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黃山市高鐵新區站前大道霞塘橋工程安全監理實施細則1編制依據1.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1.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1.3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1.4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1.5行業和地方有關安全生產規范性文件和安全技術規范、標準等;1.6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各級政府安全生產法規;1.7安全監理委托合同;1.8其他有關勞動保護、安全生產方面的規定與標準等;1.9本工程監理規劃;1.10本工程施工組織總設計。2編制說明2.1根據監理規劃和對本工程安全監理技術和管理要求編制本安全監理細則;2.2在監理過程中各專業監理實施中安全監理的具體措施與本細則有矛盾以各專業監理實施中安全監理的具體措施
2、為準。2.3按本安全監理細則和各專業監理實施中安全監理的具體措施進行日常的安全監理工作。3工程概況3.1工程名稱:黃山市高鐵新區站前大道霞塘橋工程3.2本工程位于 黃山市高鐵新區3.3本工程特點3.3.1工期緊,合同總工期為5個月。3.3.2質量要求一次性驗收合格。3.3.3工程采用工程總承包形式。3.3.4使用機械設備有挖掘機、壓路機、平地機、裝載機、推土機、自卸車等。4工程安全監理內容4.1安全設施監理對安全用品、機械設備、設施落實進場報審和驗收復核工作。4.2安全技術監理審核施工承包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技術措施、高危作業安全施工及應急搶險方案并對施工中采用的安全技術進行監控 4.
3、3安全驗收對分項分部工程的安全計劃與安全措施進行嚴格的檢查驗收。4.4安全咨詢對典型的安全問題進行必要的技術咨詢與培訓。4.5安全資格、資質審查審查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單位資質、審查電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機械工及指揮人員、爆破工等特種作業人員資格,督促施工企業雇傭具備安全生產基礎知識的一線操作人員。4.6安全檢查督促施工承包單位進行安全自查工作,組織、參加施工現場的定期安全生產檢查。4.7安全巡視、旁站安全監理對施工過程中的高危作業等進行巡視檢查,每天不少于一次。 發現嚴重違規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立即要求施工承包 單位整改,并檢查整改結果,簽署復查意見;情況嚴重的,由 總監下達工程暫停施
4、工令并報告建設單位;施工承包單位拒不 整改的應及時向安全監督部門報告;對容易引發重大安全事故的工序和部位進行旁站監理。4.8安全報告對嚴重違規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發出監理工程師通知單或工程暫停令而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應及時向安全監督部門報告;每月向安全監督部門報送安全監理工作月報。4.9安全教育對進入工程的監理人員由總監或專職安全監理工程師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督促、檢查施工單位對員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防止未經教育培訓或教育培訓不合格的人員上崗作業。4.10安全事故處理協助政府部門和施工單位對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并做好記錄。編制本規劃總的安全監理方案5監理工作程序確定現場安全控制目標確定安全
5、監理人員的崗位職責熟悉施工圖紙熟悉施工現場周邊及地下管線編制安全監理實施通則編制各專業監理實施細則中的安全監理的具體措施督促施工單位健全施工現場安全生產保證體系補充整改 未通過通過否?,審查施工組織設計(方案)補充,整改 未批準 批準否? 批準檢查施工用電、機械設備的安全狀況審查特種作業人員的崗位證書檢查施工安全技術交底 符合開工條件建設方或總監理工程師下達開工令整 改巡視、檢查、督促施工方安全生產技術方案、措施的落實、檢查施工現場文明施工和消防安全,發現隱患及時提出整改容易引起重大安全事故的工序部位實施現場跟蹤監督檢查容易引發安全事故的工序部位施工中發現嚴重安全隱患、施工單位未采取改進或改進
