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馬嶺變戶外設備維修施工方案 編制依據馬嶺110kv變電所改造工程是依據長慶勘測設計院初步設計圖紙,長慶油田公司招標項目組馬嶺110KV變改造工程招標文件,施工現場調查資料,電力安全工作規程(DL5009.2-94),電力建設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制度、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高壓電器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472010),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力變壓器、油浸電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482010),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68-1992),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69-2006),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盤、柜及二次回路結線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7
2、1-1992),電氣裝置安裝工程110kv及以下架空電力線路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73-92)的有關要求進行編制的。該組織方案重點從施工方案、安全保證措施、質量保證措施等幾個方面入手,以確保安全、高效、優質的完成該輸變電改造工程。目 錄一、工程概況及組織機構21.1工程概況21.2組織機構3二、施工方案32.1分部施工計劃3三、工期及施工進度計劃53.1工期規劃計劃表5四、存在問題及注意事項5五、安全保證措施5六、施工質量保證措施7七、停電計劃安排7一、工程概況及組織機構:1.1工程概況:馬嶺110KV變電所由于站內設備老化,當前設備已不滿足生產運行需求,根據建設方案要求,維修35KV刀閘
3、24組(GW4-40.5/1250-31.5KV),配電動機構(CJDKB DC220),拆除刀閘3組及一臺SF6開關;維修SF6開關4臺(采用臥式開關,內置電流互感器);提升14組110KV隔離刀操作把手位置,配電動操作機構;維修SF6氣體絕緣的35KV電壓互感器一組(JDQX-35),改建35KV電容器間隔一個(含開關、刀閘、電纜、保護裝置6KV電容器拆除3組、改建基礎1組等);維修主變110KV側中性點刀閘2組,配電動機構;維修35KV側中性點刀閘2組,拆除1組,配電動機構。工程主要工作量為:(1) 維修35KV刀閘24組,配電動機構(3041、3012-1、3012-甲、3012-乙、
4、3032-甲、3032-乙、3013-1、3013-甲、3013-乙、3051-1、3021-甲、3021-乙、3014-1、3014-甲、3014-乙、3052-1、3015-1、3015-甲、3015-乙、3032-甲、3032-乙、3016-1、3016-甲、3016-乙)(2) 拆除35KV刀閘3組及一臺SF6開關(3011-1、3011-甲、3011-乙、311)(3) 維修35KV SF6開關4臺(321、314、315、316)(4) 提升14組110KV隔離刀操作把手位置,配電動操作機構(1111-丙、1111-甲、1101PT、1112-丙、1111-甲、2011-1、201
5、1-乙、11001、11002、1113-丙、1113-甲、3011-1、3011-乙、1102PT)(5) 維修SF6氣體絕緣的35KV電壓互感器一組(乙母)(6) 改建35KV電容器間隔一個,含6KV電容器拆除3組(馬煉線間隔)(7) 維修主變110KV側中性點刀閘2組,配電動機構(8) 維修35KV側中性點刀閘2組,拆除1組,配電動機構1.2組織機構:建設單位:長慶油田分公司水電廠屬地監管單位:水電廠慶北水電大隊現場負責人:郭偉技術負責人:常運來、尤智弋現場安全員:韓濤班組成員:牛衛東、平玉斌、李峰、魏俊義、梁景河、陳艷明二、施工方案:分部施工計劃:(1)維修35KV刀閘24組,配電動機
6、構:第1步:敷設馬賀線、馬煉線、馬里線、馬石線臨時用電高壓電纜,將電纜頭做好。第2步:申請馬賀線、馬煉線、馬里線、馬石線及甲乙母線停電。第3步:將馬賀線、馬煉線臨時用電高壓電纜與331開關對接,馬里線、馬石線臨時用電高壓電纜與332開關對接,臨時供電。 第4步:拆除安裝35KV需更換的刀閘、斷路器及下引線。 第5步:敷設二次電纜、接線、調試設備、做實驗。 第6步:驗收送電危險點預控:臨時用電高壓電纜對接時,應佩戴好安全用具,預防高空墜落。拆除刀閘、斷路器時,應注意刀閘、斷路器在吊運過程中意外墜落對施工人員和其它設備造成意外傷害,需切割的地方,應做好防火措施。 人員計劃:技工3人,普工6人,監護
7、人1人。(2)提升14組110KV隔離刀操作把手位置,配電動操作機構:第1步:申請馬華線、馬阜線停電。第2步:提升110KV1111-丙、1111-甲、1101PT、1112-丙、1111-甲、2011-1、2011-乙、11001隔離刀操作把手位置,配電動操作機構。 第3步:敷設二次電纜、接線、調試設備。第4步:驗收送電危險點預控:防止意外觸電造成意外傷害。人員計劃:技工2人,普工4人,監護人1人。西馬線與馬華線、馬阜線施工方案相同(3)維修110KV及35KV側中性點刀閘,配電動操作機構:第1步:申請1#主變停電。第2步:維修1#主變110KV及35KV側中性點刀閘,配電動操作機構.第3步
8、:敷設電纜、接線、調試設備。第4步:申請35KV消弧線圈停電,中性點刀閘與消弧線圈電纜對接。第5步:驗收送電人員計劃:技工2人,普工6人,監護人1人。 危險點預控:預防因操作不當造成意外傷害。 2#主變與1#主變施工方案相同三、工期及施工進度計劃3.1工期規劃計劃表(47天) 工序 工期5月6月7月天數20232629020508111417202326290104維修35KV刀閘、開關、電壓互感器21提升110KV隔離刀操作把手位置,配電動操作機構15維修主變中性點刀閘,改電動機構11備注:其中部分工序可交叉施工四、重要工序的施工方法臨時用電:第一條 為規范非標準配置的臨時用電的安全管理要求
9、,防止員工傷亡事故發生,依據長慶油田分公司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辦法以及行業標準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05),特制訂本細則。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的臨時用電,是指除按照標準成套配置的,有插頭、連線、插座的專用接線排和接線盤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臨時性用電的電氣線路,包括電纜、電線、電氣開關、設備等(簡稱臨時用電線路)。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長慶油田分公司水電廠(以下簡稱水電廠)所屬單位(包括廠屬多元經濟企業)在施工、生產、檢維修等作業過程中,臨時性使用380V或者380V以下的低壓電力系統的作業。第四條 臨時用電應執行相關的電氣安全管理、設計、安裝、驗收等標準規范,實行作業許可,辦理
10、臨時用電許可票,臨時用電許可票參見附錄A。臨時用電作業涉及動火時,應同時辦理動火作業許可票。超過6個月的臨時用電,不按照本細則管理,應按照相關工程設計規范配置線路。1、安裝、維修、拆除臨時用電線路的作業,應由電氣專業人員進行;2、在開關上接引、拆除臨時用電線路時,其上級開關應斷電上鎖;3、潮濕區域、戶外的臨時用電設備及臨時建筑內的電源插座應安裝漏電保護器,在每次使用之前應利用試驗按鈕進行測試;4、各類移動電源及外部自備電源,不得接入電網。動力和照明線路應分路設置;5、臨時用電單位不得擅自增加用電負荷,變更用電地點、用途,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或私自向其他單位轉供電,一旦發生此類現象,屬地管理單位
