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衡水市安平縣金色陽光工程安全監理實施細則監 理 工 程 師: 總 監 理 工 程 師: 安平金色陽光項目監理部二零一零年一月目 錄一、 工程概況二、 編制依據三、 施工前的安全監理工作四、 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理五、 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監理六、 本工程安全監理控制內容1土石方和基礎工程2模板工程3高處作業4腳手架工程5現場臨時用電6起重機械7起重吊裝8施工機具9季節施工七、 安全監理的目標及工作程序八、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理責任 一. 工程概況該工程為河北省澤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安平金色陽光小區 1# 、2#、住宅樓及商業。位于衡水市安平縣城,北新大道與西馬路之間,紅旗街以南位置。為板式高層住宅樓
2、。1#、2#樓情況相同,地下一層,地上一十八層,局部躍層,建筑高度60.15M。1#樓總建筑面積為22334.63m,其中地下建筑面積1068.58 m,住宅建筑面積18640.61 m,商業建筑面積2625.44 m,占地面積1463.08 m。1# 、2#主樓結構形式為剪力強結構;地基為CFG樁復合地基,要求處理后未經修正地基承載力特征值fspk360kpa;基礎形式采用梁板式筏形基礎,建筑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乙級;裙房為框架結構,天然地基,基礎形式為柱下獨立基礎,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丙級。二.編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河北省建筑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
3、可證條例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規程三.施工前的安全監理工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應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安全監理應以事前控制和主動控制為主,因而在開工前監理人員應認真做好如下工作:一)審核施工企業是否已按規定辦理了安全生產許可證,且在使用有效期內。二)審核施工企業是否建立了安全生產保證體系。三)審核施工企業是否建立了相應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并以文字形式發布實施。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包括: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各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制度及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度。1.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1)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2) 安全生產檢驗制度3) 安全技術措施管理制度4) 防護
4、用品使用管理制度5) 安全生產考核獎懲制度6) 易燃易爆有害有毒物品保管制度7) 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制度8) 班組安全活動制度9) 現場消防管理制度10) 文明施工管理制度2.各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制度。包括企業中的安全、技術、教育、財務、勞資、設備、工會等各職能部門,都應在其職能范圍內分別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3. 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度。包括企業經理、主管安全的副經理、企業技術負責人、企業各職能部門負責人、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工長班組長安全員各工種工人等都應按不同的崗位職責分別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四)審核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經理、專職安全員有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各級管理人員
5、上崗資格和特殊工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人員是否符合要求。五)審核施工企業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是否經過培訓并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六)審核施工企業報送的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監理人員入場后,總監應及時組織各專業監理工程師對施工企業報送的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進行審核,審核其是否合理,可行,具有可操作性,經簽認后方可實施。七)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應要求施工企業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認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1) 基坑支護與降
6、水工程2) 土方開挖工程3) 模板工程4) 起重吊裝工程5) 腳手架工程6)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八)審核施工企業編制的急救援預案是否符合實際情況及建立應急救組織或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九)電氣監理工程師應審核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是否符合實際要求,簽認后報總監審批。四.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理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理工作,應著重檢查如下內容,當發現不符合要求時應下發監理通知要求施工單位整改:1.城區主要路段的施工現場周圍必須連續設置高度不低于2.5米的圍擋;一般路段的施工現場周圍必須連續設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圍擋。圍擋材料采用硬質材料,做到堅固、平穩、整潔
7、、美觀。2.施工現場進出口應設置大門,門頭設置企業標志,并設置燈箱或霓虹燈。3.施工現場應制定門衛管理制度,進出口設置警衛室,由專職門衛人員值班。4.施工現場的大門進口處應設置“七牌兩圖”,適當位置設置宣傳欄、讀報欄、黑板報和安全標語。七牌包括:1) 工程概況牌2) 安全生產紀律牌3) 三清六好牌4) 文明施工管理牌5) 十項安全技術措施牌6) 工地消防管理牌7) 進入工地必須佩帶安全帽提示牌。兩圖包括:1) 施工現場總平面圖2) 施工現場安全標志布置平面圖5.施工現場應針對作業條件在危險部位(如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基坑邊沿
8、、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規范、整齊地懸掛統一內容和式樣的安全標志牌。6.施工現場的道路、鋼筋加工場地、木材加工場地、大模板現場堆放區砼攪拌場地、砂石料堆放場地,應采用砼硬化地面。7.施工現場的道路、作業場地、腳手架和塔吊等基礎應設排水設施,形成排水網絡,保證排水暢通。并設沉淀池,施工廢水及雨水經過沉淀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系統。8.施工現場的工具、構件、材料應按規定位置分類、分規格整齊、穩固放置。堆放高度應符合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規程中表5.4.1的規定。并應掛定型化的標牌,標牌上注明其名稱、品種、規格、生產廠家、進廠日期等。9.作業區及建筑物樓層內,每道工序、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完成后,建筑材
9、料、構件、工具及時清撿歸整;建筑垃圾及時清掃集中運走,做到工完場清,因故不能及時運走的,應分類型集中堆放整齊,并標明名稱、品種。10.施工現場拆除下來的模板、支撐、腳手架料、垂直提升設備等桿件和施工余料,應及時分類運往規定地點堆放,不能馬上運走的應堆放整齊。11.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品必須由專門倉庫分類存放,嚴禁混放和露天存放。12.臨時建筑物與在建工程的最小安全距離應符合下表的規定:臨時建筑物與在建工程的最小安全距離在建工程高度5m以上515m1530m30m以上最小安全距離2m3m4m5m13.施工現場的員工宿舍不得設置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或地下室。14.施工單位應制定施工現場安全生產事
10、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落實各項安全防患措施,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五.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監理工作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均應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相關專業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2.現場監理人員應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隨時對現場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視情節下達建設工程安全監理整改通知單或建設工程安全監理暫停令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要求
11、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應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并將檢查及處理結果記入當天的監理日志中。3.總監應將每周的安全監理情況列入組織的監理例會中,例會上除對本周的質量、投資、進度等情況進行總結、部署外,還應對本周現場的安全情況進行總結,對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部位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并形成詳細會議紀要。4.總監在編寫監理月報時,應將本月的安全控制情況詳細編入本月月報中,報建設單位及公司各一份。5.對春節停工或因故停工再開工的工程,監理人員應及時督促施工單位對現場所有部位及機械設備進行全面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整改,安全隱患消除后方能繼續開工。6.總監應
12、參加工程安全事故的調查,堅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六 本工程安全監理控制內容:1土石方和基礎工程1.1一般規定1.1.1土石方和基礎施工應貫徹先設計后施工;先支撐后開挖;邊施工邊監測;邊施工邊治理的原則。1.2準備工作1.2.1基坑邊界周圍應設排水溝,且應避免漏水、滲水進入坑內;放坡開挖時,應對坡頂、坡面、坡腳采取降、排水措施。1.2.2對臨近建筑物或構筑物,應根據具體情況采取安全措施,以防止開挖時影響其基礎和地基的穩定。1.2.3基坑開挖前,要按照土質情況、基坑深度以及周邊環境確定開挖及支護方案。1.3挖
13、掘施工1.3.1土方挖掘方法、挖掘順序應根據支護方案和降、排水要求確定。當采用局部或全部放坡開挖時,放坡坡度應滿足其穩定性要求。1.3.2本工程基坑開挖深度達7.5米,應保持一定距離或采取邊坡支撐加固措施,并進行沉降和位移觀測。1.3.3基坑深度超過2m時,應按照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的規定設置臨邊防護措施。當深基坑施工中形成立體交叉作業時,應合理設置機位、人員、運輸通道,并設置防護措施,防止落物傷害。1.3.4施工作業人員上下基坑必須走專用通道,不準攀爬模板、腳手架,以確保安全。1.3.5挖掘機挖基坑時,多臺機械開挖時,挖掘機之間的距離應大于10m。在坑邊使用機械反鏟挖土
14、時,應考慮附加側應力,對支撐的強度進行驗算,如果不足,必須加固。1.3.6基坑周邊嚴禁超堆荷載。挖出的土應及時運走,如需臨時堆土或留作回填土時,堆土坡腳至基坑上部邊緣不少于1.2m,棄土堆置高度不超過1.5m或經驗算確定。1.3.7基坑應根據不同的深度和作業條件,采取合理的支護方法。支護結構的選用原則是因地制宜、安全、經濟、方便施工。支護結構必須按照有關規范通過設計計算確定,并繪制施工詳圖。1.3.8基坑開挖前應制定系統的開挖監控方案,施工過程中嚴格按照監控方案實施監測,發現險情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1.3.9CFG樁施工時,應將鉆機固定平穩,防止鉆架突然傾倒或鉆具突然下落。2模板工程2.