6、措施不符合要求,令其停工整改編制并上報有關安全監理報表定期組織或參加安全生產會議(講評會)工程竣工時,安全監理總結和資料歸檔 6安全監理制度安全監理人員除應執行本工程監理規劃第11章中的技 術 交 底 制 度、分包單位資質審查制度、監 理 報 告 制 度、工地會議制度和監理資料、文檔管理制度等制度外還應執行以下安全監理制度。6.1安全監理審查制度監理機構應對于施工單位下列安全制度、措施、方案、機構、人員、資質、教育培訓、特種作業人員資格、消防等進行審查: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
7、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是否附具了安全驗算結果并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1)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2)土方開挖工程;3)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審查施工單位是否建立了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審查分包單位是否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分包工程,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確了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審查施工單位是否
8、建立健全了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并保證了在本工程的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和審查施工單位是否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了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6.1.5.審查進入現場的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是否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6.1.6.審查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是否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了查驗;審查
9、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是否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6.1.7審查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和審查施工單位是否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審查作業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前,是否已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防止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上崗作業和審查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是否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6.2安全監理檢查制度安全監理機構應定期組織、參加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和專項安
10、全檢查6.2.1.檢查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作業;6.2.2.檢查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是否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6.2.3.檢查施工單位是否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是否設置安全防護設施;施工單位是否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
11、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局部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是否做好現場防護;6.2.4.檢查施工單位是否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是否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是否符合衛生標準(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是否具有產品合格證;6.2.5.檢查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是否采取專項防護措施;檢查施工單位是否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