11、應立即停止供電。檢修和施工隊伍的自備電源不能接入公用電網。嚴禁私自改變低壓系統運行方式,禁止采用“一相一地”方式用電。嚴禁帶電移動電氣設備;6、臨時用電線路和電氣設備的設計與選型應滿足爆炸危險區域的防爆等級分類要求,并采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7、進行臨時用電拆、接線路的工作人員必須按規定佩戴個人防護裝備。第五條 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臨時用電設備在5臺以上(含5臺)或設備總容量在50kW以上(含50kW)的,應專門進行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應包括以下內容:1、現場勘測;2、確定電源進線,變電所或配電室、配電裝置、用電設備位置及線路走向;3、負荷計算;4、選擇變壓器容量、導線
12、截面、電器的類型和規格;5、設計配電系統,繪制臨時用電工程圖紙,主要包括用電工程總平面圖、配電裝置布置圖、配電系統接線圖、接地裝置設計圖;6、制定臨時用電線路設備接線、拆除方案;7、制定安全用電技術措施和電氣防火措施;8、確定個人防護裝備。第六條 工程建設等施工作業的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應符合相關標準或規定的要求。第七條 使用周期在1個月以上的臨時用電線路,應采用架空方式安裝,并滿足以下要求: 1、臨時架空線路嚴禁使用普通絕緣導線長距離聯接,應使用橡套軟電纜;2、架空線路應架設在專用電桿或支架上,嚴禁架設在樹木、腳手架及臨時設施上;3、在架空線路上不得進行接頭連接,如果必須接頭,則需進行結構支
13、撐,確保接頭不承受拉、張力;4、臨時架空線最大弧垂與地面距離,在施工現場不低于2.5m,穿越機動車道不低于5m;5、在起重機等大型設備進出的區域內不允許使用架空線路。第八條 使用周期在1個月以下的臨時用電線路,可采用架空或地面走線方式,地面走線應滿足以下要求:1、所有的地面走線應設有走向標識和安全標識;2、需要橫跨道路或在有重物擠壓危險的部位,應加設防護套管,套管應固定;當位于交通繁忙區域或有重型設備經過的區域時,應用混凝土預制件對其進行保護,并設置安全警示標識;3、要避免敷設在可能施工的區域內;4、電線埋地深度不應小于0.7m;5、電纜嚴禁與氧氣皮管、乙炔皮管、鋼絲繩等纏繞。第九條 臨時用電
14、線路經過有高溫、振動、腐蝕、積水及機械損傷等危害的部位,不得有接頭,并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第十條 臨時用電線路的安全要求:1、所有臨時用電線路必須采用耐壓等級不低于500V的絕緣導線;2、臨時用電應設置保護開關,使用前應檢查電氣裝置和保護設施。應設置接地保護,接地電阻值應滿足JGJ46(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最大接地電阻值不得大于10,接地線和接零線應分開設置;3、送電操作順序為:總配電箱分配電箱開關箱(上級過載保護電流應大于下級)。停電操作順序為:開關箱分配電箱總配電箱(出現電氣故障的緊急情況除外);4、配電箱應保持整潔、接地良好。配電箱中必須裝設剩余電流保護裝置,用于直接
15、接觸電擊防護時,應選用高靈敏度、無延時的剩余電流保護裝置,動作電流不超過30mA。剩余電流保護裝置的安裝和運行必須符合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的安裝和運行(GB13955-2005)要求;5、所有的臨時配電箱應標上電壓標識和危險標識。室外的臨時用電配電盤、箱應設有安全鎖具,有防雨、防潮措施。在距配電箱、開關及電焊機等電氣設備15m范圍內,不應存放易燃、易爆、腐蝕性等危險物品;6、固定式配電箱、開關箱下底與地面的垂直距離應大于1.3m,小于1.5m;移動式分配電箱、開關箱下底與地面的垂直距離應大于0.6m,小于1.5m;7、所有臨時用電線路應由電氣專業人員檢查合格,貼上標簽后方可使用,搬遷或移動后的
16、臨時用電線路應再次檢查確認;8、臨時用電線路的自動開關和熔絲(片)應符合安全用電要求,不得隨意加大或縮小,不得用其他金屬絲代替;9、臨時電源暫停使用時,應在接入點處切斷電源。搬遷或移動時,應先切斷電源。第十一條 用電設備使用的安全要求:1、移動工具、手持工具等用電設備應有各自的電源開關,必須實行“一機一閘”制,嚴禁兩臺或兩臺以上用電設備(含插座)使用同一開關;2、在水下或潮濕環境中使用電氣設備或電動工具,作業前應由電氣專業人員對其絕緣進行測試,帶電零件與殼體之間,基本絕緣不得小于2M,加強絕緣不得小于7M;3、使用潛水泵時應確保電機及接頭絕緣良好,潛水泵引出電纜到開關之間不得有接頭,并設置非金
17、屬材質的提泵拉繩;4、交流弧焊機變壓器的一次側電源線長度不應大于5m,其電源進線處必須設置防護罩;電焊機械的二次側電源線應采用防水橡皮護套銅芯軟電纜,電纜的長度不應大于30m。第十二條 使用手持電動工具應滿足如下安全要求:1、設備外觀完好,標牌清晰,各種保護罩(板)齊全,導線必須使用絕緣良好的橡套(塑套)軟線,其長度不得大于5米;2、在一般作業場所,應使用類工具;若使用I類工具時,應裝設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大于30mA、動作時間不大于0.1s的漏電保護器;3、在潮濕作業場所或金屬構架上等導電性能良好的作業場所,應使用類或III類工具;4、在狹窄場所,如鍋爐、金屬管道內,應使用III類工具。若使用
18、類工具應裝設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大于15mA、動作時間不大于0.1s的漏電保護電器;5、III類工具的安全隔離變壓器,類工具的漏電保護器及、III類工具的控制箱和電源聯結器等應放在容器外或作業點處,同時應有人監護。第十三條 臨時照明應滿足以下安全要求:1、現場照明應滿足所在區域安全作業亮度、防爆、防水等要求;2、使用合適的燈具和帶護罩的燈座,防止意外接觸或破裂;3、使用不導電材料懸掛導線;4、行燈電源電壓不超過36V,燈泡外部有金屬保護罩;5、在潮濕和易觸及帶電體場所的照明電源電壓不得大于24V,在特別潮濕場所、導電良好的地面、鍋爐或金屬容器內的照明電源電壓不得大于12V。第十四條 標簽、標識應
19、滿足的安全要求1、所有斷開開關應貼有標簽,注明供電回路和臨時用電設備;2、所有臨時插座都應貼上標簽,并注明供電回路和額定電壓、電流;3、所有開關箱、配電箱(配電盤)應有安全標識,在安裝區域內,應在其前方(或周圍)1m遠處的地面上用黃色油漆或黃色安全警戒帶做警示。第十五條 作業申請人:1、是現場作業負責人,提出作業申請;2、辦理作業許可票;3、組織危害因素辨識,協調落實作業安全措施;4、組織現場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訓;5、組織實施作業;6、對作業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負責。第十六條 作業許可人:1、清楚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風險;2、評估作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條件變化;3、清楚安全控制措施;4、
