海上搜救中心應立即報請山東省海上搜救中心協調。 涉及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按濰坊市海上溢油事件應急處置預案處理。 涉及海上保安事件的,按海上保安事件處置程序處理和通報。5.4 指揮與控制 最初接到海上突發事件信息,市海上搜救中心自動承擔應急指揮機構的職責,并立即進行應急反應,直至海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工作已明確移交給責任區搜救中心或省海上搜救中心指定新的應急指揮機構時為止。 應急指揮機構按規定程序向上一級搜救機構請示、報告,并及時做出搜救決策。 海上航行和作業船舶在接獲海上遇險信息后在不嚴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應積極參與救助行動。 行業安全監督部門、船東或經營者在獲悉
38、所屬船舶或設施發生險情后,首先要實施自救行動并采取力所能及的應急措施,并及時向市海上搜救中心或縣級海上搜救中心報告,在市或縣級海上搜救中心的統一組織協調下,實施海上應急救援行動。 海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應按自救、互救和統一組織救助方式進行,任何單位和部門在接到搜救中心的救助指令后,應立即參與海上突發事件應急行動。海上突發事件處理與控制流程圖是否誤報警遇險報警信息核實分析險情解除信息評估確認通知相關責任區搜救機構采取應急響應行動按照規定進行險情上報信息不詳進一步核實分析核實其他信息來源是否發生在本責任區 5.5 分級響應 分級響應的原則(1)根據海上突發事件分級標準,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2)
39、任何海上突發事件,搜救責任區內最低一級海上搜救機構應首先進行響應。(3)上一級搜救機構應對下一級搜救機構的應急響應行動給予指導。(4)無論何種情況,均不影響市海上搜救機構先期或將要采取的有效救助行動。 市級響應(1)當發生級以下等級海上突發事件,由市海上搜救中心負責處置。市海上搜救中心根據實際情況可報請省搜救中心給予協助。(2)當發生級以上重、特大等級突發事件,但尚未對人命安全、水域環境構成嚴重威脅時,市海上搜救中心按照省海上搜救中心指令負責組織、協調和指揮海上搜救行動。(3)市海上搜救中心承擔應急指揮職責的同時,按規定程序向省海上搜救中心、市政府報告、請示和請求決策。5.6 緊急處置 應急指
40、揮機構任務險情確認后,承擔應急指揮的搜救中心立即進入應急救援行動狀態:(1)按照險情的級別通知有關人員進入指揮位置; (2)制定搜救方案,確定救助區域,明確實施救助工作任務與具體救助措施;(3)根據已制定的搜救方案,調動應急力量執行救助任務;(4)建立應急通信機制;(5)指定現場指揮(員);(6)根據需要發布航行警(通)告,組織實施海上交通管制;(7)根據救助情況,及時調整救助方案。 救援力量指派原則:(1)優先指派專業救助力量原則;(2)就近指派救助力量的原則;(3)漁船突發事件優先指派附近作業漁船、漁政公務船施救的原則; (4)軍地協作原則,僅依靠地方搜救力量不足以排除險情時,請求駐軍支援
41、;(5)依靠中國海上搜救網絡資源共享的原則。一旦出現本搜救責任區因搜救力量不足無法排除險情時,請求山東省海上搜救中心和相鄰市海上搜救中心資源支持。 救助力量與現場指揮(員)的任務(1)專業救助力量要將值班待命的布設方案和值班計劃按搜救機構的要求向搜救機構報告,值班計劃臨時調整的要提前報告,調整到位后要進行確認報告。(2)救助力量與現場指揮(員)要按搜救機構的要求將出動情況、已實施的行動情況、險情現場及救助進展情況向搜救機構報告,并及時提出有利于行動的建議;如條件許可,應盡快提供險情現場圖像等有關信息。 海上搜救力量的調用與指揮(1)承擔應急指揮職責的海上搜救中心負責組織、協調搜救力量。(2)市
42、海上搜救中心應與相關軍事指揮機關建立信息溝通渠道,協調軍事力量參加海上搜救行動。參加搜救的軍隊艦船、飛機及人員,由軍隊指揮機關實施指揮。 搜救指令的內容搜救中心對動用的救助力量,及時下達搜救指令,包括:(1)險情種類、遇險者情況及所需要的救助、所執行的任務及其目的。(2)險情發生的時間、位置。(3)搜救區域和該區域的海況。(4)已指定的現場指揮(員)。(5)通信聯絡要求。(6)實施救助過程中的工作與現場報告要求。(7)其他所需信息。 海上突發事件處置保障措施根據救助行動情況及需要,搜救中心應及時協調安排下列事項: (1)做好遇險人員的醫療救護。(2)當險情可能對公眾人員造成危害時,通知有關部門
