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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集團煤礦工程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規定(24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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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集團煤礦工程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規定(24頁).doc

1、煤礦工程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規定目 錄目 次I前 言II煤礦建設工程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規定11 范圍12 規范性引用文件13 術語和定義14 管理職責25 安全管理目標46 安全管理內容及要求57 職業健康管理內容128 環境保護管理內容139 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14附錄A (規范性附錄) 煤礦工程項目事故報告流程圖16附錄B (規范性附錄) 附表17附錄C (規范性附錄) 安全事故快報21前 言為規范集團公司、分子公司和項目公司煤礦安全、職業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依據GB/T 1.12009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一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結合集團公司煤礦工程建設的特點,制定本標準。本標準的附錄A

2、、B、C是規范性附錄。本標準由集團公司工程管理部歸口。本標準起草單位:集團公司工程管理部。煤礦建設工程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規定1 范圍本標準規定了集團公司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職業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的職責、目標、內容、要求與檢查。本規定適用于中國大唐集團公司系統煤礦基本建設工程(含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2 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規程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煤礦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

3、體系實施指南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建設項目安全管理的通知(發改能源2010709號)GB/T28001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標準GBT24001 環境管理體系標準3 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3.1瓦斯礦井中主要由煤層氣構成的以甲烷為主的有害氣體。有時單獨指甲烷。3.2煤與瓦斯突出在地應力和瓦斯的共同作用下,破碎的煤和瓦斯由煤體巖體內突然向采掘空間拋出的異常的動力現象3.3三同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環境保護是指建設工程項目作為一個污染源,針對在建設過程中可能對環境(大氣、水體、土地、野生動植物、礦藏、自然遺跡、人

4、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鄉村等自然因素的總體)造成的影響,應采取的組織和技術性環境保護措施,以滿足國家、地方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3.4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

5、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3.5職業病是指煤礦企業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引起的疾病3.6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備、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與煤礦生產有關的特種作業主要有:電工作業,金屬焊接、切割作業,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登高架設作業,壓力容器操作,爆破作業,礦山通風作業,礦山排水作業,礦山安全檢查作業,礦山提升運輸作業,采掘(剝)作業,礦山救護作業,危險物品作業,經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批準的其它作業。 安全記錄安全記錄為工程建設項目連續無死亡事故的累計天數。4 管理職責4.1 集團公

6、司4.1.1 制定集團公司有關煤礦工程建設安全、職業健康和環境管理規定,落實安全管理職責。 4.1.2 制定集團公司煤礦工程建設安全管理目標、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協調解決工程建設中有關安全、職業健康和環境管理方面的重大問題。4.1.3 對集團公司系統煤礦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文明施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評價和總結。4.1.4 監督集團公司系統煤礦建設項目在申報、審查及工程驗收中,做到勞動安全和工業衛生技術措施或設施與主體工程“三同時”。4.1.5 發生煤礦重大安全事故,按規定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4.1.6 參加集團公司系統煤礦工程建設項目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4.2 分子公司4.2.1 制定

7、有關煤礦工程建設安全、職業健康和環境管理辦法。4.2.2 落實煤礦工程安全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監督體系。4.2.3 制定煤礦工程建設安全工作目標、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協調解決工程建設中有關安全、職業健康和環境管理方面的重大問題。4.2.4 組織所屬煤礦工程項目安全管理目標完成情況的檢查考核。4.2.5 組織所屬煤礦工程建設項目安全工作會議。4.2.6 參加所屬煤礦建設工程項目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4.2.7 發生煤礦安全事故,如實向集團工程管理部以及當地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4.2.8 督促所屬煤礦工程建設項目做到建設工程安全工作“三同時”。4.3 項目公司4.3.1 落實項

8、目法人責任制,項目公司對煤礦工程項目建設全過程的安全負管理責任,承擔工程項目建設安全的組織、協調、管理責任。4.3.2 在工程項目開工前,按規定到有管理權限的行政部門和相應的監督管理機構辦理開工審批手續和安全監督手續。4.3.3 負責組織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并經設計、監理、施工等相關單位會審后組織實施。4.3.4 對于井工礦,施工組織設計中提出的礦井一期、二期、三期工程施工時間,應科學合理,滿足施工安全要求。不得隨意壓減工期,不得盲目趕超進度,一期、二期、三期工程結束時間比施工組織設計原計劃時間提前超過3個月的,應作為建設期間重大事項,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4.3.5 制定年度安全目標和安全工

9、作計劃,并組織實施。4.3.6 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施工可能影響的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擬建工程可能影響的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有關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滿足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對可能影響施工報價的資料,應當在招標時提供。4.3.7 經批準開工的工程,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向省級發展改革委、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告知備案,有關部門應出具備案回執。4.3.8 建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人員,專門負責安全管理,根據合同規定,監督、協調施工、監理

10、等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4.3.9 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4.3.10 不得采購“三無”產品供施工單位使用。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4.3.11 制定工程建設安全工作會議制度和安全生產檢查制度,把施工項目安全生產情況監督檢查作為日常性工作,檢查中發現的工程隱患問題,應及時進行限期整改。4.3.12 參加工程建設人身傷亡事故和其他事故的調查處理。4.3.13 發生安全事故,如實向分子公司的工程管理部門以及