20、確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包括檢查氣體取樣和檢測結果;5、批準和取消作業。第十七條 作業人員:1、持有經審批有效的作業許可票進行臨時用電作業;2、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并嚴格按照許可票規定的內容進行作業;3、在安全措施未落實時,有權拒絕作業;4、作業過程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或緊急情況,應告知作業負責人,并迅速撤離現場;5、掌握正確使用個人防護裝備的方法。第十八條 電氣專業人員:1、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和對作業人員的影響;2、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工藝情況,可以處理異常情況;3、核實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安全措施不完善,可暫停作業;4、制止作業人員的
21、違章行為;5、發生緊急情況,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第十九條 臨時用電許可票一式兩聯,一聯由屬地管理單位現場負責人(站所值班人)收執;另一聯由臨時用電單位現場負責人收執,臨時用電工作票保存期限為1年。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第一條 為規范長慶油田分公司水電廠(以下簡稱水電廠)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消除和削減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風險,防止窒息、中毒和火災爆炸等事故發生,依據長慶油田分公司進入受限空間安全管理辦法,特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水電廠所屬單位(包括廠屬多元經濟企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第三條 術語和定義(一)本細則所指受限空間,是指符合以下所有物理條件外,還至少存在以下的危險特征之
22、一的空間。1、物理條件(同時符合以下3條)有足夠的空間,讓員工可以進入并從事指定的工作;進入和撤離受到限制, 不能自如進出;并非設計用來給員工長時間在內工作的。2、危險特征(至少符合以下特征之一)存在或可能產生有害氣體或機械、電氣等傷害;存在或可能產生能掩埋作業人員的物料;內部結構可能將作業者困在其中(如,內有固定設備或四壁向內傾斜收攏);(二)本細則所指受限空間作業,是指凡在工作區域內進入或探入爐、塔、釜、罐、倉、槽車、管道、煙道、隧道、下水道、溝、坑、井、池、涵洞等封閉或半封閉空間或場所的作業。(三)如果以上條件都不存在,還應考慮本細則第五章中的特殊情況。第四條 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必須辦
23、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票(參見附件1),若涉及其他高危作業時應同時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票。第五條 基本要求1、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應開展工作前安全分析,辨識危害因素,評價風險,采取措施,控制風險。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應編制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各類防護設施和救援物資應配備到位。應急預案制定指南(參見附件2)。3、在進入受限空間前,與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相關的人員都應接受培訓;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相關人員培訓指南(參見附件3)。4、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時,應將相關的作業許可票、安全工作方案、應急預案、連續檢測記錄等文件存放現場。第六條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施工單位編寫施工方案和應急預案,施工單位以書面形式進
24、行審核,按照審批程序和權限進行審批,批準后方可作業。第七條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票申報程序:1) 施工單位向受限空間屬地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由屬地管理單位主管領導組織相關人員與施工單位對作業進行危害識別,并制定安全措施。由施工單位編寫作業許可票,提出作業申請,由屬地管理單位主管領導批準、簽發。2)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票有效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個班次,如果在作業許可票有效期內沒有完成工作,申請人可申請延期,延期后的總期限不得超過24h。具體執行長慶油田分公司水電廠作業許可管理實施細則。第八條 作業安全措施(一)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受限空間所在屬地管理單位及施工單位應指定專人對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必要
25、的安全教育和作業環境交底,內容應包括所從事作業的受限空間內部結構、存在的介質及危害,作業風險及應急預案,必要的安全知識及救護方法,所用檢測儀器的使用方法等,并在作業許可票內簽字認可。(二)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應進行清理、清洗工作,根據作業內容對作業空間進行相應的清空、清掃、中和危害物質、置換等。所有與受限空間相連的可燃、有毒有害介質(含氮氣)系統,應進行有效切斷或使用盲板與受限空間隔離;對于涉及動焊作業的,必須拆開閥門安裝盲板,安裝盲板處應掛牌標識,不能以關閉閥門代替安裝盲板。受限空間的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應保證其暢通無阻,便于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三)進入受限空間前,必須進行氣體檢測注明
26、檢測時間和結果。1、檢測要求:(1)取樣和檢測應由培訓合格的人員進行。檢測儀器應在校驗有效期內,每次使用前后應檢查。(2)取樣應有代表性,應特別注重人員可能工作的區域,取樣點應包括空間頂端、中部和底部,取樣時應停止任何氣體吹掃,測試次序應是氧含量、易燃易爆氣體、有毒有害氣體。(3)當取樣人員在受限空間外無法完成足夠取樣,需進入空間內進行初始取樣時,應制定特別的控制措施,獲得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4)進入受限空間期間,氣體環境可能發生變化時,應進行氣體檢測;氣體檢測宜優先選擇連續監測方式進行檢測,若采用間斷性監測,間斷時間不應超過2h;連續檢測儀器應安裝在工作位置附近,且便于監護人、作業人員看
27、見或聽見。(5)受限空間內氣體檢測30分鐘后,仍未開始作業,應重新進行檢測;如作業中斷,再進入之前應重新進行氣體檢測。2、檢測標準:(1)受限空間內外的氧濃度應一致,若不一致,在授權進入受限空間前,應確定偏差的原因,應保持氧濃度在19.523.5%。(2)不論是否有焊接、敲擊等,受限空間內部任何部位的易燃易爆氣體或液體揮發物的濃度滿足以下條件:當其爆炸下限4時,濃度應O.5(體積);當爆炸下限4時,濃度應0.2(體積)。同時還應考慮作業的設備是否帶有易燃易爆(如氫氣)或揮發性氣體。(3)受限空間內有毒、有害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規定的“車間空氣中有毒物質的最高允許濃度”的指標時,不得進入或應立即停止