12、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檢查施工單位是否對施工現場實行了封閉圍擋并符號有關規定;6.2.6.檢查施工單位是否按照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了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了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6.2.7.檢查施工單位是否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和檢查作業人員是否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6.2.8.檢查施工單位是否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6.3安全監理驗收制度 監理機構應對施工單位進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和使用
13、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工作在使用前按下列要求進行復核:6.3.1.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6.3.2.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施工單位
14、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6.4安全監理巡視制度安全監理工程師對施工過程中的高危作業等進行巡視檢查,每天不少于一次。發現嚴重違規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承包單位進行隱患整改,并檢查整改結果,簽署復查意見;情況嚴重的,由總監下達工程暫停施工令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6.5安全監理旁站制度安全監理人員應對高危作業的關鍵工序實施現場跟班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處理旁站監
15、理過程中出現的安全問題,如實準確地做好旁站監理記錄。 實施旁站監理時,發現施工方有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行為時,有權責令施工方立即整改;發現其施工活動已經或者可能安全事故的,應及時向總監理工程師報告;由總監理工程師下達局部暫停施工指令或采取應急措施。6.6安全監理月報制度項目監理機構編制安全監理月報表,對當月施工現場的安全施工狀況和安全監理工作做出評述,報建設單位和安全監督部門。使用音像資料記錄施工現場安全生產重要情況和施工安全隱患,并摘要載入安全監理月報。 6.7安全監理日記制度安全監理人員應在監理日記中記錄當天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和安全監理工作情況,記錄發現和處理的安全施工問題。總監應定期審閱
16、并簽署意見。7安全監理的管理措施7.1協助建設單位與施工承包單位簽訂工程項目施工安全協議書。 7.2審查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單位資質。 7.3審查電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機械工及指揮人員、爆破工等特種作業人員資格,督促施工企業雇傭具備安全生產基礎知識的一線操作人員。7.4督促施工承包單位建立、健全施工現場安全生產保證體系;督促施工承包單位檢查各分包企業的安全生產制度。 7.5審核施工承包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技術措施、高危作業安全施工及應急搶險方案。 7.6督促施工承包單位做好逐級安全交底工作。7.7對于5m以上深基坑、連續排架面積在100m2以上模板及支撐架體、懸挑和附著升降式腳手架、拆