11、當地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4.3.14 按照有關規定,落實建設工程項目安全工作“三同時”。4.4 監理單位4.4.1 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監理委托合同實施監理,并對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4.4.2 編制并實施“監理規劃”和“監理細則”,建立以安全責任制為核心的安全監理制度及運行機制。4.4.3 協助項目公司實施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做到安全生產監理與工程質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資控制的同步實施。4.4.4 審查施工單位施工組織設計中,安全技術措施和危險性較大的單位、分部工程安全生產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并提出審查意見,報項目公司審批。4.4.5 審

12、查施工承包商施工組織設計、重大技術方案及現場總平面布置所涉及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環境保護措施。4.4.6 檢查為工程提供的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是否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和煤安標志、產品合格證及防爆合格證等。禁止經檢測及檢查不合格的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進入施工現場。4.4.7 審查重大項目、重要工序、危險性作業和特殊作業的安全施工措施,并監督實施; 4.4.8 審查施工承包商機械安全準用證、安裝(拆除)資質證、操作許可證,監督檢查施工機械安裝、拆除、使用和維修過程中的安全技術狀況,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4.4.9 審查設計單位履行安全設計職責的狀況,發現問題及時督促解決。4.4.10 審查施工承

13、包商編制的安全、職業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程序;審查單位工程開工報告中的安全措施和條件。4.4.11 監督檢查施工承包商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狀況,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4.4.12 協調解決施工承包商交叉作業和工序交接中存在的影響安全文明施工的問題,對重大問題,應跟蹤控制。4.4.13 嚴格控制礦土建交付安裝、安裝交付調試以及聯合試運轉、移交生產所具備的安全文明施工條件。 4.4.14 協助項目公司組織安全大檢查,安全文明施工檢查,并督促落實整改措施。4.4.15 嚴格執行煤礦建設安全規范、煤礦安全規程、煤礦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實施指南、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等有關安全、健康、環保的法

14、規制度。4.4.16 參加人身傷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4.5 施工承包商4.5.1 對煤礦建設施工負建設安全主體責任。施工單位要健全和落實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嚴格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施工單位必須取得國家頒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嚴格按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建相應規模的煤礦建設項目,嚴禁超資質能力施工。煤礦施工等資質須經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認定合格。嚴禁轉包工程和掛靠施工資質。4.5.2 全面貫徹項目公司發布的工程建設安全方針、目標、標準和有關規定,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組織現場的管理和施工。4.5.3 主要負責人(法人代表)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

15、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生產檢查,并做好安全生產檢查記錄。4.5.4 應當成立現場施工安全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及工程投資規模,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4.5.5 施工單位要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礦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9號)和煤礦防治水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8號)等有關規定規范施工,加強現場安全管理。4.5.6 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工程分包給其他單

16、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偝邪鼏挝粚Ψ职龅墓こ贪踩a承擔連帶責任。4.5.7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以及建設單位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4.5.8 按規定建立礦山救援隊伍或與具備救援能力的礦山救援隊伍簽訂救援協議,配備必要的應急物資、裝備和設施,定期實施演練,確保作業和施救人員掌握相關應急預案內容,具備應急處置能力。4.5.9 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立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

17、、易燃、易爆材料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4.5.10 嚴格執行煤礦建設安全規范、煤礦安全規程、煤礦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實施指南、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等有關安全、健康、環保的法規制度。4.5.11 按照有關規定,對施工場地的水源地采取保護措施,確保飲水安全;4.5.12 建立、健全安全保證體系和安全監督體系。4.5.13 承擔合同中確定的其他安全、職業健康與環境保護責任。5 安全管理目標杜絕重大人身傷亡事故,確保不發生以下八種事故:人身死亡事故;消除(或減少)井下引起的職業病危害重大瓦斯及煤塵爆炸事故;煤與瓦斯突出事故重大火災事故;重

18、大突水或透水事故;重大頂板事故;特大機電運輸事故; 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6 安全管理內容及要求6.1 管理原則煤礦工程建設項目實行項目公司和監理、施工承包商共同管理施工現場安全、職業健康與環境工作的原則,并各自承擔本規定所明確的職責和相應工作范圍內的安全、職業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責任。煤礦建設單位和煤礦施工單位在接受煤炭管理部門安全監督的同時,要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第6號令發布的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察規定,接受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安全監察。 6.2 安全監督和考核 煤礦工程建設項目實行安全監督和考核制度。集團公司對分子公司的基建安全管理進行監督和考核

19、,分子公司對項目公司的安全管理進行監督和考核,項目公司對工程承保商的安全管理進行監督和考核。6.3 安全管理責任制6.3.1 各分子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公司基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公司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安全、職業健康與環境保護工作負有全面的監督、領導責任。6.3.2 項目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是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安全、職業健康與環境保護工作負有全面的監督、管理責任。6.3.3 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是監理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第一責任人??偙O理工程師負責確保監理工作以及被監理方的作業活動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法律、法規。6.3.4 施工(調試)承包商在現場的項目經理是本單位安全