28、作業。(四)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不得在無監護人的情況下作業,作業監護人員不得離開現場或做與監護工作無關的事情。監護人員和作業人員應明確聯絡方式并始終保持有效的溝通。進入特別狹小空間作業,作業人員應系安全可靠的保護繩,監護人可通過系在作業人員身上的保護繩進行溝通聯絡。(五)受限空間內的溫度應控制在不對人員產生危害的安全范圍內。(六)進入帶有轉動部件的受限空間內作業,其電源線路與開關之間必須有明顯的斷開點并設警示牌,同時在開關上掛“有人檢修、禁止合閘”等內容的警示牌,并設專人監護。(七)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燈具應符合防爆要求。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照明應使用安全電壓不大于2
29、4V的安全行燈。在金屬設備內和特別潮濕作業場所作業,其安全燈電壓應為12V且絕緣性能良好。當受限空間原來盛裝爆炸性液體、氣體等介質的,則應使用防爆電筒或電壓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燈,行燈變壓器不應放在容器內或容器上;作業人員應穿戴防靜電服裝,使用防爆工具、機具。(八)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工具、材料要登記,作業結束后應清點,以防遺留在作業現場。(九)為保證受限空間內空氣流通和人員呼吸需要,可自然通風,必要時應采取強制通風,嚴禁向受限空間通純氧。進入期間的通風不能代替進入之前的吹掃工作。在特殊情況下,作業人員應佩戴正壓式空氣呼吸器或長管呼吸器,配
30、戴長管呼吸器時,一定要仔細檢查其氣密性,并防止通氣長管被擠壓,吸氣口應置于新鮮空氣的上風口,并有專人監護。(十)受限空間內可能出現墜落或滑跌,應特別注意受限空間中的工作面(包括殘留物、工作物料或 設備)和到達工作面的路徑,并制定預防墜落或滑跌的安全措施。(十一)作業過程中如果安全狀況發生變化,應立即停止作業,待處理達到安全作業條件后,方可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十二)進入受限空間的作業人員,每次工作時間不宜過長,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十三)出現作業人員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搶救人員必須佩戴隔離式防護器具(空氣呼吸器、長管式空氣呼吸器)進入受限空間,并至少應留一人在受限空間外做監護和聯絡工作。第九
31、條 安全職責1、作業申請人:作業申請人必須是現場作業負責人負責提出作業申請,辦理作業許可票;負責組織危害因素辨識,協調落實作業安全措施;負責組織現場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訓;負責組織實施作業;負責作業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2、作業許可人:必須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風險;必須評估作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條件變化;必須清楚安全控制措施;負責確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包括檢查氣體取樣和檢測結果;負責批準和取消作業。3、作業人員:必須熟悉作業內容,清楚安全條件和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風險;必須熟知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票中的安全措施;必須參加對作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條件變化的評估;必須正確掌握進入受限空間和使用個人防護裝備
32、的方法;必須清楚作業過程中與監護人員的溝通方式及緊急情況時的撤離方式;必須嚴格按安全工作方案和作業許可票內容的要求作業;在違反安全規程的強令作業、削減風險措施不落實、作業監護人不在場等情況下有權拒絕作業;4、作業監護人:必須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和對作業人員的影響;負責監視作業條件變化情況及受限空間內外活動過程;必須掌握作業人員情況并與保持溝通,負責作業人員進入和出來時的清點并登記名字;必須清楚應急聯絡電話、出口、報警器和外部應急裝備的位置;必須在入口處監護,防止未經授權人員進入;負責緊急情況下發出救援信息、啟動撤離行動,并在受限空間外實施救援。挖掘作業第一條 為了確保長慶油田分公司水電廠(以下簡
33、稱水電廠)生產區域內挖掘作業的施工安全,根據長慶油田分公司挖掘作業安全管理辦法以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標準等,特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挖掘作業是指在生產、作業區域使用人工或推土機、挖掘機等施工機械,通過移除泥土形成溝、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樁、地錨入土作業;或建筑物拆除以及在墻壁開槽打眼,并因此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撐的作業。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水電廠所屬各單位(包括廠監管的多元經濟單位)生產、作業區域內的挖掘作業活動。第四條 作業前必須對參加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的內容包括:挖掘作業必須遵守的有關施工安全規章制度;作業現場和過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現的不安全因素及對策;作業過程中個人防
34、護用品的正確佩戴和使用;作業項目、任務、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措施交底。第五條 挖掘作業實行作業許可,并辦理挖掘作業許可票(參見附件1),地面挖掘深度不超過0.5m除外。第六條 挖掘作業開始前應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根據分析結果,確定應采取的相關措施;必要時要制定挖掘作業方案。第七條 挖掘作業開始前,現場相關人員應擁有最新的作業區域地下設施布置圖,明確標注地下設施(油氣管線、電纜)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時可采用探測設備進行探測。第八條 對地下情況復雜、危險性較大的挖掘項目,廠業務主管部門應根據情況,組織施工、監理、監管單位以及基層單位、相關采油采氣單位,可以邀請地方電力部門、消防和隱蔽設
35、施的主管部門聯合進行現場地下設施交底。根據作業區域地質、地下管道、埋設電力電纜、永久性標樁等情況,向施工單位提出具體要求。第九條 施工作業區域所在基層單位應指派一名監督人員,對開挖處、鄰近區域和保護系統進行檢查,發現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作業。連續挖掘超過一個班次的挖掘作業,每日作業前應進行安全檢查,安全檢查表參見附表2。第十條 挖掘前應用手工工具(例如鏟子、鍬、尖鏟)來確認1.2m 以內的任何地下設施的正確位置和深度。第十一條 所有暴露后的地下設施都應及時予以確認,不能辨識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并報告作業區域所在基層單位,采取相應安全保護措施后,方可重新作業。第十二條 在坑、溝槽內作業應正確
