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現場推行“工藝試件與樣板引路”管理規定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施工現場推行“工藝試件與樣板引路”的管理規定(試行)第一條為了促進集團建筑工程質量標準化管理,加強對分部分項工程工藝、重要工序和關鍵環節等質量控制,消除工程質量通病,切實提高工程質量的整體水平,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集團公司區域內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列入集團創優計劃的工程以及工程施工面積在80000m2以上的工程適用于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指“工藝試件與樣板引路”是指在工程開工后,項目部根據總承包合同內
2、容,結合施工圖紙中分部分項工程的特點、難點,結合工藝、材料的裝飾要求、工程質量通病防治措施的要求等,集中在辦公區、主體結構底層(或現場合適的位置)設置工藝試件間、工藝樣板區,展示各種材料、各種試件的規格、標準,各工藝工序及關鍵節點工序的分層解構,經各方責任主體驗收合格確認后作為基本標準,易于組織交底、參觀的工藝試件間、實物樣板展示區。 “工藝試件間”用于展示結構和裝飾施工所用的主要材料樣板(如:鋼材、石材、保溫材料等)、典型工藝試驗試驗樣本(如:鋼筋接頭、實體試塊或芯樣、關鍵部位監測等)。以明確規格型號、工藝要求、標準等。 “工藝樣板間(段)”是為了在大面積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做出示范樣板,統一
3、操作要求,明確質量目標,使班組能夠準確把握和理解具體工藝、工法及質量標準,達到以點帶面的效果。 第四條項目部在實施前應編制“工藝試件與樣板引路”的實施方案。實施方案內容應包括:工程概況與特點、實施地點、實施的分部分項 工程內容、工藝工序的技術標準、驗收標準和依據、相關人員的工作職責及根據工程特點所制訂的其他相關內容。實施方案需經各二級單位審核后實施,各二級單位向集團技術質量部報工藝試件與樣板引路實施計劃附表。 第五條“工藝試件間”可在辦公區、主體結構底層設置,面積不應小于18m2,內設臺桌、架子,各類材料、工藝試件擺放整齊,標識清晰。 第六條建筑工程實物工藝樣板間(段)的工序、部位,應本著因地
4、制宜、減少費用、直觀明了的原則,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從以下方面選擇進行實施: (一)混凝土結構工程 1.柱、剪力墻、梁(包括梁柱節點核心區)、板、樓梯等鋼筋的 制作、安裝、固定; 2.受力縱筋連接(焊接、機械連接等)外觀質量; 3.模板安裝中支撐體系、安裝和加固方法、防止脹模、漏漿的技 術措施,垃圾出口孔制作; 4.樓面柱根部清除浮漿、鑿毛; 5.混凝土施工縫、后澆帶、樓面收光處理及養護、混凝土預制裝 配結構中的典型構件。 6.鋼結構焊接、螺栓連接,以及勁鋼混凝土結構的梁柱節點鋼筋 處理等; (二)砌體工程 1.有代表性部位的砌體砌筑方法; 2.有代表性的門窗、洞口的處理; 3.填充墻底部、頂部
5、的處理; 4.構造柱、圈梁、過梁的處理等。 (三)裝飾裝修工程 1.內墻抹灰(如有內保溫則包括保溫層施工)、膩子及面層; 2.外墻抹灰(如有內保溫則包括保溫層施工)、膩子及面層; 3.管道井、強電弱電井等的裝飾次序和要求; 4.廚、廁等有防要求的房間基層、防水層及面層; 5.吊棚裝飾、吊頂安裝等; 6.有代表性的裝飾裝修細部處理。 (四)門窗和幕墻工程 1.有代表性的門窗安裝; 2.門窗洞的細部處理; 3.有代表性的幕墻單元安裝等。 (五)屋面工程 1.屋面基層、防水層、保溫層及面層等; 2.屋面排水; 3.屋面細部(包括防水壓條排氣管、煙道及支座錐體等細部處 理); (六)建筑節能工程; 1
6、.內、外墻保溫節能; 2.門窗保溫節能; 3.有代表性保溫節能細部節點(如:冷熱橋細部處理)。 (七)建筑水電安裝工程 1.砌體墻上的管線開槽、封堵、箱體過梁及背部處理; 2.穿樓板管道套管安裝; 3.衛生間給排水支管安裝; 4.衛生間潔具安裝; 5.管井立管安裝; 6.開關插座、燈具安裝,照明配電箱的安裝; 7.電氣、防雷接地; 8.風管、水管保溫等。 第七條按工藝、材料要求分層操作的部位,操作時每道工序依次錯開1025cm左右,形成一個階梯剖面,各剖面均能清晰反映各層工序的工藝做法。 第八條項目部應邀請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對完成的樣板間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后,將施工工藝牌,材料名稱牌,懸掛在對應的工序面上,便于交底(施工工藝牌、材料名稱牌樣本詳見附圖)。對于樣板間實施情況,二級單位及集團應進行現場檢查。 第九條集中展示區的工藝試件間、樣板墻應有維護措施。 第十條樣板集中展示部位可設置班前講評臺。通過講評臺,向操作人員講解工程質量通病防治及安全文明管理的意識及措施,現場依據樣板進行技術質量交底。 第十一條樣板實施過程中應及時收集相關施工圖片或影像資料。第十二條對于未按上述要求建立現場質量工藝樣板墻(段)或經檢查不符合要求的工程項目,集團將視情節嚴重對相關項目予以責令整改、暫停施工或罰款等處罰。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本規定由集團技術質量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