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建設招投標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工程的招投標管理,從源頭上控制工程投資,提高經濟效益,保證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的規定,按照山東省交通運輸集團公司招投標管理辦法要求,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發包與承包,從事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裝飾裝修、環境綠化、建筑材料、設備、配件等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辦法。委托招標代理機構的招標,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三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競爭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二章 招標范圍和方式第四條 與工程有關的以下發包與承包,應須進行招標:(一)規劃方案設計、施工圖設計、勘察、監理等單項合
2、同估算價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二)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三)建設單位供應的材料、設備、構配件,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進行招標的。第五條 特殊的產品或服務,供應者不足3家,用招標方法不能引發競爭的,采用其他方法采購。第六條 確定施工總承包單位和重要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的招標,投標報價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報價的方式;不具備工程量清單報價條件的,可采用費率招標的方式。第七條 招標原則上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特殊情況下可以采用邀請招標的方式。第八條 對金額較大材料、大型設備,可采用技術招標和價格招標分開的方式,分兩次招標。先根據技術、質
3、量、工期等要求、確定幾家符合要求的入圍投標人,再組織入圍投標人進行價格投標,采取低價中標確定中標人。第三章 招標的組織機構和程序第九條 公司成立招標小組,負責招投標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招標小組對公司負責,并受其監督。第十條 招標小組由分管經理擔任組長,基建處處長任副組長并組織招標工作中的基礎工作,成員由土建、安裝技術管理人員和材料設備采購人員組成。第十一條 招標小組主要行使下列職能:(一)根據本辦法確定招標范圍和招標方式;(二)安排招標日程,編制、發放招標文件,接受投標文件;(三)審查投標人資格;(四)根據需要組織相關人員對投標人進行考察;(五)組建評標委員會;(六)組織開標、評標、定標;(七
4、)組織簽訂合同,進行合同談判,并監督合同的執行情況;(八)協助工程技術管理人員、采購人員驗收物品、落實售后服務等事宜;(九)收集、整理、反饋招標信息資料。第十二條 招標工作的程序:(一)編制招標文件,并報相關部門審查;(二)發布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三)投標單位申請投標;(四)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五)向合格投標單位發放招標文件、圖紙等相關資料;(六)組織投標單位踏勘現場,并對招標文件答疑;(七)組建評標委員會;(八)召開評標會議,審查投標文件;(九)組織評標,確定中標單位;(十)發出中標通知書;(十一)簽訂合同。第十三條 招標小組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
5、其它相關規定,做好確定招標范圍、編制招標文件、發布招標公告、發放招標文件、審查投標人資格、開標、評標、授標和簽訂合同的工作。第十四條 招標金額在200萬元以上或法律規定需要招標代理機構組織招標的,招標小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委托招標代理機構招標的,招標小組應當對招標代理機構及招標全過程的合法性進行監督。第十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的選擇,應當采取公開招標的形式,選擇35家綜合實力強、社會信譽好的招標代理機構。從中選擇1家代理機構組織招標,也可以采用競爭報價的方式確定招標代理機構。第十六條 委托招標代理機構招標的,招標代理費按照規定支付。第十七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代理招標時,
6、除可以按有關規定向投標人收取合理的招標文件工本費外,不得再向投標人收取任何其他費用。第十八條 委托招標代理機構招標的,投標保證金應由招標人收取,并在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不得代收。第四章 招 標第十九條 招標小組會同有關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根據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標明項目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投標函的格式及附錄、評標標準和方法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招標文件經總經理簽署后形成正式招標文件,正式招標文件由檔案室保存。第二十條 招標文件不得指定或者標明特定的產品、服務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
7、斥潛在投標人的內容。第二十一條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小組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招標公告。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第二十二條 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招標小組應收集相關資料,并對投標人的資質、能力、社會信譽等進行調查了解,必要時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實地考查,向三個以上具備投標能力、資信良好的單位發出投標邀請書。第二十三條 發放招標文件、圖紙等相關資料,并收取一定的押金和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的數額一般為投標價的2%左右,解標后未中標者立即返還,可與中標者協商將投標保證金作為合同保證金使用。第二十四條