43、組織人員疏散或轉移。(3)做出維護治安的安排。(4)指令有關部門提供海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的支持保障。 現場指揮行動(1)執行應急指揮機構的指令。根據搜救現場的實際情況,明確具體救助措施、方式,對現場搜救力量進行合理分工和科學指導,保證搜救行動有序開展。(2)迅速救助遇險人員,轉移傷員和獲救人員。指導參加應急行動的人員和遇險旅客、其他人員做好安全防護,指導遇險船舶自救,防止險情擴大或發生次生、衍生險情。(3)指定現場通信方式和頻率,維護現場通信秩序。5.7 海上通信方式 通信方式市海上搜救中心在實施海上應急行動時,可根據現場具體情況,指定參加應急行動所有部門的應急通信方式。通信方式包括:(1)海
44、上通信,包括甚高頻、單邊帶等常用海上遇險報警、海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通信方式。(2)公眾通信網,包括電話、傳真、因特網等。(3)其他一切可用手段。 分級聯系方式市、縣級海上搜救中心應分別收集與本搜救責任區海上應急工作有關或具備海上應急能力的單位、部門,包括政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搜救成員單位、專業救助單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的通信地址、聯絡方式、聯系人及替代聯系人名單等信息,作為本責任區應急預案的組成部分。 5.8 海上搜救醫療救援 醫療救援的方式市、縣級海上搜救中心會同當地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具備一定醫療技術和條件的醫療機構承擔海上搜救醫療救援任務,共同協調、指導指定的醫療機構開展海
45、上醫療救援工作。被指定的醫療機構應海上搜救中心的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提供遠程海上醫療咨詢、醫療指導。 (2)派出醫療人員攜帶醫療設備,隨船或航空器趕赴現場執行海上醫療救援、醫療移送任務。 (3)需要時,根據海上搜救中心的通知為接收傷病人員開展救治做出必要的安排,同時將此安排通知相關的海上搜救中心,并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 醫療救援力量的協調指導海上醫療救援一般由實施救援行動所在地的醫療機構承擔,由搜救責任區的海上搜救中心協調當地醫療機構首先進行響應。力量不足時,可通過海上搜救機構逐級向上請求支援。 5.9 搜救效果評估與處置方案調整承擔應急指揮的搜救中心應跟蹤搜救行動的進展,查明險情因
46、素、造成事件擴展和惡化的因素,控制危險源和污染源,對救助措施的有效性進行分析、評價,調整搜救方案,以便有針對性地采取有效措施,減少險情造成的損失和降低危害,提高搜救效率和救助成功率。5.10 海上應急行動的中斷及終止海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行動的中斷及終止由承擔應急指揮的搜救中心主任決定。 海上應急行動的中斷 受氣象、海況、技術狀況等客觀條件限制,致使無法繼續進行搜救應急行動時,負責指揮的海上搜救中心可以決定暫時中斷搜救行動。如情況改變、獲得新的信息或者認為需要時,可立即恢復海上應急行動。 海上應急行動的終止承擔應急指揮的搜救中心可根據下列情況決定是否終止應急行動:(1)所有可能存在遇險人員的區域
47、均已搜尋。(2)幸存者在當時的氣溫、水溫、風、浪條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3)海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已獲得成功或緊急情況已不復存在。(4)海上突發事件的危害已徹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復發或擴展的可能。5.11 應急行動人員安全防護 參與海上應急行動的單位負責本單位人員的安全防護。搜救中心應對參與救援行動單位的安全防護工作提供指導。 危險化學品應急人員進入和離開現場時應先登記,進行醫學檢查,對造成傷害的人員,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參與應急行動人員的安全防護裝備不足時,實施救助行動的搜救中心可請求上一級搜救中心協調解決。5.12 遇險旅客及其他人員的安全防護 在實施救助行動中,應根據險情現
48、場與環境情況,組織做好遇險旅客及其他人員的安全防護工作。 搜救中心應對海上突發事件可能次生、衍生的危害采取必要的措施,對海上突發事件可能影響范圍內的船舶、設施及人員的安全防護、疏散方式做出安排。 在海上突發事件可能影響陸上人員安全的情況下,搜救中心應通報地方政府采取防護或疏散措施。 船舶、航空器的所有人、經營人應制定在緊急情況下對遇險旅客及其他人員采取的應急防護、疏散措施;在救助行動中要服從搜救中心的指揮。5.13 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社會動員 (1)濰坊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海上突發事件的等級、發展趨勢、影響程度等在本行政區域內依法發布社會動員令。 (2)當應急力量不足時,由政府動員本地區機關、企