15、1一般規定2.1.1模板工程應根據工程結構形式和混凝土施工工藝編制模板施工方案。2.1.2模板及其支架應根據工程結構形式、荷載大小、地基土類別、施工設備和材料供應等條件進行設計。使其具有足夠的承載能力、剛度和穩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澆注混凝土的重量、側壓力以及施工荷載。2.1.3當模板安裝和拆除高度在2m及其以上時,懸空作業應有可靠的立足工作面,支拆3m以上高度的模板時,應搭設腳手架工作臺,高度不足3m時可用移動式高凳。不準站在拉桿、支撐桿上操作,也不準在梁底模上行走、操作。2.1.4各類模板應按規格分類堆放整齊,地面應平整堅實,當無專門措施時,疊放高度一般不應超過1.6m。2.1.5模板工程安裝
16、后,應由現場技術負責人組織,按照施工方案進行安全驗收。驗收結論應量化,并記錄存在問題及整改情況。合格后報監理驗收。2.1.6模板拆除前,應履行審批手續,應對照拆除部位查閱拆模試塊報告,達到拆模強度時方可進行。2.2普通模板安裝2.2.1模板安裝必須按施工方案要求進行,未經工程技術負責人批準,不得任意變動。2.2.2模板安裝過程中不得上下交叉作業。上、下樓層均施工時,進出口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2.2.3模板及其支撐在安裝過程中,必須有防傾倒的臨時固定設施;已立好的支撐上端必須進行有效固定,支撐下端應安裝水平拉桿。2.2.4現澆多層結構在安裝上層結構模板及其支撐時,下層結構必須具有承受上層荷載的能
17、力,或下層架設有足夠的支撐。上下層支撐柱應在同一豎向中心線上。支撐柱底的墊板應平整,墊板長度至少應能承受兩個以上的支撐點,并應確保墊板的強度和穩定性。2.2.5支撐柱沿高度方向每2.0m內應設雙向水平拉桿,拉桿端部應與堅固物連接。當無堅固物時,應設剪刀撐,使其能足夠承受柱端水平力。2.2.6模板上的預留孔洞應加蓋或設防護欄桿。安裝邊緣部位的模板或懸挑構件的模板時,應按規定進行臨邊防護。2.3普通模板拆除2.3.1模板拆除前應向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在作業范圍設置安全警戒區和懸掛警告牌。拆除時應派專人負責警戒。2.3.2模板拆除的順序和方法,應按施工方案的規定進行。若無具體規定,按先支的后
18、拆,后支的先拆,先拆不承重部分,后拆承重部分,自上而下的原則進行。2.3.3拆除跨度較大的梁下支撐時,應先從跨中開始向兩端對稱進行。當支撐柱的水平拉桿超過兩層時,應首先拆除兩層以上的水平拉桿,最后一道水平拉桿應和支撐柱同時拆除。2.4大模板的安裝和拆除2.4.1大模板安裝應從內外墻角開始向互相垂直的兩個方向吊裝就位,嚴禁一次同時吊裝兩塊大模板。2.4.2大模板就位后應進行校正,校正后立即楔緊銷桿或擰緊螺栓。同一道墻的兩側模板應同時組合,安裝懸掛的外模時,不得碰撞內模。2.4.3大模板上必須設置操作平臺、上人梯道、護身欄桿等附屬設施,如有損壞,應及時修補。2.4.4全現澆大模板工程安裝外側模板時
19、,必須確保三角掛架、平臺板安裝牢固,及時設置防護欄桿和安全網。2.4.5大模板拆除時應先拆聯結附件和對拉螺栓,然后掛好起吊繩。起吊繩收緊后方可拆除支撐。2.4.6大模板起吊前應嚴格檢查模板是否已全部脫離墻體,起吊后應將大模板吊運到指定地點堆放。大模板應存放在經專門設計的存放架上,應采用兩塊大模板面對面存放,必須保證地面的平整堅實。當存放在施工樓層上時,應滿足其自穩角度,并有可靠的防傾倒措施。 2.5模板工程的排險加固2.5.1模板安裝好后,應仔細檢查各個部件是否牢固,并在砼澆注過程中指派專人進行巡查,如發現模板有變形、松動時,應及時采取措施進行修正或加固。2.5.2在砼澆注過程中,若模板結構的
20、整體穩定發生危險時,應立即停止砼澆注,及時將操作人員和設備轉移至安全地帶,并立即進行搶修加固,待危險排除后方準繼續作業。3高空作業3.1一般規定3.1.1施工現場所有高處作業,都必須按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安全防護設施。3.1.2施工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料,應予以撤除或加以固定。施工用具拆除后,臨時堆放處離樓層邊沿不應小于1m,堆放高度不得超過1m。樓層邊口、通道口、腳手架邊緣等處,嚴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3.2臨邊和洞口作業3.2.1施工現場的臨邊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所有高處的臨邊都必須設置臨時防護欄桿。臨邊的一側面臨街道時,除設置防護欄桿外,敞口立面還必須采取滿掛安全網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閉
21、處理。各種垂直提升裝置的通道及進出口,除搭設防護欄桿外,還必須設置安全門或活動欄桿。3.2.2施工現場的洞口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1) 所有動口都必須用蓋板蓋住或設置臨時防護欄桿(門)。2)平面洞口應采用蓋板蓋住或用鋼筋做成防護網,蓋板必須四周擱置平穩并采取固定措施。無蓋板時必須裝設臨時防護欄桿,洞口下方張設安全網。3)豎向洞口應裝設臨時防護門或防護欄桿。4)設于車輛行駛道路旁的洞、坑、溝、槽上的蓋板,必須能承受不小于當地額定卡車后輪有效承載力2倍的荷載。5)施工現場通道附近的各類洞口與坑槽等處,除設置防護設施與安全標志外,夜間還應設紅燈示警。3.2.3電梯井口必須設置定型化的防護門,電梯井內
22、每隔兩層且最多不超過l0m設置一道安全網。3.2.4臨時防護欄桿的構造形式及連接,應符合下列要求:1) 臨時防護欄桿應由上、下兩道橫桿及欄桿立柱組成,上桿離地高度為1.0-1.2m,下桿高度應為0.5-0.6m。坡度大于1:2.2的屋面,防護欄桿應高于1.5m,并加掛安全立網。除經設計計算外,欄桿立柱間距應不大于2m。2)護欄桿立柱的固定及與橫桿的連接要牢固,其整體構造應使防護欄桿在上桿任何處,能經受任何方向1000N的外力。3)必須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網封閉,或在欄桿下邊設置 嚴密、固定、不低于180mm的擋腳板。擋腳板下邊距離底面的空隙不應大于l 0mm 。 3.3攀登和懸空作業3.3.1從事
23、攀登與懸空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并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除應按規定配齊安全防護設備外,還應視具體情況配置相應的安全防護設施。3.3.2懸空作業處應設立牢靠的立足點,并必須視具體情況,配置防護欄網、欄桿或其他安全設施。3.3.3攀登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1)現場登高應借助建筑結構或腳手架上的上下通道等登高設施,也可采用載人的垂直運輸設備或梯子等設施。 2)使用梯子時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有缺檔,不得墊高使用,如確需接長使用,必須有可靠的連接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1處。移動式梯子應注意防滑。 3)任何登高用具,其構造必須牢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其使用荷載不應大于1100N,否
24、則應進行驗算。3.3.4懸空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1)懸空作業必須有牢靠的立足點。 2)在作業扶手、腳手架等設施沒有架設好的情況下從事懸空作業,應佩帶好安全帶,安全帶應懸掛在牢靠處。 3)凡能在地面組裝的構件,應盡量在地面完成組裝,并應同時搭設懸空作業用的安全防護設施。3.3.5模板支撐和拆卸時的懸空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1)支模應按規定的作業程序進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進行下一 道工序。嚴禁在連接件和支撐件上攀登上下,并嚴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裝、拆模板。2)支設懸挑形式的模板時,應有穩固的立足點。支設臨空構筑物模板時,應搭設支架或腳手架。模板上有預留洞時,應在安裝后將洞蓋沒。混凝土板上拆模后
