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項目委托建設合同書第一部分 協議條款委托人:xx省xx管理委員會受托人:xx省xx開發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有關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經委托人研究,同意將xx重點鎮保障房建設項目委托給受托方實施建設管理,按照平等、自愿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就項目委托建設管理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項目概況:工程名稱:xx重點鎮保障房項目工程地點:xx省xx工程內容:見專用條款第二十三條總 投 資:建安費約億元二、工程總建設期工程總建設期(自合同簽訂日起): 三年 三、質量標準:符合國家規定。四、合同價款委托方以建設項目的建安投資成本的 16%進行加成后的總額(或全
2、額)作為回購款或合同價款。五、合同組成的文件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雙方認可的有關工程的變更、洽商等書面文件或協議修正文件2、委托建設合同書協議條款3、本合同專用條款4、本合同通用條款5、描述委托建設項目的技術性文件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構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義或不一致時,則按上述排列次序進行解釋。六、本協議書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七、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諾,按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款中議定范圍內的工程委托建設工作。八、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諾,按本合同專用條款中議定的期限、方式和幣種,向受托人支付委托項目建設價款。九、合同生效。本合同約定
3、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十、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十一、合同訂立地點:委托人:(公章) 受托人: (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受托代表人:地址: 地址: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第一條下列詞語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實施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擔回購或購買責任并委托工程項目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3)“受托人”是指承擔工程項目建設管理業務及其責任的一方及其合法繼承人。(4)“項目管理機構”是指受托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工程項目建設管理業務的組織。 (5)“項目經理”是指經委
4、托人同意,受托人派到項目建設管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工程項目建設管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托人委托的工作范圍和內容。 (7)“工程項目管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項目管理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由于委托人原因,使項目管理工作受到妨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8)“工程項目管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委托建設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委托建設業務的工作。 (9)“日”是指任何一個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0)“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
5、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托建設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委托人權利 第四條 委托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確認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五條 委托人授權受托人對工程監理、施工、設備采購等專業工作單位進行招標,委托人有權進行參與并監督。第六條 委托人有權對委托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和施工進度進行監督,并參與工程驗收工作對受托
6、人提出的資金計劃進行審核,對受托建設項目的合同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條 委托人有權要求受托人提交工程項目管理工作月度報告及工程項目管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八條 委托人有權對受托人組織的工程竣工結算和財務決算進行批準。 第九條 委托人有權對受托人的違規行為予以糾正。 第十條 受托人調換項目經理需經委托人同意。 受托人權利 第十一條 受托人根據委托人授權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以下項目的建設、管理及協調權: (1)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的程序及委托人授權人與專業工作單位簽訂合同。 (2)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施工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有向委托人
7、的建議權。 (3)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原則,向設計方提出建議;如果由于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4)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審核并批準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同時上報委托人。 (5)主持工程建設有關的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事先向委托人協商。 (6)受托人有權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7)受托人有對工程上使用的材料的決定權和對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施工方停止使用;對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施工方停工整改
8、、返工。施工方得到受托方批準,并經監理單位下達復工令后才能復工。 (8)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認權。 (9)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結算工程款的復核確認權與否定權。(10)對項目建設資金的使用進行管理。(11)與有關單位商定處理保修、返修內容和費用。第十二條 受托人在委托人授權下,可對施工、監理及大宗材料采購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影響了工程費用、質量及進度,則這種變更需經委托人事先批準。 第十三條 受托人有權拒絕委托人提出的本合同約定之外或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要求。
9、第十四條 受托人在履行項目建設工作后,有權收取合同約定項目委托建設款或回購款的權利。 第十五條 受托人完成委托建設業務過程中,因委托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損失。 委托人義務 第十六條 委托人應協助受托人與有關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和委托人有關部門的關系的協調,為受托人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七條 委托人應當授權1名以上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代表委托人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負責與受托人聯系,協調關系,監督委托建設工作。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受托人。 第十八條 委托人應按本合同規定向受托人支付項目委托建設款或回購款。 第十九條 委托人應在專用合同條
10、款約定的時間內就受托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決定的一切事宜給予書面答復。 第二十條 委托人協助受托人辦理各項建設手續。 第二十一條 委托人應在項目建成、受托人組織竣工驗收合格后,在規定時間內與受托人辦理項目移交手續。受托人義務 第二十二條 受托人在委托人的授權下對項目建設、管理負責。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義務期間,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受托人應嚴格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工作范圍和內容完成委托建設工作,并按月向委托人匯報工作進展。 第二十四條 受托人應按批準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實施建設、管理,嚴格控制項目投資、確保工程質量,按期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條 受
11、托人不得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補簽其他協議隨意變更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和投資額。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必須進行設計變更的,應由設計單位填寫設計變更單,并經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簽署意見后,由受托人報委托人核準。 第二十六條 受托人在委托人的監督下負責項目建設、管理。第二十七條 受托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于委托人的財產,在項目管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托人。 第二十八條受托人應根據項目進度需要及合同執行情況,向委托人提出回購或購買資金申請。 第二十九條 受托人應根據項目進度需要及合同執行情況使用建設資金,并接受委托人監督。 第三
