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簡本)1總則1.1現狀北京是我國的首都,是全國的政治、文化中心,是世界著名的古都和現代化國際城市,具有特殊的地位。本市人口、建筑密集、經濟要素高度集聚,政治、文化及國際交往活動頻繁,經濟、社會活動集中;城鄉發展不平衡,中心城區人口密集,城鄉結合部流動人口多且管理相對薄弱,遠郊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相對滯后,存在諸多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社會因素,面臨防控傳統傳染病和新發傳染病的雙重壓力,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傳染病的威脅依然存在,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有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防控形勢依然嚴峻,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任務繁重。1.2
2、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從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確保首都公共安全,實現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建設現代化國際大都市的需要出發,構建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長效應急管理機制,提高預防和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能力。1.3工作原則(1)預防為主,常備不懈。提高全社會防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意識,堅持預防與應急并重,常態與非常態結合,落實各項防范措施,做好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的應急準備工作。加強公共衛生監測,對各類可能引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情況及時進行分析、預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早解決。(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3、。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范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在市、區(縣)政府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實行行政領導責任制,各有關部門按照預案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有關工作。(3)依法規范,措施果斷。市、區(縣)公共衛生應急指揮機構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體系,建立健全系統、規范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制度,對可能發生或已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做出快速反應,及時、有效開展監測、報告和處置工作。(4)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學,要重視開展防范和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科研
4、和培訓,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提供科技保障。市、區(縣)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通力合作、資源共享,有效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廣泛組織、動員公眾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對工作。1.4編制目的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導和規范全市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對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對公眾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1.5編制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
5、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及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制定本預案。1.6事件等級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劃分為特別重大(I級)、重大(II級)、較大(III級)和一般(IV級)四級。其中,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1)發現肺鼠疫、肺炭疽并有擴散趨勢。(2)發現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擴散趨勢。(3)出現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其他省市,并有擴散趨勢。(4)出現新發傳染病或者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在本市發生或者傳入,并有擴散趨勢,或在本市發現國內已消滅的傳染病重新流行。(5)發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丟失事件。
6、(6)周邊以及與我國通航的國家和地區、國內其他地區發生特別重大傳染病疫情,并在本市出現輸入性病例,嚴重危及本市公共衛生安全的事件。(7)衛生部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1.7適用范圍本預案適用于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身心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社會安全等事件引起的嚴重影響公眾身心健康的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工作。其他突發公共事件中涉及的應急醫療衛生救援工作,按相關預案執行。2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2.1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2.1.1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在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
7、(以下簡稱市應急委)的領導下,按照“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專業處置”的原則,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對工作。主要職責是:(1)研究制定本市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導意見;(2)負責指揮本市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具體應對工作,指導、檢查區(縣)開展較大、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對工作;(3)分析總結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工作,制定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4)負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所屬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和管理;(5)承辦市應急委交辦的其他事項。2.1.2總指揮與副總指揮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負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8、應急指揮部的領導工作,統一指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對工作,對重大問題進行決策。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衛生局局長擔任,執行副總指揮由衛生局常務副局長擔任。2.2辦事機構及其職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為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常設辦事機構,設在市衛生局。根據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決定,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檢查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和應對工作。各區(縣)政府要參照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常設辦事機構設置及職責,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組建區(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常設辦事機構,負責預防和應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日
