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鐵路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程目 錄1、總則2、基本規定2.1 既有線施工一般規定2.2 既有線施工防護2.3 既有線輕型車輛及小車的使用2.4 鐵路沿線及接觸網、電力線附近作業2.5 施工場地施工工具2.6 吊裝、搬運及儲存保管2.7 施工用電2.8 防火、防爆、防毒2.9 高處作業2.10 爆破作業2.11 季節性作業2.12 伐樹、涉水、挖溝坑及其他作業3、通信3.1 通信光、電纜線路3.2 通信站及中間站通信機械室3.3 站場(區間)通信3.4 無線通信1、總則1.0.1 為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保障鐵路工程施工中的人身安全及行車安全,預防事故發生,制定本規程。1.0
2、.2 本規程適用于新建、改建標準軌距鐵路通信、信號、電力及電力牽引供電工程的施工。對于客運專線和高速鐵路的施工,應視項目具體情況,做出必要的補充規定。1.0.3 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并組織實施和監督。參加施工的人員必須熟悉及遵守本規程的有關規定,并經安全考試合格后方準上崗。1.0.4 施工單位應根據本規程的規定,結合現場施工的具體情況,編制實施細則,經批準后貫徹實施。1.0.5 既有線施工必須嚴格執行鐵道部有關既有線施工確保行車安全的規定。1.0.6 同一工地有幾個單位同時施工或不同專業交叉施工時,應共同擬定現場的安全技術管理辦法,做好協調,共同執行。1.0.7 施工中采用新技術、
3、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必須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1.0.8 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以及在勞動過程中容易發生傷亡事故的有關作業人員,必須經專業培訓和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準上崗。1.0.9 施工人員身體應健康,并定期進行身體檢查。凡患有不宜從事某項施工作業的疾病人員,不得從事該項工作。1.0.10 施工現場應設置安全防護設施。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應按規定使用合格的勞動保護和防護用品。1.0.11 施工所用各種機具設備應定期進行安全檢查,不合格者嚴禁使用。1.0.12 鐵路工程施工中的勞動安全衛生措施,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確定。1.0.13 鐵路通信、信號、電力和電力牽引供電工程施
4、工中的安全技術工作除應符合本規程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2、基本規定2.1 既有線施工一般規定2.1.1 當施工需封鎖線路或停用運行中通信、信號、電力、電力牽引供電設備影響行車時,施工單位應在施工前規定期限內向鐵路運輸部門提報施工計劃。2.1.2 在施工計劃實施前,施工負責人應根據批準的施工計劃,向車站值班員辦理登記要點申請手續。2.1.3 施工負責人在接到允許施工命令后,必須確認施工的起止時間,并根據施工地點所在位置設置可靠防護后,方可指示開工。施工負責人應保證在施工命令規定的時間內撤離施工區段。2.1.4 施工期間施工單位應保持與車站值班員的聯系。當開行施工列車進行施工時
5、,應與列車調度員聯系。施工地點與車站、調度所之間應有可靠的通信聯絡。2.1.5 封閉點施工結束,施工負責人應確認線路及設備已具備正常運行條件后,撤除防護信號并及時辦理消點。待列車通行正常后,施工人員方可全部撤離。遇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開通區間或不能按施工方案規定的速度允許列車運行時,施工負責人應提前通知車站值班員,請求延長施工時間或限制列車運行速度。2.1.6 利用列車間隔時間進行施工時,施工負責人應通過車站值班員與列車調度員聯系,取得允許命令后方可進行。2.1.7 利用列車間隔施工作業,施工負責人應加強與車站值班員及駐站聯絡員的聯系,確切掌握列車運行情況和施工時間。嚴禁利用特快旅客列車與前行