25、形成的臨邊或洞口,應按規定進行防護。 3)拆模高處作業,應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設支架。3.3.6鋼筋綁扎時的懸空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綁扎鋼筋和安裝鋼筋骨架時,必須搭設腳手架和馬道。 2)綁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墻和邊柱等處鋼筋時,應搭設操作臺架和張掛安全網。懸空大梁鋼筋的綁扎,必須在滿鋪腳手板的支架或操作平臺上操作。 3)綁扎暗柱和墻體鋼筋時,不得站在鋼筋骨架上或攀登骨架上下。3.3.7懸空進行門窗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1) 裝門窗及安裝玻璃時,嚴禁操作人員站在凳子、陽臺欄板上操作。門窗臨時固定,封填材料未達到強度,以及電焊時,嚴禁手拉門窗進行攀登。2) 外墻安裝門、窗,無外腳手架時
26、,操作人員應系好安全帶,其保險鉤應掛在操作人員上方的可靠物件上。3) 各項窗口作業時,操作人員的重心應位于室內,不得在窗臺上站立,必要時應系好安全帶進行操作。3.4交叉作業3.4.1進行上、下交叉作業時,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層作業人員的位置必須在上層高度確定的可能墜落范圍之外,否則應設置安全防護層。3.4.2腳手架等拆除時,其下方嚴禁有其他作業人員。3.4.3結構施工自二層起,凡人員進出的通道口,必須搭設可靠的安全防護棚。3.4.4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墜落物件或處于起重機大臂回轉范圍內的通道,在其受影響的范圍內,必須搭設頂部能防止穿透的雙層防護廊。4腳手架工程4.1一般規定4.1.1腳手架
27、施工前,應根據工程的特點和施工工藝,編制施工方案,選擇適用、合理的構架形式、尺寸、附墻結構以及卸荷和局部加強措施,確保構架穩定、承載可靠和使用安全。4.1.2本工程腳手架的設置必須進行設計計算,驗算合格后,方可進行搭設和使用。4.1.3腳手架必須按下列規定設置安全防護設施: 1)腳手架作業層外側邊緣必須設置雙道防護欄桿(上欄桿上皮高度不小于1.2m),并設置高度不小于180mm的擋腳板。 2)腳手架的斜道、爬梯兩側及平臺外圍,均應設置防護欄桿及擋腳板。 3)腳手架外立桿內側,應采用密目式安全網全封閉。4.1.4根據市安監站規定所有在建工程必須搭設落地式腳手架。本工程可采取以下方式解決。1) 在
28、腳手架下部采用雙立桿,雙立桿的設置高度應根據計算確定。2) 采用部分卸載或分段全部卸載措施。4.1.5人員上下腳手架必須走設有安全防護措施的通(梯)道,嚴禁攀爬腳手架上下。4.1.6作業中發現異常和危險情況時,應停止作業,立即撤離架上人員,進行檢查。4.2腳手架材料4.2.1腳手架的桿件、構配件、連接件和腳手板,必須符合有關規范規定的材質要求,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1)腳手架鋼管的尺寸和表面質量應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30)的規定。鋼管必須涂有防銹漆。鋼管上嚴禁打孔。 2)可鍛鑄鐵扣件應與鋼管管徑相配合,并符合鋼管腳手架扣件(GB15831)的規定。采用其它材料制作的
29、扣件,應經試驗證明其質量符合該標準的規定后方可作用。嚴禁使用加工不合格、銹蝕和有裂紋的扣件。腳手架采用的扣件,在螺栓擰緊力矩達65Nm時,不得發生破壞。 3)腳手板可采用鋼、木、竹材料制作,每塊質量不宜大于30kg。沖壓鋼腳手板材質應符合Q235-A級鋼的規定,并應有防滑措施;木腳手板應采用杉木或松木制作,其材質符合有關規范要求,厚度不應小于50mm,兩端應各設直徑為4mm的鍍鋅鋼絲箍兩道;竹腳手板宜采用由毛竹或楠竹制作的竹串片板、竹笆板。4.2.2當出于確保腳手架的構架安全需要而采用其它腳手架桿件或材料作為加強桿件和輔助桿件時,不得取代原腳手架基本構架桿件,且必須以可靠的連接方式與其連接。4
30、.3扣件式鋼管腳手架搭設、使用和拆除4.3.1扣件式鋼管腳手架施工前,應做好以下工作: 1)工程技術負責人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2)對進場的鋼管、扣件、腳手板等構配件進行檢查驗收,不合格產品不得使用。經檢驗合格的構配件應按品種、規格分類,堆放整齊、平穩。 3)搭設場地應平整、夯實,并設置排水設施,保證排水暢通。 4)當腳手架基礎下有設備基礎、管溝時,在腳手架使用過程中不應開挖,否則必須采取加固措施。4.3.2腳手架地基與基礎施工,必須根據腳手架搭設高度、場地土情況與有關規范的規定進行。腳手架底座底面標高宜高于自然地坪50mm 。4.3.3腳手架立桿底部應加設底座和墊板,墊板宜采用長度不
31、少于2跨、厚度不小于50mm的木墊板,也可采用槽鋼。4.3.4腳手架必須配合施工進度搭設,一次搭設高度不應超過相鄰連墻件以上二步。每搭設完一步腳手架后,應按規定校正步距、縱距、橫距及立桿的垂直度。4.3.5立桿的搭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1)嚴禁將外徑48mm與51 mm的鋼管混合使用。 2)立桿接長除頂層頂步可采用搭接外,其余各層各步接頭必須采用對接扣件連接。 3)開始搭設立桿時,應每隔6跨設置一根拋撐,直至連墻件安裝穩定后,方可根據情況拆除。 4)當搭至有連墻件的構造點時,在搭設完該處的立桿、縱向水平桿、橫向水平桿后,應立即設置連墻件。 5)頂層立桿搭接長度與立桿頂端伸出建筑物的高度應符規范的
32、規定。 6)必須按規定設置縱橫向掃地桿。4.3.6縱向水平桿搭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1)縱向水平桿宜設置在立桿內側,其長度不宜小于3跨。 2)縱向水平桿接長宜采用對接扣件連接,也可采用搭接。 3)當使用沖壓鋼腳手板、木腳手板、竹片腳手板時,縱向水平桿應作為橫向水平桿的支座,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立桿上。 4)在封閉型腳手架的同一步中,縱向水平桿應四周交圈,用直角扣件與內外角部立桿固定。4.3.7橫向水平桿搭設應符合下列規定:1)主節點處必須設置一根橫向水平桿,用直角扣件扣接且嚴禁拆除。2)作業層上非主節點處的橫向水平桿,宜根據支撐腳手板的需要等間距設置,最大間距不應大于縱距的1/2。3)當使用沖壓鋼腳
33、手板、木腳手板、竹片腳手板時,雙排腳手架的橫向水平桿兩端均應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縱向水平桿上。單排腳手架的橫向水平桿的一端,應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縱向水平桿上,另一端應插入墻內,插入長度不應小于180mm。4)雙排腳手架橫向水平桿的靠墻一端至墻裝飾面的距離不宜大于100mm。4.3.8連墻件搭設應符合下列規定:1)連墻件數量設置應滿足設計要求,且不超過有關規范規定的最大允許間距。2)宜靠近主節點設置,偏離主節點的距離不應大于300mm。3)應從底層第一步縱向水平桿處開始設置,當該處設置有困難時,應采用其它可靠措施固定。 4)一字型、開口型腳手架的兩端必須設置連墻件,連墻件的垂直間距不應大于建筑物的層
34、高,并不應大于4m (2步)。 5)雙排腳手架,必須采用剛性連墻件與建筑物可靠連接。 6)連墻件必須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壓力的構造。連墻桿或拉筋宜呈水平設置,當不能水平設置時,與腳手架連接的一端應下斜連接,不應采用上斜連接。 7)當腳手架施工操作層高出連墻件二步時,應采取臨時穩定 措施,直到上一層連墻件搭設完后方可根據情況拆除。4.3.9剪刀撐與橫向斜撐搭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1)每道剪刀撐寬度不應小于4跨,且不應小于6m,斜桿與地面的傾角宜在45-60度之間。 2)雙排腳手架應在外側立面整個長度和高度上連續設置剪刀撐。 3)剪刀撐斜桿的接長應采用搭接。 4)剪刀撐斜桿應用旋轉扣件固定在與之相交的橫