36、穿戴安全帽、防護鞋、手套等個人防護裝備。不應在坑、溝槽內休息,不得在升降設備、挖掘設備下或坑、溝槽上端邊沿站立、走動。第十三條 坡面上作業人員要及時清除松動的土石,坡下棄土及滾石范圍內的道路應設警告標志,作業時禁止通行,作業人員應與施工機械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第十四條 施工結束后,應根據要求及時回填,并恢復地面設施。若地下隱蔽設施有變化,作業單位應將變化情況向作業區域所在生產單位通報,以完善地下設施布置圖。第十五條 對于挖掘深度6m以內的作業,為防止挖掘作業面發生坍塌,應根據土質的類別設置斜坡和臺階、支撐和擋板等保護系統。對于挖掘深度超過6m所采取的保護系統,應由有資質的專業人員設計。第十六條
37、 在穩固巖層中挖掘或挖掘深度小于1.5m,且已經過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員檢查,認定沒有坍塌可能性時,不需要設置保護系統。施工負責人應在挖掘作業許可證上說明理由。第十七條 應根據現場土質的類型,確定斜坡或臺階的坡度允許度(放坡系數)。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設計斜坡或臺價,制定施工方案,并以書面形式保存在作業現場。第十八條 在挖掘開始之前,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應根據土質類型確定是否需要支撐和擋板。在選擇液壓支撐、溝槽千斤頂和擋板等保護措施時,應遵循制造商的技術要求和建議。第十九條 保護性支撐系統的安裝應自上而下進行,支撐系統的所有部件應穩固相連。嚴禁用膠合板制作構件。第二十條 如果需要臨時拆除個別構件,應
38、先安裝替代構件,以承擔加載在支撐系統上的負荷。工程完成后,應自下而上拆除保護性支撐系統,回填和支撐系統的拆除應同步進行。第二十一條 挖出物或其他物料至少應距坑、溝槽邊沿lm,堆積高度不得超過1.5m,坡度不大于45度,不得堵塞下水道、窖井以及作業現場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第二十二條 在坑、溝槽的上方、附近放置物料和其他重物或操作挖掘機械、起重機、卡車時,應在邊沿安裝板樁并加以支撐和固定,設置警示標志或障礙物。第二十三條 挖掘前應確定附近結構物是否需要臨時支撐,必要時由有資質的專業人員對鄰近結構物基礎進行評價并提出保護措施建議。第二十四條 如果挖掘作業危及鄰近的房屋、墻壁、道路或其他結構物,應當
39、使用支撐系統或其他保護獵施,如支撐、加固或托換基礎來確保這些結構物的穩定性,并保護員工免受傷害。第二十五條 不得在鄰近建筑物基礎的水平面下或擋土墻的底腳下進行挖掘,除非在穩固的巖層上挖掘或己經采取了下列預防措施:(一)提供諸如托換基礎的支撐系統;(二)建筑物距挖掘處有足夠的距離;(三)挖掘工作不會對員工造成傷害。第二十六條 挖掘深度超過1.2m時,應在合適的距離內提供梯子、臺階或坡道等,用于安全進出。第二十七條 作業場所不具備設置進出口條件的,應設置逃生梯、救生索及機械升降裝置等,并安排專人監護作業,始終保持有效的暢通。第二十八條 當允許員工、設備在挖掘處上方通過時,應提供帶有標準欄桿的通道或
40、橋梁,并明確通行限制條件。第二十九條 雷雨天氣應停止挖掘作業,雨后復工時,應檢查受雨水影響的挖掘現場,監督排水設備的正確使用,檢查土壁穩定和支撐牢固情況。發現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防止驟然崩坍。第三十條 如果有積水或正在積水,應采用導流渠,構筑堤防或其他適當的措施,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進入挖掘處,并采取適當的措施排水,方可進行挖掘作業。第三十一條 對深度超過1.2m可能存在危險性氣體的挖掘現場,應進行氣體檢測,并依據檢測結果采取相應安全措施。第三十二條 在填埋區域、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區域等可能產生危險性氣體的施工區域挖掘時,應對作業環境進行氣體檢測,并采取相關措施,如使用呼吸器、通風設備和防爆
41、工具等。第三十三條 采用機械設備挖掘時,應確認活動范圍內沒有障礙物(如架空線路、管架等)。第三十四條 挖掘作業現場應設置護欄、蓋板和明顯的警示標志。在人員密集場所或區域施工時,夜間應懸掛紅燈警示。第三十五條 挖掘作業如果阻斷道路,應設置明顯的警示和禁行標志,對于確需通行車輛的道路,應鋪設臨時通行設施,限制通行車輛噸位,并安排專人指揮車輛通行。第三十六條 采用警示路障時,應將其安置在距開挖邊緣至少1.5m之外。如果采用廢石堆作為路障,其高度不得低于1m。在道路附近作業時應穿戴警示背心。第三十七條 挖掘作業實行三級許可審批管理。凡在本細則規定范圍內的挖掘作業前,須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作業區域所屬基
42、層單位辦理許可票,經業務主管部門或基層單位主管領導組織相關專業人員審查施工方案,進行現場勘察,合格后按照等級劃分簽發挖掘作業許可票。對一般性挖掘項目,實行一級審批。要求施工單位報作業區域基層單位審批簽發。對于地下情況復雜,有地埋水管線、光纜等的挖掘項目,實行二級審批。要求施工單位在基層單位審批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批簽發。對于危險性較大,地埋有電纜、油氣管線及挖掘有可能危及鄰近的房屋、墻壁、道路或其他結構物的挖掘項目,實行三級審批。施工單位在基層單位和相應業務部門審批完后,報廠主管領導審查簽發。第三十八條 挖掘作業許可票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個工作日。如果在現場核查過程中,經確認需要更多的時間進
43、行作業,應重新辦理許可手續。第三十九條 當作業環境發生變化、安全措施未落實或發生事故,應及時取消作業許可,停止作業,并應通知相關方。第四十條 挖掘工作結束后,申請人和批準人(或其授權人)在現場驗收合格后,雙方簽字關閉挖掘作業許可。第四十一條 施工單位作業申請人職責:1、提出挖掘作業申請,辦理作業許可證; 2、協調落實挖掘作業安全措施;3、組織實施挖掘作業;4、對作業人員進行相關技能培訓;5、對相關安全措施的完整性和可靠性負責。第四十二條 施工作業許可(審查)人職責: 1、向施工單位提供現場相關信息和特殊要求;2、核實安全措施,提供挖掘作業安全的必要條件;3、批準或取消挖掘作業許可票;4、對挖掘
44、作業現場安全管理負責。第四十三條 施工單位作業人員職責:1、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因素及控制措施,并按照施工方案和作業許可的相關要求進行作業;2、在安全措施末落實時,有權拒絕作業;3、作業過程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應告知作業負責人,并迅速撤離現場。第四十四條 施工單位負責人職責:1、了解施工現場的基本情況,識別可能存在的各種風險;2、制定施工方案,選擇和實施保護措施;3、采取糾正措施,消除隱患及危害;4、對挖掘作業現場安全技術措施的有效性負責。第四十五條 現場監管人員安全職責、現場監管人由基層單位或監理公司指派,對作業安全負直接監護責任;2、現場監管人應具有較強的責