20、文明施工的第一責任人,對現場安全、職業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和本辦法有關條款的執行負全面責任。6.4 項目公司及參加工程建設的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根據所承擔的工作內容,分別組織編制各單位安全責任制及各部門、各崗位人員安全責任制,并認真貫徹落實。6.5 管理關系在明確項目公司、監理、施工承包商的安全管理關系以及認定事故責任時,應遵循以下指導原則:本規定所明確的職責范圍與工作要求;雙方簽訂的承發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的條款內容;參加煤礦工程建設的所有單位,必須服從項目公司的監督管理;建設項目管理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總承包商對項目的安全管理負有全面責任煤礦建設項目安全管理實行監理制,工程現場發生安全

21、事故,監理單位對安全事故負主要連帶管理責任,項目公司負次要連帶管理責任;煤礦建設項目施工承包商對其分包單位負有安全管理責任,分包單位出現事故,施工承包商負有連帶責任。因設計單位違反國家、行業有關建筑安裝工程設計安全標準、規范而導致事故發生的,應追究設計單位的直接責任; 因項目公司、承包商未執行國家、行業和上級規定以及本規定的要求或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員工冒險作業而導致事故發生的,應追究項目公司、承包商的直接責任;施工現場安全主要由施工承包商負責,因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事故的,由承包商承擔直接責任。6.6 建設項目安全委員會6.6.1 建設項目必須成立建設項目安全委員會。6.6.2 建設項目安全

22、委員會由項目公司行政正職擔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施工承包商的現場項目經理和總監理工程師擔任,委員會其他成員由項目公司有關負責人、承包商及其他相關方面的現場主要負責人參加。6.6.3 建設項目安全委員會的基本工作: 1)貫徹上級有關安全、職業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的指示,決定工程建設中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重大措施;2)通過并發布現場各承包商必須遵守的、統一的安全、職業健康與環境工作規定;3)決定工程中重大安全文明施工問題的解決議案;4)協調承包商之間涉及安全文明施工問題的關系。6.6.4 項目安全委員會下設安監辦公室作為日常辦事機構,安監辦公室人員原則上由項目公司的專職安監人員和監理單位的安全監理工程

23、師組成。6.7 安全保證金建設項目安全、職業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實行保證金制度,原則如下:項目公司在與承包商簽訂承發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時,應根據其承包工程量的大小,在合同中明確預留一定比例的工程價款作為安全文明施工的保證金;預留比例亦適用于承包商與分包商之間構成承發包關系時應預留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證金;安全文明施工保證金應根據工程建設項目的里程碑計劃要求,按年度預留、考核及獎懲兌現;建設項目發生人身死亡事故、重大人身傷亡事故或其他重大、特大事故,應按照合同中的有關規定或按項目公司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中有關事故罰款數額的規定,扣罰事故責任單位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證金。6.7.1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1)參

24、建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安全施工的實際需要,編制年度或單位工程安全技術措施計劃;2)項目公司和參建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編制、報送審批和監督檢查的有關制度,并嚴格執行;3)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編制的范圍,應符合國家頒發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項目總名稱表,包括以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工傷事故,預防職業病和職業中毒為目的的一切安全技術措施和設施,以及安全宣傳教育、安全技術開發研制、試驗所需的器材、設備、資料等;4)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經費來源應按國家和上級規定執行,參建單位應保證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所需經費的開支;由項目公司或承包商根據實際情況制訂安全措施補助費的使用方案,經項目安委會審查同

25、意后,由安監部門掌握使用;5)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應與施工計劃同時下達,同步實施,各級安監部門負責監督。6.7.2 安全施工措施1)工程項目的一切施工活動必須要有書面的作業指導書,作業指導書中必須要有專題安全施工措施,并在施工前對參加施工的所有人員進行交底并簽字確認。無施工安全措施或進行未交底,嚴禁施工。2)施工承包商應按有關規定要求,結合工程項目實際情況,編制作業指導書編制/審批項目表和安全施工措施編制/審批項目表。3)項目公司和參建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編制、報送審批、交底和監督檢查的有關制度,并嚴格執行。6.7.3 作業指導書及安全施工措施,應符合以下要求:針對項目施工的

26、特點指出危險點和重要控制環節與對策;明確作業方法、流程及操作要領;根據人員和機械(機具)配備,提出保證安全的措施;針對工業衛生、環境條件,提出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標準;提出出現危險及緊急情況時的針對性預防與應急措施。安全交底過程中,編制人員、施工人員均應參加,并按程序交底、記錄、簽證、認可。作業過程需變更措施和方案,必須經措施審批人同意,并有書面簽證;對無安全施工措施或未經交底即施工和不認真執行措施或擅自更改措施的行為,一經檢查發現,應對責任人進行嚴肅查處;對于同類施工項目的重復施工,如施工人員、方法、機械(機具)、環境等條件發生變化,應重新報批作業指導書及安全施工措施,并重新交底;監理單位應根