12、十條 定期向委托人匯報工程進度,接受委托人的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一條 受托人應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組織工程竣工結算和財務決算,并接受委托人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受托人應在項目建成后,會同委托人組織竣工驗收,并將驗收合格的項目在規定時間內向委托人辦理移交手續。 第三十三條 受托人應建立完整的項目建設檔案,在項目建設完成后將工程檔案、財務檔案及相關資料向委托人和有關部門移交。未征得有關方面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有關的保密資料。 第三十四條 委托建設過程中若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受托人應付全部責任,做好善后工作,并應及時通知委托人。 委托人責任 第三十五條 委托人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
13、各項合同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受托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三十六條 因委托人責任使項目建設發生變化,而造成受托人實際損失的,委托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人同受托人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受托人責任 第三十八條 受托人的責任期即本合同的有效期。在工程項目建設、管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三十九條 受托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受托人過失
14、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賠償。 第四十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受托人同其他各方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生效。 第四十二條 由于委托人的原因致使委托建設工作受到阻礙、延誤、暫停或終止,以至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受托人應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委托人應采取相應的措施。完成工程項目管理工作的時間相應延長,并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四十三條 受托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工程項目
15、建設管理業務,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執行工程項目建設管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獲得額外的報酬。 第四十四條 當委托人認為受托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工程項目建設管理義務時,可向受托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當在30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因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情況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四十六條 受托人與委托人辦理完成項目移交手續,并經委托人審核通過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受托人收到剩余回購或購買價款尾款后,本合同即終止。 受托人報酬 第四十七條 正常的工程項目建設、管理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工程
16、項目建設管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方法計算,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八條 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款項,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受托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計算。 第四十九條 支付工程項目款項所采用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五十條 如果委托人對受托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回購款或價款、及部分回購款或價款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受托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回購款或價款項目的支付。 其 他 第五十一條 受托人駐地管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工程項目任何參建各方的任何報酬或經濟利益。受托人不得參加合同規定與委托
17、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五十二條 隱蔽工程的驗收。進行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施工、隱蔽工程驗收及使用功能試驗時,受托人應事先書面通知委托人到場,在驗收合格后才能進行其它施工。 第五十三條 工程變更。發生工程變更在施工合同額5%以內或者變更總額在萬元以內的由委托人、受托人、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簽證同意后實施,并填寫備忘錄報委托人備案;超過5%或總額超過萬元由受托人報委托人審核,并填寫備忘錄,委托人按現行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審查批復后實施。若工程出現意外的安全及質量險情,受托人可邊采取緊急搶險避險措施,邊通報委托人。 第五十四條 受托人在工程項目管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托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托人
18、按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五十五條 受托人在工程項目管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不得泄露設計人、施工方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五十六條 受托人對于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委托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復制此類文件。 第五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并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爭議的解決 第五十八條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引起的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解決。 第三部分專用合同條款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標準及工程項目建設管理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以及其他有關相關法律、行政法規。2、本工程設計合同、施工合同、工程項目管理合同
19、以及施工過程中形成的其他合同及文件。3、xx省現行的預算定額、取費標準及有關建設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委托人的常駐代表為 見委托人的委托書。第十九條 委托人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受托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復。第二十三條 委托建設范圍和委托建設工作內容委托建設范圍: 以施工圖確定的內容為準 委托建設工作內容: 1、負責辦理土地征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有關手續。 2、組織工程監理、施工、設備材料采購招標。 3、經委托方授權與施工單位及建筑材料、設備、購配件供應等單位簽訂合同并監督實施。 4、編制適應于本工程實際的資金及進度計劃,報委托人批準。 5、負責組織工程竣工結算,組織竣工驗收
20、,組織項目后評估,向委托方移交竣工檔案資料。 6、嚴格按批準和審定的建設規模、功能、標準、概算和工期組織建設,如有重大設計變更,報委托人審批執行。 7、建設項目委托建設合同約定的其他工作。第三十五條 委托方的違約責任委托方未能按約如期支付回購價款的,應向受托方支付違約金,每逾期一日,違約金為逾期支付金額的萬分之三,委托方逾期支付超過三個月時,每逾期一日,違約金為逾期支付金額的萬分之五。第三十八條 受托方的違約責任1、如因受托方原因未能按約如期完成項目時(不可抗力等情況除外),應向委托方支付違約金,每逾期一日,違約金為未如期完工部分價款的萬分之三;乙方逾期完工超過三個月時,每逾期一日,違約金為未
21、如期完工部分價款的萬分之五,由于委托方原因未能按約如期完成本項目除外。2、受托方建設的項目工程質量不合格,由受托方負責整改,直至合格為止,并負責由此給甲方帶來的所有損失。第四十七條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結算時間與金額、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回購款或購買價款。 1、委托方同意受托方按期向委托方報送委托建設項目的工程建設完工進度報表,由委托方根據其委托計劃確定分期驗收的時間,辦理分期驗收收續。工程分期驗收合格后7日內,委托方對該工程結算費用進行審核后14日內,向受托方出具經確認的結算材料,受托方以該結算材料確認本期收入。2、委托建設項目回購款或價款支付方式委托方按建設項目的建安投資成本的 1
22、6%進行加成后全額支付回購款或價款。建安投資成本為受托方完成的建安成本的總和,即該次結算范圍內所有月進度報表的總和。在辦理結算時,本項目竣工結算辦理完畢,結算額按照最終結算額作為該項目結算建安成本。3、項目回購款或價款的支付委托方同意受托方分期向委托方報送委托建設項目的工程建設完工進度報表,由委托方根據其委托計劃確定分期驗收的時間,辦理分期驗收收續。在該項目全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由委托方、受托方進行工程終期結算。竣工驗收合格后受托方應于10日內將終期結算書報委托方審核,委托方在收到完整終期結算資料后30日內審核完成。委托方在終期結算辦理完畢后分三次支付回購款或價款,第一次支付時間為竣工終期結算辦理完畢之日20日內,支付該回購款的50%,第二次支付時間為竣工終期結算辦理完畢之日12個月后15日之內,支付該回購款的30%,第三次支付時間為竣工終期結算辦理完畢之日24個月后15日之內,支付該回購款的20%。在支付最后一次回購款時,計入項目總投資回報并應扣除本項目的保修金,保修金的額度、返還時間等詳見工程質量保修書。第五十八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以下無正文)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