45、任心,有生產實踐經驗,并經過嚴格的培訓;、現場監管人必須全面了解作業區域環境狀況,熟悉工藝設備運行狀況,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具備消防知識,能熟練使用救護器具及消防器材;、現場監管人在接到作業許可票后,應逐項檢查落實安全措施,確認后方準作業,當發現作業部位與作業許可票不相符合,或者安全措施不落實時,有權制止作業;、現場監管人應熟悉應急預案,并能指揮處理異常情況;、作業過程中,現場監管人發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監護人必須對施工單位作業負責人、作業人員的行為嚴格監督,發現有違反作業許可票、作業方案的行為,應先停止其作業,監督其整改后,方準許繼續作業。7、現場監管人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
46、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安全隱患存在后,在作業許可票上簽字,并對作業過程中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況進行記錄注明后方可撤離。第四十六條 廠業務主管部門職責按照業務主管部門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管業務、管安全”的要求,負責業務范圍內的挖掘作業施工許可審批和日常檢查管理工作。具體負責合理安排施工單位的工作內容,協調解決相關問題;負責挖掘作業現場調查、施工方案審查和作業許可審查審批,組織安全技術交底,組織制定和落實安全環保措施;組織定期的安全檢查,督促問題整改和考核。第四十七條 質量安全環保科職責負責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章制度,督促業務主管部門、施工單位落實作業許可制度和現場安全環保措施
47、;督促業務主管部門、施工單位和屬地管理單位落實各自安全環保責任及安全措施;并對作業許可制度、挖掘作業現場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動火作業第一條 為規范水電廠動火作業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發生,依據長慶油田分公司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辦法特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動火作業是指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臨時作業。第三條 水電廠動火作業分為工業動火作業(指在油氣、易燃易爆危險區域內和油氣容器、管線、設備或盛裝過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管線上的動火作業)和非工業動火作業(指除工業動火以外的其它生產性動火作業)。第四條 動火作業同時實行水電廠動火作業計劃書(參見附件1)和水電廠動火作業許可票(參見附件2)的要求,先在危
48、險作業審批系統審批水電廠動火作業計劃書,開始作業前現場簽發水電廠動火作業許可票。第五條 在動火作業準備過程中,施工單位應與生產單位密切配合,進行危害識別、制定動火措施、做好變更管理及應急預案。第六條 凡是沒有辦理動火作業計劃書、動火作業許可票、沒有落實動火安全措施、未設現場動火監護人以及動火作業內容、動火作業許可票有重大變動且未經批準的,一律禁止動火作業。動火作業期間,如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第七條 法定節假日原則上不允許進行各類工業動火作業,確需作業的,動火作業許可審批提升一個級別。第八條 本細則適用于水電廠管轄范圍內的油田基本建設及其它易燃易爆場所的工業動火作業和非工業動火作業
49、。第九條 武裝保衛科組織制定、管理和維護本細則。第十條 各單位負責推行、實施本細則,并提供培訓和考核。第十一條 各級HSE管理部門對本單位動火管理程序的執行提供咨詢、支持和審核;各級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動火作業現場監督。第十二條 員工接受動火作業培訓,執行動火作業管理細則,參加動火作業審核,并提出改進建議。第十三條 按照公司動火作業等級劃分標準,水電廠無一級動火作業,等級劃分為二、三級,具體如下:(一)二級動火1原油儲量在1000m310000m3的油庫、聯合站圍墻以內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的變電所內動火;2容量小于1000m3成品油罐動火;3. 在天然氣凈化(處理)廠、配氣站圍墻內的變電所、發電站內
50、的動火; 4直徑在114mm426mm(不含114mm)的配氣管線(伴生氣)上的動火;5、天然氣(伴生氣)發電廠發電機組及燃氣管線上的動火;(二)三級動火1原油儲量小于1000m3 (含1000m3)的油庫、集輸站圍墻以內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的變電所內的動火;2焊割盛裝過油、氣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質的桶、箱、槽、瓶動火;3制作和防腐作業中,使用有揮發性易燃介質為稀釋劑的容器、槽、罐等處動火;4直徑114mm以下(含114mm)的配氣管線(伴生氣)上的動火;5除二級動火外其他的工業動火。第十四條 動火作業前,由屬地管理單位編制水電廠動火作業計劃書,并上傳水電廠動火作業計劃書至油田公司危險作業審批系統,
51、廠相關部門按照審批程序和權限,分級負責,逐級審批(施工單位相關部門以書面方式進行審核),批準后方可動火。審批后的水電廠動火作業計劃書網上自動轉入安全環保監督部及所屬安全環保監督站備案。各單位安全管理人員對審核過的水電廠動火作業計劃書,以檔案形式保存一年。第十五條 動火作業計劃書審批程序及權限(一)一級動火:由廠主管生產領導組織廠生產、技術、工程、消防、安全及施工單位相關人員深入現場調查,制定動火措施。由廠業務主管部門編寫,送生產、技術、工程、消防、安全部門及廠主管生產領導審核后,報油田公司生產、技術、工程、消防、安全部門審查,由油田公司主管安全生產領導或書面授權人簽發,授權書格式(見附件3)。
52、請求安全環保監督部及所屬監督站指派現場安全監督。(二)二級動火。由廠主管生產領導,組織生產和施工單位有關人員到現場調查,制定動火措施。由屬地單位編寫動火作業計劃書,送廠生產、技術、工程、消防、安全部門審查,由廠主管生產領導或書面授權人簽發,授權書格式(見附件3)。請求所屬監督站指派現場安全監督。(三)三級動火。由基層單位負責人組織生產及施工單位有關人員進行現場調查,制定動火措施。由基層單位編寫動火作業計劃書,由基層單位負責人批準。請求所屬監督站指派現場巡視安全監督。第十六條 由施工單位的現場負責人向屬地單位申請辦理動火作業許可票,并提供如下相關材料和設施:動火作業內容說明;相關附圖,如作業環境
53、示意圖、工藝流程圖、平面示意圖等;安全工作方案;可燃、有毒有害氣體檢測儀器;相關安全培訓或會議記錄;有毒有害氣體、粉塵檢測記錄;其它相關資料。第十七條 屬地單位收到三級動火作業許可申請后,現場負責人組織申請人和作業涉及相關方人員,集中對動火作業許可票提出的安全措施、工作方法進行書面審查,并記錄審查結論。第十八條 廠主管部門收到二級動火許可申請后,由廠主管領導指定現場負責人,現場負責人組織申請人和作業涉及相關方人員,集中對動火作業許可票提出的安全措施、工作方法進行書面審查,并記錄審查結論。第十九條 書面審查通過后,所有參加書面審查的人均應到動火作業許可票上所涉及的工作區域實地檢查,確認各項安全措
54、施的落實情況。第二十條 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通過之后,監護人、批準人和相關方均應在動火作業許可票上簽字。批準人由生產單位現場負責人擔任。如書面審查或現場核查未通過,對查出的問題應記錄在案,申請人應重新提交一份帶有該問題解決方案的動火作業許可申請。作業人、監護人等現場關鍵人員變更時,應經過批準人和申請人的批準。第二十一條 當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時,廠相關部門、單位和施工單位都有責任立即終止作業,取消動火作業許可票,并告知批準人動火許可票被取消的原因,若要繼續作業應重新辦理動火作業許可票。作業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作業內容發生改變;實際作業與作業計劃的要求發生重大偏離;發現有可能發生立即危機生命的違章