49、事業單位、各類民間組織和志愿人員等社會力量參與或支援海上應急救援行動。 社會動員時海上搜救機構的行動 (1)指導所動員的社會力量,攜帶必要的器材、裝備趕赴指定地點。 (2)根據參與應急行動人員的具體情況進行工作安排與布置。 5.14 信息發布 信息發布原則(1)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市海上搜救中心應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市海上搜救中心新聞發言人,由搜救中心辦公室主任或搜救中心授權的其他人員擔任,負責向社會發布海上突發事件的信息。除搜救中心新聞發言人外,搜救中心各成員單位及各種搜救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義通過任何方式對外提供、發布有關海上救助行動的報道。 (2)信息發布要及時、主動、客觀、準確,注重社會
50、效果,有利于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有利于社會各界了解海上突發事件真實情況和發展趨勢,有利于社會穩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事件的妥善處理。 信息發布內容 (1)海上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 (2)遇險船舶或航空器概況、船員和旅客情況、載貨情況。 (3)救助情況,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進展、擬采取的措施。 (4)獲救人員的醫療、安置情況。 (5)善后處理情況。 (6)公眾關心的其他問題。 6 后期處置6.1 善后處置 傷員的處置當地醫療衛生部門負責獲救傷病人員的救治。 獲救人員的安置當地民政部門或獲救人員所在單位負責獲救人員臨時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港澳臺或外籍人員,由當地政府港澳臺辦或外事辦負
51、責安置;外籍人員由公安部門負責遣返,外事部門予以協助。 死亡人員的處置企業和經營者、船東、船員管理公司以及有關按照國際慣例、國家和省、市政府有關法規政策做好善后補償等工作。當地政府民政部門或死亡人員所在單位負責死亡人員的處置;港澳臺或外籍死亡人員,由公安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處理。 6.2 社會救助 對被救人員的社會救助,由當地政府民政部門負責組織。 6.3 搜救效果和應急經驗總結 搜救效果的調查 (1)按分級調查的原則,市海上搜救中心負責一般和較大等級海上突發事件的搜救效果調查,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調查報告,并送省海上搜救中心審核。(2)負責搜救效果調查的搜救中心提出調查報告,并送上一級海上搜
52、救中心審核。(3)海上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應急經驗總結和改進建議 市海上搜救中心負責一般和較大海上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的總結和評估工作,提出改進建議,并按規定程序報省海上搜救中心。6.4 海上搜救應急反應流程圖指揮人員到位調動應急力量污染事故啟動污染應急預案預案啟動制定搜救方案保安事件啟動保安規則建立應急通信啟動專家系統指定現場指揮應急隊伍保障人命救助險情控制醫療救助救助行動應急通信保障其他應急保障現場監測搜救方案評估信息發布上報搜救方案調整現場清理善后處置搜救行動結束建檔保存總結評估海事調查解除警戒后期處置7 應急保障7.1 應急準備市、縣級海上搜救中心按照國家及山東省海
53、上搜救機構制定的搜救發展規劃,落實保障措施,做好應急準備。 基礎建設(1)根據預防、處置突發事件的需要,落實海上搜救機構的設置規劃。(2)市、縣級海上搜救中心均應配備與國家海上搜救機構相對應的通信手段和設備。(3)鼓勵、扶持具備相應條件的教學科研機構培養應急管理專門人才。(4)鼓勵、扶持教學科研機構和有關企業研究開發用于突發事件預防、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的新技術、新設備和新工具。7.2 通信與信息保障 各有關通信主管部門、單位均應按照各自的職責要求,制訂有關海上應急通信線路、設備、設施等使用、管理、保養制度;落實責任制,確保海上應急通信暢通。 公共通信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 通信主管部門及相