9、常管理工作。2.3成員單位及其職責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和應急處理的需要確定。各區(縣)政府的職責:按照屬地為主、分級負責的原則,負責轄區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等應對活動。2.4應急聯動機制建立健全與駐京部隊(包括武警)、中央國家機關及在京國家專業技術機構、周邊省(區、市)以及周邊國家和有關國際組織的信息溝通及聯動機制,在將要發生或已經發生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實行統一指揮協調,共同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2.5專家咨詢委員會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負責組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區(縣)衛生局可根
10、據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需要,組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專家咨詢委員會。2.6專業技術處置機構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專業技術機構,包括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采供血機構、心理干預機構。各機構要結合本單位的職責開展專業技術人員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能力培訓和演練,提高快速應對能力和技術水平。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后,要服從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和安排,開展應急處置工作。3監測、預警3.1監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按照國家統一的規定和要求,結合本市實際情
11、況,組織開展重點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主動監測。各級醫療、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和出入境檢驗檢疫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日常監測機構,按照國家統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與報告網絡體系,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日常監測工作;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類別,制定監測計劃;科學分析、綜合評價監測數據;收集分析國內外有關信息,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定期進行趨勢研判。3.2預警3.2.1預警級別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提供的監測結果和國內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情況,及時分析其對本市公眾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發展趨勢,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
12、,由低到高依次采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四個預警級別加以表示。3.2.2預警發布與解除(1)藍色、黃色預警:由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發布或解除預警信息,并報市應急辦備案。(2)橙色預警:由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發布或解除建議,報市應急辦,經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批準后,由市應急辦或授權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發布或解除。(3)紅色預警:由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發布或解除建議,報市應急辦,經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批準后,由市應急辦或授權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發布或解除。3.2.3預警響應(1)藍色預警響應:市突發公共衛生
13、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時做好預警信息的解釋和相關情況的通報工作,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健康教育,宣傳普及預防知識;事發區(縣)衛生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小分隊做好應對準備。(2)黃色預警響應:在藍色預警響應的基礎上,事發區(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小分隊趕赴現場開展調查核實,并采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有關成員單位做好預警響應準備。(3)橙色預警響應:在黃色預警響應的基礎上,在全市范圍內采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小分隊趕赴現場協助區(縣)開展調查核實工作;各成員單位做好預警響應準備。(4)紅色預警響應:在橙色預警響應的基礎上,在全市范圍內采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4、應急小分隊趕赴現場與區(縣)應急小分隊一起開展調查核實工作;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做好應急響應準備。4應急響應4.1應急響應原則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市、區(縣)應急管理機構及相關部門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遵循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預防控制工作的實際需要,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減少危害和影響。根據不同類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和特點,注重分析事件的發展趨勢,對事態和影響不斷擴大的事件,應當及時提高反應級別;對范圍局限、不會進一步擴散的事件,應當相應降低反應級別。對在學校、涉外或敏感場所、區域性或者全市性重大活動期間等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高度重視,可相應提高報告和反應級別,確保迅
15、速、有效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維護社會穩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要采取邊調查、邊處置、邊搶救、邊核實的方式,以有效控制事態發展。事件發生地之外的區(縣)政府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及其辦事機構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情況通報后,要及時通知相應的醫療衛生機構,組織做好應急處置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采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并服從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和調度,支援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的應急處置工作。4.2基本響應4.2.1市、區(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指揮部(1)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置。(2)組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
16、委員會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評估,提出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級別。(3)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需要,調集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參加應急處置工作。涉及危險化學品管理和運輸安全的,協調監督有關部門嚴格執行相關規定,防止次生事故的發生。(4)劃定控制區域。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區(縣)級人民政府報經市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宣布疫區范圍并實施相應控制措施;對重大食物中毒事故,根據污染食品擴散波及的范圍,劃定控制區域;封鎖城市的疫區或者封鎖跨出本市的疫區,以及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干線交通的,應報國務院決定。(5)事件發生地的區(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在本行