55、行為;現場作業人員發現重大安全隱患;事故狀態下。當正在進行的工作出現緊急情況或已發出緊急撤離信號時,所有的許可票立即失效。取消作業應由申請人和批準人在動火作業許可票第一聯上簽字。重新作業應辦理新的動火作業許可票。第二十二條 動火作業許可票必須在動火作業計劃書有效期限內。動火作業許可票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個班次,如果在動火作業許可票有效期內沒有完成工作,申請人可申請延期,延期后的總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第二十三條 延期申請提出后,申請人、批準人及相關方應重新核查工作區域,確認所有安全措施仍然有效,作業條件未發生變化。若有新的安全要求(如夜間工作的照明)也應在申請上注明。在新的安全要求都落實后,申請人
56、和批準人方可在動火作業許可票上簽字延期。動火作業許可票未經批準人和申請人簽字,不得延期。在規定的延期次數內沒有完成作業,需重新申請辦理動火作業許可票。作業完成后,申請人、相關方及批準人在現場驗收合格后,雙方簽字后方可關閉動火作業許可票。第二十四條 動火作業許可票一式兩聯,第一聯由作業負責人現場公示并留存;第二聯保留在許可人處;如相關方有需要,可增加。許可票應編號,編號由許可票批準人填寫。動火作業許可票分發后,不得在做任何修改。工作完成后,動火作業許可票第一聯由申請人、批準方簽字關閉后交批準方存檔。許可票存檔并保留一年(包括取消作廢的動火許可票)。第二十五條 相關部門職責(一)生產運行部門1負責
57、審查施工內容中各生產單位的協調、組織與安排;2負責審查動火設施(裝置)停運后的產量安排;3負責審查動火作業時間與時限;4負責審查除火災事故以外的其它事故應急預案。(二)業務部門1負責審查工程概況、作業工藝流程和動火技術要求;2負責審查動火部位示意圖,屬于流程改造動火作業,應對改造流程進行技術可行性確認;3負責審查工藝改造內容的符合性;4從工藝技術上審查動火安全措施的可靠性。(三)工程基建部門1負責審查工程概況、施工內容;2負責審查施工單位及人員資質;3負責審查施工步驟的安全可靠性。(四)消防部門1負責審查防火器材配備數量,消防戒備;2負責審查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及逃生路線圖;3從防火技術上審查動火
58、安全措施的可靠性。(五)安全部門1審查動火部位、級別、動火原因、動火種類、動火時間;2審查現場負責人、監護人的資格;3從動火步驟、動火程序上審查動火安全措施的可靠性,并提出補充要求。第二十六條 屬地管理單位安全責任:(一)制定動火作業計劃書,并負責三級動火作業的審查和審批,上報二級動火作業申請; (二)負責向施工單位明確動火施工現場的危險源點和危險狀況,協助施工單位開展危害識別、制定安全措施;(三)負責向施工單位提供安全作業的現場條件;(四)審查施工單位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五)負責指派動火現場監護人。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一)負責制定、批準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二)負責施工作業
59、前安全培訓,使施工作業人員掌握施工作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三)嚴格按照動火作業許可票和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施工;(四)嚴格執行安全法規以及國家、行業和企業的標準、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履行法律、法規和企業規定的安全職責;(五)負責施工作業隊伍安全管理和安全檢查工作;(六)及時檢查作業現場安全狀況;發現違章或不具備安全作業條件時,終止動火并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當發生事故時,必須按照應急預案進行搶險,并立即報告屬地管理單位;(七)負責指派施工單位動火現場監護人。第二十八條 動火作業負責人的安全責任(一)負責動火作業申請,辦理動火作業許可票;(二)組織落實動火作業安全措施,實施動火作業,對作業安全措施
60、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負責; (三)督促現場監護人、動火人等相關人員履行安全職責;(四)動火作業前,對所有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工作方案交底;(五)動火過程中,發現不能保證施工安全時做出停止動火作業決定,指揮施工人員撤離。第二十九條 動火監護人的安全職責(一)對動火安全負直接監護責任;(二)全面了解動火區域和部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護器具;(三)確認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到位;發現不能保證施工安全時提出暫不作業;(四)熟悉應急預案,在動火作業發生異常情況時,即刻啟動應急預案;(五)動火過程中,動火監護人不得離開現場;動火完工后,動火監護人對現
61、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種存在時方可離開。第三十條 動火作業人員的安全責任(一)參加動火作業的焊工、電工、起重工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具備相應的有效資質等級,持證上崗;(二)執行動火安全工作方案,對安全動火負直接責任;(三)在動火作業前,必須核準動火部位、動火時間,確認各項安全措施已落實,在動火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均在場情況下安全動火;(四)在動火過程中,發現不能保證動火安全時停止動火作業,并向動火作業負責人匯報;(五)掌握并執行應急預案;(六)按規定擺放和使用動火設備,正確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器具。第三十一條 現場安全監督人員的安全責任(一)負責到動火作業現場監督動火;(二)
62、對動火作業負專職監督責任,應熟悉動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工藝流程和設備狀況,具有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三)逐項檢查落實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并做好記錄;(四)當發現動火與動火作業計劃書、動火作業許可票、動火安全工作方案不相符,或者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現場安全監督制止動火;(五)對動火負責人、動火監護人、動火作業人的行為進行監督,發現有違反動火作業計劃書、動火作業許可票、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的行為,責令停止作業并要求整改;(六)發現影響動火作業安全的異常情況時,責令停止動火;(七)對動火過程中進行監督,動火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現場安全后方可離開。第三十二條 正常生產的設備、設施和