35、向水平桿的伸出端或立桿上,旋轉扣件中心線至主節點的距離不宜大于 150mm。 5)一字型、開口型雙排腳手架的兩端均必須設置橫向斜撐。高度在24m以下的封閉型雙排腳手架可不設橫向斜撐。高度在24m以上的封閉型腳手架,除拐角應設置橫向斜撐處,中間應每隔6跨設置一道。 6)剪刀撐、橫向斜撐搭設應隨立桿、縱向和橫向水平桿等同步搭設。4.3.10腳手板的鋪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1)腳手板應鋪滿、鋪穩,離開墻面120-150mm。 2)沖壓鋼腳手板、木腳手板、竹片腳手板等,應設置在三根 橫向水平桿上。當腳手板長度小于2m時,可采用兩根橫向水平桿支承,但應將腳手板兩端與其可靠固定,以防傾翻。腳手板采用對接或搭
36、接時應符合規范的規定。3) 在拐角、斜道平臺口處的腳手板,應與橫向水平桿可靠連接,防止滑動。 4)自頂層作業層的腳手板往下計,宜每隔12m滿鋪一層腳手板。4.3.11腳手架拆除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拆除作業必須由上而下逐層進行,嚴禁上下同時作業。 2)連墻件必須隨腳手架逐層拆除,嚴禁先將連墻件整層或數層拆除后再拆腳手架;分段拆除高差不應大于兩步,如高差大于兩步,應增設連墻件加固。 3)當腳手架拆到下部最后一根長立桿的高度時,應先在適當位置搭設臨時拋撐加固后,再拆除連墻件。 4)當腳手架分段、分立面拆除時,對不拆除的腳手架應按規范規定設置連墻件和橫向斜撐加固。 5)各構配件嚴禁拋擲至地面。4
37、.3.12腳手架及其地基基礎應在下列階段進行檢查與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繼續使用。 1)基礎完工后及腳手架搭設前; 2)作業層施加荷載前; 3)每搭設完10-13m高度后; 4)達到設計高度后; 5)遇有六級大風與大雨后及開凍后; 6)停用超過一個月。4.3.13腳手架使用中,應定期對規定的項目進行檢查。4.3.14作業層上施工荷載應符合設計要求,不得超載。不得將模板支架、纜風繩、泵送混凝土和砂漿的輸送管等固定在腳手架上;嚴禁懸掛起重設備。4.3.15在腳手架使用期間,嚴禁拆除主節點處的縱、橫向水平桿,縱、橫向掃地桿和連墻件。4.3.16六級及以上大風和雨、雪、霧天應停止腳手架的搭設、拆除
38、及施工作業。5施工現場臨時用電5.1一般規定5.1.1臨時用電安全技術檔案的內容應按臨電規范規定的內容整理,由現場主管電氣的技術人員負責建立與管理,于臨時用電工程拆除后統一歸檔。5.1.2現場需要用電時,必須提前提出申請,經用電管理部門或現場負責人批準,通知維護班組進行接引。5.1.3接引電源工作,必須由維護電工進行,并應設專人進行監護。5.1.4施工用電完畢后,應由施工現場用電負責人通知維護班組進行拆除。5.2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5.2.1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應編制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5.2.2施工單位所編寫的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必須符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88 )(以
39、下簡稱臨電規范)中的有關規定。5.2.3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必須由電氣技術人員編制,技術負責人審核,經上級技術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5.3外電防護5.3.1在建工程與外電架空線路邊線之間必須保持安全操作距離。最小安全操作距離應不小于臨電規范中要求的數值。本工程A座東側臨近高壓線,應據現場情況進行高壓防護。5.3.2在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壓線路下方施工,高、低壓線路下方,不得搭設作業棚、建造生活設施,或堆放構件、架具、材料及其它雜物等。5.3.3旋轉臂架式起重機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邊緣與l 0kV以下架空線路邊線之間最小水平距離不得小于2m。5.3.4施工現場的機動車道與臨時用電線路交叉時,臨
40、電線路的最低點距路面的垂直距離以及架空線路與在建工程(含腳手架具)的最小安全操作距離均應符合臨電規范要求。5.3.5對達不到最小安全操作距離要求時,必須采取防護措施,增設屏障、遮欄、圍欄或防護網,并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在架設防護設施時,應有電氣工程技術人員或專職安全員負責監護。5.4接零保護與防雷保護5.4.1在施工現場專用的中性點直接接地的電力線路中必須采用 TN-S接零保護系統。電氣設備金屬外殼必須與專用保護零線連 接。專用保護零線應由工作接地線、配電室的零線或第一級漏電保護器電源側的零線引出。5.4.2當施工現場與外電線路共用同一個供電系統時,電氣設備、 應根據當地的要求作保護接零或保護
41、接地。在同一電源供電的系統內,不得一部分設備作保護接零,另一部分設備作保護接地。5.4.3與電氣設備相連接的保護零線應為截面不小于2.5mm耐絕緣多股銅線。保護零線的統一標志為綠黃雙色線,在任何情況下,不準使用綠黃雙色線作負荷線。5.4.4電力變壓器或發電機的工作接地電阻不得大于4。保護零線除在總配電箱處作重復接地外,還必須在配電線路的中間和末端處及負荷集中場所做重復接地,每一重復接地的接地電阻值應不大于10。5.4.5架空線路終端、總配電箱或區域配電箱與電源變壓器的距離超過50m以上時,其保護零線(PE線)應作重復接地。5.4.6施工現場所有用電設備,除作保護接零外,必須在設備負荷線的首端處
42、設置漏電保護器。5.4.7用電設備的保護零線應并聯接零,嚴禁串聯接零。5.4.8施工現場和臨時生活區內高度在20m及以上的井字架、腳手架、正在施工的建筑物以及塔吊、機具等設施,均應按規定裝設防雷保護裝置。5.4.9施工現場所有防雷裝置的沖擊接地電阻值不得大于30。5.5架空線路及電纜線路5.5.1架空線必須采用絕緣銅線或絕緣鋁線,且必須設在專用電桿上,嚴禁架設在樹木、腳手架上。架空線路的相序排列與截面選擇應符合臨電規范要求。5.5.2架空線路的檔距不得大于35m;線間距離不得小于0.3m。5.5.3架空線路宜采用混凝土桿或木桿。混凝土桿不得露筋,不得有環向裂紋和扭曲等缺陷,木桿材質必須堅實,不
43、得有腐朽、劈裂及其它損傷,其梢徑應不小于130mm。5.5.4當施工現場幾種線路同桿架設時,高壓線路必須位于低壓線路上方;電力線路必須位于通訊線路上方。5.5.5同一檔距內,一根導線的接頭不得多于1個;同一條線路在同一檔距內接頭不應超過2個。5.5.6電纜干線應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設,嚴禁沿地面明設,并應避免機械損傷和介質腐蝕。5.5.7電纜應沿道路邊或建筑物邊緣埋設,并宜沿直線敷設;轉彎處和直線段每隔20m應設電纜走向標志。5.5.8電纜直埋時,敷設深度應不小于0.6m,電纜上下應鋪以軟土或砂土,其厚度不得小于50mm,然后覆蓋磚等硬質保護層。5.5.9電纜穿越建筑物、構筑物、道路、易受機械損傷
44、的場所及引出地面從2m高度至地下0.2m處,必須加設防護套管。5.5.10電纜架空敷設時,應沿墻壁或電桿設置,并用絕緣子固定,嚴禁使用金屬裸線作綁線。固定點間距應保證電纜能承受自重所帶來的荷重,橡皮電纜的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于2.5m。接頭處應絕緣良好,不得承受張力,并應采取防水措施。5.5.11在建高層建筑的臨時電纜必須采用埋地引入。電纜垂直敷設的位置應充分利用在建工程的豎井、垂直孔洞等,并應靠近用電負荷中心,固定點每樓層不得少于1處。5.6配電箱及電氣元器件的設置與安裝5.6.1施工現場配電系統采用三級配電、兩級保護,設置總配電箱、分配電箱、開關箱,實行分級配電。5.6.2動力配電箱與照明配
45、電箱應分別設置,如合置在同一配電箱內,則動力和照明配電線路應分路設置。5.6.3總配電箱應設在靠近電源的地方,分配電箱應裝設在用電設備或負荷相對集中的地區。分配電箱與開關箱的距離不得超過30m,開關箱與其控制的固定用電設備的水平距離不宜超過3m。5.6.4配電箱、開關箱應裝設在干燥、通風及常溫場所,不得裝設在有嚴重損傷作用的煙氣、蒸汽等或其它有害介質中。5.6.5配電箱、開關箱周圍應有足夠二人同時工作的空間和通道,其周圍不得堆放任何有礙操作、維修的物品。5.6.6配電箱、開關箱安裝要端正、牢固,移動式的箱體應設在堅固的支架上。配電箱、開關箱應采用厚度大于1.5mm的鐵板或優質絕緣材料制作。5.