17、除爆破、大型結構或設備吊裝、施工起重機設備裝拆等高危作業(以下簡稱高危作業),以及技術復雜、專業性較強、安全施工風險大的工程,應單獨編制安全監理實施細則。根據本規劃編制的分專業監理實施細則中應編制安全監理的具體措施。對一般安全監理要求編制安全監理通則。按照編制安全監理的具體措施和監理通則進行日常監理工作。7.8監督施工承包單位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專項安全施工方案組織施工,制止違規施工作業。 7.9對施工過程中的高危作業等進行巡視檢查,每天不少于一次。 發現嚴重違規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承包 單位整改,并檢查整改結果,簽署復查意見;情況嚴重的,由總監下達工程暫停施工令并報告建
18、設單位;施工承包單位拒不 整改的應及時向安全監督部門報告。 7.10督促施工承包單位進行安全自查工作;組織、參加施工現場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 7.11復核施工承包單位施工機械、安全設施的驗收手續,并簽署意見。未經安全監理人員簽署認可的不得投入使用。 7.12安全監理人員應對高危作業的關鍵工序實施現場跟班監督檢查。7.13 安全監理人員應在監理日記中記錄當天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和安全監理工作情況,記錄發現和處理的安全施工問題.總監應定期審閱并簽署意見。7.14項目監理機構應增編安全監理月報表(見副表),對當月施工現場的安全施工狀況和安全監理工作做出評述,報建設單位和安全監督部門。7.15使用音像資料
19、記錄施工現場安全生產重要情況和施工安全隱患,并摘要載入安全監理月報。7.16督促施工單位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7.17要求施工單位在工程開工以前,填報按本規劃編制的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制度檢查記錄表并附上表中相關資料。7.18督促檢查施工單位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是否每年至少進行了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防止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或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上崗作業。8安全監理的技術措施8.1建設工程開工前應監理的內容8.1.1檢查施工單位是否制定了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保證施工安全的各項措施。8.1.2檢查施工組織設計和各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或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已按規定
20、程序進行了審批。8.1.3檢查施工單位具備執業資格的各關鍵崗位人員是否已按規定要求配備。8.1.4檢查施工單位是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規定為作業人員辦理了意外傷害保險。是否已申報安全生產監督,是否已取得施工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8.2對工地現場的監理8.2.1在作業區域范圍設置高度不低于2m的硬質密閉圍檔,沿工地四周連續設置。圍擋墻邊嚴禁堆物。出入口應固定并設置大門和有關的標志牌,配備門衛并建立門衛制度。禁止與施工作業無關的人員進入現場。8.2.2工地應鋪設整齊、足夠寬度的硬化道路,不積水、不堆放構件、材料、保持經常暢通。在施工工地內,設置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運輸車
21、輛應當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8.2.3行人、車輛運輸頻繁的交叉路口,應懸掛安全指示標牌,在火車道口兩側應設落桿。8.2.4各種料具應按照總平面圖規定的位置,按品種、分規格堆放整齊并設置標志牌,堆放高度不得超過1.5米。在建工程內部各樓層,應隨完工隨清理,拆除的模板、料具應碼放整齊。8.2.5在天然光線不足的作業場地、通道及用電設備的開關箱處,應設置足夠的照明設備。8.2.6工地應將施工作業區與生活區分開設置,在建工程主體樓層內不得兼作宿舍和辦公室。8.2.7施工現場總平面布置的設計和實施,應有利于生產并符合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要求,符合消防、防洪、防風、防爆、防震、防雷及衛生等
22、要求。施工現場各種臨時設施,應符合總平面布置圖的布置要求,并符合消防安全規定保持生產與生活用房之間的安全距離。一般情況下活動板房不小于7m;鐵皮板房不小于5m;臨時的鍋爐房、發電機房、變電室、廚房等與其他房屋的間距不小于15m。施工現場設置的廁所和淋浴室應符合文明施工要求。8.2.9在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壓電力線路下方施工。不得在高、低壓電力線路的下方搭設作業棚、建造生活設施或堆放構件、材料及其他雜物等。8.2.10施工現場的洞、坑、溝、升降口、漏斗及高處臨邊等危險作業處,應按規定設置安全防護設施,掛設符合規定的各類安全標志牌,夜間設紅燈示警。8.2.11施工現場必須設置符合要求的安全通道,供作