6、列車的間隔進行施工。2.1.8 開行施工列車應符合下列規定:1、列車出發前應對列車制動機進行機能試驗;2、運行中必須按信號行車,嚴禁超速行車;3、列車無線調度電話必須全程運轉,嚴禁關機;4、行車應保證停車準確,按規定鳴笛;5、施工列車在區間被迫停車進行防護或停車進行裝卸作業,或使用緊急制動閥停車后再起動時,司助人員必須服從施工負責人的指揮,并按規定檢查、試驗列車制動主管的貫通狀態,確認列車完整,具備開車條件后方可起動列車;6、施工列車在停站等會列車及在區間停車卸料時,不得關閉風泵,應保持機車總風缸和制動主管有足夠的壓力;7、施工列車進入封鎖區間進行施工時,施工負責人應指定隨車進行防護的專職人員
7、;8、夜間作業應關閉頭燈或減弱燈光的強度。2.1.9 當施工列車在區間被迫停車時,除使用列車無線調度電話聯系外,還應使用響墩(自動閉塞區段除外)對列車進行防護,并設防護人員顯示停車手信號。2.1.10 特快列車到達施工地點前0min應停止施工。設備、工具等應撤至距鋼軌外側2m以外,施工機械、物料堆碼應牢固。施工人員應在線路3m以外避讓。2.2 既有線施工防護2.2.1 凡影響行車施工的地點應設置防護標志。2.2.2 區間施工時,單線應在兩端車站、雙線應在來車方向的車站設駐站聯絡員,施工現場設工地防護員。2.2.3 施工占用線路作業時,應根據線路速度等級,使用停車手信號進行防護。2.2.4 施工
8、人員聽到防護員發出的預報信號后,應做撤離準備。當施工負責人發出停工命令時,應立即撤除妨礙行車的一切障礙物。2.2.5 在區間線路上進行的作業不妨礙行車安全時,可不設置防護信號;但應在施工地點兩端各500-1000m處列車運行方向(雙向在列車運行的正方向)的左側路肩上,設置作業標防護。2.3 既有線輕型車輛及小車的使用2.3.1 使用輕型車輛應符合下列規定:1、利用列車間隔或跟隨列車后面運行的輕型車輛,上道前,應經車站值班員批準,填發輕型車輛使用書(在區間用電話聯系時,雙方分別填記),并保證在承認使用時間內撤出線路以外。如遇特殊情況不能撤出線路時,在車輛前后應按本規程第2.1.9條的規定,派防護
9、員顯示停車手信號,并按規定位置設置響墩。2、輕型車輛應有制動裝置,當在信號軌道電路區段使用時,應保持車輪間絕緣。3、運行中應顯示停車信號。在雙線地段,遇有鄰線來車時應暫時取消停車信號,待列車通過后再行顯示。在氣候條件影響瞭望及進、出站時,應適當減速,通過道岔速度不得超過15kmh。4、在區間使用平板車時,在車輛前后應按本規程第2.2.3條的規定顯示停車手信號,隨車移動,如瞭望條件不良應增設中間防護員。平板車嚴禁溜放。5、在區間跟隨列車后面運行時,距列車尾部的距離不得小于500m。在運輸部門規定不能辦理續行列車的區段不得隨車運行。6、在站內使用平板車,當站內有調車作業時應在平板車前后各50m處顯
10、示停車手信號,并隨車移動。2.3.2 使用單軌小車時,使用負責人應了解列車運行時刻,備齊防護信號,除必須在列車到達前撤出線路以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1、瞭望條件不良區段,在車輛前后應按本規程第2.2.3條的規定,派防護員顯示停車手信號隨車移動,并增設中間防護員。2、瞭望條件良好區段,并能迅速撤出線路以外時,除在運行中顯示停車信號外,可不設防護。3、在站內使用單軌小車時經車站值班員同意后可不設防護,但在小車上應顯示停車信號。如站內有調車作業或小車裝載較重時,應在小車前后各50m處顯示停車信號,并隨車移動。2.4 鐵路沿線及接觸網、電力線附近作業。2.4.1 施工前應對沿途環境進行調查,在妨礙列車
11、運行、危及人身或既有設備安全的地段、處所施工時,應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2.4.2 在鐵路站場、區間及其附近施工或行走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聽從指揮,注意防護人員所發信號,及時避讓列車。2、不得在雙線路橋的線路中間、鐵路中心或軌面上行走,且宜避開路肩。橫向跨越鐵路時,在已停列車兩端頭通過時的距離不應小于5m。嚴禁在車輛下部或車鉤處通過。3、不得改變鐵路設施原有狀態。4、不得在鐵路建筑眼界以內的地方坐、臥、休息。5、不得鉆車、扒車、跳車及從車底下傳遞工具。2.4.3 在橋梁上、隧道內施工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施工負責人應在施工前明確施工人員的避讓處所。不得在側溝上和橋梁扶手邊避讓。2、隧道