46、6.7固定式配電箱、開關箱的下底與地面的垂直距離應在1.3m-1.5m之間;移動式配電箱、開關箱的下底與地面的垂直距離應為0.6m-1.5m。5.6.8配電箱、開關箱中導線的進出線口應設在箱體的下底面,嚴禁從箱頂、箱側、箱后或箱門處進出線。進、出線應加護套分路或成束并做防水彎,導線束不得與箱體進、出口直接接觸。移動式配電箱和開關箱的進、出線必須采用橡皮絕緣電纜。進入開關箱的電源線,嚴禁用插銷連接。5.6.9所有配電箱門應配鎖,由專人負責管理。5.6.10配電箱內的各種電器應按規定的位置緊固在安裝板上,不得歪斜和松動。5.6.11配電箱、開關箱內的工作零線應通過接線端子板連接,并應與保護零線接線
47、端子板分設,嚴禁采用“雞爪”式接線方式。5.6.12配電箱和開關箱的金屬箱體、金屬電器安裝板以及箱內電器的不應帶電金屬底座、外殼等必須作保護接零,保護零線應通過接線端子板連接。5.6.13配電箱應按臨電規范要求裝設隔離開關和具有過負荷和短路保護功能的漏電保護器或空氣斷路器。5.6.14每臺用電設備應有各自專用的開關箱,必須實行“一機一箱一閘一漏”制,嚴禁一個開關電器直接控制二臺及以上用電設備(含插座)。5.6.15開關箱內必須裝設隔離開關和漏電保護器,漏電保護器應安裝在設備負荷線的首端。開關箱內的漏電保護器其額定漏電動作電流應不大于30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應小于0.1S。使用于潮濕和有腐蝕介
48、質場所的漏電保護器應采用防濺型產品,其額定漏電動作電流應不大于15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應小于0.1 S。5.6.16總配電箱與開關箱中兩級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動作電流和額定漏電動作時間應作合理配合,使之具有分級分段保護功能。5.6.17手動開關電器只許用于直接控制照明電路和容量不大于5.5KW的動力電路。容量大于5.5KW的動力電路應采用自動開關電器或降壓起動裝置控制。5.6.18各種開關電器的額定值應與其控制用電設備的額定值相適應。5.7變、配電設施及自備電源5.7.1變、配電所的所址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1)靠近電源,交通運輸方便; 2)接近負荷中心,便于線路的引入和引出; 3)所區不受
49、洪水沖浸、不積水,地面排水坡度不小于0.5%; 4)設在污染源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下風側,并避開易燃易爆危險地段和有劇烈振動的場所。 5.7.2變、配電室建筑應符合下列要求: 1)防雨、防風沙,防火等級不低于三級,其中變壓器室不低于二級,室內應配置砂箱和絕緣滅火器; 2)采用百葉窗或窗口裝金屬網,金屬網孔不大于10x10mm; 3)鄰街采光高窗的下檐與室外地面高度不小于1.8m; 4)配電室天棚距地面不低于3m,配電裝置的上端距天棚不小 于0.5m,門向外開并配鎖,其高度和寬度便于設備出入; 5)配電屏(盤)正面的操作通道寬度,單列布置不小于1.5m, 雙列布置不小于2m,配電屏(盤)后的維護通
50、道寬度不小于0.8m, 側面維護通道寬度不小于lm;6)在配電室內設值班或檢修室時,該室距配電屏(盤)的水平距離應大于lm,并采取屏障隔離。5.7.3配電屏(盤)或配電線路維修時,應懸掛停電標示牌。停、送電必須由專人負責。5.7.4發電機組及其控制、配電、修理室等,在保證電氣安全距離和滿足防火要求的情況下可合并設置也可分開設置。5.7.5移動式柴油發電機拖車上部應設防雨棚。防雨棚應牢固、可靠。周圍4m內不得使用明火,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5.7.6發電機組電源應與外電線路電源聯鎖,嚴禁并列運行。5.7.7發電機組應采用三相五線制供電系統,并須獨立設置。5.7.8并列運行的發電機應裝設同期裝置,
51、必須在機組同期后再向負荷供電。5.7.9發電機的出口側應裝設短路保護、過負荷保護及低壓保護等裝置。5.7.10發電機室內應設可在帶電場所使用的消防設施,并應設在便于取用的地方。5.8電動機械與工具5.8.1塔吊、外用電梯和需要設避雷裝置的井字架(龍門架)等,除應做好保護接零外,還必須按規定做重復接地。設備的金屬結構架之間應保證電氣連接。5.8.2起重機附近應設置開關箱,開關箱內必須設置隔離開關和漏電保護器。未經有關人員批準,起重機上的電氣設備和接線方式不得隨意改動。5.8.3需要夜間工作的塔吊,應設置正對工作面的投光燈。塔身高于30m時,應在塔頂和臂架端部裝設防撞紅色信號燈。5.8.4外用電梯
52、轎廂內、外均應安裝緊急停止開關。5.8.5外用電梯轎廂所經過的樓層,應設置有機械或電氣聯鎖的防護門或柵欄。5.8.6每日工作前必須對外用電梯的行程開關、限位開關、緊急停止開關、驅動機構和制動器等進行空載檢查,正常后方可使用。檢查時必須有防墜落的措施。5.8.7電動建筑機械或手持電動工具的負荷線,必須按其容量選用無接頭的多股銅芯橡皮護套軟電纜。5.8.8施工現場使用的電焊機應符合下列要求: 1)布置在室外的電焊機應設置在防雨和通風良好的地方。焊接現場不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2)電焊機開關箱內應設置隔離開關和漏電保護器,并應裝設二次空載降壓保護器。 3)交流弧焊機一次側電源線長度應不大于5m,進線
53、處必須設置防護罩。5.8.9一般場所應選用II類手持電動工具,并應裝設額定動作電流不大于15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小于0.1s的漏電保護器。若采用I類手持式電動工具,還必須作保護接零。5.8.10露天、潮濕場所或在金屬構架上操作時,必須選用II類手持式電動工具,并裝設防濺型漏電保護器。嚴禁使用I類手持式電動工具。5.8.11狹窄場所(鍋爐、金屬容器、地溝、管道內等),宜選用帶隔離變壓器的III類手持式電動工具;若選用II類手持式電動工具,必須裝設防濺型漏電保護器。隔離變壓器和漏電保護器必須裝設在狹窄場所外面,工作時應有人監護。5.8.12移動式電動工具開關箱的電源開關應采用雙刀開關控制,其開關
54、箱距離不應大于3m。5.8.13移動式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采用插座連接時,其插頭、插座應無損傷、無裂紋,且絕緣良好。5.9室內配線及照明裝置5.9.1室內配線應布線整齊,相對固定。使用橡套軟電纜和塑料護套線及采用絕緣銅線或絕緣鋁線,應用瓷瓶、瓷夾或塑料夾敷設,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5m。5.9.2進戶線在室外處要用絕緣子固定,進戶線過墻時應穿套管,距地面高度應大于2.5m,室外要做防水彎頭。5.9.3一般場所宜選用額定電壓為220V的照明器具。對下列特殊場所應使用安全電壓供電的照明器具: 1)燈具離地面高度低于2.4m等場所的照明,電源電壓應不大于36V; 2)潮濕和易觸及帶電體場所的照明
55、電源電壓不得大于24V; 3)在特別潮濕的場所、導電良好的地面、鍋爐或金屬容器內工作的照明電源電壓不得大于12V。5.9.4室外燈具距地面不得小于3m,室內燈具不得低于2.4m。插座接線時應符合規范要求,嚴禁在床頭上設開關、插座。5.9.5辦公室及職工宿舍嚴禁其它任何非電工作業人員私自亂接熱水器、電熱毯等電器,防止觸電造成人員傷亡。5.9.6使用行燈應符合下列要求: 1)電源電壓不得超過36V,在金屬容器和管道內使用時,電源電壓不得超過12V; 2)燈體與手柄應堅固、絕緣良好并耐熱耐潮濕; 3)燈頭與燈體結合牢固,燈頭無開關; 4)金屬網、反光罩、懸吊掛鉤固定在燈具的絕緣部位上。5.9.7燈具
56、金屬外殼必須作保護接零。照明開關箱(板)內必須裝設漏電保護器。5.9.8照明燈具與易燃物之間,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普通燈具不宜小于30mm;聚光燈、碘鎢燈等高熱燈具不宜小于500mm,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5.9.9220V碘鎢燈的安裝高度不得低于3m,傾斜不大于4度,只適宜用作固定燈具,外殼應作保護接零。當用作移動式燈具時,應采用36V碘鎢燈。當移動不頻繁時,也可采用220V碘鎢燈,除外殼作保護接零外,還必須加裝漏電保護器,移動人員應穿戴絕緣防護用品。5.10臨時用電的安全管理5.10.1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施工,必須嚴格執行臨時用電施工織織設計和安全操作規程。5.10.2臨時用電工程的安裝、
57、維修或拆除,必須由經過有關部門培訓并取得上崗操作證的電工作業人員完成,電工進行作業時須嚴格執行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5.10.3電工作業人員不得帶電作業,當確需帶電作業時,必須設監護人,嚴禁獨立作業。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使用電工器具。5.10.4施工現場的電器線路必須保持良好的絕緣狀況,并有防止人踩、車軋、水泡、土理及物砸的措施。5.10.5變電所(配電所)值班人員單獨值班時,不得從事檢修工作。變(配)電所內必須配備足夠的絕緣手套、絕緣桿、絕緣墊、絕緣臺等安全工具及防護設備。5.10.6送電操作順序為:總配電箱分配電箱開關箱;停電操作順序為:開關箱分配電箱總配電箱。當發生嚴重威脅人身及設備安全的緊急
58、情況時,可以越級拉開負荷開關。5.10.7停、送電前必須與各用電單位聯系,嚴禁約時停、送電。5.10.8使用設備前必須按規定穿戴和配備好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檢查電氣裝置和保護設施是否完好。嚴禁設備帶“病”作業。5.10.9機械操作人員負責保護所用設備的負荷線、保護零線和開關箱,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停用的設備必須拉閘斷電,鎖好開關箱。10.10.10檢查維修配電箱、開關箱時,必須將其前一級相應的電源開關分閘斷電,并懸掛停電標志牌,嚴禁帶電作業。5.10.11熔斷器的熔體更換時,嚴禁用不符合原規格的熔體代替。施工中不用的用電線路應及時切斷電源或拆除。5.10.12雨淋、水泡、受潮的電氣設備應進行干
59、燥處理,并搖測絕緣電阻,合格后方可使用。6起重機械6.1一般規定 6.1.1施工現場起重機械設備的安裝(包括在施工現場頂升、錨 固、拆卸等,以下同),必須由具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證書的安裝單位進行,安裝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以及起重機械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安裝作業,并對其安裝質量負責。6.1.2施工現場起重機械設備在安裝前,必須根據起重機械設備 技術要求、施工現場環境、設備狀況以及輔助起重設備條件和有關技術標準制定專項安全施工方案和技術措施,由專業技術人員監督實施并對安裝作業的安全負責。安裝作業前必須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安裝作業中各工序應定人、定崗、
60、定責,定專人統一指揮,應設置警戒區,并設專人監護。6.1.3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完畢,必須經過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共同進行檢驗驗收,經雙方技術負責人共同簽字后方可使用,首次使用的起重機械設備,還必須向國家有關部門核準的起重機械設備檢驗檢測單位申請監督檢驗。未經檢驗驗收或檢驗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安裝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將有關安裝安全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并對使用單位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使用單位應將其存入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資料檔案。 6.1.4起重機械設備必須建立起重機械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對在用的起重機械設備及時進行日常和定期的維修保養及檢驗檢查。 起重機械設備必須經起重機械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定期進行。
61、未經定期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6.1.5起重機械設備作業人員,要嚴格執行起重機械設備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規章制度。6.1.6每班作業前,司機應對制動器、鋼絲繩及安全裝置等進行檢查,發現不正常時,應及時排除。6.1.7工作結束或暫停作業后,應將所有控制器手柄扳至零位,斷開主電源,鎖好電閘箱。6.1.8起重機械的金屬結構、軌道等必須做可靠的重復接地,在附近建筑物的防雷保護范圍以外的起重機械應按地區雷暴日年平均天數和架體的高度設置防雷裝置,避雷針、引下線、接地體連接應符合有關規范的規定,重復接地和防雷接地的接地體可共用。6.2塔式起重機6.2.1塔式起重機安全保護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62、1)力矩限制器:力矩限制器的綜合誤差不大于5或8(電子型5%,機械型8%),超過額定值時,力矩限制器應切斷吊鉤上和幅度增大方向的電源,但機構可做下降和減小幅度方向的運動。 2)超載限制器:按照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6067-85)的規定,起重力矩小于250kNm的塔式起重機應裝有超載限制器。當荷載達到額定起重量的90時,發出報警信號;當起重量超過額定起重量時,應切斷上升方向的電源,機構可做下降方向運動。 3)超高限制器:當吊鉤架上升高度距定滑輪不小l000mm時,超高限制器應能切斷吊鉤上升方向的電源。 4) 變幅限制器:小車變幅式塔式起重機當小車行駛至距吊臂端部500mm處時,應能切斷小車運行
63、方向的電源。 動臂式塔式起重機,當吊臂上升至62度42分或下降到10度12分時應切斷吊臂方向的電源。 5)行走限位器:限位器開關擋鐵應設置在距道軌端部不小于3m處,開關擋鐵的兩端最大距離不得大于電纜長度。限位器碰撞擋鐵時應能切斷運行方向的電源。 6)吊鉤保險:彈簧鎖片或保險裝置的鎖片應能承受一定的水平橫向力,以防鋼絲繩竄動而損壞鎖片造成保險裝置失靈。禁止在吊鉤上打眼或焊接。 7)卷楊機滾筒保險:起升機構滾筒應安裝防止起重鋼絲繩越出滾筒的裝置。 8)上人爬梯應設置護圈(爬梯設在塔式起重機結構內部,如爬梯與結構間的自由通道間距小于1.2m時可不設),護圈直徑為0.65-0.8m,兩護圈的間距為0.