63、油氣區域內,凡是可不動火,一律不動;凡是能拆下來的,必須拆下移到安全地方動火。節假日及夜間除生產必需,一律禁止動火。第三十三條 動火現場應按動火安全措施要求,配備足夠的消防及醫療救護設備和器材。第三十四條 凡動火作業涉及其他特殊危險作業的,必須辦理相應的專項作業許可票。第三十五條 機具要求(一)采用電焊進行動火施工的儲罐、容器及管道等應在焊點附近安裝接地線,其接地電阻應小于10。施工現場電氣線路布局與要求應符合GBJ50257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的要求。(二)電焊機等電器設備應有良好的接地裝置,并安裝漏電保護裝置。(三)各種施工機械、工具、材料及消防器材應擺
64、放在動火安全措施確定的安全區域內。第三十六條 含硫化氫或其它有毒氣體的場所應做好相應的防中毒措施,其中含硫化氫的場所具體執行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預防硫化氫中毒事故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第三十七條 動火作業隔離和置換要求(一)動火施工區域應設置警戒,嚴禁與動火作業無關人員或車輛進入動火區域。(二)工業動火前應切斷動火部位物料來源并可靠隔離,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不置換動火作業是特殊危險動火作業,應嚴格控制。(三)與動火部位相連的易燃易爆介質管線必須進行可靠的隔離、封堵或拆除處理。(四)與動火直接相連的閥門應上鎖掛牌;動火作業區域內的設備設施須由生產單位人員操作。(五)動
65、火作業人員在動火點的上風作業,應位于避開油氣流可能噴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特殊情況,應采取圍隔作業并控制火花飛濺。(六)距離動火點30m內不準有液態烴或低閃點的油品泄漏;半徑15m以內不準有其它可燃物泄漏和暴露;距離動火點15m以內的所有漏斗、排水口、各類井口、排氣管、管道、地溝等應封嚴蓋實。(七)動火作業需要管線打開的,具體執行長慶油田分公司管線打開安全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 動火作業氣體測試要求(一)動火作業前必須對動火作業空間進行充分的氣體檢測,且氣體檢測時距動火時間不得超過30min。(二)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濃度應小于其與空氣混合爆
66、炸下限的10%(LEL)。使用色譜分析等分析手段時,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下限4%(V/V)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0.5%(V/V);當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0.2%(V/V)。(三)凡進入罐、塔、釜及其它容器內的受限空間動火,要檢測受限空間內氣體。氣體檢測應包括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氧氣濃度等,其可燃介質含量必須低于該介質與空氣混合物的爆炸下限的10%(體積),氧含量19.5%23.5%,有毒有害氣體含量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出現異常現象,應停止動火,重新檢測。(四)在動火施工全過程中,動火檢測人應至少每1小時進
67、行氣體濃度檢測,做好相關記錄,并記錄清楚檢測時間、檢測部位及檢測儀器型號。(五)氣體檢測的位置和所采的樣品應具有代表性,必要時分析樣品(采樣分析)應保留到動火結束。(六)用于檢測氣體的檢測儀器應在校驗日期內,并在每次使用前與其他同類型檢測儀進行比對檢查,以確保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第三十九條 進入受限空間動火作業要求(一)進入受限空間的動火作業還應遵循長慶油田分公司水電廠進入受限空間安全管理實施細則的相關要求,在油罐、塔、釜或其它存在可燃介質的受限空間內動火,在將其內部物料除凈后,應進行蒸汽吹掃(或蒸煮)、氮氣置換或用水沖洗干凈,然后打開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氣對流或采用機械強制通風換氣,嚴防
68、出現死角。(二)所有可能影響該受限空間的物料來源都應被切斷。第四十條 高處動火作業要求(一)高處動火作業還應遵循長慶油田分公司水電廠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實施細則的相關要求,高處動火作業應具有圍欄和扶手的固定作業平臺,特殊情況下現場條件不具備上述要求應采取適當的防護措施,并經專業人員確認;設立防落物設施;佩戴全身安全帶,使用自動鎖定連接、人造纖維繩索。(二)高處動火(含在多層構筑物的二層或二層以上用火)必須采取防止火花濺落措施,并應在火花可能濺落的部位安排監護人。(三)在架空管線及腳手架上施工的人員,應系安全帶。(四)遇有五級以上(含五級)大風不應進行高處動火作業,遇有六級以上(含六級)風應停止室外
69、一切動火作業。第四十一條 挖掘作業中動火作業要求(一)挖掘作業中的動火作業還應遵循長慶油田分公司水電廠挖掘作業安全管理實施細則的相關要求,采取安全措施,確保動火作業人員的安全和逃生。(二)挖掘作業應完成以下作業危險分析:所有地下管道、電纜、光纜應確定方位;地面堆土、堆物應加以控制,進行必要的支撐以防滑坡。(三)埋地管線動火施工,操作坑大小應根據實際情況(如管徑、埋深等)來確定,操作坑的深度、坡度應方便施工和動火作業人員逃生。(四)在埋地管線操作坑內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應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繩。五、存在問題及注意事項(1)臨時供電期間,主變35KV側直接接至各出線,由主變35KV側帶各出線,出線
70、保護保護缺失,(2)臨時供電期間,部分出線電度計量缺失。(3)檢測不到35KV電壓六、安全保證措施(1)特殊工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設立專職安全員。(2)所有施工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必須勞保上崗。(3)施工機具、安全用具的性能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更換和維修,確保安全性能良好。(4)施工時盡量不占用安全通道,無法避免時必須做好安全防護。(5)帶電設備區域應懸掛警示牌,設立安全隔離帶或警示標志,嚴禁非作業人員進入工作現場。(6)電業安全操作規程學習執行,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七、施工質量保證措施(1)對施工人員進行質量教育,提高質量意識,確保按質量標準、施工規范進行施工。(2)嚴格執行質量檢查程序,每道
71、工序必須先自檢、后互檢、再進行交接檢、隱檢等項工作。(3)實行定人、定位、定分工、定職責的方法,將質量管理工作分解道每個人、每個施工部位,以提高施工質量。(4)過程檢驗和試驗是保證工程質量的重要環節,施工人員必須按施工方案的要求和基本程序進行檢驗和試驗。(5)安裝控制點質量及技術措施八、停電計劃安排線路名稱停電時間備注馬賀線5月20日至6月10日維修35KV刀閘、開關、電壓互感器馬里線5月20日至6月10日馬石線5月20日至6月10日馬煉線5月20日至6月10日馬華線6月11日至6月25日提升110KV隔離刀操作把手位置,配電動操作機構馬阜線6月11日至6月25日線路名稱停電時間備注西馬線6月11日至6月25日1#主變6月26日至7月05日維修主變中性點刀閘,改電動機構2#主變6月26日至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