12、、橋梁的兩端口應設專人防護。3、橋上施工時,易滑的行走處應設防滑措施。4、橋上橋下傳遞工具、器材,應使用繩索或滑車遞送,不得拋擲。5、在橋墩上、橋梁防護支架外或易滑處施工,必須系扎安全帶。6、隧道照明不得閃爍和眩目,亮度應均勻。7、長、大隧道內施工應制定防止強氣流傷害的安全技術措施。2.4.4 鐵路線附近堆放的器材、工具,必須牢固,嚴禁侵入鐵路建筑限界。2.4.5 在電力牽引區段需接觸網停電施工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施工負責人應提前向電力調度員提出接觸網停電申請;2、在接到電力調度員停電施工命令,并經接觸網檢修人員確認停電并安設臨時接地線后方可施工;3、施工結束,接觸網檢修人員確認作業人員撤
13、至安全地點后,方可拆除臨時接地線,并通知電力調度員施工完畢。2.4.6 在電力牽引區段接觸網未停電時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1、施工人員應使用高壓絕緣手套、絕緣靴、絕緣墊等耐高壓的絕緣用品。2、人身和攜帶物件,必須與接觸網設備的帶電部分保持2m以上的距離,與回流線保持lm以上的距離。3、距接觸網帶電部分5m以內的電纜金屬結構均應接地。對全懸浮的光、電纜在距接觸網帶電部分5m內施工時,金屬部分應臨時接地,施工作業結束后,應及時拆除臨時接地。2.4.7 在帶電區域附近作業時,作業人員與帶電體的安全距離應滿足表2.4.7的規定,當小于規定值時應停電作業。表2.4.7在帶電區域附近作業時的安全距離電壓等
14、級(kV)、安全距離(m)、電壓等級(kV)、安全距離(m)。10 0.7 154 2.02035 1.0 220 3.060110 1.5 330 4.02.4.8 在裸露帶電設備周圍不得使用鋼卷尺和皮尺進行測量工作2.4.9 在帶電設備上作業時,應符合下列要求:1、設備工作電壓為220v及其以上時,應切斷電源;2、設備工作電壓大于36v時,應使用帶絕緣柄的工具。2.4.10 在接近饋電線處進行長、大金屬物品的搬運和施工時,其金屬物距最近饋電線條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2m;當距離不足時應辦理停電申請,在確認停電后方可作業。2.4.11 濃霧、陰雨、雷電天氣時不得在高壓線交越的電桿上作業。2.5
15、施工場地、施工工具。2.5.1 施工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1、施工現場及輔助設施的總平面布置應符合國家防火、勞動安全衛生及環保等方面的有關規定;2、臨時輔助設施應在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中應定期進行檢查維護;3、在現場及其周圍的懸崖、陡坎、深坑、高壓帶電區域等處應有防護設施及警告標志,坑、溝、孔洞等應鋪設與地面平齊的蓋板或設可靠的圍欄、擋腳板及警告標志,危險處所夜間應設置紅色警示燈。2.5.2 施工用交通通道應滿足工程需要。2.5.3 設備、器材的堆放應符合下列規定:1、設備、器材的堆放應按照施工現場總平面布置規定的地點有秩序地整齊碼放,并符合搬運和消防的要求;2、設備、器材的堆放高度或層數應
16、符合產品的技術規定;3、現場拆除的模型板、包裝箱、腳手架以及其他廢棄物應及時清理回收,集中堆放;4、裝過揮發性油劑及其他易燃物質的容器,應保存在距建筑物不小于25m的單獨隔離場所;5、器材不得靠建筑物的墻壁堆放,應保留0.5m以上的間距,且兩端應封閉;6、各材料堆之間的間距不得小于1.5m。2.5.4 工具使用時應進行外觀檢查,發現有下列情況者不得使用:1、滑輪組吊鉤有裂紋或明顯變形,滑輪邊緣有裂紋或嚴重磨損,軸承變形、軸瓦磨損,鋼絲繩斷股、嚴重銹蝕或嚴重扭絞;2、各種緊線器外表有裂紋或變形,夾口磨損嚴重;3、手扳葫蘆外表有明顯變形、損傷、銹蝕現象及操作時打滑。2.5.5 安全保護用品,每次使
17、用前必須進行外觀檢查,有下列情況者嚴禁使用:1、安全帶鐵環或鐵鏈有裂紋,繩子有斷股或腐爛,掛鉤有裂紋或變形,皮帶有損傷;2、安全帽表面有破損及無防震罩;3、驗電筆無耐壓試驗合格證及指示燈損壞;4、絕緣手套、絕緣棒未經耐壓試驗或試驗不合格。2.5.6 試驗工作使用的電氣絕緣工具,其檢驗規定、使用周期和試驗標準應符合表2.5.6的規定。表2.5.6常用電氣絕緣工具試驗一覽表:序號、名稱、電壓等級(Kv)、周期、交流耐壓、時間(mim)、泄漏電流(mA)、備注1、絕緣棒610每年一次445351544倍相電壓2203倍相電壓2、絕緣擋板610每年一次30535(2035)8053、驗電筆610每六個