27、據安全監理要求,提出需要監督、審查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作業指導書、安全施工措施及施工項目的清單,并明確監督檢查方式,報項目公司批準。對監理單位要求審批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作業指導書及安全施工措施,施工承包商必須取得監理單位的批準后方可實施。6.8 檢查與評價6.8.1 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檢查可分為一般性檢查、階段性檢查、專業性檢查和季節性檢查等。項目公司、施工承包商及其上級主管單位除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檢查外,還應按以下要求進行定期的安全大檢查。1)集團公司每年組織一次基建安全互查和評價;2)分(子)公司每年應至少組織兩次基建安全互查和評價;3)項目公司、監理單位、施工承包商每季度進行一次安全檢查

28、;4)工程項目部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安全檢查。6.8.2 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檢查,以及其他各種檢查結合工程建設的實際情況,可以單獨進行,也可以合并進行,但必須保證檢查的質量和效果,防止走過場。6.8.3 集團公司、分子公司、項目公司、監理單位、承包商組織的安全大檢查,每次檢查對所檢查的單位和工程給予定性和量化評價。定期安全檢查,負責組織的單位行政領導應親自主持或參加。6.8.4 安全文明施工大檢查的主要內容應以查領導、查管理、查隱患、查反事故措施為主,同時應將環境保護、環境衛生、生活衛生和文明施工納入檢查范圍。6.8.5 對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重大隱患和文明施工問題,應填寫“安全隱患整改、文明施工整改

29、通知單”送被檢單位領導簽收,限期整改。對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問題,應采取臨時措施,并制訂整改措施計劃報上級批準,分階段實施。項目公司、監理單位、總承包商和施工承包商均應建立事故隱患的登記、整改、驗證的程序。6.9 例行會議6.9.1 集團公司每年召開一次基建安全工作會議,總結分析集團公司系統基建施工情況,布置年度安全工作要求。6.9.2 分子公司每年召開一次煤礦基建安全工作會議,總結分析本公司基建安全生產、文明史施工情況,布置年度安全文明施工工作要求。6.9.3 項目公司、監理單位、施工承包商工程項目部每月召開一次安全工作例會,研究并協調解決現場安全、職業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中的具體問題;檢查安全

30、工作目標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落實情況;制定階段性安全工作計劃并檢查實施情況。各單位、各級在定期召開的生產調度會上,應按照“五同時”的要求,研究、協調解決與布置安全工作。6.9.4 建設項目安全委員會成員應參加安全工作例會,會議應由安全第一責任人主持。建設項目安全委員會應在工程開工前召開第一次會議,以后應每季度召開一次工作例會。6.9.5 安全監督網絡專業例會1)項目公司單位安監部門和監理單位,應每月組織一次由施工現場各參建單位安監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安全網絡專業例會,總結和布置安全監督管理專業工作;各施工承包商工程項目部安監部門應每周召開一次由專業工地(隊)專職安全員參加的安全網絡例會,及時掌

31、握和了解現場安全文明施工動態,解決存在的問題,布置安全監督管理工作。2)安全工作例會和安全監督網絡專業例會應有完整的記錄,并立卷存檔。6.10 項目公司管理要求。 6.10.1 項目招標確需劃分標段的,要以有利于施工安全為前提,嚴格控制單項工程(或同類專業工程)施工單位數量。對于井工礦,礦井一期(從井筒開挖到井底車場施工前)工程施工單位原則上不超過2家;二期(從施工井底車場開始到進入采區施工前)、三期(從施工采區車場開始到整個采區巷道施工)工程施工單位原則上不超過3家。6.10.2 要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擇優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煤礦勘察設計單位承擔工程任務,杜絕超越資質范圍和等級設計的現象,不得壓

32、縮合理的勘察和設計時間,不得對勘察設計單位提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要求。6.10.3 煤礦工程建設要嚴格執行建設程序,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的報批手續,防范事故風險,確保工程建設項目本質安全。,杜絕“三邊”工程。違反建設程序的,要追究有關單位及其領導人的責任。6.10.4 應要求設計單位在編制工程設計概算時,應當計列工程建設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生產施工措施費用。6.10.5 應當將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6.10.6 在申請項目開工前,應當提供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項目概況; 編制依據;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相關負

33、責人; 安全生產的有關規章制度制定情況;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等;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 其他有關事項。6.10.7 制定工程建設年度安全目標和安全工作計劃。6.10.8 根據工程項目組織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制定各部門、各級管理人員的安全責任制,并認真加以實施。6.10.9 在設計、監理和施工招標過程中,落實煤炭行業以及集團公司有關安全、職業健康與環境保護的相關管理規定。6.10.10 監督監理單位、設計單位、總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部門、各級管理人員的安全責任制,并認真貫徹執行。6.10.11 對未能認真執行承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中有關安全文明