8、有關工作人員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開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第二十五條 必要時,組織潛在的投標人踏勘現場及答疑。第二十六條 如需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招標小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至少15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少于3人,或者所有投標均被評標委員會否決的,應當依法重新招標。第五章 開標、評標和定評第二十八條 開標應在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確定的時間和地點公開進行。第二十九條 開標由招標小組組長或其指定的人員主持,所有招標小組成員參加,當眾檢
9、查投標文件及密封情況,經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唱標人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書作廢:(一)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二)無單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鑒的;(三)未按規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字跡模糊,難以辨認的;(四)逾期送達的;(五)投標單位未參加開標會議的。第三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以及有關專家組成,人數一般為511人的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評標委員會成員由公司指定人員從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專家庫中抽取,監察、審計等相關機關監督。評標委員會成員與投標人有利益關系或其他利
10、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并及時更換評標人員。評標委員會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7部委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第三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第三十三條 招標項目可以編制標底,且一個招標項目只能編制一個標底,標底應當在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以后、開標以前確定。招標參與人員不得泄露任何與招標項目有關的應當保密的內容,如標底、標底編制機構和人員及招標人對招標項目的價格、質量等要求,但招標文件已經公開的除外。第三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推薦13個中標
11、候選人,也可以根據授權直接確定中標人。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招標小組應及時匯總評標結果,大額項目的招標,將中標候選人及相關資料報公司經理審查確定中標人。第三十五條 確定中標人后,由招標小組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第三十六條 在確定中標人之前,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第三十七條 評標應當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第三十八條 招標小組、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接受投標人任何饋贈,不得參加投標人以任何形式組織的宴請、娛樂、旅游等活動,不得透露任何有關招標文件的評審內容,中標候
12、選人的推薦以及評標的情況。第六章 簽訂合同第三十九條 定標后,招標小組應與中標人在中標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和地點簽訂合同,但最長時間不得超過發出中標通知書之日起30日。合同內容與招標文件內容不得有實質性的區別。第四十條 中標單位因不可預見原因確需變更合同內容的,應先征得招標人的同意。第四十一條 簽訂合同前,中標人應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和數額繳納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根據不同的招標項目和類型確定繳納數額,以保證承包人違約時發包人不受損失為原則,一般為合同金額的530%。第四十二條 中標人未能及時、足額交納履約保證金并簽訂合同的,視為自動放棄中標權,招標小組有權將合同授予其他中標人。第四十三條 簽訂合
13、同時,招標小組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采購貨物的數量予以增減,但不得變更單價。第四十四條 中標人不得將中標項目轉讓他人,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轉讓他人。第七章 合同管理第四十五條 所有合同均由招標小組審核,由項目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簽訂。第四十六條 合同蓋章時,經辦人須持基建處出具的證明,按規定進行登記。第四十七條 合同原件要求一式六份,正本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副本四份,雙方各持兩份。第四十八條 相關人員要做好合同的保密工作,需要借閱合同的,只能在檔案室統一借閱,并進行登記,借閱人對合同內容有保密的義務。第四十九條 合同簽訂后,相關工程技術管理人員、采購人員負責合同的具體執行工作。第五十條
14、合同執行期間或合同約定保修期內,若發生貨物、數量短缺,質量不合格,安裝調試達不到質量標準,以及使用中發生質量問題,技術指標不穩定等情況,相關工程技術管理人員、采購人員應及時取證,并約請供貨方協商索賠、換貨或維修。第八章 監督和違規處理第五十一條 工程招投標活動及參與人員應自覺接受招投標管理部門、監察機關對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定標活動的監督;大額項目的招標,由招投標管理部門、監察機關、審計機關代表進行監督。第五十二條 招投標活動中,招標小組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及時制止并向公司領導報告:(一)干預招投標活動的;(二)對評標人員進行暗示或者影響評標過程和結果的;(三)索取、收受投標人錢物或其他好處的。招投標參與人員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第五十三條 招投標活動中,招標小組或招標人中的其他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招標無效,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一)泄露標底及其他內部應保密的資料的;(二)與投標串通,進行虛假招標的。第五十四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與招標小組、招標小組中的其他工作人員串通投標的,取消其中標資格;中標后發現的,中標無效,并追究其法律責任。第五十五條 招標投標人員發現招標投標過程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有權向公司監督部門投訴。第九章 附 則第五十六條 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山東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