23、業人員通行。安全通道必須保持暢通,設置規定的標志并提供安全和足夠的照明。8.2.12施工現場各種安全防護設施、安全標志和警告牌等,不得擅自拆動。確因作業需要臨時拆動的,應經施工現場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措施,方可拆除。作業完畢,立即恢復原狀。8.2.13施工現場各種腳手架、垂直運輸設備及施工臨時用電線路等,必須編制有針對性的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由具有相應資格的單位和人員安裝或拆除。使用中應有專人操作和維護。首次安裝或分段安裝完畢在投入使用前必須組織有關人員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保持記錄。8.2.14施工現場應嚴格執行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的檢查制度。8.2.15在建工程(含腳手架具)的外側
24、邊緣與外電架空線路的邊線之間必須保持安全操作距離,最小安全操作距離不得小于表所規定的數值,達不到要求的,必須制定有效的防護措施;在實施防護措施時,應有電氣工程技術人員或專職安全人員監護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實施過程中作業人員及其他人員的安全。防護措施應設置醒目的警告標志牌,警告標志牌應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在建工程(含腳手架具)的外側邊緣與外電架空線 路的邊線之間的最小安全操作距離 表外電線路電壓(KV)1以下61035110110220220500最小安全操作水平距離(M)4681015最小安全操作垂直距離(M)677778.2.16基礎坑槽施工,應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作業時應有專人負責檢查
25、邊坡土質穩定情況,發現有裂縫、疏松、滲水或支撐走動,必須立即停止施工作業并采取加固措施。施工現場堆放的材料和施工機械與基礎坑槽邊的距離,應根據土質、溝深、水位、機械設備重量等情況確定。往坑槽內運材料,應有信號聯系。8.3對工地防火的監理8.3.1工地應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動火審批制度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辦法。8.3.2工地應按施工規模建立消防組織,配備義務消防人員,并應經過專業培訓和定期組織進行演習。8.3.3工地應按照總平面圖劃分防火責任區,根據作業條件合理配備滅火器材。當工程施工高度超過30m時,應配備有足夠揚程的消防水源和必須保障暢通的疏散通道。8.3.4 對各類滅火器材、消火栓及水帶應經
26、常檢查和維護保養,保證使用效果。8.3.5 工地應設置吸煙室,吸煙人員必須到吸煙室吸煙。8.3.6 各種氣瓶應單獨存放,庫房應通風良好,各種設施符合防爆要求。8.3.7 當發生火險工地消防人員不能及時撲救時,應迅速準確地向當地消防部門報警,并清理通道障礙和查清消火栓位置,為消防滅火做好準備。8.4對季節施工的安全監理8.4.1工地應該按照作業條件針對季節性施工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8.4.2 雨季施工應考慮施工作業的防雨、排水及防雷措施。如雨天挖坑槽、露天使用的電氣設備、爆破作業遇雷電天氣以及沿河流域的工地做好防洪準備,傍山的施工現場做好防滑坡塌方的工作和做好臨時設施及腳手架等的防強
27、風措施。雷雨季節到來之前,應對現場防雷裝置的完好情況進行檢查,防止雷擊傷害。8.4.3 冬期施工應采取防滑、防凍措施。作業區附近應設置的休息處所和職工生活區休息處所,一切取暖設施應符合防火和防煤氣中毒要求;對采用蓄熱法澆筑混凝土的現場應有防火措施。8.4.4遇六級以上(含六級)強風、大雪、濃霧等惡劣氣候,影響施工安全時,嚴禁露天起重吊裝、打樁作業、登高架設作業和高處作業。8.5施工用電8.5.1一般規定8.5.1.1施工用電設備數量在5臺及以上,或用電設備容量在50kW及以上時,應編制用電施工組織設計,并經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核。 8.5.1.2施工用電應建立用電安全技術擋案,定期經項目負責人檢驗