18、月一次405發光電壓不高于額定電壓的25%20351054、絕緣手套、高壓每六個月一次819低壓2.52.55、橡膠絕緣靴、高壓每六個月一次 15 1 7.5 6、絕緣繩、高壓每六個月一次105/0.5m52.5.7 高處作業使用的安全工具應根據表2.5.7的規定,定期進行檢查和試驗。表2.5.7高處作業使用的安全工具的檢查和試驗標準名稱、試驗靜拉力(Kn)、試驗周期(月)、外表檢查周期(月)、試驗時間(mim)安全帶2.25 6 1 5腳扣1梯子1.82.6 吊裝、搬運及儲存保管2.6.1 吊裝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1、重大的起重、運輸項目,應在施工組織設計或計劃中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
19、2、凡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施工負責人應在現場進行指揮:(1)起吊重量達到或接近起重機械額定負荷的95時;(2)兩臺及以上起重機械起吊同一設備或物件時;(3)起吊精密物件或起吊不易吊裝的大件以及在復雜場所進行大件物品的吊裝時;(4)起重機械在輸電線路下方及其附近作業時(如達不到安全距離時,應辦理停電作業);(5)起重機吊臂侵入既有線的施工作業時。3、起吊作業時,被起吊物必須綁扎牢固。吊鉤的懸掛點應與被起吊物的重心在同一垂直線上,吊鉤的鋼絲繩應保持垂直。落鉤時應防止被起吊物局部著地引起吊繩偏斜。被起吊物未固定或未穩固前不得將起重機械松鉤。4、起吊大件或不規則物件時,應在被起吊物上牢固地綁扎晃繩。吊
20、繩的夾角應滿足產品的技術規定。5、爆炸品、危險品不得采用起吊方式進行裝卸或搬運。6、當工作地點的風力達到5級時,不宜進行起吊作業;當風力達到6級及以上或遇有大雪、大風、雷雨等惡劣天氣及夜間照明不足的情況,不得進行起吊作業。2.6.2 搬運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1、在公路上輸重型或超級超限物件時,應符合交通部門運輸的有關規定。2、運輸炸藥、雷管等危險物品,應按當地公安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用普通汽車運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時,嚴禁人貨混裝。3、用人力推動鐵路平板車運送物資時應有專人指揮,不得在前方引,車上不得坐人。如數車同時運送,兩車之間應保持20m以上的距離。平板車應有可靠的制動裝置。4、沿斜
21、面搬運物件時,所搭設的跳板應牢固可靠,坡度不得大于1:3。5、在坡道上搬運物件時,物件應用繩索拴牢,并做好防止傾倒的措施。6、從車廂上向下卸電桿時應有專人指揮。向下滾卸時應在滾下的反方向設防溜繩。7、從車輛或船上下卸大型設備,卸貨平臺應具有足夠的面積、強度及穩定性。8、拖運設備或物件時,物件的重心應放在拖板的中心位置。9、工作人員不得在牽引鋼絲繩與導向滑輪內側站立或停留。2.6.3 危險品儲存保管應符合下列規定:1、庫房及儲備廠必須建立相應的安全制度。倉庫區域內的主要通道上及各個庫房的門口必須設置明顯的“嚴禁煙火”警告標志。2、易燃、易爆、危險品和具有腐蝕性的物品必須按有關規定單獨存放,分別保
22、管。3、有毒物品及放射性物品應分別存放在與普通倉庫隔離的專用庫房內。酒精、汽油、油漆及其稀釋劑等揮發性易燃材料必須密封存放。4、炸藥、雷管應分庫存放,兩庫間距不得小于4m,庫房應建于山崗、山洞等遠離人煙處,并應有避雷裝置。距庫房100m范圍內嚴禁吸煙。5、爆炸材料庫內,嚴禁使用明火照明和安設普通電源導線及開關、燈頭等電器。2.7 施工用電2.7.1 施工臨時用電應根據當地供電部門批準的供電設計方案,進行變、配電室及用電設施的建設。2.7.2 施工用電應符合下列規定:1、電氣設備不得超銘牌規格使用。2、多路電源進出線的開關柜或配電箱應采用密封式結構,進線及負荷回路應標明名稱,刀閘應標明額定電壓值