34、施工的條款造成不良后果的承包商,應按合同條款扣罰其安全文明施工保證金。情況嚴重的,應中止承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的執行。6.10.12 加強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建立和完善長效機制,促進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管理水平的進一步提高. 6.10.13 對于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及尚無相關技術標準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必須要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并經專家論證后方可實施。6.10.14 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和安全操作技能.6.10.15 在井工礦建設過程中,礦井下監測監控、人員定位、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聯絡等安全避險系統(簡稱安全避險“六大系

35、統”)必須保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6.10.16 項目公司編制以下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檢查制度;安全例會制度;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措施補助費審批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施工供、用電管理制度;事故隱患排查與整改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防塵、防毒、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考核和獎懲制度;事故統計、報告制度;承包商安全資質審查制度。安全監督檢查制度安全技術審批制度6.11 施工承包商管理要求。 6.11.1 煤礦施工單位必須取得國家頒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嚴格按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建相應規模的煤礦建設項目,嚴禁超資質能力施工。

36、6.11.2 成立煤礦現場施工安全委員會,領導和協調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的整體工作。施工承包商的項目經理擔任委員會主任,其他成員應由承包商主管施工的副職、總工程師、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分包商項目經理組成,現場施工安全委員會受項目安全委員會的領導。6.11.3 在高瓦斯、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有突水危險或水文地質條件類型復雜及以上的礦井施工時,應具有國家特級施工資質,并具有同類項目的施工業績。6.11.4 煤礦基本建設工程必須嚴格執行一工程一措施,先報措施后施工的原則。經本單位總工程師批準的措施必須實行逐級交底,并履行簽字手續。6.11.5 井工煤礦施工單位應設立通風管理機構,配備足夠的通

37、風、瓦斯技術管理人員。通風管理機構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直接領導,負責本單位的 “一通三防”技術管理工作。施工礦井一期工程時,項目部必須配備專職通風瓦斯管理人員和通風、瓦斯檢查人員;施工礦井二、三期工程時,項目部必須設立通風瓦斯管理機構并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由項目部技術負責人直接領導,負責礦井的通風、防治瓦斯、煤塵、防滅火以及安全監控工作。6.11.6 測量工作必須嚴格遵照煤礦測量規程規定,堅持獨立復測、復算的雙復制度,嚴禁僅1人兼作觀測、記錄、計算作業,確保按設計要求正確標定和及時準確實測各類工程的幾何關系,認真編繪各類工程的成圖、成果資料。6.11.7 要建立完善煤礦建設安全責任體系和預

38、防控制體系,設置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按照有關法律、規程以及投標時承諾的管理、技術和機械設備組織到場,嚴格執行施工合同,認真執行安全生產的標準、規范、規程,加大隱患排查治理力度,確保工程質量安全。6.11.8 在煤礦工程投標技術文件中應當包含工程施工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生產施工措施的內容,并將所需費用列入工程報價中。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上述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6.11.9 聘用的通風作業人員、巷道掘砌人員、電氣安裝、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

39、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6.11.10 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煤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煤礦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實施安全生產施工措施,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確保施工安全。6.11.11 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應當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以及總監理工程師核簽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40、。6.11.12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至二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重點是煤礦建設安全規范),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6.11.13 施工單位應該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臨時過橋設施、井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6.11.14 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

41、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6.11.15 在井工礦施工中,必須首先檢查瓦斯,當瓦斯積聚時,必須按規定排放,在高瓦斯礦井中,要嚴格執行“先抽后施工”的方針。只有在回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1.0、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空氣成分符合煤礦建設安全規范的要求時,才能作業。6.11.16 向項目公司提供現場“總平面規劃圖”和總平面的管理措施,說明危險物品的保管、存放和使用中的安全防護措施。按照項目公司要求對不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時予以撤換。6.11.17 工程開工前必須向項目公司呈報承包商安全、職業

42、健康和環境管理工作程序,以及安全監督、安全保證組織體系和人員配置,經批準后方可開工。6.11.18 施工承包商招用的分包商必須具備與所承擔的工程項目相應的施工資質和安全資質。6.11.19 施工承包商應定期全面檢查分包商的安全和環境管理體系運行情況。6.11.20 施工承包商在與分包商簽訂承發包合同時,必須按本標準6.3條,預留分包商一定比例的工程價款作為安全文明施工的保證金。6.11.21 對施工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連續發生安全事故的分包商,施工承包商必須將其予以辭退,并應在承發包合同中明確規定。6.12 設計單位管理要求。 6.13 設計單位要按照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范、煤炭工業露天礦設計規

43、范、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安全標準,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不得承擔與資質等級不符的設計編制任務,也不得承擔未按規定查明瓦斯、水文、地質等安全開采條件的煤礦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編制任務。6.13.1 煤礦項目建設應達到規定的勘查程度。煤田地質勘查單位要按照煤、泥炭地質勘查規范、礦區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探規范等要求,做好項目地質勘查工作,確保提供的井田范圍內構造斷層、瓦斯參數、煤層頂底板含(隔)水層、老窯、小煤礦分布和開采情況等資料不低于勘查程度要求,并對勘查成果負責。地質報告要經有關機構評審、備案。6.13.2 單項工程、單位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必須根據建設單位提供的地