28、簽字。8.5.1.3施工現場應定期對電工和用電人員進行安全用電教育培訓和技術交底。8.5.1.4施工用電應定期檢測。8.5.2用電環境8.5.2.1與外電架空線路的安全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a在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壓線路下方施工、搭設作業棚、生活設施和堆放構件、材料等。B在架空線路一側施工時,在建工程應與架空線路邊線之間保持安全操作距離,安全操作距離不得小于下表數值:表8.7.2.1 與外電架空線路的邊緣之間的最小安全操作距離架空線路電壓1kV以下110kV35110kV154220kV最小安全操作距離4m6m8m10m注:起重機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邊緣與10kV以下的架空線路邊緣最小水平距離不得小
29、于2m。8.5.2.2對外電架空線路的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a施工現場不能滿足第條中規定的最小距離時,必須按現行行業規范規定搭設防護設施并設置警告標志。b在架空線路一側或上方搭設或拆除防護屏障等設施時,必須停電后作業,并設監護人員。8.7.2.3對易燃、易爆物和腐蝕介質的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電氣設備周圍應無可能導致電氣火災的易燃、易爆物和導致絕緣損壞的腐蝕介質,否則應予清除或做防護處理。8.7.2.4對機械損傷的防護應符合以下規定:電氣設備設置場所應能避免物體打擊、撞擊等機械傷害,否則應做防護處理。8.5.2.5雷電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a施工現場內的施工升降機、鋼管腳手架等金屬設施,若在相臨建筑
30、物、構筑物的防雷裝置的保護范圍以外且在下表規定范圍之內時,應按有關規定安裝防雷裝置。表8.7.2.5 施工現場內金屬設施需安裝防雷裝置的規定地區年平均雷暴日(d)金屬設施高度(m)1550 15,4032 40 ,9020 90及雷害特別嚴重地區12注:地區年平均雷暴日可查閱建筑施工用電安全技術規范。8.5.3接地、接零8.5.3.1施工用電基本保護系統應符合以下規定:施工用電應采用中性點直接接地的380/220V三相四線制低壓電力系統,其保護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a施工現場由專用變壓器供電時,應將變壓器低壓側中性點直接接地,并采用TNS接零保護系統。b施工現場由專用發電機供電時,必須將發電機的
31、中性點直接接地,并采用TNS接零保護系統,且應獨立設置。c當施工現場直接由市電(電力部門變壓器)等非專用變壓器供電時,其基本接地、接零方式應與原有市電供電系統保持一致。在同一供電系統中,不得一部分設備做保護接零,另一部分設備做保護接地。 d在供電端為三相四線供電的接零保護(TN)系統中,應將進戶處的中性線(N線)重復接地,并同時由接地點另引出保護零線(PE線),形成局部TN-S接零保護系統。8.5.3.2施工用電保護接零與重復接地應符合下列規定:a在接零保護系統中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必須與保護零線(PE線)連接。b保護零線應符合下列規定:1)保護零線應自專用變壓器、發電機中性點處,或配電室、總配
32、電箱進線處的中性線(N線)上引出;2)保護零線的統一標志為綠/黃雙色絕緣導線,在任何情況下不得使用綠/黃雙色線做負荷線;3)保護零線(PE線)必須與工作零線(N線)相隔離,嚴禁保護零線與工作零線混接、混用。4)保護零線上不得裝設控制開關或熔斷器;5)保護零線的截面不應小于對應工作零線截面。與電氣設備相連接的保護零線截面不應小于2.5mm的多股絕緣銅線。c 保護零線的重復接地點不得少于三處,應分別設置在配電室或總配電箱處,以及配電線路的中間處和末端處。8.5.3.3施工用電接地電阻應符合下列規定:1 電力變壓器或發電機的工作接地電阻值不應大于4。2 在TN接零保護系統中 重復接地應與保護零線連接
33、,每處重復接地電阻值不應大于10。.4施工用電配電室應符合下列規定:a配電室應靠近電源,接近負荷中心,應便于線路的引入和引出,并有防止雨雪和小動物出入措施。b配電柜應符合下列要求:1)柜兩端應做接地(接零);2)柜應做名稱、用途、分路標記;3)柜不得直接掛接其他臨時用電設備;4)柜或線路維修時應掛停電標志牌。停、送電必須由專人負責,停止作業時斷電上鎖。8.5.3.5施工用電自備電源應符合下列規定:a發電機組電源應與外電線路聯鎖,嚴禁并列運行;b發電機組應采用三相四線制中性點直接接地系統,并應獨立設置,與外電源隔離。8.5.4配電線路8.7.4.1施工用電架空線路敷設應符合下列規定:a架空線路應
34、采用絕緣導線,并經橫擔和絕緣子架設在專用電桿上;b架空導線截面應滿足計算負荷、線路末端電壓偏移(不大于5%)和機械強度要求;c架空敷設檔距不應大于35m,線間距離不應小于0.3m。d架空線敷設高度應滿足下列要求:1)距施工現場地面不小于4m;2)距機動車道不小于6m;3)距鐵路軌道不小于7.5m;4)距暫設工程和地面堆放物頂端不小于2.5m;5)距交叉電力線路:0.4kV線路不小于1.2m;10kV線路不小于2.5m。f架空線路敷設的相序排列應滿足下列要求:1)單橫擔架設時,面向負荷側,從左起為L1、N、L2、L3、PE;2)雙橫擔架設時,面向負荷側,上橫擔從左起為L1、L2、L3;下橫擔從左