17、政區域內實施疫情控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會、游園、燈會、影劇院演出、體育比賽,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停工、停業、停課;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等緊急措施;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和設備。(6)對流動人口采取預防工作,落實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對密切接觸者根據情況采取集中或者居家醫學觀察。(7)組織鐵路、交通、民航、質檢等部門在交通站點和出入境口岸設置臨時交通衛生檢疫站,實施交通衛生檢疫,指導交通站點做好交通工具的消毒工作,對出入境、進出疫區和運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人員和物資
18、、宿主動物進行檢疫查驗,對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實施臨時隔離、留驗和向市、區(縣)衛生局指定的機構移交,對查獲的活體禽畜進行留置,并向市、區(縣)動物防疫機構移交。(8)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信息發布要及時、主動、準確,實事求是,正確引導輿論,注重社會效果。(9)組織街道、鄉(鎮)以及居委會、村委會協助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機構和其它部門,群防群治,做好衛生知識宣傳和疫情信息的收集、報告、人員分散隔離及公共衛生措施的實施。(10)維護社會穩定:組織有關部門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防止哄搶;嚴厲打擊造謠傳謠、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制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
19、會治安的行為。4.2.2市、區(縣)衛生局(1)組織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與處置。(2)根據需要組織開展應急疫苗接種、預防服藥等應急控制措施。(3)市衛生局組織對全市或者重點區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督導和檢查。區(縣)衛生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4)根據衛生部授權,市衛生局及時向社會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或者公告。(5)市衛生局及時向市有關部門和區(縣)衛生局,以及駐京部隊有關部門通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情況。(6)負責組織開展新發現的突發傳染病、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等技術標準和規范的培訓工作。
20、(7)針對事件性質,開展衛生知識宣教普及工作,提高公眾健康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消除公眾心理障礙,開展心理危機干預工作。(8)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置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置概況、病人救治情況、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評價等。4.2.3醫療機構(1)開展病人接診、收治和轉運工作,實行重癥和普通病人分開管理,對疑似病人及時排除或者確診。市緊急醫療救援中心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受傷人員現場急救、分類、轉運工作。(2)協助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人員開展標本的采集、流行病學調查工作。(3)做好醫院內現場控制、消毒隔離、個人防護、醫療垃圾和污水處理工作,防止院內交叉感染和污染。(4)做好傳染
21、病和中毒病人的報告。對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而引起身體傷害的病人,任何醫療機構不得拒絕接診。(5)對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發傳染病做好病例分析與總結,積累診斷治療的經驗。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現場救援、病人轉運、后續治療相結合的原則進行處置。(6)開展與突發事件相關的診斷試劑、藥品、防護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和交流。4.2.4醫療救治基地建立傳染病、化學中毒、燒傷、核輻射、創傷病人應急醫療救治基地,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傷病人員醫療救治的技術支持和重點病人的救治;負責相關應急物資以及藥品的儲備;對相關事件醫療救治進行科學研究;承擔相關醫療救治培訓和市衛生局交辦的其他工作。4.2.5市、區(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22、(1)市、區(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收集、報告與分析工作。(2)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人員到達現場后,盡快制訂流行病學調查計劃和方案,當地專業技術人員按照計劃和方案,開展對突發事件累及人群的發病情況、分布特點進行調查分析,提出并實施有針對性的預防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攜帶者及其密切接觸者進行追蹤調查,查明傳播鏈,并向相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通報情況。(3)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在當地專業機構的配合下,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采集足量、足夠的標本,分送市和國家應急處置功能網絡實驗室檢測,查找致病原因。(4)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具體負責開展全市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突
23、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專業技術人員的應急培訓和指導。(5)開展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的診斷試劑、疫苗、消毒方法、醫療衛生防護用品等方面的研究。開展國際合作,加快病源查尋和病因診斷。4.2.6市、區(縣)衛生監督機構(1)開展對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各項措施落實情況的督導、檢查。(2)圍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開展食品衛生、環境衛生、職業衛生等的衛生監督和執法稽查。(3)協助衛生行政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調查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中的違法行為。4.2.7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時,調動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技術力量,配合衛生行政部
24、門做好口岸的應急處置工作。(2)及時上報口岸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和情況變化。4.2.8采供血機構、心理干預機構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規模和人員傷亡情況,履行各自的職責,及時采取有效的應對措施。4.2.9非事件發生地區的應急響應措施未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地區應根據其他地區發生事件的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地區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1)密切保持與事件發生地區的聯系,及時獲取相關信息。(2)組織做好本行政區域應急處置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3)加強相關疾病與健康監測和報告工作,必要時,建立專門報告制度。(4)加強重點人群、重點場所和重點環節的監測和預防控制工
25、作,防患于未然。(5)加強防治知識宣傳和健康教育,提高公眾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6)根據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決定,開展交通衛生檢疫等。4.3分級響應4.3.1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級)應急響應(1)區(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各有關部門開展對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區(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接到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后,應立即組織專家進行調查確認,并對疫情進行評估,同時,迅速組織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等有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2)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的區(縣)進行技術指導