44、質資料,編制承包工程范圍內的地質預測報告,說明施工過程中可能遇到地質災害因素及采取的預防措施。在施工期間,施工單位應根據工程進度情況,適時編制單位工程地質預報,必須做到一工程一預報。6.13.3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設計概算中計列工程安全生產費用。6.13.4 設計單位和有關設計人員應當對其設計成果負責。設計單位應當參與與設計有關的生產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擔相應的責任。6.13.5 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應嚴格執行檢測操作規程,保證檢測數據準確無誤,對涉及建筑物結構安全的檢測數據的準確可靠性負責。6.13.6 承擔建設工程安全設施鑒定和安全評價的單位,應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工程質量安全

45、標準,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設施進行安全鑒定和安全評價,并對其鑒定評價結論負責。6.13.7 要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確保設計質量;在地形、地質條件復雜及有煤與瓦斯危害礦井,可能發生滑坡、坍塌、煤與瓦斯危害事故等的工程中,要在設計方案中作出專門的安全防護考慮。6.13.8 應履行與技術設計有關的安全、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責任,根據項目公司、監理單位、施工承包商的要求,為工程建設全過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提供技術、設計服務和支持。6.13.9 設計的文件應按工程安全標準設計,確保工程的安全和施工人員的安全。6.13.10 對施工風險較大部位的設計,必須充分考慮施工安全條件和技術措施,確保施工過程

46、中的安全;6.13.11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并考慮項目周邊環境對施工安全的影響,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6.13.12 在現場總平面設計中,應考慮土石方堆放場地與避免水土流失措施;施工垃圾堆放場地與處理措施;以及其他“三廢”(廢物、廢水、廢氣)、噪聲、粉塵等排放、處理措施;使之符合國家、地方有關職業衛生和環境保護的要求。6.13.13 在工程防腐、保溫等材料的選型設計中,應以不損害職工的安全與健康為前提,盡可能應用符合國家、地方有關職業衛生與環境保護要求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6.14 監理單位管理要求。 6.14.1 在編制監理規劃或監理實

47、施細則中,應結合工程特點,明確安全監理的范圍、方法、措施、控制要點和安全技術措施的檢查方案。監理單位應按照實施細則對施工單位、檢測單位、試運行單位實施安全監理。6.14.2 應加強對監理人員的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訓,并對監理人員實施安全生產動態管理,做好監理日記和監理月報,明確工程安全監理內容。6.14.3 工程建設項目監理單位應按照 “安全、質量、工期、造價”四控制的要求,依據國家、行業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項目公司的有關規定,認真履行監理合同中規定的安全監理職責,對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進行全面的監督和控制;6.14.4 工程安全監理實行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監理單位應根據工程項目

48、安全監理工作的實際需要,聘任2-3名安全監理工程師,從事專職安全監理工作。專職安全監理工程師應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并經過專門培訓、持證上崗;6.14.5 重點對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在施工現場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控制。發現質量安全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上級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6.14.6 在施工階段,應檢查施工單位在工程建設實施過程中,安全監管機構的設置,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檢查各種安全標志

49、,嚴格對安全生產措施費用的審核簽證。并督促施工單位檢查各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建立情況。對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施工現場,應指定安全監理人員進行旁站監理。6.14.7 監理單位在編制 “監理細則”時,應明確安全監理目標、措施、計劃和安全監理工作程序,并建立相關的程序文件,經項目公司批準后實施;6.14.8 施工承包商的安全組織機構未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未批準前,監理單位不得批準施工承包商承建項目的開工報告;6.14.9 監理單位應對施工承包商、分包商的施工資質和安全資質進行檢查,對特殊工種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6.14.10 及時向項目公司通報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改

50、進安全文明施工的建議和措施。6.15 其他管理要求6.15.1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要求項目公司、監理單位、施工承包商還應在各自不同的工作范圍內使現場的安全文明施工滿足以下要求: 按中國大唐集團公司安全文明施工考核標準、中國大唐集團公司安全文明施工設施、標識、標志規范要求,在施工現場推廣應用;項目公司應負責或委托一個承包商負責對現場安全保衛、道路交通實行統一管制,制定安全保衛管理辦法和廠區道路交通管理辦法,使現場的人員、車輛按規則出入;現場主要施工道路應是砼路面或泥結石路面;路面應平坦、寬暢,彎道符合規定,形成網絡;交通安全標志和危險處所的防護裝置應齊全、可靠;配備有灑水車壓塵,減少現場環境污染;

51、保持現場整潔,物料碼放整齊,安全標志按國家標準著色、設置;施工承包商的辦公區、生活區、施工區應分開設置,區劃明確。臨時搭建的工棚應美觀、規范;現場醫療、急救,作業人員膳食、飲水供應,洗手、衛生間的設置必須符合衛生標準;施工承包商必須服從項目公司、監理單位對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自覺接受整改要求,及時糾正違章,并全面遵守項目公司、承包商在承發包合同中及現場所規定的各項條款;施工承包商對項目公司提供的安全措施補助費及工程、機械、設備、人身保險費,必須做到??顚S?,嚴禁挪作它用;施工承包商對項目公司提出的撤換不合格人員的要求必須執行,并不得因此影響工作和合同的履行;凡未經監理工程師簽證的工序或項目不得