23、。多路進線應有可靠的閉鎖裝置。3、開關及熔斷器必須是上端接電源,下端接負荷。4、不同電壓等級的插銷與插座應選用不同的結構形式。5、嚴禁將電線直接鉤掛在閘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內使用。6、熔斷器的熔絲熔斷后應查明原因,在排除故障后方可更換。7、連接電動機械和電動工具的電氣回路應設開關或插座,并應有保護裝置。移動式電動機械或工具的電源線應使用相應規格的橡皮軟電纜。嚴禁在一個開關上連接多臺電動設備。8、在有爆炸危險的場所及危險品倉庫內應采用防爆型電氣設備,其開關宜裝設在室外。在散發大量蒸汽、氣體和粉塵的場所,應采用密閉型電氣設備。2.7.3 凡在施工中用發電機提供施工電源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發電機在
24、使用前應制定嚴格的發電機操作規定,以及必需的倒閘操作程序;2、發電機的額定功率應滿足施工用電的需要,嚴禁超負荷運行;3、發電機的周圍禁止存放易燃物品,并應配備消防器材;4、現場同時存在外電路供電情況時,雙路電源之間應有完善的閉鎖措施。2.7.4 永臨結合電力線路的建設應符合本規程第5.2節的有關規定,并應制定臨時供電的安全技術措施。2.8 防火、防爆、防毒2.8.1 在倉庫、加工場地及重要機械設備處應配備相應的消防滅火器材。2.8.2 消防設施應有防雨、防凍措施,并定期進行檢查。消防器材應放置在明顯、易取處。有關材料應在有效期內。2.8.3 在油庫、木工車間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倉庫等場所應設置明
25、顯的“嚴禁煙火”標志。2.8.4 嚴禁在辦公室、工具房、機械室、休息室、宿舍等房間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2.8.5 在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區周圍嚴禁采用明火作業。2.8.6 儲存易燃、易爆液體或氣體倉庫的管庫人員嚴禁穿用絲綢、合成纖維等容易產生靜電的衣料制作的服裝。2.8.7 凡進入易燃、易爆區域的機動車輛的排氣管必須加設防火罩。2.8.8 施工單位需要使用和存放炸藥、雷管時,必須得到當地公安部門的許可。2.8.9 凡在輔氣、輸油管道及其設施附近進行施工,有可能影響管道及設施安全運營時,應事先與有關單位取得聯系,采取保護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單位應在施工現場設置“嚴禁煙火”標志。2.8.10 在易
26、燃、易爆環境中,嚴禁進行產生火花的施工和帶電作業。2.8.11 照明燈具與易燃物之間應保護一定的安全距離,與普通燈具的安全距離不宜小于300mm;與聚光燈、碘鎢燈等高熱燈具的安全距離不宜小于500mm,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當間距不夠時應采取隔熱措施。2.8.12 野外動火作業,應遵守當地護林防火的有關規定并應有安全防范措施。2.8.13 熬制焊錫、絕緣膠、石蠟及瀝青防腐劑時,應選擇空曠場地,并遠離易燃、易爆物且應避開地下管線。不宜在室內熬制瀝青與焊錫。2.8.14 凡有毒、有粉塵侵害的作業必須符合國家環保有關規定,并應制定相應的防護措施。2.9 高處作業2.9.1 施工單位應對高處作業項目制
27、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2.9.2 高處作業的平臺、過道、斜坡等地點應裝設1.05m高的防護欄桿和180mm高的擋腳板,必要時應裝設防護立網。2.9.3 隧道內和在夜間或光線不足的地方進行高處作業,應裝設滿足施工的照明設施。2.9.4 遇有6級及以上大風或惡劣天氣時,應停止露天高處作業。在霜凍或雨雪天氣進行露天高處作業時,應采取防滑措施。2.9.5 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安全帶應掛在人體上方牢固可靠處。2.9.6 進行高處作業的平臺、過道、腳手架上不得堆放超過允許載荷的物品。2.9.7 高處作業人員不得坐在平臺的邊緣,不得站在欄桿的外側。2.9.8 在構架及電桿上進行作業時,地面應設有專人