26、,提供技術支持。4.3.2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級)應急響應。(1)發生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后,經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或屬地區(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主要負責同志批準,啟動級應急響應,由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或屬地區(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主要負責同志負責指揮處置。必要時,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或市應急辦派人到場,協調有關部門開展處置工作。(2)區(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結合本區(縣)實際,組織、協調相關部門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迅速組織開展流行病學調查,組織專家調查確認,對疫情進行綜合評估。組織各有關部門做好疫情
27、信息收集、病人及密切接觸者的隔離、傷員救治和人員疏散,環境生物樣品采集和消毒處理等緊急控制措施;及時做好輿論宣傳與引導工作;依法進行疫區的確定與封鎖、隔離和輿論宣傳等工作;調集和征集有關人員、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的醫療救治和預防用防護設備、藥品、醫療器械等物資的供應。(3)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處置工作需要,負責組織、協調各有關部門共同開展處置工作。開展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應急處置工作的督導,及時組織專業技術處置機構對當地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適時向本市有關地區發出通報,及時采取防控措施,嚴密防范事態進一步發展。4.3
28、.3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級)的應急響應(1)發生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后,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經總指揮批準,啟動級應急響應。由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總指揮領導指揮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置工作。必要時,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或副總指揮到現場進行指揮處置。(2)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負責緊急調集和征集有關人員、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進行現場隔離、疫區的確定與封鎖;保證應急處置所需的物資、經費;組織相關部門協助衛生行政部門進行病人及密切接觸者的隔離、傷員救治和人員疏散;及時做好輿論宣傳與引導工作。必要時,請求衛生部予以支持,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
29、作順利進行。(3)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后,立即組織專家調查確認,對疫情進行綜合評估;組織各專業技術處置機構迅速派出應急救治隊伍和有關人員到達事件現場,進行采樣與檢測、流行病學調查與分析,開展醫療救治、病人隔離、人員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同時分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展趨勢,提出應急處置工作建議,按照規定及時報告情況;及時向其他有關部門、毗鄰和可能波及省市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通報有關情況;向社會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4)區(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按照要求認真履行職
30、責,落實有關控制措施。4.3.4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級)的應急響應(1)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后,立即上報市應急委,由市應急委報經國務院或者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啟動級應急響應。必要時,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或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到現場進行指揮處置。(2)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國務院或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按照國務院或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部署,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結合本市的具體情況,組織協調全市有關部門,開展各項應急處置工作。4.4響應終止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患或者相關危險因素消除,或者最后
31、一例傳染病病例發生后一般經最長潛伏期無新病例出現時,響應終止。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可根據區(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請求,及時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終止的分析論證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5信息報告與發布5.1信息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隱患,也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區(縣)以上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機構、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衛生行政部門、區(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檢驗檢疫機構、食品監督管理機構、藥品
32、監督管理機構、環境保護監測機構、教育機構等有關單位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責任報告單位。執行職務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衛生人員、個體開業醫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責任報告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地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處置情況。5.2信息發布要在第一時間發布公共衛生事件信息,正確引導輿論,避免或減少不必要的猜測和歪曲性報道。及時收集、分析輿論情況,用通俗、易懂、簡潔語言發布事件有關的核心信息,包括事件真相,公眾應采取的態度和措施等。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發展的不同階段,針對不同的人群,采取不同的信息傳播策略。在發布信息的同時,宣傳黨和政府及各部門所采取的預防控制措施及相關的科普知識。對
33、于可能產生國際影響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對外報道應當由市委宣傳部、市應急辦、市政府外辦、市外宣辦等部門共同組織。6善后恢復6.1后期評估較大以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結束后,市、區(縣)衛生局應當在本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領導下,組織有關人員及時開展事件的評估。6.2社會救助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必要時由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啟動社會募捐機制,動員社會各界提供援助,為社會救助工作的開展提供更加充實的物資和資金保障。加強與國際紅十字會等國際組織的交流與合作,積極吸納國際捐贈的救助款物。市紅十字會、慈善協會等社會公益性組織應在各自工作職責范圍內開展互助互濟和經常性救災捐贈活動。市、區(縣)