52、進入下道工序施工或交付。6.15.2 教育培訓管理要求1)參建單位的安全教育培訓,應實行逐級負責制。所有參建人員受到應有的安全工作規程、規定、制度和相應的安全與健康知識、安全素質和環境保護知識的教育、培訓。2)必須通過安全教育、培訓,使所有施工人員熟練掌握觸電、中毒、外傷等現場急救方法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3)各參建單位應根據工程建設的特點,制定和實施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培訓計劃要突出重點,增強實用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項目公司、監理單位、總承包商負責督促和檢查執行情況。7 職業健康管理內容7.1 施工承包商在施工過程中,要嚴格執行煤礦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實施指南中相關內容。7.2 施工承包

53、商要建立和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需要以不同的形式,通過學習和培訓,使所有員工能夠接受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管理模式,理解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對企業和個人的意義。7.3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應與煤礦建設生產特點相適應。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復雜程度、文件化的范圍和相應的資源,取決于煤礦企業的礦井生產能力、開采深度、煤層瓦斯含量、煤層厚度及其自燃危險性、礦井涌水量、煤層頂板和底板巖石的性質、煤層的賦存狀況等;尤其應考慮可能導致重大事故發生的作業和活動。7.4 礦井工程施工過程中,必須采用強制通風,以保證井下作業人員的新鮮空氣供給。一旦通風系統出現故障,不能保證井下空氣的供給,可導致窒息事故

54、、瓦斯積聚甚至瓦斯爆炸事故。因此應特別注意確保通風系統正常工作。7.5 煤礦施工承包商建立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應遵守法律法規要求,減少和控制職業安全健康危害,降低職業安全健康風險。尤其控制重大危害,如煤與(或)瓦斯突出、煤塵或瓦斯爆炸、煤炭自燃發火、火災、片幫冒頂、突水與透水、沖擊地壓、粉塵等;重點放在保護員工安全健康上,并使之成為全面管理的一部分。7.6 施工承包商要建立了完善的職業健康應急救援體系,包括: 1.組織機構 2.人員職責 3.應急救援預案 4.醫療保障系統 5.通訊保障系統 6.救援設備和器材 7.人員應急救援能力和知識。7.7 項目公司要監督施工承包商進行初始評審工作,初始

55、評審工作應由安全員、瓦斯檢測員、爆破員、重要設備設施管理人員等專職人員進行,應明確初始評審人員的職責和協調部門,必要時與員工及其代表進行協商交流。明確開展上述各項工作用到的方法和步驟,編制各種初始評審表格。初始評審的結果應形成文件,并作為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基礎。7.8 煤礦施工承包商應及時、充足向施工人員提供必要的個體防護用品。并強制配帶。7.9 煤礦施工承包商對重大危險源要設符合國家規定的標識,并進行專門管理,設立專門人員。8 環境保護管理內容8.1 參建單位各級領導必須重視環境保護工作,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加強宣傳教育工作,使職工自覺執行環境保護措施。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減少對施工場

56、地和周圍環境的影響。8.2 項目公司應執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三同時”的規定。施工承包商的施工技術部門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根據施工過程中或其他活動中產生的污染氣體、污水、廢渣、粉塵、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等可能對環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單獨編制環境保護措施。8.3 礦井廢水(井下排水、露天礦疏干水)應經處理合理利用。8.4 參建單位應將環境保護教育納入教育培訓計劃。在組織安全教育培訓時,應針對工程的實際,將環境保護的措施和要求,以及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知識作為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對職工進行培訓教育。8.5 礦井工業場地應采取綠化措施,改善生態環境。現場應設置足夠數量的廢料、垃圾筒和水沖

57、式廁所,并有專人清掃,保持現場施工環境的衛生。8.6 工程建設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應及時清運到指定地點,集中處理,防止對環境造成污染。8.7 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生活用水,應按清、污分流方式,合理組織排放。污水應經處理達到標準后排放,并優先安排在施工現場的復用。工程施工期間挖、填、平整場地以及土石方的堆放,必須按施工組織設計確定的方案和施工時間段,嚴格管理,防止局部水土流失。施工棄渣、垃圾嚴禁倒入江河湖海,防止造成淤積妨礙行洪及造成環境污染和水土流失。8.8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及竣工后,應修整和恢復在建設過程中受到破壞的生態環境,并采取綠化措施。8.9 項目公司、施工單位應設置

58、環境保護管理機構。8.10 對違反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措施,以致造成環境破壞或污染事故的單位和個人,應由參建單位現場技術或行政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人員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追究事故責任。對環境保護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及時給予表彰和獎勵。9 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9.1 對事故的分類、分級按國家和煤炭行業的有關規定執行。事故快報:煤礦工程建設項目發生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和項目公司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