28、進行監護和聯絡。2.10 爆破作業2.10.1 爆破作業必須按現行國家標準爆破安全規程(GB6722)的要求,編制爆破設計方案,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2.10.2 爆破作業應根據施工地區環境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2.10.3 在靠近建筑物、鐵路線進行爆破作業時,應事先與車站和有關部門取得聯系,確保行車安全,并在危險區域內設立明顯標志牌,通行路口設專人防護。2.10.4 雷雨天嚴禁進行爆破作業。強電場區爆破作業不得使用電雷管。2.10.5 裝藥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1、導火索的長度應按導火索燃速、各炮位與避炮點距離、點火順序和避炮道路好壞確定。導火索最短不得小于1.2m。禁止在同一地點
29、使用兩種不同燃速的導火索。2、同一電爆網絡上必須使用同廠、同牌號、同批的電雷管。3、裝藥應在所有炮眼打成以后進行。4、不得用金屬器皿盛藥。5、起爆藥包應在裝藥時臨時制作。6、裝藥完畢應檢查核對并記錄裝炮個數、地點。2.10.6 起爆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1、炮眼裝藥完畢到起爆不宜超過10min,2、敷設電爆網絡時,必須由最遠的裝藥炮眼向起爆指揮點進行,并應在敷設前先將網絡的指揮點一端短路。3、電源與起爆網絡的連接或起爆機搖柄的安裝,必須在開關切斷后準備起爆時進行。4、人工點炮必須撞按先遠后近,先內后外,先長后短的順序進行。嚴禁用明火點炮。5、起爆兩炮以上時,應指派三人在不同方位計數聽炮,并相互核
30、對響炮數。炮己全部響完,可于最后一響的5min后發出解除警戒信號,并全面檢查對公路、鐵路交通有無影響。必須在確認安全后,方可撤回全部警戒人員。2.10.7 瞎炮應由原裝炮人員當時組織處理,嚴禁交由其他人員處理。2.11 季節性施工2.11.1 進入冬、雨季施工前,施工單位應根據地區特點編制安全技術措施。2.11.2 洪水、雷雨季節野外作業時,應符合下列要求:1、開挖溝、坑時,應確保河道、渠道、公路、鐵路等設施的安全,并應及時回填、夯實;2、施工中必須保證既有線排水系統的暢通;3、雷雨天氣時,不得在涵洞口、單棵大樹下避雨,并應遠離高壓線;4、不得在洪水、雨季敷設水底光、電纜和進行潛水沖槽作業。2
31、.11.3 冬季野外施工時,應備防寒保暖用品及有關應急藥品。機械、電力設備應嚴格按照冬季使用的有關規定辦理。2.11.4 在積雪結冰的場地施工時,應穿防滑鞋,并用棍棒探路。2.11.5 履冰過河時,應測定冰層厚度有足夠的承載力。2.11.6 高溫季節施工,應按勞動保護規定做好防暑降溫工作。2.12 伐樹、涉水、挖溝坑及其他作業2.12.1 砍伐樹木時應采取正確的方法,在樹干(枝)傾倒的范圍內,嚴禁有人進入或停留。樹木倒下嚴禁侵入鐵路限界、壓著線條或其他建筑物。2.12.2 砍伐靠近帶電線路的樹木時,嚴禁攀登桿塔,樹木、繩索與帶電體接近距離不應小于表2.12.2的規定。表2.12.2接近或立叉其
32、他電力線工作安全距離電壓等級(kV)、安全距離(m)、電壓等級(kV)、安全距離(m)10 1.0 220 3.035 2.5 330 4.0110 3.0 2.12.3 上樹砍剪樹枝時,工作人員應站立在堅實的樹干上,系好安全帶。2.12.4 涉水作業時,應先調查水流、水深、河底情況,以及上游水庫放水的規律,并應設有防護及必要的救生設備和安全措施,不得將工具、材料等物系在身上涉水。2.12.5 沼澤地帶施工應由當地向導帶領。在沙灘及沼澤地帶作業,應有防止陷落措施。2.12.6 山區施工在陡巖、深谷、危巖、滑坡等處.應有防滑和防滾石安全措施。2.12.7 挖溝坑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1、挖溝時施工
33、人員之間應保持3-5m的距離。在有地下光、電纜和管路的地方挖溝、坑時,應了解地下設施的用途、埋設位置,并與有關部門聯系,做好防護后再施工。2、當挖溝、坑影響行人妨礙交通或站內作業時,應在施工地點35m處加設防護,并應當天回填夯實。如需過夜時,應采取防止人員墜落的安全措施。在有倒塌危險的房屋、圍墻附近開挖時應對其臨時加固。3、嚴禁在影響路基穩定的范圍內挖溝、坑,在鐵路沿線或穿越鐵路挖溝、坑時,擺放的料具和挖出的土石嚴禁侵入基本建筑限界,并應采取防止塌落的措施。4、電纜、光纜敷設需通過鐵路、公路、繁忙車道宜采用頂管方法。必須開挖時宜夜間施工,并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5、挖溝、坑的棄土應距溝、坑邊0.