54、關單位要指導電信運營企業保障海上應急的公共通信暢通。建立健全應急通信保障預案體系;根據應急搶險的需要,提供臨時應急通信線路和設備。 海上遇險與安全通信管理部門 海上遇險與安全通信管理部門要確保全球海上遇險與安全系統和其他海上應急專用通信網的暢通。優先安排、指配海上應急通信的線路和頻段,提供海上遇險報警信息接收終端的線路和備用線路,做好海岸電臺及所屬設備的管理、維護、保養、運行工作。 應急通信和聯系方式 各級海上搜救機構要按本預案建立,并按5.7.1所述應急聯絡方式配備能保證救助行動通信暢通的手段與設備。有關部門要提供保障,保證海上搜救機構與有關部門之間、搜救機構與搜救力量之間、搜救力量與搜救力
55、量之間的通信暢通。 7.3 應急力量與應急資源保障 應急力量和裝備保障 (1)海上搜救中心收集本地區可參與海上應急行動人員的數量、專長、通信方式和分布情況信息,建立本地區海上應急保障隊伍信息庫。 (2)專業救助力量應按照海上搜救機構的要求配備搜救設備和救生器材。 (3)搜救中心依據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收集本地區應急設備的類型、數量、性能和布局信息,登記造冊建立信息庫。 交通運輸保障 (1)交通、民航等部門應建立海上應急運輸保障機制,為海上應急指揮人員趕赴事發現場,以及應急器材的運送提供保障。 (2)搜救中心應配備應急專用交通工具,確保應急指揮人員、器材及時到位。 (3)搜救中心應與本地區的運
56、輸部門建立交通工具緊急征用機制,為應急行動提供保障。 資金保障 (1)應急資金保障由各級財政部門納入財政預算,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合理承擔應由政府承擔的應急保障資金,安排好海上搜救獎勵、演練、培訓等專項資金。具體參照財政應急保障預案有關規定執行。(2)搜救中心應按規定使用、管理搜救經費,定期向同級政府匯報經費的使用情況,接受政府部門的審計與監督。 7.4 宣傳、培訓與演練 公眾信息交流 公眾信息交流的目的是使公眾了解海上安全知識,提高公眾的安全意識,增強應對海上突發事件能力。 (1)搜救中心要組織編制海上險情預防、應急等安全知識宣傳資料,通過媒體主渠道和適當方式開展海上安全知識宣傳工作。 (2
57、)搜救中心要通過媒體和適當方式公布海上應急預案信息。 (3)各有關單位應當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開展有關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應急演練。(4)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要求學校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把海上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納入教學內容,培養學生的海上公共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5)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 培訓 (1)搜救中心工作人員應通過專業培訓和在職培訓,掌握履行其職責所需的相關知識。 (2)專業救助力量的有關人員應分別結合各自實際工作對岸基管理人員和現場救助作業的人員進行培訓,掌握海上救助專門知識和專業救助技能,并協助對
58、社會救助力量進行培訓和指導。(3)被指定為海上救援力量的相關人員的應急技能和安全知識培訓,由各自單位組織,搜救中心負責相關指導工作。 演練搜救中心應根據實際情況組織海上搜救綜合或單項演練,提高應對海上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水平和應急指揮能力,加強各應急救助單位之間的配合與溝通,增強應急隊伍應急處置和安全保護技能。 7.5 監督檢查 市海上搜救中心執行本預案的情況,由山東省海上搜救中心或市政府監督檢查。縣市區海上搜救機構應急預案啟動后,由市海上搜救中心或當地縣市區政府對預案的執行情況、各種被協調的救助力量到位情況、現場應急處理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8 附則 8.1 名詞術語的定義與說明 (1)海