35、起為L1、(L2、L3)N、PE;8.5.4.2施工用電電纜線路應符合下列規定:a電纜線路應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設,不得沿地面明設;b埋地敷設深度不應小于0.6m,并應覆蓋硬質保護層;穿越建筑物、道路等易受損傷的場所時,應另加防護套管;c架空敷設時,應沿墻或電桿做絕緣固定,電纜最大弧垂處距地面不得小于2.5m;d在建工程內的電纜線路應采用電纜埋地穿管引入,沿工程豎井、垂直孔洞,逐層固定,電纜水平敷設高度不應小于1.8m;8.5.5配電箱及開關箱8.5.5.1施工用電應實行三級配電,即設置總配電箱或室內總配電柜、分配電箱、開關箱三級配電裝置。開關箱以下應為用電設備。8.5.5.2施工用電動力配電與照
36、明配電宜分箱設置,當合置在同一箱內時,動力與照明配電應分路設置。8.5.5.3施工用電配電箱、開關箱應采用鐵板(厚度為1.2-2.0mm)或阻燃絕緣材料制作。不得使用木質配電箱、開關箱及木質電器安裝板。8.5.5.4施工用電配電箱、開關箱應裝設在干燥、通風、無外來物體撞擊的地方,其周圍應有足夠二人同時工作的空間和通道。8.5.5.5施工用電移動式配電箱、開關箱應裝設在堅固的支架上,嚴禁于地面上拖拉。8.5.5.6施工用電開關箱應實行“一機一閘”制,不得設置分路開關。8.5.5.7施工用電配電箱、開關箱中應裝設電源隔離開關、短路保護器、過載保護器,其額定值和動作整定值應與其負荷相適應。總配電箱、
37、開關柜中還應裝設漏電保護器。8.5.5.8施工用電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動作參數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a在開關箱(末級)內的漏電保護器,其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應大于30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不應大于0.1S;使用于潮濕場所時,其額定漏電動作電流應不大于15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不應大于0.1S。b總配電箱內的漏電保護器,其額定漏電動作電流應大于30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應大于0.1S 。但其額定漏電動作電流(I)與額定漏電動作時間(t)的乘積不應大于30mA.S(I.t30mA.S)。8.5.6照明8.5.6.1施工照明供電電壓應符合下列規定:a一般場所,照明電壓應為220V。b隧道、人防工程、高溫
38、、有導電粉塵和狹窄場所,照明電壓不應大于36V。c潮濕和易觸及照明線路場所,照明電壓不應大于24V。d特別潮濕、導電良好的地面、鍋爐或金屬容器內,照明電壓不應大于12V。e行燈電壓不應大于36V。85.6.2施工用電照明變壓器必須為隔離雙繞組型,嚴禁使用自耦變壓器。8.5.6.3施工照明室外燈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m,室內燈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5m。8.5.6.4施工照明使用220V碘鎢燈應固定安裝,其高度不應低于3m,距易燃物不得小于500mm ,并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不得將220V碘鎢燈做移動照明。8.7.6.5施工用電照明器具的形式和防護等級應與環境條件相適應。8.7.6.6需要夜間或暗處施
39、工的場所,必須配置應急照明電源。8.7.6.7夜間可能影響行人、車輛、飛機等安全通行的施工部位或設施、設備,必須設置紅色警戒照明。8.6對土石方作業的安全監理8.6.1一般規定8.6.1.1土石方作業基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實行統一管理。應加強施工隊伍的培訓管理,并建立專業化施工隊伍。8.6.1.2基坑工程的設計和施工任務,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接。基坑工程監理應對基坑工程的設計和施工進行全面監理。8.6.1.3基坑工程應貫徹先設計后施工;先支撐后開挖;邊施工邊監測;邊施工邊治理的原則。嚴禁坑邊超載,嚴禁相鄰基坑施工不防范相互干擾等做法。8.6.1.4基坑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遵守相
40、關規范,結合當地成熟經驗,因地制宜的進行。深基坑工程施工方案應經主管部門審批或經專家論證。8.6.1.5應加強基坑工程的監測和預報工作,包括對支護結構、周圍環境及對巖土變化的監測,應通過監測分析及時預報并提出建議作到信息化施工,防止隱患擴大和隨時檢驗設計施工的正確性。8.6.1.6應建立健全基坑工程檔案,內容應包括勘察、設計、施工及監測等方面的有關資料。8.6.2施工準備8.6.2.1土石方作業和基坑支護的設計、施工應根據現場的環境、地質與水文情況,針對基坑開挖深度、范圍大小,綜合考慮支護方案、土方開挖、降排水方法以及對周邊環境采取的措施。8.6.2.2勘察范圍應根據開挖深度及場地條件確定,應