64、5-0.7m。在爬梯通道一側的護圈之間應用三條沿護圈周向均部的板條連接。爬梯高度超過l 0m時應設休息平臺,第一個休息平臺設置在不超過l0m高度處,以后每6-8m設置不少于一個。 9)附墻裝置:塔式起重機高度超過說明書規定的自由高度時,必須安裝生產廠家所提供的附墻裝置,附墻裝置安裝位置不能大于說明書要求的距離。當由于工程的特殊性需改變附墻裝置的長度、角度時,應對附墻裝置的強度、剛度和穩定性進行驗算,確保不低于原設計的標準。 10)夾軌鉗:每臺塔式起重機應不少于4個夾軌鉗,并有鎖緊裝置。當塔式起重機停止使用后,必須將軌鉗與道軌夾緊。 11)軌擋:設置在距道軌端不小于2m處,可用型鋼制作,并與道軌
65、固定牢固,高度大于輪徑的二分之一。6.2.2塔式起重機電氣安全應符合下列規定:1)塔式起重機電纜不準拖地,必須設置具有張緊裝置的電纜卷筒。 2)塔式起重機塔身或軌道必須做保護接零并做重復接地和避雷接地。當施工現場采用TT系統時,塔式起重機應進行接地,其接地電阻值不得大于4;當采用TN系統時,除做保護接零外,還應按臨時用電的規范做重復接地,其電阻值不大于10。避雷接地應符合臨時用電規范的有關要求。塔式起重機的重復接地應在軌道的兩端各設置1組,對較長的軌道,每隔30mm再加1組接地裝置,兩條軌道之間應用鋼筋或扁鐵等做電氣連接,軌與軌的接頭處應用8鋼筋等導線做電氣連接。 3)塔式起重機的任何部位與輸
66、電線路應保持安全距離;沿垂直方向:1kV以下不小于2m, 1-l5kV不小于3m, 20-40kV不小于4m;沿水平方向:l0kV以下不小于2m, l0kV以上不小于3m。在不能達到上述安全距離時,必須采取防護措施。6.2.3安裝拆除與驗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塔式起重機試運轉及驗收必須按照塔式起重機及檢驗規則(GB 10057-88) .建筑塔式起重機性能試驗規范和方法(GB5031-85 )等國家有關標準進行。 塔式起重機試運轉及驗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技術檢查:檢查塔式起重機各連接部位的緊固情況、滑輪與鋼絲繩接觸情況,電氣線路、安全裝置以及塔式起重機安裝精度。在無載荷情況下,塔身與地面垂
67、直度偏差不得超過千分之三。 空載試驗:按提升、回轉、變幅、行走機構分別進行動作試驗,并作提升、回轉、變幅、行走聯合動作試驗。試驗過程中碰撞各限位器,檢驗其靈敏度。 額定荷載試驗:吊臂在最小工作幅度,提升額定最大起重量,重物離地200mm,保持10分鐘,離地距離不變(此時力矩限制器應發出報警訊號)。試驗合格后,分別在最大、最小、中間工作幅度進行提升、回轉、行走動作試驗及聯合動作試驗。 進行以上試驗時,應用經緯儀在塔式起重機的兩個方向觀測塔式起重機變形及恢復情況、觀察試驗過程中有無異常情況,升溫、漏油、油漆脫落等情況,進行記錄、測定,最后確認合格方可以投入運行。 2)塔式起重機安裝完畢必須進行試運
68、轉及驗收,填寫驗收單,參加驗收人員及負責人必須本人簽字。試運轉及驗收和檢測要有詳實的紀錄,塔式起重機垂直度、接地電阻值等必須有實測記錄和數據。6.2.4多塔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本工程有兩臺塔式起重機在相靠近的位置、作業,應保持兩塔式起重機之間的最小距離: 兩臺塔式起重機之間的最小架設距離應保證處于低位的塔式起重機的臂端部與另一個塔式起重機塔身之間至少有2m的距離;處于高位的塔式起重機(吊鉤升至最高點)與低位的塔式起重機之間,在任何情況下,其垂直方向的間距不得小于2m。 2)當施工現場存在交叉作業或因場地限制,不能滿足要求時,應同時采取兩種措施。 組織措施:制定防碰撞措施,對塔式起重機作業
69、范圍及行走路線進行規定,對司機、指揮進行防碰撞的專項安全技術交底,并由專業監護人員進行監督執行。 技術措施:應設置行程限位裝置縮短臂桿、升高(下降)塔身等措施,防止塔式起重機超越作業范圍,發生碰撞事故。6.2.5操作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1)司機、指揮和司索人員,必須熟記并使用國家標準GB5052-85起重機吊運指揮信號規定的指揮信號,當施工現場多塔作業相互干擾,或高塔作業司機不能清晰的聽到信號指揮人員的笛聲和看到手勢時,應結合現場實際使用旗語或對講機進行指揮。 2)操作人員要嚴格執行操作規程,認真做好塔式起重機工作前、工作中及工作后的安全檢查和維護保養工作,嚴禁機械“帶病”運轉。 3)工作中
70、的司機、指揮及司索人員要密切配合,嚴格按指揮信號操作。司機和指揮人員,不得擅離工作崗位。 4)起重吊裝中堅決執行“十不吊”: a)吊物重量超過機械性能允許范圍不準吊; b)信號不清不準吊; c)吊物下有人不準吊; d)吊物上站人不準吊; e)埋在地下物不準吊; f)斜拉斜掛不準吊; g)散物捆扎不牢不準吊; h)零雜物無容器不準吊; i)吊物重量不明,吊索具不符合規定不準吊; j)遇有大風、大雪、大霧和六級以上大風等惡劣天氣不準吊。6.3外用電梯6.3.1每班作業前要對安全裝置進行試驗,確保靈敏可靠。 1)制動器:制動器是保證外用電梯運行安全的的主要安全裝置,必須靈敏可靠。由于電梯起動、停止頻
71、繁及作業條件的變化,制動器容易失靈,司機要嚴格執行日常維護保養制度,經常保持自動調節間隙機構的清潔;機械維修管理人員及安全管理人員要及時檢查、及時維修,及時進行動作試驗。 2)限速器:限速器是電梯的保險裝置,電梯在每次安裝后進行檢驗時應同時進行墜落試驗。限速器每兩年標定一次(到指定的有檢驗能力的單位)。 3)門連鎖裝置:門連鎖裝置要確保籠門關閉嚴密時,梯籠方可運行。 4)上、下限位裝置:上、下限位裝置應保障梯籠碰撞上、下極限位置時,自動切斷運動方向的電源,制動停止。6.3.2外用電梯安全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外用電梯地面吊籠出入口要搭設防護棚。防護棚寬度應大于吊籠出入口,長度不小于2.5m
72、,頂部鋪不小于50mm厚木板,鋪滿、鋪嚴。 2)卸料口要搭設卸料平臺,平臺寬度不小于0.8m,兩側加雙道欄桿,掛密目式安全網。平臺橫鋪不小于50mm厚的腳手板。兩端綁扎牢固,鋪滿、鋪嚴,嚴禁采用鋼模板和竹腳手板。 3)卸料平臺要有定型的防護門,不用時及時關閉。6.3.3外用電梯安裝與拆卸應符合下列規定: 1)架體的基礎必須夯實、平整,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做好排水設施。 2)架體的垂直度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并控制在3以內。 3)按外用電梯的使用說明書要求,安裝與建筑物主體的附著裝置,嚴禁與外腳手架連接。 4)外用電梯的安裝驗收要符合起重機械安裝的有關要求,安裝完畢后的驗收要包括:基礎的制作、
73、架體的垂直度、附墻距離、頂端的自由高度、電氣及安全裝置的靈敏度檢查檢測結果。并做整體運行試驗,包括空載、靜載、荷載、墜落試驗。要認真填寫驗收單,對需要量化的內容必須填寫實測數據。6.3.4外用電梯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依據外用電梯使用說明書,在梯籠外明顯位置懸掛額定荷載牌,標明額定載重量和額定人數,嚴禁超載使用。 2)外用電梯未加配重時,嚴禁載人(設計無配重的除外)。 3)外用電梯的使用必須有明確的聯絡信號,采用電鈴、樓層對講系統等,信號必須準確。 4)每班作業前必須做空載或額定荷載試驗。將籠梯分別上升離地面lm左右停車,檢查制動器的靈敏性,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5)司機要認真按規定做好交