59、上突發事件是指船舶、設施在海上發生火災、爆炸、碰撞、擱淺、沉沒,油類物質或危險化學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險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失蹤)、財產損失的事件。 (2)海上搜救責任區是指由搜救機構所承擔的處置海上突發事件的責任區域。 (3)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 特別狀態下的海上搜救 在海上發生局部戰爭時,海上搜救工作進入緊急狀態,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國務院的決定,采取非常措施。 在沿海海堤或水庫大壩漫頂、潰口造成大量人員遇險時,配合地方政府和各級防汛部門做好水上遇險群眾的救助和轉移工作。 在海上出現罕見極端災害天氣造成大量人員被困水(冰
60、)上時,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水(冰)上遇險群眾的救助和轉移工作。 在沿海水域發生地震引發海嘯等嚴重地質災害造成大量船舶及人員遇險時,配合地方政府做好遇險人員的救助和轉移工作。 開往中國的客船在我市搜救責任區內發生疫情時,需要緊急控制和救治,配合衛生部門做好緊急處置工作。8.3 預案管理 預案的編制、批準 (1)市海上搜救中心負責濰坊市海上搜救應急預案的編制及修訂工作,應急預案正文經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后,報市政府批準。縣市區海上搜救中心負責本責任區海上搜救應急預案的編制工作,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2)本預案涉及的技術指導性文件,由市海上搜救中心審定。本預案相關通信聯絡內容由市海上搜救中心及時更新。有
61、關單位與人員的通信聯絡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通知市海上搜救中心。 評審 搜救中心根據預案運行情況組織人員不定期對本級預案進行評審。評審可采取專家、參加應急行動相關人員和海上突發事件當事人共同參與的方式進行,并寫出評審報告。 修訂 當預案中涉及的組織機構發生重大變化、評審意見認為預案存在重大缺陷時,負責本級預案管理的機構應及時修訂預案。 備案 本預案報山東省海上搜救中心備案,縣市區海上搜救應急預案報市海上搜救中心備案。 8.4 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海上搜救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由濰坊市海上搜救中心報同級政府按照相關規定,給予獎勵。 對按搜救中心協調積極參加海上搜救行動的船舶和單位,由搜救中心給予適當
62、的獎勵、補償或表揚。 對推諉、故意拖延、不服從、干擾搜救中心協調指揮,未按本預案規定履行職責或違反本預案有關信息發布規定的單位、責任人,由搜救中心予以通報,并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或給予黨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8.5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濰坊市海上搜救中心負責解釋。 8.6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濰坊市海上搜救責任區示意圖2.濰坊市海上搜救中心海上搜救力量組成附件1 濰坊市海上搜救責任區示意圖根據濟南海事局關于調整濰坊、東營海事處海域管轄范圍的通知(濟海通2013114號航)要求,以8號界樁(371746.87N,118532.6
63、5E)為起點,按方位角75向海自然延伸與東經1193500線相交點的連線。附件2 濰坊市海上搜救中心海上搜救力量組成單 位船 名航區船舶種類抗風等級消防能力通信設備停泊位置濰坊市海洋與漁業局中國漁政37301遠海執法船6一般單邊帶、高頻對講機、漁用對講機濰坊港濰坊市海洋與漁業局中國海監4031近岸執法艇4一般高頻對講機、CDMA船載機濰坊港壽光市漁政監督管理站中國漁政37003近海執法船8一般單邊帶、雷達、衛導羊口或濰坊港壽光市漁港監督中國漁政37196近海執法船5一般單邊帶、雷達、衛導羊口或濰坊港濰坊市公安邊防支隊公邊37501近海執法船7一般VHF濰坊港羊口邊防派出所公邊37508近海執法船5一般暫無羊口漁港羊口邊防派出所公邊37510近海執法船5一般暫無羊口漁港下營邊防派出所公邊37509近海執法船7一般暫無下營港央子邊防派出所公邊37515近海執法船5一般暫無濰坊港央子邊防派出所公邊37516近海執法船5一般暫無濰坊港濰坊森達美港濰港拖2近海拖輪7一般VHF濰坊森達美港濰坊森達美港濰港拖16近海拖輪7一般VHF濰坊森達美港濰坊海事處海巡05601近海巡航船5一般VHF濰坊港濰坊海事處海巡05602近海巡航船5一般VHF濰坊港壽光港有限公司壽港拖1近海拖輪6一般VHF壽光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