34、4m以外。堆土高度不應高于1.5m。6、在土質松軟地帶挖溝、坑時應按斜坡形開挖,坡度的大小應根據土壤的性質、濕度及坑深確定,宜符合表2.12.7的規定。表2.12.7溝、坑的坡度土壤性質、坡度砂土、淤泥 1:0.75砂質黏土 1:0.5黏土及黃土 1:0.3堅土 1:0.157、挖水溝、坑及流沙溝、坑時應采用防護板或沉箱等加固措施。8、防護板的安裝或撤除應有人監護。嚴禁將防護板一次全部撤除。強流沙地帶不宜撤防護板。9、在架空線路附近開挖溝槽時,應防止架空線路的桿塔傾斜、懸倒。10、坑底面積小于1.5m2時,坑內不得有兩人及以上人員同時作業。溝、坑深大于1m時,不得一人單獨作業。2.12.8 氣
35、焊和氣瓶作業時,氧氣瓶、乙炔發生器和作業點相互間距不得小于10m,并應遠離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和高溫設備。不得焊接帶電、承壓或未放置穩固的設備。對有可能儲熱的墻壁和設備,焊接前應有降溫措施。2.12.9 噴燈的使用應遵守噴燈安全操作規程的規定。當使用地點有可燃氣體時,不得使用噴燈。2.12.10 射釘槍作業應遵守射釘槍安全操作規則的規定。射釘作業時,應確認作業墻背面無其他人員。2.12.11 使用電動工具作業,電動工具必須配備漏電保護裝置。2.12.12 攪拌機作業應制定安全細則。2.12.13 鋼筋作業,拉直鋼筋時應先將鋼筋頭部固定,并緩慢加力。剪斷鋼筋時應將被拉鋼筋卡住。采用絞磨手扳葫蘆或
36、其他工具拉直鋼筋時,應檢查地錨牢固程度。紋磨、手扳葫蘆等應有制動裝置。3、通信3.1 通信光、電纜線路3.1.1 在鐵路線附近測量采用的標旗顏色必須明顯有別于鐵路信號的顏色。3.1.2 立桿、撤桿應符合下列規定:1、人工立桿、撒桿時應統一指揮。在路塹、高崗或狹小處應制定安全措施。2、電桿未回土搗固前,不得撤除邊繩和頂頭繩。未撤扳桿前,不得撤除頂頭繩。電桿未回土夯實前不得登桿。3、用吊車立桿、撤桿時,鋼絲繩套應栓在距電桿頂部小于12桿長的地方。3.1.3 架線、撤線應符合下列規定:l、在車輛與行人密集處架線、撤線作業,應設專人防護。2、跨越通航河道架線,應在上游大于100m和下游大于50m處張掛
37、施工標志,并掛設限制桅桿高度的攔河線和設置防護人員。3、撤除跨越供電線路、鐵路、公路、居民區和較大通航河道的線路時,應先撤除跨越部分。在特殊終端桿及角深較大轉彎桿處作業時,電桿加固前不應撤除線條扎線。4、撒線作業應統一指揮,遇有險情應停止作業,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作業。5、撤線作業時,應雙側交替進行,嚴禁連續剪斷橫擔一側的線條。3.1.4 光、電纜敷設應符合下列規定:1、人工架設光、電纜盤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起重架起架較高或在斜坡上架起重架時,應設起重架臨時拉線;(2)千斤頂底座應放在堅固、平坦的地面上,頂升時,光、電纜盤盤輪離開地面不得大于100mm;(3)盤軸應水平,光、電纜盤應保持在兩
38、起重架的中央;(4)光、電纜盤的滾動方向應和盤上指示相符;(5)應從盤的上部出纜,且光、電纜盤應有制動措施。2、人工抬放光、電纜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每人負重應適度并應有統一指揮;(2)施工人員應用同側肩抬運,拐彎時人應站在光、電纜外側,下坡、跨溝渠和拐彎處應設防護人員;(3)穿越管道、過障礙處應有專人操作。3、抬運光、電纜過橋梁、隧道或在鐵路路肩上抬運時,不應將光、電纜曲伸到限界以內。抬運光、電纜過鐵路線時,應在統一指揮下平行跨越,并應符合本規程第2.4.2條的規定。4、在有封閉點的機械化施工區段,利用軌道車施工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有統一指揮信號,指揮人員與司機應密切配合。(2)施工
39、用車輛應良好,平板車上的作業架應牢固,高、寬度應符合要求,工作臺板應有足夠強度。(3)軌道車起動前,施工人員應撤離工作臺面。施工負責人應確認施工人員已撤離到安全地帶后,方可通知開車。(4)光、電纜到達施工現場開始敷設時,軌道車應保持勻速,纜盤的轉動速度應與軌道車車速相適應。(5)光、電纜敷設完畢后,空纜盤應在軌道車上綁扎牢固且不得侵限,軌道車迅速撤離現場。5、使用機械牽引架設光、電纜時,牽引力應小于光、電纜允許拉力,主要牽引力應加在光、電纜的加強構件上,牽引速度不應大于15mmin,并應保持勻速,不得突然啟動或停止。6、氣吹法敷設光纜時,光纜盤應保證與吹纜機吹纜方向在一直線上,出纜應順暢,并保