41、大于開挖邊界外按開挖深度1倍以上范圍布置勘探點。應根據土的性質、含水情況以及基坑環境合理選定土壓力參數。8.6.2.3應查明作業范圍周邊環境及荷載情況,包括地下各種管線分布及現狀,道路距離及車輛載重情況,影響范圍內的建筑類型以及地表水排泄情況等。8.6.3土方挖掘8.8.3.1土方挖掘方法、挖掘順序應根據支護方案和降排水要求進行,當采用局部或全部放坡開挖時,放坡坡度應滿足其穩定性要求。8.6.3.2挖掘應自上而下進行,嚴禁先挖坡腳。軟土基坑無可靠措施時應分層均衡開挖,層高不宜超過1m。土方每次開挖深度和挖掘順序必須按設計要求。坑(槽)溝邊1m以內不得堆土、堆料,不得停放機械。8.6.3.3當基
42、坑開挖深度大于相鄰建筑的基礎深度時,應保持一定距離或采取邊坡支撐加固措施,并進行沉降和移位觀測。8.6.3.4施工中如發現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停止施工,保護現場,并立即報告所在地有關部門處理,嚴禁隨意敲擊或玩弄。8.6.3.5挖土機作業的邊坡應驗算其穩定性,當不能滿足時,應采取加固措施。在停機作業面以下挖土應選用反鏟或拉鏟作業,當使用正鏟作業時,挖掘深度應嚴格按其說明書規定進行。有支撐的基坑使用機械挖掘時,應防止作業中碰撞支撐。8.6.3.6配合挖土機作業人員,應在其作業半徑以外工作,當挖土機停止回轉并制動后,方可進入作業半徑內工作。8.6.3.7開挖至坑底標高后,應及時進行下道工序基礎工程施
43、工,減少暴露時間。如不能立即進行下道工序施工,應預留300mm厚的覆蓋層。8.8.3.8當基坑施工深度超過2m時,坑邊應按照高處作業的要求設置臨邊防護,作業人員上下應有專用梯道。當深基坑施工中形成的立體交叉作業時,應合理布局基位、人員、運輸通道,并設置防止落物傷害的防護層。8.6.3.9從事爆破工程設計、施工的企業必須取得相關資質證書,按照批準的允許經營范圍并嚴格遵照爆破作業的相關規定進行。8.6.4基坑支護8.6.4.1支護結構的選型應考慮結構的空間效應和基坑特點,選擇有利支護的結構型式或采用幾種型式相結合。8.6.4.2當采用懸臂式結構支護時,基坑深度不宜大于6m。基坑深度超過6m時,可選
44、用單支點和多支點的支護結構。地下水位低的地區和能保證降水施工時,也可采用土釘支護。8.6.4.3寒冷地區基坑設計應考慮土體凍脹力的影響。8.6.4.4支撐安裝必須按設計位置進行,施工過程嚴禁隨意變更,并應切實使圍檁與檔土樁墻結合緊密。檔土板或板樁與坑壁間的回填土應分層回填夯實。8.6.4.5支撐的安裝和拆除順序必須與設計工況相符合,并與土方開挖和主體工程的施工順序相配合。分層開挖時,應先支撐后開挖;同層開挖時,應邊開挖邊支撐。支撐拆除前,應采取換撐措施,防止邊坡卸載過快。8.6.4.6鋼筋混凝土支撐其強度必須達設計要求(或達75%)后,方可開挖支撐面以下土方;鋼結構支撐必須嚴格材料檢驗和保證節
45、點的施工質量,嚴禁在負荷狀態下進行焊接。8.6.4.7應合理布置錨桿的間距與傾角,錨桿上下間距不宜小于2.0m,水平間距不宜小于1.5m;錨桿傾角宜為1525,且不應大于45。最上一道錨桿覆土厚不得小于4m 。8.6.4.8錨桿的實際抗拔力除經計算外,還應按規定方法進行現場試驗后確定。可采取提高錨桿抗力的二次壓力灌漿工藝。8.6.4.9采用逆做法施工時,要求其外圍結構必須有自防水功能。基坑上部機械挖土的深度,應按地下墻懸臂結構的應力值確定;基坑下部封閉施工,應采取通風措施;當采用電梯間作為垂直運輸的井道時,對洞口樓板的加固方法應由工程設計確定。8.6.4.10逆做法施工時,應合理的解決支撐上部
46、結構的單柱單樁與工程結構的梁柱交叉及節點構造并在方案中預先設計,當采用坑內排水時必須保證封井質量。9安全監理巡視監控要點9.1 基坑施工監理監控要點 基坑施工應按施工組織設計或專項施工方案要求進行;9.1.2 深度超過2米的基坑臨邊應設置防護;9.1.3 坑壁支護應按方案實施,并按要求實施基坑環境監測,基坑變形最大值和日變型量不能超過規定的限值; 基坑施工應設置有效排水系統; 基坑荷載、堆土、機械設備距坑邊距離夫惡化方案規定要求; 上下基坑必須設置登高措施; 進場施工機械設備經過驗收、司機持證上崗、作業區設警戒線。9.2 施工用電監理監控要點9.2.1 臨時用電現場布置應符合施工組織設計的用電平面圖;9.2.2 高壓線防護架按施工方案搭設;9.2.3 支線架設高度應確保電纜線高度高于大于2.5米、架空線高度大于4米;9.2.4 現場照明架設高度大于2.4米;危險場所用使用安全電壓;9.2.5 電箱應統一編號、放置高度下口高于60cm;9.2.6 動力開關電箱做到一機、一閘、一漏、一箱;9.2.7 用電設備、機械設備是否有可靠的接地裝置;9.2.8 變配電裝置符合規范要求;供電采用三相五線制;配電室設施警牌、滅火機、絕緣毯、絕緣手套等。 黃山市高鐵新區站前大道霞塘橋項目監理機構 201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