74、接班并做好紀錄。6.3.5外用電梯電氣安全應符合下列規定: 1)外用電梯必須配各專用配電箱,并安裝漏電保護器。 2)按規定做好保護接零和重復接地。 3)當外用電梯超出避雷保護范圍時,要按照有關規定做好避雷裝置。 7 施工機具7.1混凝土、砂漿攪拌機7.1.1攪拌機應安裝在平整堅實的場地,周圍應有良好的排水溝渠,并按要求搭設牢固的操作棚。7.1.2傳動部位必須設防護罩,上料斗必須設保險鏈。按規定裝設開關箱、漏電保護器,并應進行保護接零。7.1.3啟動前應檢查機械、安全防護裝置和滾筒,確認設備安全,滾筒內無工具、雜物等。7.1.4啟動時如發生電弧、冒火或電壓突然下降等情況,應停止啟動,并切斷電源,
75、由專業人員進行檢修。7.1.5作業前,應進行料斗提升試驗,應觀察并確認離合器、制動器靈活可靠。7.1.6進料過程中,嚴禁將頭或手伸入料斗與機架之間查看或探摸。7.1.7運轉過程中,不得進行維修和保養,并嚴禁用手或工具伸入攪拌筒內扒料、出料。7.1.8攪拌機作業過程中,當料斗升起時嚴禁任何人員在料斗下方停留或通過;當需要在料斗下檢修或清理料坑時,應將料斗提升后用鐵鏈或插入銷鎖住。7.1.9操作人員進入攪拌滾筒內維修和清洗前,必須先切斷電源,鎖好電閘箱,掛上“禁止合閘”標牌,并設專人在外監護。7.1.10攪拌機停止或使用時間較長時,應用方木將機械墊平或墊起,不使輪胎受力,以免損壞輪胎。7.1.11
76、電閘箱應盡量靠近操作人員,一旦有故障時便于拉閘斷電。夜間施工必須有足夠的照明。7.1.12作業后應將料斗落至料斗坑,當需升起時,必須用保險鏈或插銷扣牢。7.2打夯機7.2.1作業前必須對機械各部位進行檢查,連接件必須牢固,導線、電動機的絕緣和接零保護必須保持良好,傳動部位有防護裝置。7.2.2蛙式打夯機必須配有專用的開關箱,并按規定安裝漏電保護裝置。導線長度不得大于50m。7.2.3打夯機扶手上的按鈕開關和電動機的接線均應絕緣良好。當發現有漏電現象時,應立即切斷電源,進行檢修。7.2.4進行夯實作業時,應一人扶夯,一人持電纜。操作人員和持線人均應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鞋。持線人應跟在夯后或兩側,不
77、得強拉電纜,電纜線不得扭結或纏繞。7.2.5作業過程中,電纜線不得張拉過緊,要保持3-4m的余量。嚴禁夯機砸壓導線,發現導線破損時必須及時更換。7.2.6蛙夯在使用時不得夯打堅硬或軟硬不一的地面、凍土及混有磚石碎塊的雜土。7.2.7兩臺或多臺蛙夯在同一作業面作業時,其左右間距不得小于5m,前后間距不得小于l 0m。7.2.8夯機前進方向和夯機四周lm范圍內,不得站立非操作人員。7.2.9如夯機在作業過程中發生故障,應首先切斷電源,然后排除故障。7.2.10作業后,應切斷電源,盤好電纜,將夯機放在平整、安全的地方。7.3混凝土振搗器7.3.1振搗器使用前必須由電工對各部位進行檢查,確認無漏電后方
78、可作業。7.3.2振搗器不得放在初凝的混凝土、地板、腳手架、道路和干硬的地面進行試振。在檢修或作業間斷時,應斷開電源。7.3.3振搗器應保持清潔,不得有混凝土粘結在電動機外殼上妨礙散熱。7.3.4作業轉移時,電動機的導線應保持有足夠的長度和松度。電纜線上不得堆壓物品或讓車輛擠壓,嚴禁用電纜線拖拉或吊掛振搗器。7.3.5用繩拉平板振搗器時,拉繩應干燥絕緣,移動或轉向時不得腳踢電動機。7.3.6振搗器與平板應保持緊固,電源線必須固定在平板上,電器開關應裝在手把上。7.3.7振搗器應按規定進行保護接零和安裝合適的漏電保護器。操作人員必須穿戴絕緣膠鞋和絕緣手套。7.3.8作業后,必須做好清洗、保養工作
79、。振搗器應放置在干燥處。7.4氣焊與氣割7.4.1氧氣瓶和乙炔瓶應有明顯的標志,氧氣瓶表面涂有天藍色并設有黑色“氧氣”字樣,乙炔瓶瓶體一般為白色,并涂有紅色“乙炔”和“不可近火”字樣。7.4.2氧氣瓶應設有防震圈和安全帽,并應與其它易燃氣瓶、油脂和易燃、易爆物品分別存放,且不得同車運輸。7.4.3氧氣瓶嚴禁在陽光下爆曬和沾染油脂,軟管接頭不得采用銅質材料制作,夏天露天作業時,應搭設防曬罩、棚。距明火的距離不得小于10m,與乙炔瓶的距離不得小于5m。7.4.4氣瓶與電焊機在同一作業地點使用時,瓶底應墊上絕緣物,防止氣瓶帶電。與氣瓶接觸的管道和設備應有接地裝置,防止產生靜電造成燃燒和爆炸。7.4.
80、5嚴禁銅、銀、汞等制品與乙炔接觸,必須使用時,銅合金的含銅量要低于70%。7.4.6乙炔瓶在使用和儲存時,必須直立,并必須采取防止傾斜的措施,不得橫放,已防丙酮流出,引起燃燒或爆炸。7.4.7乙炔瓶與熱源的距離不得小于10m,乙炔瓶表面溫度一般不得超過40。7.4.8氣瓶著火時應用干粉或二氧化碳滅火器,嚴禁用泡沫、四氯化碳滅火器或水滅火。7.4.9點燃焊(割)炬時,應先開乙炔閥點火,再開氧氣閥調整火焰。關閉時,應先關閉乙炔閥,再關閉氧氣閥。未安裝減壓器閥的氧氣瓶嚴禁使用。7.4.10氧氣橡膠軟管應為紅色,乙炔橡膠軟管應為黑色。不得將橡膠軟管放在高溫管道和電線上,或將重物及熱對象放在軟管上,且不
81、得將軟管與電焊用的導線敷設在一起。軟管經過車行道時,應加護套或蓋板。7.5鋼筋加工機械7.5.1鋼筋機械應選擇堅實平整的地面,放置平穩。非作業人員禁止進入施工現場。7.5.2作業前必須檢查機械設備、工作環境、照明設施等,確認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作業。7.5.3機械的鏈條、齒輪和皮帶等傳動部分,必須安裝防護罩或防護板。7.5.4鋼筋機械要做好接零或接地保護,安裝漏電保護器。7.5.5室外作業時要搭設機棚,未搭機棚時應用防雨罩蓋好,機械四周開挖排水溝。機旁應有堆放原料、半成品的場地。鋼筋余料不得隨地亂扔。7.5.6鋼筋加工機械作業時,電源線、負荷線宜穿管埋地敷設,嚴禁電線在地上隨意拖拽,防止鋼筋在加
82、工或搬運過程中將電線劃破,發生事故。7.5.7電氣控制箱與機械的水平距離不得超過3m,操作按鈕要防雨防潮。7.5.8使用鋼筋切斷機切斷短料時,手握一段的長度不得小于400mm,靠近刀片的手與刀片之間的距離保持在150mm以上,如手握一端的鋼筋長度小于300mm時,必須用套管壓住鋼筋短頭,防止剪切時翹起打人。7.5.9切斷較長鋼筋時,應有專人扶鋼筋,扶鋼筋的人與操作人員動作應一致,并聽從其指揮,不得任意拖拉。7.5.10切斷機運行中,嚴禁用手直接清除道口附近的斷頭筋和其它雜物,切斷機周圍非操作人員不得停留,防止鋼筋斷頭飛起傷人。7.5.11鋼筋彎曲機工作時,彎曲鋼筋的旋轉半徑和機械部設固定銷的一
83、側不準站人,彎曲好的半成品應堆放著整齊,彎鉤不得向上。7.5.12彎曲未經冷卻或帶有銹蝕的鋼筋時,操作人員應戴好防護眼鏡和口罩,作業過程中不得用手清除金屬屑。7.5.13冷拉鋼筋時,冷拉機的夾具必須完好,以防工作中打滑。操作前,滑輪、拖拉小車均應潤滑靈活,拉鉤、地錨及防護裝置齊全牢固,待確認良好后,方可作業。7.5.14冷拉場地應在兩端地錨外側設置警戒區,并應安裝防護攔及警告標志。無關人員不得在此停留。操作人員在作業時必須離開鋼筋2m以外。卷揚機與冷拉設備之間距離不得小于5m。7.5.15冷拉鋼筋時,卷揚機和冷拉鋼筋兩端必須裝設防護板。卷揚機運轉時,嚴禁人員靠近冷拉鋼筋和牽引鋼筋的鋼絲繩。7.