40、持與吹纜速度一致。空壓機操作人員在開啟閥門時,應逐漸由小到大,并與氣閥保持一定距離。7、光、電纜在拐彎或上下處應綁扎做加強處理。8、架空光、電纜施工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光纜敷設宜在桿塔立起后進行,不宜交叉施工。(2)避免金屬物件碰撞既有明線條,與既有明線條跨越時應采取絕緣措施。(3)穿越、跨越電力線路架設或撤除通信線路時,應向供電部門申請停電作業。作業時,應將通信線條接地。跨越架設時嚴禁將線條擱在電力線上拖拉,穿越時在穿越處用繩環將通信線條套住。3.1.5 水線纜敷設應選擇晴天、風速較小及平潮枯水期進行,并應由專業隊伍施工。3.1.6 在鐵路線路附近進行光、電纜接續時,應將接續傘或接續帳篷
41、搭扎牢固,避免列車通過時危及行車安全。3.1.7 對電纜芯線進行電氣強度測試前,測試點應與各作業點聯系,使各作業點停止線路作業,在規定測試時間內不得觸碰電纜。各作業點未接到測試點恢復作業命令前不得作業。測試時儀器的保護接地應可靠。3.1.8 在高壓危險影響區段進行通信線路施工作業必須設監護人,并按帶電作業規定進行作業,作業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切割光電纜金屬外皮或打開接頭套管前,應將光電纜兩端金屬外皮連通,并臨時接地;2、用儀表測試電纜芯線有危險電壓時,應申請停電作業,無危險電壓時,亦應對芯線接地后方準作業。3.1.9 在高壓危險影響區段與電纜芯線的各種外線引入端子相連的設備上作業,必須使用帶
42、絕緣柄的工具。3.1.10 無人站、人孔(井)、手孔(井)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施工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進入前應開門通風。未經通風排氣不得入內。施工中有異常感覺應立即撤離。2、進入時,站、孔外面應設安全標志或專人防護。進出應攀梯上下,不應踩蹬螺栓、機架;光電纜上下。3、禁止燒煮填充劑或其他物品。4、宜用手電筒照明。當用電燈照明時,電源設備應設在站、孔外,燈具應有防護罩。3.2 通信站及中間站通信機械室3.2.1 通信站及中間站通信機械室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1、高大笨重機架豎立后應及時固定;2、豎立機架、放綁配線和光、電纜等作業,不得攀扶骨列架、走線架;3、在設備加電前,電源極性、電
43、壓值、各種熔絲規格以及保護接地應符合要求;4、需更換插件板時應逐級切斷電源,并采取防靜電措施;5、不應直視光通信設備和儀表上的激光發射端孔和尾纖:6、電源室應保持干燥通風和通道暢通。3.2.2 蓄電池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1、安裝環境不應有有機溶劑和腐蝕性氣體;2、蓄電池應避免陽光直射,不應接近熱源和火源,與變壓器、電源開關或保險閘刀等設施的距離應大干o.5m;3、蓄電池密封閥不應松動,不得擅自拆卸密封閥;4、蓄電池重量較重時應選用運輸吊裝工具;5、清洗時不得使用有機溶劑。3.2.3 地下室施工應符合本規程第3.1.10條的規定。3.3 站場(區間)通信3.3.1 通話柱、擴音柱的設置不得侵入鐵
44、路建筑限界和影響鐵路信號的顯示。3.3.2 股道間的通話柱、擴音柱裝設地點不得影響作業人員瞭望信號:3.3.3 揚聲器支撐桿的防雷地線應可靠接地。3.4 無線通信3.4.1 漏泄電纜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1、打孔時施工人員應配備防塵眼罩、防護帽等防護用具。使用的扶梯應有專人防護。2、各類支架和滑泄電纜均應固定牢固,不得松動、脫落。漏泄電纜應按設計要求安裝防火夾子。3、在電氣化牽引區段施工時應符合本規程第2.4節的規定。3.4.2 天線與鐵塔的安裝除應符合本規程第2.9節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1、室外安裝工作不得在雨天、霧天、大風天氣時施工;2、房頂結構應滿足施工安全條件;3、天饋線或其他物件吊裝時,應保證上下通信暢通并應有專人指揮,不準有人同時上下鐵塔;4、所有緊固螺栓均應擰緊。3.4.3 天饋線、漏泄電纜的金屬外皮和鐵塔,防霄地線應可靠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