34、民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政策以及本市相關應急保障預案,做好社會各界提供的救災物資及資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6.3獎勵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協調市人事局負責組織對參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做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聯合表彰;市民政局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烈士。6.4責任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置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6.5撫恤和補助市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因參與應急處置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落實工傷保險待
35、遇;對參加應急處置一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補助標準,給予補助。6.6征用物資、勞務的補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結束后,市、區(縣)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應急處置期間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企業、個人的物資和勞務進行合理評估,給予補償。7保障措施7.1技術保障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決策指揮系統的信息技術平臺,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相關信息收集、處理、分析、發布和傳遞等工作。在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的基礎上建設醫療衛生救治信息網絡,實現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救治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7.2隊伍保障7.2.1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加快市、
36、區(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基層預防保健組織建設,強化醫療衛生機構疾病預防控制的責任;建立功能完善、反應迅速、運轉協調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機制;健全覆蓋城鄉、靈敏高效、快速暢通的疫情信息網絡;改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基礎設施和實驗室設備條件;加強疾病控制專業隊伍建設,提高流行病學調查、現場處置和實驗室檢測檢驗能力。7.2.2應急醫療救治體系按照“分級負責、統籌兼顧、平戰結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則,在全市范圍內建立符合實際、覆蓋城鄉、功能完善、反應靈敏、運轉協調、持續發展的醫療救治體系。7.2.3衛生執法監督體系按照衛生部的要求,建立全市統一的衛生執法監督體系。明確職能,落實責任,規范執法監督
37、行為,加強衛生執法監督隊伍建設。對衛生監督人員實行資格準入制度和在崗培訓制度,全面提高衛生執法監督能力和水平。7.2.4應急醫療衛生救援隊伍市、區(縣)衛生局按照“平戰結合、因地制宜、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統一管理、協調運轉”的原則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救治隊伍,并加強管理和培訓。7.3物資保障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制定藥品、試劑、疫苗、醫療器械、救護設備和防護用品等衛生應急物資儲備目錄和儲備計劃。市財政局保障物資儲備經費。對較為稀缺衛生應急物資采用實物儲備形式,經常使用的衛生應急物資可適量進行實物儲備。對市場供應充足的衛生應急物資可采用資金儲備形式。根據衛生應急工作需要,對部
38、分應急物資采用生產能力儲備,對其研發和生產進行系統規劃和投入,以便在短時間內能夠迅速開展大規模生產,以滿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時對這類應急物資的緊急大量需求。7.4經費保障市、區(縣)發展改革部門應保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經費。市、區(縣)財政部門按照規定落實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的財政補助政策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經費,所需資金已在部門預算核定的應按照有關快速撥款程序及時撥付;未在部門預算核定的,通過調整部門預算內部支出結構和追加預算等方式,及時安排和撥付。7.5通信與交通保障各級醫療衛生應急救治隊伍要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通訊設備和交通工具,對通訊設備和交
39、通工具加強日常維護和管理。在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為保證應急車輛迅速抵達現場,交通管理部門應為執行應急任務的車輛提供必要的通行保障。7.6科學研究和交流市衛生局及本市有關部門應有計劃地開展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的防治科學研究,包括現場流行病學調查方法、實驗室病因檢測技術、藥物治療、疫苗和應急反應裝備、中醫藥及中西醫結合防治等,尤其是開展新發、罕見傳染病快速診斷方法、診斷試劑以及相關的疫苗研究,做到技術上有所儲備。同時,開展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技術的國內外交流和合作,引進先進技術、裝備和方法,提高本市應對公共衛生事件的整體水平。8宣傳教育、培訓和應急演練8.1宣傳教育市突發公共衛生事
40、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制定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宣傳教育計劃,編制社會和公眾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各種宣傳材料與應急手冊;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等多種傳媒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活動;宣傳衛生科普知識,普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常識,指導社會公眾樹立科學的行為方式,增強健康保護意識和應急基本能力。宣傳教育要充分發揮有關社會團體在普及衛生應急知識和衛生科普知識方面的作用。8.2培訓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制定培訓計劃,定期組織各級領導、應急管理人員、應急救援人員、醫療衛生技術人員開展相關知識的培訓,定期組織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專業性和綜合性崗前培訓、常規性培訓,
41、更新知識,提高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能力。8.3應急演練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結合各類應急預案,按照“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分級負責、突出重點、適應需求”的原則,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形式,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演練,對演練結果進行評估和總結。通過應急演練,培訓應急隊伍,落實崗位責任,熟悉應急工作的指揮機制、決策、協調和處置的程序,評價應急準備狀態,檢驗預案的可行性,改進和完善應急預案。9附則9.1名詞術語(1)重大傳染病疫情:是指某種傳染病在短時間內發生、波及范圍廣泛,出現大量的病人或者死亡病例,其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的發病率水平的情況。(2)群體性
42、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時間內,某個相對集中的區域內同時或者相繼出現具有共同臨床表現病人,且病例不斷增加,范圍不斷擴大,又暫時不能明確診斷的疾病。(3)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職業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數眾多或者傷亡較重的中毒事件。(4)新發傳染病:是指全球首次發現的傳染病。(5)國內尚未發現傳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黃熱病、人變異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國家和地區已經發現,在我國尚未發現過的傳染病。(6)我國已消滅傳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質炎等傳染病。(7)旅行建議:是指國務院為防止疫病人員流動進一步擴散蔓延,向社會公眾發出的盡量避免或減少到疫區非必要旅行的建議。(8)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9.2預案制定、審核、解釋和管理本預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負責制定,市應急辦組織審核,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各區(縣)政府及有關單位應依據本預案制定各自相應的應急預案或工作方案,并報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9.3預案實施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