84、5.16夜間作業時。照明設施應在張拉危險區外。當需要裝設在場地上空時,其高度應超過5m,燈泡應加防護罩。7.5.17使用調直機時,機械上不得堆放物料,送鋼筋時,手與軋輥應保持安全距離,機械運轉過程中不得調整軋輥,嚴禁戴手套作業。7.5.18調直作業中,機械周圍不得有無關人員,嚴禁跨越牽引鋼絲繩和正在調直的鋼筋。鋼筋調直到末端時,作業人員必須保持安全距離。料盤中鋼筋將要用完時,應采取措施防止斷頭彈出。7.5.19鋼筋機械作業完畢,應切斷電源并鎖好開關箱門。7.6木工機械7.6.1木工機械應搭設操作棚,工作場所應備有齊全可靠的消防器材,嚴禁在工作場所吸煙和有其他明火,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7.6.
85、2施工現場嚴禁使用多功能木工機械。嚴禁在機械運行中測量工件尺寸和清理機械上面和底部的木屑、刨花。7.6.3運行中不得跨過機械傳動部分傳遞工件、工具等。排除故障、拆裝刀具時必須待機器停穩后,切斷電源,方可進行。操作人員與輔助人員應密切配合,以同步勻速推送工件。嚴禁帶手套操作。7.6.4園盤鋸應有鋸盤護罩、分料器、防護擋板等安全裝置。平刨應安裝護手安全裝置。7.6.5操作人員不應站在與鋸片同一直線上操作,手臂不得跨越鋸片工作。鋸料時不得將木料左右晃動或高抬,遇木節要緩慢送料。鋸料長度應不小于500mm 。7.6.6使用平刨時,手應按在料的上面,手指離開刨口50mm以上,嚴禁用手在后端送料跨越刨口。
86、 8季節施工8.1一般規定8.1.1施工企業和施工現場應針對季節性施工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1)冬期施工應制定防寒、防凍、防滑、防水、防煤氣中毒、防亞硝酸鈉中毒措施。2)雨季施工應制定防觸電、防雷、防沉陷、防坍塌、防大風措施。3)夏季施工應制定防暑降溫措施。8.1.2進入季節施工時,應對操作人員進行季節施工的書面安全技術交底。交底書必須有交底時間、內容及交底人和接受人的簽字。8.2冬期施工8.2.1冬期施工時,施工現場應符合下列規定: 1)休息場所應設置取暖設備。 2)施工現場和職工休息場所的一切取暖、保暖設施,必須符合防火和安全衛生的要求。 3)施工現場的腳手板、斜道板和交通運輸道
87、,應有防滑措施。大雪過后應將積雪清掃干凈,并對腳手架、馬道、平臺等進行檢查,如有松動,必須及時加固。 4)混凝土樓板澆筑完畢,樓板上的各種孔、洞應設置牢固的蓋板,再蓋草簾或其他保溫材料。8.2.2冬期施工采用燃料加熱或取暖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采用煤炭作為燃料加熱或取暖時,必須符合防火要求,并有良好的通風和防止煤氣中毒的措施。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2)采用煤氣或天然氣作為燃料加熱或取暖時,除符合防火要求外,還應有防止爆炸的措施。 3)各種火爐必須與可燃、易燃物質保持l0m以上的距離。8.2.3冬期施工采用電熱法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l)所有電氣線路必須由電氣專業人員安裝,導線連接處必須包裹
88、,不得外露。 2)工作地點應設立“警戒區”,加設圍檔,并設置“有電危險”的醒目標志。通電時,嚴禁人員靠近。進入“警戒區”內工作時,必須先切斷電源。8.2.4冬期施工采用化學外加劑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各類化學外加劑的存放、領取、使用,必須有嚴格的管理制度和明確的責任制,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 2)使用化學外加劑時,操作人員必須帶口罩、手套等防護用品,防止吸入有害氣體和腐蝕皮膚。 3)嚴禁亞硝酸鈉和食鹽混放。亞硝酸鈉進入施工現場后,應在包裝袋上涂以醒目的顏色,避免誤食誤用。8.2.5氧氣瓶、膠管、防止回火的安全裝置等凍結時,嚴禁用明火烘烤。8.3夏季施工8.3.1施工企業應為從事露天作業的人員
89、提供防暑用品。8.3.2高溫工作場所,應有通風和降溫設施。通風降溫設施必須有專職或兼職人員管理。8.3.3在高溫環境下運轉的機電設備,應配有冷卻裝置或通風裝置,防止機電設備過熱而發生事故。8.3.4各種氣瓶在存放和使用時,避免在太陽光下暴曬。8.4雨季施工8.4.1雨季到來之前,應做好下列工作: 1)對臨時設施進行檢查、整修和加固,保證不漏、不塌、不倒、不積水。 2)檢查并落實施工現場機電設備的防雨、防潮措施。 3)檢查現場照明線、動力線、電桿的完好情況。 4)做好塔吊路基和起重吊裝設備基礎周圍的排水,嚴防雨水浸泡。8.4.2暴雨和大風過后,應檢查工地臨時設施、腳手架、塔式起重機路基、起重吊裝
90、設各基礎、機電設備、臨時用電線路等,如有傾斜、變形、下沉、漏雨、漏電等現象,應及時修理和加固。8.4.3腳手架及打樁機等機械,應設臨時避雷裝置,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8.4.4在閃電、雷雨及六級以上強風時,不得進行下列作業: 1)露天電焊作業; 2)露天進行起重作業和高處作業。8.4.5在重物起吊過程中如遇大風,信號員和掛勾人員不得用人力強制穩定,應采取可靠措施將吊物放至安全部位,待大風過后再起吊。8.4.6雨天挖槽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開挖前應先查看坑槽邊坡有無裂縫塌陷,若有裂縫塌陷,應采取措施后方可開挖。 2)坑槽內存有積水時,應及時排除干凈。3) 挖出的土應及時運出場外,如需用作回填,
91、應集中堆置在離坑槽邊3m以外。七、安全監理的目標及工作程序1、監理單位元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和相關行業監理規范要求,編制含有安全監理內容的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2、在施工準備階段,監理單位審查核驗施工單位提交的有關技術檔案及資料,并由總監在有關技術檔案報審表上簽署意見;審查未通過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專項施工方案不得實施。3、在施工階段,監理單位應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巡視查,對發現的各類安全事故隱患,應書面通知施工單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況嚴重的,監理單位應及時下達工程暫停令,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并同時報告建設單位,安全事故隱患消除后,監理單位應檢查整改結果,簽署復查或復工意見。施工單
92、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或工程項目的行業主管部門報告,以電話形式報告的,應當有通話記錄,并及時補充書面報告。檢查、整改、復查、報告等情況應記載在監理日志、監理月報中。監理單位應核查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范本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和安全設施等驗收記錄,并由安全監理人員簽收備案。4、 工程竣工后,監理單位應將有關安全生產的技術文件、驗收記錄、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監理月報、監理會議紀要及相關書面通知等按規定立卷歸檔。八、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理責任1、 監理單位應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未進行審查的,監理單位應
93、承擔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法律責任。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未經監理單位審查簽字認可,施工單位擅自施工的,監理單位應及時下達工程暫停令,并將情況及時書面報告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未及時下達工程暫停令并報告的,應承擔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法律責任。2、 監理單位在監理巡視檢查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下達書面指令要求施工單位進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監理單位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沒有及時下達書面指令要求施工單位進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應承擔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法律責任。3、施工單位拒絕按照監理單位的要求進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及時將情況向當地建設主管部門或工程項目的行業主管部門報告。監理單位沒有及時報告,應承擔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法律責任。4、 監理單位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應承擔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監理單位履行了上述規定的職責,施工單位未執行監理指令繼續施工或發生安全事故的,應依法追究監理單位以外的其他相關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