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科技園區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環境管理辦法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高科技園區建筑施工工地環境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XX高科技園區建筑工地的管理,進一步提高園區環境質量,保障人員身體健康,根據國家和XX市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結合XX園區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宗旨:加強對園區建筑施工工地的環境管理,把XX高科技園區建成一個人與自然和諧統一的環保園區、生態園區。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XX高科技園區建筑施工工地的管理。第二章 管理細則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土木工
2、程、設備安裝、管線敷設、市政工程和裝潢工程等占地施工的場所。第五條 XX園區辦/集團公司的有關部門會同浦東新區有關執法單位,對園區建筑施工工地實行監督、稽查和行政管理。第六條 建設單位或總發包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項目施工許可證后,應當指定現場總代表人;施工單位應指定項目經理,分別報XX集團公司環境管理處和浦東新區有關部門備案。第七條 項目經理全面負責施工現場環境保護,做到文明施工管理,并組織落實各級施工現場環境保護責任制。第八條 建設工程實行總包和分包的,由總包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環境保護的統一管理。各分包單位應在總包單位的統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圍內建立施工現場環境保護責任制。第九條 建設工程竣工,
3、要做到料清、場地清,并應修整在施工過程中受到破壞的周邊環境。否則將不予工程驗收。工程驗收合格后,環境保護工作應由建設單位負責,直至交付使用。第十條 建筑施工工地應砌磚墻封圍,高度達2.5米(管線敷設、市政工程、裝潢工程等除外),并用砂漿抹光以保證墻體穩固;若用廣告牌或瓦楞板圍護,須砌筑50厘米高度的磚樣底腳并抹光。任何建筑工地都不得使用竹笆、彩條布等圍護。第十一條 施工工地要保證道路暢通,隨時清理安全網、腳手架上雜物及場內垃圾,保證工地整潔。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管理規定,不斷提高環境保護水平。環境管理處應會同浦東新區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加強對施工工地環境保護的監督。施工單位須落實
4、門前環境衛生責任制,并指定專人負責日常管理。第十三條 施工建設單位應有效控制施工現場的粉塵、廢氣、廢水和固體廢物等對環境的污染與危害。施工單位生活用爐、灶的安裝,須經浦東新區環保部門認可。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嚴格執行我國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值,施工噪聲不得超過本市有關規定的標準。施工單位應選用低噪聲設備,控制并預防施工、車輛進出中產生的噪聲,做好與相鄰單位與居民的溝通工作。施工單位夜間施工應提前申報,經浦東新區環保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生活污水,必須經過預處理后,方能排入園區污水管道。第十六條 施工現場的臨時工棚、宿舍和辦公室要保持整潔。第十七條 施工現場必須設置水沖式衛生設施
5、,定期噴藥,落實專人保潔,并聯系環衛部門定期清運生活垃圾,不得隨意向外排放、傾倒。第十八條 施工現場應有統一的排水渠道,泥漿水經沉淀后,排入下水道或河流,不得污染周圍環境和道路。第十九條 建筑工地圍墻外不得任意堆放建筑材料、機具、構件、土方和建筑垃圾。運送建筑材料、土方和建筑垃圾的車輛要保證車況良好,不得沿途拋灑、滴漏污染路面及環境。運輸車輛須沖洗干凈,經專人檢查后方可駛出工地現場。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應向浦東新區固廢所申報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計劃,并辦理必要的手續,禁止將有毒有害廢棄物作為土方回填;同時,要按管理部門規定的線路運輸作業。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在建筑工地現場不得焚燒
6、瀝青、油氈、油漆、垃圾以及其它可能產生有毒有害氣味的物質。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遵守XX市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辦法的規定,對危險廢棄物必須設置統一的識別標志分類存放,收集到一定量后交有資質的單位統一處置。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按XX市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氧氣瓶等危險物品的儲存要有一定的間距,并有固定裝置。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遵守XX市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辦法的規定,油桶存放點必須遠離下水道,并有防滲漏裝置,各類油桶要有明顯的標識。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遵守公安部頒布的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的規定,滅火器應穩固地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不應設置在潮濕或強腐蝕性的地點。手提式滅火器應設置
7、在掛鉤、托架或滅火器箱內,其頂部離地面高度小于1.5M,底部離地面不低于0.2M。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參照執行國家環保總局頒布的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的規定,在建筑工地廚房安裝排油煙裝置。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參照執行XX市畜牧辦關于禁止市郊生豬飼養場和個體飼養戶飼喂泔腳的通知的規定,對食堂泔水腳的處置應交市、區(縣)環衛部門統一處置,不得提供給生豬飼養場和個體飼養戶處置。 第二十八條 施工場地生活垃圾應實行袋裝化,并委托環衛部門統一清運。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規定的施工責任單位,XX園區辦/集團公司將會同浦東新區環境保護、市容監察、建設工程監察站等行政機關,按國家法律法規及XX園區的有關規定實施處罰。第三章 附 則第三十條 本辦法中的“夜間”含義是指晚間二十二點至清晨六點之間。第三十一條 XX園區辦環境管理處負責編制本辦法,并負責對本辦法的解釋。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作為XX市XX高科技園區環境保護共建協議的附件,自2001年12月28日起生效。