59、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項目公司負責人負責向分子公司報告,分子公司負責在2小時內向集團公司工程管理部報告。事故的報告以書面形式為準,可以先電話報告,隨后書面報告。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事故發生單位概況(單位全稱、所有制形式和隸屬關系、生產能力、證照情況等);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類別(頂板、瓦斯、機電、運輸、放炮、水害、火災、滑坡、其他);事故的簡要經過,入井(現場)人數、生還人數和生產狀態等;事故已經造成傷亡人數、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采取的措施;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以上報告內容,初次報

60、告由于情況不明沒有報告的,應在查清后及時續報。9.2 工程施工現場發生事故,就近人員應立即停止工作,采取措施搶救傷者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并保護好事故現場。9.3 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9.4 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送 人身事故統計范圍 1)工程建設項目各施工承包商,包括施工承包商的分包商在施工中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 2)項目公司、監理單位、總承包商等在管理工作中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 事故月報、年報的報送 1)項目公司報送分子公司的“建設工程項目職工傷亡事故月(年)報表”,使用“附表A”。月報表應在次月5日前報出,年報表應在次年1月10日前報出。 2)分子公司、集團公司直管單位(項目

61、公司)報送集團公司的“建設工程職工傷亡事故月(年)報表”,使用“附表B”。月報表應在次月15日前報出,年報表應在次年1月20日前報出。9.4.1 項目公司報送分子公司的“建設工程項目火災事故報表”,使用“附表C”,在發生火災的次月10日前報出。9.4.2 項目公司報送分子公司的“建設工程項目機械、設備事故報表”,使用“附表D”,在發生機械、設備事故的次月10日前報出。9.4.3 分子公司、集團公司直管單位報送集團公司的“建設工程項目火災事故報表、機械、設備事故報表”分別使用“附表C、附表D”,在發生火災事故、機械、設備事故的次月15日前報出。9.4.4 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9.

62、5 安全記錄9.5.1 全記錄從工程正式開工之日起至工程項目移交生產運行止,以一個工程為一個安全周期。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發生全口徑統計范圍內的死亡事故,均中斷工程的安全記錄。9.5.2 事故報告流程見附錄A,安全事故快報見附錄C。附錄A (規范性附錄)煤礦工程項目事故報告流程圖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事故發生現場有關人員結束項目公司(建設單位)負責人分子公司負責人集團公司(工程部)較大以上事故報告國資委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政府安全監管部門省級政府安監部門或國務院安全監管部門結束立即報告重大以上事故逐級上報附錄B (規范性附錄)附表附表A: 煤礦建設工程項目職工傷亡事故月(年)報表 填報單位(章): 工

63、程名稱及規模 累計工程死亡 人,重傷 人 工程施工平均總人數 工程死亡率 累計工程死亡率 每件傷亡事故情況事故發生時間事故發生地點事故嚴重級別(重大傷亡、死亡、重傷)傷亡人數事故類別主要原因分析直接經濟 損失(元)總計死亡重傷施工單位名稱123456789總合計 單位負責人簽章: 處(科)負責人簽章: 制表人簽章: 報出日期: 年 月 日 注:1.本表(A4)為項目公司使用。 2.無事故時不上報。 附表B: 建設工程職工傷亡事故月(年)報表 填報單位(章): 制表:中國大唐集團公司 傷 亡 事 故 情 況工 程 名 稱及 其 規 模傷亡事故件數(件)傷亡人數(人)直接經濟損失(元)工程死亡率死

64、亡率()累計工程死亡率()總計重大傷亡事故死亡事故重傷事故總計死亡重傷12345678910 單位負責人簽章: 處(科)負責人簽章: 制表人簽章: 報出日期: 年 月 日注:1.本表(A4)為分(子)公司匯總上報各工程事故情況使用。 2.無事故時不上報。附表C:建設工程項目火災事故報表填報單位(蓋章): 制表:中國大唐集團公司起火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起火地點: 責任單位名稱: 責任人姓名、職務: 起火原因分析: 是否投保 是 否 承保公司: 總計損失: 萬元 人員傷亡:死亡 重傷 輕傷 公安消防機構核定損失小計劃 萬元單位負責人: 處(科)負責人: 填報人: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注:

65、1.本表適用于項目公司、分(子)公司。本表為發生火災事故時上報,無火災事故不報。2.本表請參照公安部火災直接財產損失統計方法填報。3.文字表述另加附頁。附表D : 建設工程項目機械、設備事故月(年)報表填報單位:(蓋章) 制表:中國大唐集團公司 序號機械名稱型號最大起重量(t)事故中機械所處狀態事故等級分類傷亡人數事故現場名稱空駛運行安裝拆卸轉運修理一般重大特大輕傷重傷死亡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23事故簡況 單位負責人(簽章): 處(科)負責人(簽章): 制表人(簽章):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注:1.此表(A4)為項目公司、分(子)公司上報時使用。2.無事故不上報 。附錄C (規范性附錄)安全事故快報項目名稱:事故時間事故地點事故單位事故現場負責人姓名事故單位負責人姓名電話電話事故已死亡(失蹤)人 數死亡:失蹤:事故重傷人 數一、事故簡要經過二、事故現場情況及救援采取的主要措施三、其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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